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零基础美发速成班:中国农业企业的知识产权及其保护策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03:52:07

中国农业企业的知识产权及其保护策略http://www.ccpit.org/Contents/Channel_63/2007/0921/64613/content_64613.htm

发布时间:2007-09-21 编辑:总会信息部 陈敏 来源:知识产权报编者按

  本文通过介绍农业知识产权的特征以及内容,结合作者对农业领域知识产权问题的研究和实践,为农业企业尤其是创新型农业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出建议。

  一、农业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形势

  随着全球经济的一体化发展,知识产权在全球以及各国经济的发展中所扮演的角色愈来愈重要,大有得知识产权者得天下之势。在中国,虽然我国的商标法、专利法等一批知识产权法律已经颁布实施了二十多年,工商业和高科技行业也已经逐步学会运用知识产权维护自己的竞争优势。但是,作为传统的农业大国,我国农业行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之弱令人惊诧。据中国知识产权报报道,国家整规办、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的采访团在陕西杨陵农科城了解到,杨陵累计诞生的200多个植物新品种中,只有2个油菜新品种申请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就是这样一个聚集了我国农林水64个学科近5000名科教人员的国家唯一的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尚且处于如此水平,其他地区的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状况可想而知。另外,本应在农业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扮演重要角色的众多涉农企业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也十分薄弱,据参与《北京市农业知识产权战略》项目研究的工作人员介绍说,中国的农业企业,包括许多农业领域的龙头企业,不但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差,而且各企业中知识产权管理无序的问题也很突出,很少有企业有专人负责知识产权事务,更没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一件商标到了续展期没人负责续展,甚至根本无人知晓该事,还在照常使用。此类忽视知识产权的事情屡见不鲜。与科研机构和农业企业薄弱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相比,许多发达国家的企业和跨国公司不但利用其自身的农业知识产权优势在国际农产品市场上呼风唤雨,抢占市场份额,而且还疯狂掠夺包括中国在内的农业国已有的农业资源和知识产权资源。例如,2005年12月,“天津甘栗”在日本被若干家企业及个人注册为商标。这种近年来频发的农产品知识产权流失事件不仅反映出中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正面临严峻的形势,而且也为中国农业企业敲响了警钟,如果再不制定完善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策略,随着世界知识产权一体化步伐的加快,中国的农业必将在未来的国际竞争中处于被动地位。

  二、农业企业所涉及知识产权的特点和范畴

  农业知识产权属于知识产权领域,它也和传统知识产权具有相同的特点,即也是一种无形财产权,需要国家法律认可,多数情况下需要相关知识产权机关的审查批准,以确定该知识产权的范围并颁发相应的权利证书。另外,农业知识产权也具有专有性,即它可以排斥他人对其不法侵害,一旦有人侵犯农业知识产权,权利人即可请求法院判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最后,农业知识产权还有地域性和时间性的限制。虽然,农业知识产权和传统知识产权具有相同的特征,但是农业领域毕竟不同于传统工商业领域,有其自身的特点,因此农业知识产权在范畴上也呈现出一些自己鲜明的特点,其中最典型的就是植物新品种权。另外,农业知识产权还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包括地理标志)、商业秘密(包括动植物育种方法、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技术资料、数据、数据库、设计、程序、客户名单、管理技巧、价格信息等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发现权、发明权、科技成果权(包括授奖和未授奖的)和其他来自智力活动的权利(如品种、品系、亲本、菌株、毒株及其它遗传资源)等权利。

  三、农业企业知识产权所要保护的内容

  (一)植物新品种权

  植物新品种权,简单地说,就是植物育种者权利,它是由植物新品种保护审批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赋予品种权人对其新品种的专有权利。这种权利是由政府授予植物育种者利用其品种排他的独占权利。与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一样,植物新品种权也是一种民事权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的,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相应的,植物新品种权利人就是培育出植物新品种或将野生植物加以开发使之具备条例规定的植物新品种特点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是从上述权利人手中受让植物新品种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条例”规定,植物新品种权人享有如下权利:

  1、生产权:即品种权人有生产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同时也有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以商业目的进行生产的权利。同时,“条例”第十、十一条还规定了三种例外情况。

  2、销售权:即品种权人有权将自己生产或者许可他人生产的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投入市场、且有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以商业目的进行销售的权利。同样,“条例”对销售权也规定了例外,即国家实施强制许可而指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销售授权品种繁殖材料,但强制许可时指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无论是生产还是销售均应付给品种权人合理的使用费。

  另外,按照知识产权法的“权利用尽原理”,品种权人将其生产或者其许可别人生产的授权品种繁殖材料投放市场以后,其专有销售权即告“用尽”,他人在市场上合法取得授权品种繁殖材料后再进行销售或者使用,则不构成侵权。

  3、使用权:即品种权人有权将自己生产或者许可他人生产的授权品种繁殖材料当作生产用种或者当作食物、工业原料等,同时也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以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具体而言,即品种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将某一授权品种当作亲本材料,组配出另一品种并进行商业销售的行为。

