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值逐渐提高表情包:委托理财类合同纠纷所涉法律问题及其思考<林晓君 蒋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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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理财类合同纠纷所涉法律问题及其思考<林晓君 蒋莹莹>

时间:2006-04-11 00:00来源: 作者:林晓君  蒋莹莹 点击: 次  分享到 :一键群发QQ空间新浪微博人人网更多...

委托理财类合同纠纷所涉法律问题及其思考 

林晓君  蒋莹莹

 


    委托理财实质上是一种投资委托管理或资产委托管理的行为。通常所称的“委托理财合同”涉及的范围相当复杂,实践中,“名不符实”和“有实无名”的情况并不少见。这些大量存在的委托理财合同具有金额较大而收益不确定、对受托方要求较高而缺乏制约、实践中做法多种多样而又缺乏具体规范等特点,很容易发生法律争议。近期以来,市场上流传着一份调查,该调查表明现在透明与不透明的委托理财超过2500亿元,违规的则超过1000亿元。券商在委托理财中的违规操作,造成了巨大的资金风险,大量上市公司委托理财的黑洞被暴露,委托理财市场的信誉急剧下降。法院如何准确及时地处理好量大面广的委托理财类合同纠纷涉及的法律问题,是一个值得思考的现实问题。

    一、委托理财类合同面临的法规冲突和困惑

    根据我国《信托法》的定义:“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1]由此理解,符合上述定义要素的各种形式的委托理财行为均应属信托行为,包括资金信托和基金投资行为。

    全国人大拟定的《投资基金法》也已明确把证券投资基金中的契约型基金定义为信托型基金。《信托法》第四条又指出:“受托人采取信托机构形式从事信托活动,其组织和管理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据此,国务院办公厅2001年12月国办101号文明确:“人民银行、证监会分别负责对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从事营业性信托活动的监督管理。未经人民银行、证监会批准,任何法人机构一律不得以各种形式从事营业性信托活动…”此文件事先均经人民银行、证监会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