如何乐观:选秀与陪审,雅俗间的异曲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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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秀与陪审,雅俗间的异曲同工

2011-10-22  来源:法制网

 

 傅达林

 

  暑期的荧屏,选秀节目精彩纷呈,爱人喜欢看“超女”,父母钟情于“红歌会”,跟随着他们的喜好,我从不同风格的娱乐选秀中,感悟到法律人所关注的一个平常论题:程序。

 

  不同节目对于竞赛规则的设计或略有不同,但基本上都确立起一个严格细密的程序,在不同的环节引入评审专家与大众评审的权力,从而将知识理性与公众偏好恰切融于一体,确保选秀既有音乐方面的专业水准,又能合乎普通观众的情感偏好。正是这样的程序安排,在参与者和观众心中形成了一种服从的权威意识,让人相信选出的“秀”是真正优秀的人。

 

  让我产生联想的,正是选秀程序中对于知识理性与大众情感的调和,其与现代司法程序的设计实有异曲同工之处,或者说,这样的程序设计模仿或是借鉴了现代司法专业化与民主化的调和之道。

 

  法律是一门专业技艺,需要受过良好训练的人操持。法官作为高度理性的专业知识群体,享有法律的解释运用之权,并以此获得社会尊重。但知识理性如果不受道德约束,也容易演变为知识霸权,让司法偏离公正的轨道。受过良好法律训练的人一旦丧失了良心,其作恶的危害性更大,因为他能通过精细而令常人难以反驳的方式,盗用正义和法律的名义,对“罪恶”做乔装打扮,使得乾坤颠倒、正义荡然无存。为了有效节制法官的知识性权力,人类发明了陪审制度,通过大众情感与道德诉求的引入,防止法官一味囿于知识可能出现的偏失。

 

  很大程度上,司法的权威就来源于程序设计上的科学与严密,来源于法官专业判断权与陪审团常识判断权的合理配置。无论是对于事实的判断,还是对于法律的运用,有的时候都会出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两可境地,如同娱乐选秀到最后,出炉的“全国几强”水平相当,取舍艰难,此时只能交给事先设计好的程序。在一场“红歌会”的晋级赛中,大众评审投票选出的一位选手,专家却认为有失水准,但即便是知识的权威,也不能改变经由大家已经认可的程序所产生的结果;相反,如果某个环节的决定权在专家,大众评审也唯有尊重。有时专家的意见能够左右公众的偏好,所以专家点评的时机――投票之前还是之后,也大有讲究。这种程序删选,未必能选出能力最强的,但一定是最公正的,这种公正便来自人们对程序的信赖。

 

  西方国家在寻求司法程序的权威路径中,虽极力强调专业化,但也通过陪审团制度融入民意正当性。法官代表知识理性,陪审团代表公众道德,不同的判断标准融于同一个司法程序,但二者分工明确:法官操持量刑这种专业细致活,陪审团则基于常识与情感作出罪与非罪的评判。这样的组合未必是最好的,但能够获得专业人士与普通民众的共识,有助于形成一种程序的权威。

 

  法治更多时候意味着程序之治,在填补司法权威这根法治短板的时候,我们更应关注程序设计本身的科学性与稳定性。近年来,一些地方相继掀起“翻案风”,法官的专业审判不被信任。这种出于个案正义目的的“翻案”,也可能对于程序稳定性带来危险。人们喜欢将某个舆论推动下的影响性案件当做“标杆”,而忽略了更多没有进入舆论视线的案件,那些司法实践中一贯如此的“正常”判决,在被媒体重新挖掘出来后,很可能就变得“不正常”,因为它不再是当初那个处在司法常态下的案件,而是被置于舆论的“放大镜”下。对于舆论关注的个案,司法很可能采取一套判断标准;而对于舆论没有关注到的案件,司法则可能采取另一套标准。这种混乱,隐含着程序的极不稳定性,“翻案”自然也无法维护程序本身的权威。

 

  专业审判常不被信任,又该到哪里寻找程序的权威呢?无论是娱乐选秀的程序启迪,还是西方陪审团制度的长期实践,都告诉我们,司法程序的设计应当在法官的法律知识理性与大众陪审团的民意偏好之间寻找到契合点,将专业化与民主化完美结合起来。正如内尔?威德玛在《世界陪审制度》一书中所言:“陪审团把社区人民的价值观念注入到正式的司法程序之中,他们可以用公正和公平等一般理念来对抗冷冰冰的、机械的法律规则的适用。”在寻求程序权威的过程中,人们把陪审视为“一种把民主价值观念注入司法程序的载体,一种凝聚民众智慧的胶囊,一种制约司法权力的卫士,一种向民众进行法律教育的机构,一种提高法律权威的制度”。

 

  相比之下,我国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还难以输送出足够的程序权威,法官的知识理性不高,陪审员参审的民主程度也不明显。因此,既要强化司法专业性提高法官独立判断的能力,又要力避陪审员成为职业法官的陪衬或附庸,扩大司法民主化的常态程序路径,以此消除公众与司法专业性之间的隔阂,用权威的程序尽可能多地吸纳社会不满。唯有如此,才能将司法公正构筑在稳定的程序权威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