  4、标记权:品种权人有在自己生产或者销售的授权品种包装上标明品种权标记以及品种权内容的权利。

  5、许可权:品种权人有许可他人生产或者销售其授权品种的权利。许可他人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转让权: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可以依法转让。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转让合同,并向审批机关登记、公告,转让自公告之日起生效。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就其在国内培育的植物新品种向外国人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需要经过审批。

  (二)农业专利权

  专利制度是保护发明创造最重要的法律制度,也是农业企业可以用来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推动企业快速发展的最重要的武器之一。我国专利制度中涉及农业企业的有农产品生产技术发明专利权和农业辅助产品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两大部分。

  1、农产品生产技术发明专利权

  农产品生产技术发明专利权主要是指利用农业生物技术,结合核技术、光电技术以及常规育种技术,对农产品新物种进行塑造、快速繁育、高效生产以及品质改良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现代生物技术是当今发展最快的高新技术之一,21世纪甚至被称为生物技术的世纪,目前生物技术最活跃的应用领域是生物医药行业,但已有许多学者认为农业将是未来生物学应用最重要、最广泛的产业。

  涉及农产品生产技术的发明大致包含以下几类:

  ①植物品种和转基因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发明。其中既包括用传统生物学方法,也包括运用基因工程DNA重组技术或者现代杂交技术得到转基因新植物的方法。

  ②微生物菌种和遗传物质发明。其中,微生物包括各种细菌、放线菌、真菌、病毒、原生动物和藻类等;而遗传物质包括基因、DNA、RNA和染色体等。

  ③微生物制品及其微生物学方法发明。其中,微生物制品是指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者组织等经过加工制成,作为预防、诊断和治疗特定传染病或其他有关疾病的免疫制剂。如疫苗、抗毒血清、抗菌素等。微生物学方法发明是指用微生物作为原料或者工具来生产生物制品的方法专利申请。

  ④获得生物体的生物学方法或遗传工程学方法发明。获得生物体的方法包括动物的繁殖或饲养方法,植物的育种或培育方法以及微生物的筛选、诱变或培育方法等。

  ⑤快速繁育以及自动化生产体系方法发明。即利用细胞全能性发展人工种子制造产业;利用胚胎分割技术发展动物胚胎生产;利用动物激素转移技术加快畜禽性别鉴定等等以及在人工智能环境下建立全自动农作物生产体系的方法。

  上述新兴的农产品生产技术均属于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对象,也构成了农业企业知识产权的主要内容。

  2、农业辅助产品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

  农业生产离不开诸多的辅助产品,譬如农药、化肥和农机具等等,对于这些农业辅助产品所做出的改进或者新设计,完全可以在我国专利法现有框架下取得专利保护。

  农业生产辅助产品中可以获得专利权的有:

  (1)对农机具做出的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

  (2)对农药做出的产品发明、方法发明甚至用途发明;

  (3)对肥料做出的产品发明、方法发明甚至用途发明;

  (4)对饲料及其添加剂做出的产品发明、方法发明甚至用途发明;

  (5)对农副产品做出的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

  (6)对农药、肥料、饲料(包括添加剂)以及农副产品的包装做出的外观设计。

  (三)农产品商标权

  商标是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是产品参与市场竞争的利器。在21世纪经济一体化和贸易全球化的时代里,商标已经从单纯的识别功能发展到对产品具有了表彰功能,商标已经成为标识商品的品质甚至企业文化的符号。如果说植物新品种权以及农业专利权是农业企业保护自己的利盾,那么农产品商标权就是农业企业参与竞争的坚矛。

  对农业企业而言,除了农产品可以申请商标注册外,农副产品、农产品加工品等均可以申请商标注册。目前,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农业企业认识到商标之于企业的重要性,截至到2006年底,我国涉农产品的注册商标数量已达到37万件,约占注册商标总量的13%;。与此同时,根据我们对农业知识产权纠纷的经验和统计,农产品商标权纠纷在所有农业知识产权纠纷中所占的比重也是最大的。由此可见,农业企业应该特别重视对本企业商标权的保护。

  (四)农业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作为一类知识产权规定于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该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对农业企业而言,保密的技术信息(简称技术秘密)主要包括:准备申请或者已经申请尚未公开的专利技术方案;准备申请或者已经申请尚未公开的植物新品种、新种质和新(繁殖)材料;准备申请或者已经申请尚未公开的微生物菌种;试验过程中的栽培方法、试验数据以及繁殖材料等;研究开发阶段的技术诀窍、工艺配方和技术情报等等。保密的商业信息(简称经营秘密)主要包括:与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相关的经营方法、管理模式、产销策略、货源情报、客户名单、财务报表、供销渠道等等。

  (五)农业著作权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其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依法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这表明著作权与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不同,它无需申请、审查,是以“自动取得”方式获得。农业企业对于主要是利用其物质技术条件(即农业企业为公民完成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或由其组织完成的农业科技著作、技术论文、工程图纸、照片、图片、计算机软件编码程序等均享有农业著作权。

