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督怎么读:任仲夷与社会主义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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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仲夷与社会主义民主
 五岳盟主/编辑            任仲夷在中共党内以思想开放、作风开明着称,非常敢言,晚年仍然不忘鼓吹推动政治体制改革任仲夷1914年出生于河北威县,1936年加入中共。1958年,他担任中共黑龙江省委书记兼哈尔滨市委第一书记,文革期间被批斗。1977年,他担任中共辽宁省 第一书记,大胆主持了平反张志新冤案,推动批判华国锋的「两个凡是」。

1981年,任仲夷调任中共广东省委第一书记,任仲夷敢作敢为,顶住党内外各种压力,令广东在中国改革开放中先行一步,起了示范和表率作用。

任仲夷在1985年退休之后担任中共中央顾问委员会委员。他博学,思维开阔,胆大心细,属于中共党内资格老、文化高、个性强、有胆量、有哲学头脑的老共产党员。离休20年来,仍孜孜于改革大业之探讨,常有独到见解。画家廖冰兄称赞他是「原汁原味的共产党员」。

       他被认为在广东早期(1980-1985)最艰难的改革开放中发挥了非常大的作用,广东的先行一步,亦对带动全国改革起到巨大影响。退休后,他仍然十分活跃于公共事务,除了参加党与政府的会议,亦经常发表讲话、发表文章、接受访谈。2004年南方都市报案,他与广东省元老吴南生等一起致函张德江,要求重宽处理程益中等人;同年,在纪念邓小平的活动中,他接受采访,称邓小平的成就巨大,但亦有不足:没有利用他的威望和影响适时地进行他主张的政治体制改革,因而带来今日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种种弊端。文章在《炎黄春秋》2004年第8期上发表,另在《同舟共济》、《南方窗》等杂志发表,引起高层不满。

任仲夷素以实干、有魄力、开明、敢言而着称,无论在党内外,还是在海内外,皆享有很高的威望。在晚年,仍然能利用他个人的影响和威望,对中国的时局和未来发表可贵的意见。
政治体制改革要与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

      任仲夷认为,上层建筑必须与经济基础相适应,这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观点。社会主义的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的政治建设是不可分离的。经济体制改革如果没有政治体制改革相配合,也不可能深入地进行。我国在经济体制改革方面已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当前,在继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中,如果再不把政治体制改革提到重要的日程上来,就会像邓小平同志早就指出的那样,“必然会阻碍经济体制改革,拖经济发展的后腿”。(《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60页。)因此,他曾对中共广东省代表大会报告的征求意见稿和中共中央十五大报告最早的征求意见稿,都提出了应重视政治体制改革的问题。

      任仲夷在这次中共十五大的小组会上的发言,提到了这一问题。任仲夷说:

      “‘报告’把政治体制改革作为一个重要部分提出,这一点我是没有想到的。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的会议、文件中都很少提到政治体制改革问题。上次省党代会报告征求意见稿中原来没有政治体制改革的问题。我提了意见,后来加了‘政治体制改革’的内容。采纳了我的意见,我就表示满意了。不提政治体制改革是不对的。对内对外都不好。对内来说,会使人们想为什么不提政治体制改革了?对外来说会引起各种猜测,甚至恶意攻击。邓小平同志逝世后,中央的《告全党全军全国人民书》中没有提及,恐怕不是无意漏掉的。在江泽民同志致的悼词中却讲到了,这也不是无意加上的。而在十五大报告最早的征求意见稿中,也没有提到政治体制改革问题。十五大前,一位起草报告的主要负责人来看我,我提出了要写政治体制改革的建议,同时还提了不应把封建主义视为残余的问题。今天高兴的是十五大正式报告中看到那么重视这个问题,讲了那么多,而且作为一大部分来讲,想必是经过中央研究,认为这个问题很重要。报告中谈政治体制改革问题,虽然不像经济改革问题那样有新的重要突破,但把过去曾经提过的有关政治体制改革的内容重新提出来,特别是提出要进一步深入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就非常重要,如在依法治国,实行法治,加强监督,建立监督机制,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企分开,以及人事制度的改革等方面,都需要进行大量工作。”
就是在这次发言中,任仲夷谈到了政治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的关系:

