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分区助手:商业银行抵销权的相关法律问题探讨<裴蓓 王志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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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抵销权的相关法律问题探讨<裴蓓 王志毅>

时间:2006-11-22 00:00来源: 作者:裴蓓 王志毅 点击: 13次  分享到 :一键群发QQ空间新浪微博人人网

商业银行抵销权的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裴蓓 王志毅
 
  
 
 
 

  一段时期以来,大量借款人到期不归还贷款或者采取各种方式逃废商业银行债务的现象时有发生,直接导致了商业银行资产质量下降和社会信用环境的恶化。作为我国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一类重要民事主体和借款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如何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是所有商业银行面临的一个重要和紧迫的课题。

  抵销,是指互负债务的当事人将自己的债务与相对人的债务按对等数额抵充以消灭债的关系的行为。可以进行抵销的权利,就是抵销权。商业银行抵销权是指商业银行作为行使抵销权主体的抵销权。

  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我国商业银行最主要的业务就是吸收公众存款和以借款合同的形式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通常认为,存款是银行对客户的负债,而贷款是客户对银行的负债,在存款人和借款人竞合的情形下,商业银行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将存款人的贷款抵销应保证支付给借款人的存款,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作为一种权利人自我救济的手段,抵销的法律价值在于公平和效率,而尤以后者为重。它在消灭两个请求权的同时减少了商业银行实现债权的成本,使得商业银行不必通过仲裁、诉讼、强制执行等繁琐的法律程序即可及时收回贷款,确保了商业银行债权有效、快捷、顺利地实现。

  早在罗马法中,就已经出现了关于银行抵销权的规定。在商品交易不甚发达的社会,抵销发挥作用的空间狭小,也未受到重视。现代社会,财产日趋债权化,请求权已是主要的财产形式,大量的请求权为抵销发挥作用提供了条件,尤其对于以金钱请求权为主要业务对象的银行来说,抵销更显重要。随着时代的发展,西方发达国家关于抵销的立法日臻完善并在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和重视,在金融业务中发挥着几乎与担保制度相同的重要作用。

  我国立法首次出现“抵销”一词,见于1986年12月2日通过的《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3条的规定:“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但是在此之前的《民法通则》第89条第三项也可以看作是有关法定抵销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但是由于上述有关抵销的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均受到一定限制,通常认为,在我国首次确立了一般意义上的抵销规则是《合同法》第99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的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合同法》颁布施行之后,中国人民银行在《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中也明确提出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合同法》第99条的规定行使抵销权。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的某些司法解释也有一些关于商业银行抵销权的规定,例如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银行、信用社扣划预付货款收贷应否退还问题的批复》等。

  根据法理,商业银行抵销权可以分为法定抵销权和约定抵销权两种。商业银行行使约定抵销权时,由商业银行与借款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即可进行。商业银行的法定抵销是由法律规定其构成要件,具备该要件时,商业银行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抵销。在商业银行行使法定抵销权的情形下,商业银行可以在借款人的贷款到期时自行从借款人的账户上扣划存款进行抵销,只要通知对方即可,而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也无须经过仲裁或者诉讼。

  商业银行行使法定抵销权具有极为重要的制度价值和现实意义。结合有关抵销的一般规定和实践经验,商业银行行使法定抵销权时,通常应当符合以下五个条件:

  第一,双方债权的存在。抵销发生的前提是当事人双方既互负债务,又互享债权。在实践中,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就是在贷款银行已开立基本账户或者一般存款账户,申请中长期贷款的,还必须在开户银行存入规定比例的资金。在借款合同中,通常还会要求借款人向贷款银行提供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款余额等资料。在这种商业银行贷款给借款人,借款人在该商业银行有存款的情况下,双方既互为债务人,又互为债权人。存款是货币资金的所有者或持有者存入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货币,实质上是存款人将货币资金的使用权出让给了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因此,对于吸收存款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而言,它构成了对存款人的负债;而对于存款人来说,则形成了在存款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在一般情况下,存款是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主要来源,也是它们的一项主要负债业务。从法律意义上讲,存款表示银行与存款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债权债务自存款人在银行开户时成立。需要注意的是,商业银行与借款人之间互负的债权债务,必须同时合法有效。如果据以产生债权的借款合同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时,其债权无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