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抬杠的人是什么性格:从会计核算角度分析纠结的国税发[2009]118号文件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30 03:39:55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
        四、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搬迁补偿款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企业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迁补偿款,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分析:
        1、会计核算是要求扣除资产损失的。而:资产损失=资产折余价值-资产处置收入。补偿收入-资产损失=补偿收入+资产处置收入-资产折余价值
        对照118号文件规定,本通知所称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
在总收入的会计处理方式上,税法规定也是要求将补偿收入与资产处置收入合并计为“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
        2、重置资产的价值从收入中补偿。118号文件规定:“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不过,会计上在资产折旧的同时,采取用递延收益转营业外收入的方式抵消。
        3、补偿收入结余余额计入资本公积。118号规定,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会计核算分析,税务上本应考虑两个方面的问题:重置资产的折旧是否税前扣除和补偿收入的余额是否纳税。而原资产折余价值是否扣除按照会计处理即可,不用考虑。
        118号文件对上述两个问题都有了明确的规定。因此,资产折余价值在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扣除。

        真心希望大家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