      “我们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不但要在经济改革上贯彻邓小平理论,在政治改革上也要贯彻邓小平理论。邓小平理论很丰富,包含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文化和外交、军事等方面的论述。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政治改革和经济改革本应同步进行,如果不能同步进行,为了稳妥,可使经济改革先行一步,但政治改革也不能过于滞后,否则就会严重制约经济改革的发展。事实上,没有政治体制改革,经济改革也搞不好。上层建筑要适应经济基础,生产关系要适应生产力,这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见谭一鸣、肖燕明、刘子健整理的记录稿)

      政治体制改革的核心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

      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工作着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任仲夷曾提出:今后要紧紧抓住一个中心、一个主题。一个中心,就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一个主题,就是在政治生活中,以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为主题。解决人民内部问题,必须采取民主的方法。

      1979年2月11日,在辽宁省革委会五届三次全会上, 他就讲:“在学习贯彻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过程中,我们很有必要重温毛主席《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和《论十大关系》这两篇光辉著作。……毛主席指出:‘凡属于思想性质的问题,凡属于人民内部的争论问题,只能用民主的方法去解决,只能用讨论的方法、批评的方法、说服教育的方法去解决,而不能用强制的、压服的方法去解决。’我们要解放思想,提倡充分发扬民主,要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要对干部进行民主集中制的教育,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习惯于在充分发扬民主的空气中工作和生活。要让群众讲话,要注意倾听各种不同的意见,特别是反对自己的意见。”

      任仲夷认为,民主不仅是方法问题,作风问题,而是健全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问题。是我们为之奋斗的、理想的、健全的社会主义国家在政治方面的主要内容、主要原则和根本目的。

      他说:“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提出:‘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是: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我们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奋斗目标,是要建立一个既富强又民主和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邓小平同志说过,‘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1985年4月15日, 邓小平同志在会见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副总统阿里•哈桑•姆维尼时说:‘我党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一系列新的政策。就国内政策而言,最重大的有两条:一条是政治上发展民主,一条是经济上进行改革,同时相应地进行社会主义其他领域的改革。’可见发展民主与改革开放都是极其重要的。发展民主与实行改革开放,是中国腾飞的一对翅膀,是加速社会主义建设的两个车轮。”

      任仲夷认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或者说目的)是发展社会主义的生产力;政治体制改革的核心(或者说目的)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我们在经济改革方面,已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如果在政治上发展民主方面,也取得显著的进步,我们党的形象,在全国人民心中将更加光辉。我们党的威信,在全国人民心中将更加崇高。中国在国际上的威望,也将会更加提高。

      民主不是资本主义的专利品

      任仲夷说:“民主、自由、平等”,这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提出的反对封建主义的战斗口号。它是一面进步的旗帜,是反对封建主义的强大武器。它比起封建主义的专制、独裁、君主至上、“朕即国家”、君要臣死,不敢不死”、等级森严等等,在政治思想上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巨大的飞跃。正如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所指出的那样:“资产阶级在它的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1卷,第256页)他们又说:“物质的生产是如此,精神的生产也是如此。各民族的精神产品成了公共的财产。民族的片面性和局限性日益成为不可能,于是由许多种民族的和地方文学形成了一种世界的文学。”(《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55页。 本书作者按, 此处的“文学”(Literatur)似应译为“文化”。)

      《共产党宣言》还讲:“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并说:“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72-273页)

      由此可见,“民主、自由、平等”,绝非腐朽的资产阶级思想,而是人类思想文化的优秀遗产。它也并非资本主义的专利品,共产党人也在为争取民主、自由、平等而奋斗。当共产主义理想实现的时候,全人类在享受高度丰富的物质生活的同时,也将享受最大限度的民主、自由、平等。

      列宁有句名言:“只有用人类创造的全部知识财富来丰富自己的头脑,才能成为共产主义者。”(《列宁选集》第4卷,第348页)任仲夷认为这是为人类的最大幸福而终身奋斗的共产党人应有的品质和胸怀。

      任仲夷充满自豪地说:长期以来,中国共产党都是中国民主运动的旗手。对此,他作了历史的回顾:

      “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是我们党领导和推动的,也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才能实现。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们党一直是民主潮流和民主运动的领导力量。早在五四运动中,信仰马克思主义的先进分子,就为‘科学和民主’的战斗口号进行了英勇的斗争。在井冈山斗争时期,毛泽东同志曾经强调指出:‘中国不但人民需要民主主义,军队也需要民主主义’,‘同样一个兵,昨天在敌军不勇敢,今天在红军很勇敢,就是民主主义的影响’。抗日战争时期,毛泽东同志提出‘民主是抗日的保证’,‘为民主即是为抗日’。当时我们党所领导的根据地就称为抗日民主根据地,根据地的政府就称为抗日民主政府,在取得全国政权以后,我们遵照毛泽东同志关于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来建设新国家,强调对敌人实行专政,对人民实行民主。在1962年的七千人大会上,毛泽东同志还说:‘不论党内党外,都要有充分的民主生活。’但是,在实际上有很长一个时期,我们对民主的正确宣传和正确实行不够,制度上也不完善,这就给林彪、‘四人帮’横行时期,党内外民主横遭践踏,他们把民主同资产阶级思想等同起来,把老干部称之为‘民主派’加以打击迫害,一时间似乎民主成了与无产阶级专政根本不相容的事物,成了资产阶级思想的同义词,成了资产阶级所独有的标志,因而把民主变成了贬义词,当作洪水猛兽,谈民主而色变。这完全是林彪、‘四人帮’为了建立他们的封建法西斯统治而制造的反革命舆论。粉碎‘四人帮’以后,我们党总结了同林彪、‘四人帮’斗争的经验,十一届三中全会在决定党的工作着重点转移的同时,向全党发出了解放思想和发扬民主的号召。五届人大二次会议进一步强调了发扬民主的重要性,明确提出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不可动摇的政治原则。我们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坚决响应党中央的号召,自觉地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而斗争。”

      任仲夷认为,我们重视和强调发扬民主,决不是要照搬资本主义民主那一套,而是要根据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根本的实际情况,发展现阶段切实可行的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民主,从本质上来说,应该比资本主义民主有更大的优越性。早在1979年2月11日, 在辽宁省革委会五届三次全会上,任仲夷就指出:“我们的国家,是无产阶级领导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我们国家的人民内部矛盾,是在人民利益根本一致基础上的矛盾。我们的社会主义民主,应当比资产阶级民主好很多很多。我们完全能够既保障人民享有充分的自由和民主权力,又避免无政府状态,避免破坏性的社会混乱。‘我们的目标,是想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那样一种政治局面。’这种政治局面,使党和国家较为巩固,较为能够经受风险,较易于克服困难,较有利于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关于民主集中制的思考之一:民主与集中

      任仲夷说,我们谈民主集中制,是个原则问题,而不是一般地谈个人的民主作风问题,不是说这个人民主作风如何好,如何平易近人,如何善于听取下面的意见,如何从谏如流,等等。这些个人作风表现,即使在封建社会里,某个皇帝、某个高官也可能做到。我们党的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确定这个根本原则,就是党立了法,不管你这个党员民主作风好与不好,都必须根据这个根本原则来办。党员不执行民主集中制,就是违反了“党法”。

      在民主集中制中,民主与集中这一对矛盾,是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二者是互相依存又互相制约的。党的十四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把民主集中制概括为“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就说明了民主与集中既互相依存又互相制约的关系。

      民主与集中两个方面,民主是主要的方面,是基础。集中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没有民主,就没有正确的集中。没有民主的集中,只能是专制和独裁,是封建主义的东西,而不属于社会主义的范畴。党的民主集中制,是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而不叫社会主义的集中制度,就说明民主才是民主集中制的本质的内容。
因此,民主集中制中的民主和集中,应当是有先后的。哪个先,哪个后?我认为应当是先民主,后集中,而不是先集中,后民主。没有民主,就没有集中,民主是基础。正确的集中,应在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形成决定。“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所指的集中,应当是在民主基础上形成的集中,而不是先有集中,再通过集中指导去形成民主基础。

      对于涉及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不是指一般的具体执行事项),尤其是关系到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问题,都应当先发扬民主,听取各方面意见,然后在民主基础上进行集中。