  (六)农产品地理标志

  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即“TRIPS协定”)中,“地理标志”作为一类单独的知识产权加以保护,该“协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地理标志系指下列标志:其标示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某地区或某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由于地理标志主要与地理来源相关联,即与当地特有的自然环境、传统工艺有关,所以保护对象往往是农产品和农副产品以及农业加工品。目前越来越多的地区重视利用农产品地理标志来保护本地区特有的农产品。据统计,截止到目前,我国注册的地理标志达200余件,其中我国注册人的地理标志为188件,涉及27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240个县。

  四、农业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策略

  除了提高自身的知识产权意识外,农业企业还应当完善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既要防患于未然,又要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企业要想最大限度的防范他人侵犯自己的知识产权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农业企业,尤其是农业企业的领导人应该摒弃以往只注重生产不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错误认识,努力加强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深刻认识到知识产权不但是企业资产项下的财产,还是使企业在市场经济的残酷竞争中利于不败之地的利器。只有首先将认识提到一定的高度,才能够从行动上重视起来。

  第二,农业企业应当安排专人负责本企业知识产权的创新、使用、管理和保护,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与高等院校、主管机关合作,建立人才培养、培训机制。另外,企业也应当加强与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机构的合作,利用“外脑”参与到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中去。

  第三,农业企业还要注重对自身知识产权的申请工作。依据我国法律,许多知识产权只有经过向国家相应的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准注册(授权)才能够取得,例如,商标、专利、植物新品种等。所以,企业应当尽早提出申请,以免被他人抢先,或者丧失取得知识产权的实质条件。实践中,由于企业未及时提出申请而导致自身的知识产权无法保护的例子比比皆是,其教训是极其深刻的。
 
  最后,由于中国的农业企业大多是一些中小型的企业,不具备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实力和条件,因此应当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或者龙头企业的作用,通过规模化、集约化的方式整合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竞争优势。行业协会或者龙头企业可以发挥自身的优势,加强与主管部门和中介机构进行协调与合作,当行业(或者产业链)内部的某个农业企业的知识产权被侵犯时,行业协会也可以利用自身的影响力,促使行政、司法机关采取相应的措施惩罚侵权人,也可以选择优秀的法律服务机构为自己内部的农业企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包括在本协会(企业)内部培训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建立相应的配套机制,以促使农业企业尽快提升知识产权意识。

  五、农业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措施

  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当农业企业的知识产权被侵害时,可以通过两个途径获得救济,即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两个途径。另外,根据TRIPS的要求,我国也建立了边境保护措施(即海关保护措施)。

  (一)农业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

  所谓司法保护就是通过司法机关进行的保护,也就是通过诉讼手段取得民事救济,农业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又包括民事诉讼保护和刑事诉讼保护,其中农业知识产权的民事诉讼保护主要包括植物新品种侵权诉讼、专利侵权诉讼、商标侵权诉讼、著作权侵权诉讼和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诉讼,当农业企业的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时,采取相应的民事诉讼的方式可以维护自己的权利,获得侵权赔偿。对于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依照法律追究其刑事责任是重要一环,知识产权被侵犯的企业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获得相应的赔偿。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刑法并未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规定刑事责任,也就是说,植物新品种权受到侵犯的农业企业只能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获得救济。

  (二)农业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

  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不同,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采取“双轨制”,即采取司法和行政的双轨保护体制。权利人对于侵权行为除了可以采取司法诉讼外,还可以请求相关的知识产权主管机关采取行政措施制止侵权,对侵权人实施处罚。行政保护的特点是“程序简便、迅速快捷”,但是不能达到裁决赔偿损失的结果。如果知识产权受到侵犯的农业企业不愿意通过漫长而又繁琐的民事诉讼进行权利救济,其目的仅在于制止侵权行为而非获得赔偿,那么完全可以采用这种简便快捷的行政保护措施,即以向相关行政机关投诉的方式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三)农业知识产权的边境保护

  边境保护又叫海关保护,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其保护的对象目前仅限于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不包括植物新品种权。产品涉及进出口的农业企业可以通过申请海关备案的方式获得海关保护。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农业企业一旦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境的,可以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采取包括扣押侵权嫌疑货物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申请扣押货物的应当提交与货物等值的担保金,海关可以应农业知识产权人的申请,对涉嫌侵权的货物予以扣留。

  知识产权被侵犯时获得相应的行政、司法保护是农业企业完善自身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中的重要措施,因为农业知识产权被侵犯的例子屡见不鲜,所以农业企业必须对上述三种保护措施予以重视,认真研究,当自身的知识产权被侵犯时,能够迅速地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知识产权制度在我国建立时间还不长,尤其是农业知识产权在我国才刚刚得到重视,相应的立法还不完善,这势必给广大农业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造成一定难度,但是一些农业企业,尤其是那些创新型农业企业已经在农业知识产权的利用和保护中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我们看到有越来越多的农业企业已经认识到保护农业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成为保护农业知识产权的中坚力量。我们也相信随着农业经济体制的进一步改革,司法环境的进一步优化,各级农业主管部门的进一步重视,更多的农业企业会充分地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到市场竞争中去。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