肌肉紧张性疼痛表现:江平:国家作用和市场自身作用应该加以区别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04:32:21

江平:国家作用和市场自身作用应该加以区别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2月03日 13:41  新浪财经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演讲(来源: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讯 由《英才》杂志发起,联合新浪网、北京青年报等主流媒体共同举办的“2010(第十届)中国年度管理大会”于2010年12月3日在北京柏悦酒店举行。新浪财经全程直播本次论坛,图为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演讲。

  江平:我演讲的题目是市场与法制。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宪法里面写进了市场,也写进了法制,但是市场和法制理念的宪法表述上都有一个前置词,就是社会主义的市场和社会主义的法制。改革开放多少年来为什么要在宪法中写进社会主义市场和社会主义法制?我的理解是这样可以求得最大的公约数或者是求得全国人民更多的人能够赞同这样的理念。既然是最大公约数,必然就存在很多的分歧,这个分歧主要就是在于市场作为一个经济的模式里面,国家的作用和市场规定的作用到底起到多大的作用。有一些经济学家认为我们坚持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有人认为坚持的是自由主义的市场经济,这就是现在争论很大的一个不同点。

  所以应该来探讨在市场里国家这只有形手和市场的无形的手二者究竟是什么关系。依我来看国家这只手和市场这只手应当有三个方面不同的地方,第一个就是它的理念不一样,以国家这只手作为调控经济的主要手段,在我们国家是30年来一贯如此的,也就是说只讲国家的作用而不强调社会自己的作用,强调国家的作用就是用国家的强制力干预社会各个方面,不仅是经济也包括教育、家庭,甚至包括个人的生活方式都会干预到。

  市场经济实际上就是要解决市场的自治或者说企业的自治,再大的话或者说社会的自治,拿社会自治来代替国家的强制,这是我们改革的中心思想。正是因为给了社会自治,企业自治,市场自治,所以我们调动了千万人的积极性,创就了30年来改革的重大进展。所以是坚持国家强制作为主要的手段还是作为市场自治、企业自治、社会自治作为主要的方针,是改革30年来的重要问题。实际上是我们改革中心的一个环节。

  第二个原因就是市场经济里面国家这只手的作用也应该区分在领域中有所不同,什么是领域中的不同呢?那就是地域方面的不同,我们知道市场经济应该有两个很重要的方面,一个是市场的秩序或者说市场自由,市场秩序也是构成了市场里面本身活动的一个最大的结合点。市场自由和市场秩序都离不开国家这只手,但是我们过去长期以来在国家这只手的领域里面我们更多的是把它放在自由这一方面,恰恰相反在市场秩序这个领域里面我们就管得比较少了。

  我们知道市场自由是利益的关系,市场自由也需要由法律来调整,法律赋予了你多大的调整,你才付多大的责任。我们民营企业在这方面应该说享受的自由要比过去多,但是相对于西方国家来说我们的市场自由还是少,为什么少了?其中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国家在市场自由这个领域里面作用发挥了过多,积极性太大了,应该相反的减少在这方面的积极性。或者说在资源分配,在市场准入这样一个领域里面国家应该尽量少参与其中,我们看到最近国务院对于十个行业部门做了一些市场准入或者说经济规模调整的一个决策。按照这个决策来看,他是有利于规模化经营或者说规模大的可以再继续存在,规模小的都要合并。像这样一种方针,显然对于民营企业是不利的。

  相反我们在市场秩序这个领域里面,也有很多的缺点,也有很多的不足。我们现在在国际上世界排名在市场秩序方面中国的牌位是很靠后的,大概在120位左右。那就是说我们在市场秩序这个领域里面尤其应该有国家的法律和国家的执法部门的介入,或者说只有国家在这个领域方面加大了积极性,加大了作用才能够使得市场的秩序更加完好一些。我觉得从我们看到市场这只手和国家这只手在我们的市场经济里面起到作用是应该这样的。

  第三方面在调整的手段方面也应该有所不一样,在市场自由这个领域里面我们通常会用法律手段来调整它的关系,那么法律调整就涉及到一个问题,给了当事人自治的能度多大,可容忍的程度有多大。在座都是经济界的人士,我们知道法律在调整市场行为的时候,就用一种强制性规范,有一种叫做日益性规范。所谓强制性规范法律所规定的东西不能违背,如果违背你就是无效的。所以我们法律中有一些规定明显违反了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无效。但是如果我们按照这样一个逻辑来调整整个社会的经济活动,尤其是市场活动的话,那该无形中就变成一个结论,国家规定的法律越详细就等于国家在代替当事人在牵动这个活动。这样的话,当事人自己的自治,自己的自由到哪里去了呢?所以西方国家在法律领域里面有一个准则就是在合同领域里面或者说在市场交易领域里面当事人的意识自治,所谓当时人意识自治,就是适用于另外一种准则,那就是任意性规范。所谓任意性规范就是如果当事人之间签定的合同和法律所规定的准则不一样的时候,以当事人的意志为准。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在市场经济活动里面,这两种规范的规律就是这么一句话。当事人的意志和法律的意志不一样时候,法律的意志高于当事人的意志,那就是强制性的。当市场经济里面只有这两种规范很好的结合起来,我们才能够有一个很好的市场秩序。或者说只有这两种结合起来我们才可以既体现了国家强制作用也体现了市场规律自主的作用。经济合同法都是这样强调的。甚至在我们公司法里面,更多都是强制性规范。但是规模比较小的如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甚至是一个合伙,允许自由空间。可以由当事人自己做出和法律规范不一样的安排。

  由此我们就看到这两种法律的介入应该很好的结合起来,只有很好结合起来,才能够真正的发挥市场的作用。这就是我今天所要讲的主题思想,国家作用和市场自身作用应该从这三个方面加以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