      但是,民主也不能没有集中作指导。离开正确的集中,民主无法形成统一意见,就不能健康地发展。如果党员和群众完全按个人意愿自由言论和行动而没有有效的集中,结果只能是大家发表了许多不同的意见,却不能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切实可行的结论,人人各执已见,各行其是,甚至无政府主义、分散主义和极端民主化等错误思潮乘机泛滥,严重防碍以至破坏在民主基础上实行集中,那么民主就缺乏正确的方向。当然,我们所说的正确的集中,决不是个人独断专行。正确的集中应当以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作指导,以党纲党章和国家法律为准绳,以广大人民群众的实践活动为检验标准,按照党的正确路线方针政策办事,这样的民主才是真正体现了最大多数人的利益和意志。正确的集中指导越有力,人们的思想是非标准就越明确,发扬民主就越充分越健康。

      在我们党的历史上,人们在吸取民主集中制执行得不好的教训时,往往是从发扬民主不够这个角度去检讨总结的。我认为,发扬民主不够固然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教训,但民主集中制执行不好甚至遭到破坏时,更多的是集中出了问题,不能实行正确的集中。这方面危害更大,后果更严重,教训更深刻。过去我们从这方面总结教训是很不够的。

      怎么理解集中?毛泽东同志曾经这样说过:“什么叫集中?首先是要集中正确的意见。”这个提法比较概略。这里有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意见由谁来集中统一?是由某个主要负责人,还是什么人?如果多数人的意见是正确的,少数人的意见不正确,而少数人中有主要负责人,那怎么集中呢?如果多数人的意见是不正确的,而少数人的意见是正确的,其中又有主要负责人,那又怎么集中呢?二是怎么才叫正确的意见?由谁来判断它正确与否?如果所集中的意见(也就是作出决定)是不正确的,那怎么办呢?如何使这种错了的集中回到正确的轨道上来呢?要做到正确的集中,就必须正确地解决这两个问题。

      我认为,第一,由谁来集中?不应由某个人、某个权威或少数人的观点、意志来集中,而应该进行充分的民主的讨论、民主的表决,集中群众的智慧,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议和决定。第二,怎样判断集中的意见是否正确?一看是否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原则;二看是否符合党的正确路线和政策;三看是否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四看是否符合当时当地的客观实际。有了这“四个符合”,就是正确的,否则,就是不正确的。

      还要强调的是,要防止让民主走形式。一般来讲,多数人都会同意正确意见的。应当特别防止那种情况出现,某个或少数领导者的意见是错误的,却坚持当成正确的意见,虽然多数人有不同意见,但仍按错误的意见作出决定。尽管这个决定也是会议勉强通过的,但却不是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形成的,只是靠个人权威才得以行事。例如,当年毛泽东同志个人要发动“文化大革命”,但他也经过党的会议形式,在中央全会上讨论过后作出决定的。我认为实际上那个讨论并不是真正地发扬民主,而是形式上的民主,实质上实行个人权威下的个人专断。所以,讲民主基础上实行集中的民主,必须是真正有民主的诚意,真正耐心地听取各方面,尤其是大多数人的意见,真正体现民主的意图,决不是走形式,搞口服心不服,“手服心不服”,违心地举手通过,虽然有违心者个人要负责任这一面,你既然不同意就不要举手嘛,但更有主要领导人要负责任的一面,为什么人家要违心地举手呢?还不是因为主要领导人没有真正的民主诚意而使人不敢讲真话吗?

      关于民主集中制的思考之二:少数与多数

      任仲夷说,少数服从多数,是民主集中制的一个根本原则。我认为,既然集中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而民主的基本原则和实质内容是少数服从多数,那么,集中的基本原则的实质内容也应该而且只能是少数服从多数。所谓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实际上就是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集中。在党组织讨论重大问题时,往往会意见不一致,争论双方都认为自己的意见正确。在一时无法判断谁对谁错而又争持不下的情况下,为了避免议而不决,只有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集中,作出决定。

