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宫肌瘤多大必须手术:差异和平等——兼论法律上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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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存生
【学科分类】理论法学
【出处】《北方法学》2011年3期
【摘要】“平等”是现代文明中一个重要的价值观念,但对它的理解却颇有争议,包括法律上的平等。人与人的差异显示了平等观念的核心——人权,人权的基本要求是人格的独立和与此适应的最基本的生存条件。因此不能把平等理解为无差异或把所有的差异理解为不平等。因为人与人的差异并不一定是不合理的,人与人的差异的产生有自然的原因,有社会的原因,只有后者才可能是不合理的,才是平等观念所反对的,其中的要义就是使所有人享有“人权”,即与现代文明相适应的“人”的尊严和与之适应的物质待遇。平等的要求仅限于此,超出此义,必陷入荒谬。现代法律应以平等为原则,从制度上限制因社会原因所造成的人与人的不平等,并平等地适用法律,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法律可以从立法和司法多种途径追求平等和保护人权,但其只能从制度层面为平等的实现创造条件,法律不可能消除一切不平等,法律更不会消灭一切差别。相反,法律在对平等的追求中还要保护合理的差别,故此,法律的公平原则中包含着差别原则。
【关键词】平等;差异;法律上的平等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世界上的事物千差万别,人与人也是如此,这种差别有的出于自然,是自然界几亿年选择的结果,是天然合理的,因此,差别存在是好事,无须消灭,也不能消灭;有的差别是人为的,特别是制度所造成的。这其中有合理与不合理之分,合理的差别也是好事,它们有利于人类的发展和科学文化的繁荣,如适当的奖惩制度就是通过制造差别来激励人们奋发图强,以促进社会的发展和繁荣。人为的不合理的差别,不利于人类的发展和科学文化的繁荣,需要消灭。平等的观念和要求就是人们在对这种人为的不合理的差别认识基础上所产生的,这种观念和要求,在古代等级制社会里尚不强烈,也没有成为一种主流意识。进入现代社会之后,大多数人在身份上获得了自由,在法律上享有独立的人格,才使这一观念为人们普遍所接受,成为现代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念之一。它的核心部分就是人权观念,它所主张的就是:所有的人,不分肤色、种族、性别、年龄,都是平等的,都应享有与现代文明相适应的“人”的待遇或权利,即被社会普遍承认的做人的种种自由,特别是独立的人格,以及生活的最低限度的物质待遇。由此看来,作为现代文明观念的平等,并不是要消灭一切差别,特别是自然的差别,它所要消灭的只是不合理的社会差别。
一、人与人的差异和平等
(一)人与人的差异或差别
人与人之间充满着差异,就像世界上的任何一个物种的个体之间存在着差异一样。
1.人与人的差异或差别种类很多,归纳起来有:
(1)身体和能力的差别,其中又分为:1)外在的体格和体力,如视力、听力、嗅觉力、味感力、臂力、腿力(大小、耐力)等方面的差别;2)内在的体力和智力等方面的差别。前者如意志是否坚强,后者智力中又包括:世界观(宗教、哲学);各种无形的力,如观察力、记忆力、概括力、联想力、表达力;各种知识的多少及其结构,如宗教、哲学的知识,语言知识(种类和掌握程度),自然科学知识,社会科学知识等,以及掌握它们的种类、结构,掌握的程度。
(2)地位和收入的差别,其中有形的如职业上贵贱、官职的大小、荣誉的高下、财富的多少等。
(3)出身的差别(如肤色、种族、家庭、地区、国家的差异)、性别的差异、年龄的差别、职业的差异、文化的差异、时代的差异等。在以上差别中最主要的差异是能力上的差异和由此引起的社会地位的差异,二者之间有着某种因果关系,一般来说,能力越强者地位越高,这包括某种超出常人的能力,如某种才艺,就不仅使他在同行中享有崇高的社会威望,而且可能使他获得某一社会要职和高额的收入。
2.差异产生的原因
差异产生的原因很多,归纳起来有:
(1)自然的原因:1)遗传基因引起的差异,如性别差异、体格差异、一些能力的差别,如某些人过人的记忆力、绘画或音乐才能;2)疾病引起的差异,如残疾、弱智;3)出身引起的差异,如家庭出身。
(2)社会的原因:1)自己的选择导致的差异,如现代社会中的职业、配偶上的差异;2)社会制度安排导致的差异,如奴隶、贵族、农民的身份和地位等。
(3)自然和社会双重原因引起的差异,如城乡差别(出生的地点和户籍制度)、工农差别(职业的差异和对农民的歧视政策)等。
(二)人与人的平等
从上面的论述中我们似乎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人与人之间充满差异,他们像世界上的任何事物一样,各具特殊性,或者说没有完全相同的两个人。既然如此,何谈人与人的平等呢?现代通行的价值观念--平等何以产生?平等作为一种观念其含义何在?为此,我们必须研究平等观念产生的历史和每一阶段的具体含义。
平等观念产生于西方,它萌芽于古希腊和古罗马,确立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其最初主要针对奴隶制,后来转向针对封建特权和等级制,如今则指向阶级压迫、种族歧视、性别歧视和文化歧视。从有关的论述看:
1.平等观念不是着眼于这些差异,而是着眼于他们的共同点,是把人类作为一个物种与其他物种相比较而言的,认为这些差别对人类与其他物种的差别来说可以忽略不计,这就像不同的狗之间的差别对狗与其他犬科动物,如狼、虎、豹等来说可以忽略不计一样。持此观念者认为,人类与其他物种、特别是与动物的区别就在于人有理性和社会性,以及二者的结合物--道德性。这就是说,他们认为道德性就是人的根本属性,是人的共同属性,从这一点讲,人与人是平等的。
他们还认为,人与人之间的差别是局部性的,不是总体性的。从总体上说,由于每个人在某方面的长处和另一方面的短处是并存的,又由于人各有其长也各有其短,所以他们相互之间在总体上就区别不大,或者说是平等的。这从人的心理层面也可以反映出来,如人人互不服气,他们可能承认在某一方面不如人,但决不会承认在总体上不如人。正如霍布斯所说,“自然使人在身心两个方面的能力都非常相等,以致有时某人的体力虽然显得比另一个人强,或是脑力比另一个人敏捷;但这一切加在一起,也不会使人与人之间的差别大到使这人能要求获得人家不能像他一样要求的任何利益,因为就体力而论,最弱的人运用密谋或者与其他处于同样危险下的人联合起来,就能具有足够的力量来杀死最强的人。至于智力……人与人之间更加平等,因为慎虑就是一种经验,相等的时间就可以使人们在同样从事的事物得到相等的力量。可能使人不相信这种平等状况的只是对自己智慧的自负而已。在这一方面,几乎所有的人都认为自己比一般人强;也就是说,都认为除开自己和少数因出名或赞同自己的意见而得到自己推崇的人以外,其他所有的人都不如自己。因为根据人类的本性来说,不论他们承认有多少人比自己机灵,比自己口才好,比自己学问好,但却不会相信有很多人像自己这样聪明。因为人们看自己的智慧时是从近处看的,而看他人智慧时则是从远处看的。但这倒是证明人们在这一点上平等而不是不平等。因为一般说来,任何东西分配平均时,最大的证明莫过于人人都满足于自己的一分。”[13]前引⑤,第170页注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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