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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7 15:22:44

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综〔2011〕127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我们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取消部分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2月1日起,取消253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此前,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规定取消的运营车辆二级维护检测收费、运营车辆综合性能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收费,有关地方仍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的,应一律取消。
  二、取消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及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项目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五、切实加强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审批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设立企业直接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的规定,分别报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并在发布实施的文件中予以注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设立企业直接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凡未经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的,企业可以拒绝缴纳。
  附件: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下载:
  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xls

附件:

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253项)

地区

序号

收费项目

出台的文件

河 北

1

海蜇资源费

冀牧渔字[1991]262号、冀牧渔(管)字[1991]390

 

2

临床检验质控成本费

冀财综字[1998]78号、冀价行费字[1998]210号、冀政办函[2008]57

 

3

著名商标评审费

冀财综[2000]7号、冀财综[2007]51

山 西

4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工本费

晋财综[2003]59号、晋价费[2003]238号、晋财预[2007]47

 

5

文物修筑维修、考古钻探工程监督收费

晋财综[1999]175号、晋财预[2009]141

 

6

城市消防设施配套费

晋财综[1995]123号、晋财预[2002]8

 

7

地价评估费

晋价涉字[1992]390号、晋财预[2003]4

 

8

土地使用管理费

[91]晋土管(计)字第001号、晋财预[2003]96

 

9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费

晋国资综字[1993]23号、晋财预[2003]4

 

10

矿区管理费

晋政办发[1989]41号、晋煤财字[1989]167

 

11

企业管理费

晋政办发[1989]41号、晋煤财字[1989]167

 

12

考古发掘费

晋价涉字[1992]61号、晋财预[2009]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