      这对于集中正确的意见是十分必要的,是切实的保证。这是因为:①一般地说来,多数人的意见总是比较全面、比较客观的。②集中是为了服从,决定是为了行动。如果作出的决定是代表少数人的意志,多数人不服或者反对,那就很难统一行动,决定难于付诸行动。即使勉强行动,效果也不会好。③如果少数人的意见确实正确而多数人一时还不接受,那么,也必须经过多数人的实践活动,检验它是否正确,有待于多数人的认识和觉悟。④即使集中多数人的意见错了,多数人经过实践后认识到少数人的意见是正确的,也比较容易纠正过来,因为重新作出的决定是在尊重多数人意愿的基础上产生的,因此易于为多数人所接受并化为他们的自觉行为。

      当然,有时真理会在少数人手里。当少数人掌握了真理而多数人还未认识到时,怎么办呢?那也只能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集中。对于少数人来说,一方面,在行动上必须按照多数人通过的决定办事,决不能脱离整个组织和多数人去单独行动,否则就会分裂组织、脱离大多数群众。另一方面,除了行动上执行组织决定外,还可以继续保留自己的意见,通过党内的各种正常渠道提出自己的看法,包括对不同意见的人进行耐心的说服教育工作,让实践证明自己的意见是正确的,使大多数人最终接受,而对于各级党组织的负责人来说,一方面应在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前提下实行集中,另一方面应当注意保护少数人,尊重并认真考虑少数人的意见是否正确,不但允许他们充分发表意见,还要允许他们保留不同意见,以便实践来检验它是否正确。尤其是不能因为少数人有不同意见,就扣上“敌对”的帽子进行打击。那样做,少数人就不敢提不同意见,掌握在少数人手里的真理就无法付诸实践去检验。即使少数人的意见是错误的,也不能对他们歧视和排斥。因此,“服从多数”与“保护少数”是集中正确意见过程中互相依存、相辅相成的两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在民主集中制的“四个服从”中,每一条都贯穿着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个人服从组织,组织代表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上级组织代表多数;全党的各个组织和各个党员服从中央,中央代表多数;“全党服从中央”这一条,我认为还可以引申出“中央委员会服从全国代表大会”这一条,因为中央委员会是由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并向全国代表大会负责和报告工作,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多数。

      由此可见,集中是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基本原则为精神实质的。正因为“民主基础上的集中”与“集中指导下的民主”都是共同以少数服从多数为精神实质,那么它们就能够有机地统一起来,它们相结合就构成了民主集中制这样一个完整的科学的体系。有些人一强调民主,就让无政府主义、分散主义和极端民主化出来作怪,一强调集中,就让个人专断、“一言堂”、“家长制”抬头,这些都是与少数服从多数的精神实质格格不入的,曲解了民主与集中的辩证统一关系。

      关于民主集中制的思考之三:民主与法制

      任仲夷认为,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有力保证。民主制度再好,如无法律的保障,将会被人(特别是掌握权力的领导人)随意破坏,如一纸空文。因此,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制度化、法律化。正如邓小平同志所指出的:“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即使像毛泽东同志这样伟大的人物,也受到一些不好的制度的严重影响,以至对党对国家对他个人都造成了很大的不幸。……这个教训是极其深刻的。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面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33页。)他还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制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善,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做‘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46页。)

      为了改变这种不正常现象,为了保证我们党今后不再重犯“文化大革命”那样的错误,必须考虑如何使我们党的民主集中制真正体现为“党法”,如何保证民主集中制在制度上得到很好贯彻,就像公民必须遵守国家法律一样,任何党员,不论职务高低,如果严重违反了民主集中制的规定,都应当受到“党法”制裁,即使是党的高级领导人也不例外。为此,必须进一步健全党规党法,制定与党章中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要求相配套的具体法规和条例,健全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和党员大会制度,完善具体的选举制度、会议制度、工作制度、监督制度和民主生活制度等。

      在十五大修改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上,开宗明义第一句话讲到中国共产党的性质:“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是我们国家的领导力量。但党作为一个组织,又是国家的一部分。到1997年党的十五大时,中国共产党已有党员5800多万,是一个人数众多的组织。但比起12亿人民来说,它只占4.8%,还是少数。国家是56个民族12 亿人民组成的共同体,是中华民族的象征,是中国人民的最高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则是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全中国人民(包括共产党员在内)一切行动的最高法则。它代表了各民族人民的最高利益,是神圣的不可违反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的报告中也强调:“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并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里指的任何人、任何组织,当然包括我们党和所有党员在内。因此,“党法”(党的政策、法规)与国法(宪法)的关系,应该是“党法”服从国法。我们党的组织和每个党员都应该树立“依法治国”的思想。我们党制定的政策、法规,我们每个党员的言论和行为,都不能违反国家的宪法。如果由于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在实践中发现宪法有不适应或不够完善的地方,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经过认真的讨论加以修改,而不能未加修改就擅自违反。违反宪法就是严重地违犯国法,应受法律的制裁。

