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刘海马尾:公婆用儿媳名义买房 属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4 06:04:25

  8月13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正式实施。时至今日,虽已过去半个月,但由此引发的关注和争议却持续不断。这部被认为是“以为是喜了婆婆,愁了丈母娘”的司法解释,关于房产的分配规定最受关注,近来各地媒体报道中反映出的“加名字”便是现象之一。

  对于“婚后父母赠房,登记在其子女名下的,属该子女个人财产”的讨论已经非常热烈,但是实际生活中有更多的个案需要具体分析。本报搜集了近期读者向我们咨询的问题,请四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伍波进行了解读,或许对你也有一些帮助。

  公婆用儿媳名义买房

  属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几年前,儿子结婚时,周先生自己出钱给儿子买了房,首付和按揭全是他出的,但房产证上写的却是儿媳妇的名字。周先生当时也没多想,只是为了表达自己的诚意,希望小两口生活幸福,但前一段时间,儿子和儿媳妇闹了矛盾,周先生担心,万一儿子和儿媳妇离婚了,这套房子是不是就要白白送给儿媳妇了?

  解答:如果有证据证明首付和按揭确为老人所付,虽然房产证上只写着儿媳妇的名字,也应认定为儿子和儿媳妇的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当时写的是儿子的名字,则为儿子的个人财产。根据《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是这个案例是登记在了儿媳的名下,因此应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婚后变卖房产所得再买房

  属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李先生是炒房族,婚前就买了三套房子。婚后房价依然飞涨,他变卖了一套市中心的小户型,又到三环边上买了一套升值潜力大的房子等着增值。《解释(三)》出台后,李先生有了个疑问:婚前买的房子理所当然是我的财产,但把这房子卖了所得的钱再买的房子,是不是还是我的个人财产呢?

  解答:李先生婚前购买的房子,如果房产证上所有人只有他的名字,肯定是李先生的个人财产。但是在婚内卖房所得现金,就成为夫妻的共同财产了,因为现金不是记名财产。如果李先生用这笔现金再买房子,尽管房产证上还是他的名字,但如果没有特殊约定,新买的房子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过户之前

  可撤销赠与

  案例:小吴与小魏结婚前写下一纸合同,许诺将自己的一套房产赠送给小魏,但一直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婚后,小魏怕伤了感情就没有强求办理过户手续。不想几年之后竟闹起离婚,这时候小吴不同意将那套房子给小魏,小魏却要求他履行合同。那么,这份婚前合同有效吗?

  解答: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86条规定,一般的赠与合同在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是可以撤销的。对于房屋赠与合同而言,如果房屋一直没有过户到受赠人名下,赠与人可以撤销该赠与。推而广之,即使不是夫妻之间的赠与,其适用原理也是一样的。

  根据《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理。所以,如果离婚时小魏要求小吴履行赠与合同,办理房屋过户的主张不会得到法院支持,这套房子还归小吴所有。

  丈夫为小三买房

  妻子有权追回

  案例:李女士的丈夫背着她在外贷款给情人买了一套房子,现在和丈夫到了离婚的地步,想知道是否有权追回丈夫给其情人买的房子?

  解答:有权追回。婚姻关系存续期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李女士丈夫的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李女士的财产权利,因此李女士有权主张自己的权利。

  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增值

  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小赵结婚前购买了500克黄金,小赵与小刘结婚数年后,这些黄金的价格已经涨了2倍多。黄金这些年的增值,小刘有份吗?

  解答:《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及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解释(二)中也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婚前财产本身产生的增值(如黄金、房屋涨价)或者孳息(如存款利息)等收益,如何处理往往存在争议。

  《解释三》第五条规定避免了实际中财产收益是否属于“投资收益”的纷争。即今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无论是“投资”性质还是“自用”性质或二者兼而有之,该财产在婚姻期间的收益,除了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小赵婚前买的黄金,在婚后价值增高,但增值仍属于小赵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