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ta2宙斯至宝:家有“奢侈品”将不得享低保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3 10:35:04
  本市调整低保及其他救助对象认定标准 低保家庭不得拥有包括摩托车在内的机动车辆———

  本市调整低保及其他救助对象认定标准,将房产、汽车、股票、存款等家庭财产状况因素纳入,改变以往仅以家庭收入为认定门槛的现状。记者昨日获悉,市民政局制定的《北京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以及《北京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前者即日起实施,后者则将在6月施行。

  据了解,按照现行政策,本市居民在申请社会救助时,民政部门主要核查依据是家庭收入,只要家庭收入符合相关条件,即可享受。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指出,这种以家庭收入为主要指标的认定办法,使得少数居民在家领低保金,不愿参加培训,不去找工作。同时,又有些低保对象虽然没工作没收入,但可能坐拥多处房产、开着豪华汽车。为确保政府救助资金发放给真正的贫困居民,新制定的相关核对办法以及认定标准,将单纯对家庭收入的核查扩大至全部家庭财产,包括房产、汽车、股票、存款、保险收益等皆考虑进去。

  关键词:违规家庭

  家庭成员不得有车

  不得有高档消费品

  《北京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中首先强调,本市居民申请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项目时,根据需要,经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将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开展调查、核实。而家庭经济状况不仅包括目前核查的家庭收入,还包括家庭财产以及其他基本情况。

  而在《北京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指导意见(试行)》中,则明确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货币财产和实物财产等内容。主要包括现金、存款及有价证券、机动车辆、房屋等。同时,将申请低保等社会救助的认定标准细分为家庭收入认定标准、家庭财产认定标准两类。

  其中,前者并无改变,后者则首次明确为:家庭拥有应急之用的货币财产总额,人均应不超过24个月城市低保标准之和。货币财产具体包括: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等;商业保险;公司、企业等个人名下注册资金;以及当地区县民政部门规定,需要记入认定范围的其他货币财产。以目前2012年城市低保标准家庭月人均520元为标准,申请低保者其家庭人均货币财产总额将不得超过520(元)×24(个月)=12480元。

  同时,指导意见中还明确了三类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情形,一是家庭成员名下拥有机动车辆,包括:大型汽车、小型汽车、普通摩托车(不含残疾人专用摩托车);二是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总计达到两套及以上(房屋累计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或人均使用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除外);三是拥有其他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

  关键词:家庭财产

  彩票以及保险收益

  将会纳入收入审核

  在指导意见中,尽管对于申请社会救助的家庭收入认定标准未有改变,仍为:申请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月人均收入应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申请本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家庭月人均收入应低于当地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但对于家庭收入的认定范围则进行了大大的细化,明确家庭收入为5个类别,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及其他可支配收入。

  在工资性收入中,强调了其为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所从事的主要职业及第二职业、其他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工资、薪金、加班费、各种奖金、各种津贴补贴、稿酬等收入。

  在财产性收入中,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集体分配股息和红利,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保险收益以及彩票收益等全部纳入。

  在转移性收入中,则主要包括了离退休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辞退金、保险索赔、住房公积金、赠与和赡养等。

  而经营净收入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获得的净收入。主要包括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转包等收入;从事种植、养殖等农副生产劳动获得的纯收入的总和等。

  关键词:审核机构

  核对将设专门机构

  经济信息涉七部门

  核对办法规定,市民政局是本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及区县设立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负责本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具体工作。核对机构可通过调取政府相关部门信息以及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核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信息。

  家庭经济状况有关信息由多部门提供:市人力社保局负责提供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领取社会保险金的信息;市及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提供房产拥有、房产交易和房屋租赁信息;市公安局负责提供车辆拥有的情况,户籍人口登记、注销基本信息;市工商局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信息;市地税局负责提供个人、个体工商户及企业的纳税信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等信息;市金融局负责协调本市银行、证券、保险等机构的相关监管部门,提供家庭存款、证券、保险等信息。

  关键词:家庭成员

  涉及六类家庭成员

  含配偶未婚子女等

  指导意见中明确,对于家庭经济状况的认定,除了申请人之外,将涉及6类家庭成员。

  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户口所在地相同的未婚子女、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民政部门按照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关键词:审查核对

  已经享受救助家庭

  民政部门将会复审

  根据指导意见,民政部门应对申请人家庭自申请当月起的前12个月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核对期内的家庭收入平均分摊到月计算。

  新申请社会救助的家庭,自申请之日起,在社会救助审批过程中任一时点核对出的家庭成员名下的现金、存款以及有价证券等,均认定为其家庭财产。已享受社会救助的家庭,在任一时点核对出的家庭成员名下的现金、存款及有价证券等,均认定为其家庭财产。

  此外,对于已经享受社会救助的家庭,民政部门也将开展定期或不定期复审。

  关键词:取消资格

  增加谎报处罚措施

  构成犯罪将追刑责

  相比现行的社会救助政策,新制度中增加了对瞒报、谎报家庭收入及财产行为的处罚措施。对核对对象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收入和财产骗取社会救助的,将记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该家庭自申请结果告知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不具备该项社会救助申请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也要求核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对在核对过程中获得的核对对象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核对工作无关的组织或个人泄露。

  如核对对象对审批决定提出异议,政府相关部门可要求核对机构进行复核。



               ----原载2012年2月6日《北京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