      关于民主集中制的思考之四:照搬与借鉴

      任仲夷提到,邓小平同志和江泽民同志都说过,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不能搬用西方那一套所谓的民主,不能搬用他们的三权鼎立,不能搬用他们的资本主义制度”,“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的模式”。这无疑是正确的。实事求是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精髓。党的思想路线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我们不但在经济建设上,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在政治建设、民主制度以及其他方面,也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民主集中制就是我们党积数十年之经验创造的适合我党我国实际的一种优良的民主制度。我们应该坚持、健全、完善、发展这种被实践证明是正确有效的民主制度。
作为制度来说,是有姓资姓社之分的。但某些手段、某些方法,则没有姓资姓社之分。它既可以为资本主义服务,也可以为社会主义服务。

      过去,由于“左倾”思想的影响,我们对什么是资本主义,什么是社会主义,认识是不完全正确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后,我们党和邓小平同志提倡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拨乱反正,正本清源,一些模糊认识才得到了澄清,一些颠倒了的是非才被颠倒过来。

      例如“包产到户”,过去被认为是典型的走资本主义道路。但它却揭开了新时期这场改革开放的伟大变革的序幕。又如“市场经济”,过去也被认为是资本主义的东西。1979年11月26日,邓小平同志在会见美国吉布尼、加拿大林达光等外宾时指出:“说市场经济只存在于资本主义社会,只有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这肯定是不正确的。社会主义为什么不可以搞市场经济,这个不能说是资本主义。”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四大上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利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可见,只要解放了思想,真正实事求是地分析认识问题,而不是僵化保守地坚持错误的成见,禁区就可以突破,过去被错误地认为是“洪水猛兽”的东西,却成了促进生产力发展的良好方法和动力。

      对于政治、思想、文化领域,我们也要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精神,分清什么是资本主义的,什么是社会主义的。过去把“人权”、“人道主义”等,都当作资本主义的东西。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在谈到健全民主制度时提出:“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谈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建设部分,在强调“大力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艰苦创业精神”,“提倡共产主义思想道德”的同时,提出“发扬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这就突破了过去的“禁区”,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具体体现。

      对于资本主义国家一些优秀思想家的民主学说和民主理论,我们应该按照党章和江泽民同志所主张的“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的精神,进行实事求是的研究,吸其精华,弃其糟粕。对于实行民主的某些方法,没有姓资姓社之分,有的也可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所用。例如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就不应有姓资姓社之分。不能因为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的是间接选举,西方一些国家的议会制度实行的是直接选举,就认为直接选举是资本主义的,间接选举是社会主义的。实际上,我们在基层组织已实行直接选举,并且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这已为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所肯定:“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是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实践。”

      1987年6月12日, 邓小平同志在会见南斯拉夫共产主义者联盟中央主席团委员科罗舍茨时说:“调动积极性是最大的民主。至于各种民主形式怎么搞法,要看实际情况。比如讲普选,现在我们在基层,就是在乡、县两级和城市区一级、不设区的市一级搞直接选举,省、自治区、设区的市和中央是间接选举。像我们这样一个大国,人口这么多,地区之间又不平衡,还有这么多民族,高层搞直接选举现在条件还不成熟,首先是文化素质不行。”可见,直接选举的方法,并非姓资。否则,我们在选举方法上岂不是在实行“一国两制”——在基层实行资本主义,在上层实行社会主义?

      在这里,我只是认为,对某些方法问题,要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不要轻率地打上姓社姓资的烙印。我并非主张在我们各级党组织和人民代表的选举都要立即采取直接选举的方法。对哪一级采取直接选举、什么时候实行,这需要党中央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实际的条件,有领导、有准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我坚信,在经济体制改革深入发展的同时,我们的政治体制改革也将逐步深化,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也必将逐步走向健全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