孑遗物种的意思:别让吴英成为金融垄断的殉葬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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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吴英成为金融垄断的殉葬品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2月05日 23:55  投资者报

  《投资者报》评论员 王慧

  尽管舆论一再呼吁“刀下留人”,但浙江“亿万富姐”吴英似乎仍旧难逃一死。

  2012年1月18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被告人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几天后,吴英对外发布《上诉材料》及《控告信》辩称,“我借钱只是想经营企业,做自己的事业,做自己想做的事。虽然我有错,错不至于犯法,更不至于被判死罪。”

  吴英的死刑判决引发广泛质疑,多位企业界、学界知名人士认为死刑判决“过重”,呼吁最高法在死刑复核时“刀下留人”。比如,万科董事长王石在其微博上表示,“吴英的行为是违法的——非法集资,但判死刑为哪般?以重刑乃至死刑维护‘垄断下高腐败低效率的金融(体)制’?呼吁法院枪下留人!”

  知名学者易中天也撰文称,“我不懂金融,也不懂法律,对吴英案更知之甚少。但我知道两点:一,经济犯罪不判死刑,已经成为基本的刑事司法原则;二,本案事实部分不清,法律适用部分存在巨大争议。在此前提下,还要立即对吴英执行死刑吗?心智健全,并稍有恻隐之心的人都会说:不!”

  吴英没有“集资诈骗”

  正如易中天教授所言,吴英案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着巨大的争议。吴英在2007年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刑拘,又因集资诈骗罪被一审判处死刑,二审维持死刑原判。吴英的行为果真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吗?

  我国《刑法》第176条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该罪有两个特点: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国家金融秩序,比如发放贷款等。

  对于向公众吸收资金,所谓“公众”,即意指不特定的、社会上的大多数人。而据目前已调查出来的结果显示,吴英从林卫平、杨志昂、杨卫陵、杨卫江、龚益峰等人处借贷款项,均为一对一的定向借款,双方以契约为依据约定借还款的细则。专门从事民间拆借的林卫平等人或许存在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但吴英显然不是。

  关于“发放贷款”,不同于林卫平等吸收存款后放贷赚取息差的行为,吴英的借款多用来发展实业。吴英2006年筹得款项后,购买房产(多为沿街商铺)、创办连锁酒店,打造“本色”一条街,并没有用借来的钱发放贷款,谈不上扰乱金融秩序。

  同样,吴英的行为也不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所谓“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集资诈骗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采用了“诈骗的方法”。

  所谓“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然而吴英是将集资款用于实业经营和归还本色集团经营所欠债务,并没有虚构集资用途,也没有编造虚假证明文件,并不构成“诈骗”。

  由此可见,吴英只是从事了正常的“民间借贷”而已,既不构成“非法吸引公众存款罪”,也不构成“集资诈骗罪”,本案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存在严重瑕疵。

  知名律师张思之近日在致函最高人民法院一级大法官张军时也这样表示,“其(吴英)集资对象都是本地亲友及放贷人,并非社会不确定公众;查其资金去向,也大多流入当地实业领域,属合法经营范畴。换句话说,吴英未利用信息不对称,虚构投资项目诈骗债权人。其投资眼光或可质疑批驳,其经营手段和目的不仅合情且未违法。”

  民间融资不应该有原罪

  种种迹象表明,吴英正在成为金融垄断的殉葬品。在中国长期的金融管制下,国有银行不愿意给缺乏抵押的中小企业贷款,使得中小企业融资越来越困难,而民间借贷由于其熟人社会的信用,正好弥补了这一部分融资缺口,却一直游走在“罪与非罪”的边缘。

  事实上,和已经被取消的“投机倒把罪”一样,所谓“非法吸引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都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与政府对于经济、金融领域的垄断息息相关,早就有有识之士呼吁废除。

  从我国金融实务来看,目前,拥有合法地位的国有银行,出于金融机构的自利本性和对风险的控制,主要为大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服务,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和个人,很难从银行贷到款。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张承惠曾表示,2009年中国中小企业贷款占全部金融机构贷款比重只有10%左右,而且几乎都是一年以内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国有金融机构“歧视”民营企业,而民间借贷的发展又受到政策限制,中小企业长期面临资金饥渴,中国现行的金融垄断已经严重阻碍经济的发展。

  在民营企业强烈的资金需求驱动之下,江浙等地诞生了蓬勃的民间借贷市场,并已经拥有了比较成熟的信用评估和风险管理制。像吴英这样建立在传统的熟人社会基础上的民间借贷,在江浙一带相当普遍。

  2011年7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温州中心支行发布的《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报告》显示,温州89%的家庭、个人和59%的企业都参与了民间借贷。可以这么说,民间借贷不应该有原罪,吴英也不应该成为金融垄断的殉葬品。如果吴英的正常“民间借贷”行为构成犯罪,那么江浙众多民间借贷参与者都有罪。

  诚如张思之律师所言,此案的最终结果,将对数以千亿计的民间金融产生示范效应。面对日趋复杂的情势,如何判处,可能需要高度的法律智慧。“(最高法)倘能明辨慎思,力避失误,则法制幸甚;受其益者当决非吴英个案,国家甚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