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温杯的咖啡渍怎么洗:审理煤矿企业转让纠纷的法律规定及处理办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23:07:42
作者: 日期:2009-6-5 16:27:38 来源:
法律对开办煤矿企业的特殊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以下简称《煤炭法》)规定:煤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煤炭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的方针。由于煤炭资源的国家所有性及不可再生性,国家对煤矿企业的开办、开采、生产、经营较其他非资源类企业有着更多和更为严格的规定。
一、开办煤矿企业首先应该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煤炭法》第十八条规定,开办煤矿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开采方案,有计划开采的矿区范围、开采范围和资源综合利用的方案,有开采所需的地质、测量、水文资料和其他资料,有符合煤矿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的矿山设计,有合理的煤矿安全生产规模和与其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开办煤矿企业必须获得采矿许可证。在煤矿企业开办者具备《煤炭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资质条件后,必须依法向煤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煤炭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凭批准文件由地质矿产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获得采矿证后,煤矿企业开办者才有资格进行煤矿的建设。
三、煤矿企业建成投入生产前必须获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煤矿建成投入生产前,煤矿企业应当依照煤炭法的有关规定向煤炭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还须具备《煤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相应的资质条件。
四、煤矿企业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方能从事煤炭的销售。《煤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依法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有权销售本企业生产的煤炭。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在向有关部门申请经批准后,企业开办者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商营业执照。
由于《煤炭法》在开办煤矿企业方面的法律规定上使用的都是“应当”,  “必须”,  因此关于这方面的规定均是禁止性规定,当事人必须遵守。而且煤矿企业开办的每一步具有先后顺序,不具备上位的规定,就不能取得下位的资格,有一环节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煤矿企业就不能依法成立。
法律对煤矿企业转让的特殊规定
煤矿企业的转让从字面意义上理解就是指煤矿企业的经营主体从一方变更为另一方。依据《合同法》的一般规定,转让双方当事人只要达成煤矿转让的合意,订立合同,并完成双方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双方的转让行为即告完成。但是由于法律对开办煤矿企业所作的特别规定,无论是煤矿企业的转让方,还是受让方都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取得开采、生产、经营的各项资格。也就是说并不是任何一个组织或公民个人均可以成为煤矿企业转让的受让方,不是当事人订立合同即发生转让。  当事人所订立的转让合同只是煤矿企业转让的一个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转让煤矿企业还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其中最为关键的是采矿权的变更或转让问题。但是采矿权的变更和转让并不完全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法律对采矿权的变更有特别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资源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探矿权、采矿权除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一律不得转让。采矿权只有在下列情形下才能转让:即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或者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第三款规定,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第二项也对采矿权转让作出了与《资源法》相同的规定。依据上述规定,采矿权的转让必须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情形,即仅指企业因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资产的出售,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除此之外,在其他任何情形下变更采矿权的,均不符合法律规定。例如我们所常见到的煤矿企业的承包,租赁等,都不是法律所规定的变更采矿权的情形。对此《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违法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以承包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因此司法实践当中如果遇到当事人因煤矿企业承包而形成的纠纷诉讼到法院,对其承包合同,可以直接确认无效。如果转让双方当事符合法律所规定的采矿权转让的情形时,采矿权也并不当然发生变更或转让,还需经批准后采矿权才能变更或转让。
《办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转让采矿权的,在申请得到批准后,转让合同才能生效,而且转让合同生效的时间为批准之日。
综上所述,煤矿企业的转让并不简单是煤矿企业资产的出售或经营方式,经营主体的变换,同时煤矿企业的转让还包括采矿权的转让,对于转让双方当事人间的转让合同,只有在采矿权符合法律规定转让情形,并依法被批准后,合同才能生效,当事人才能按照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完成转让行为。
对煤矿企业转让纠纷的处理办法
依据上文论述,如果转让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转让合同符合法律规定,采矿权也依法转让,那么对于合同生效后双方发生的纠纷就属于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的纠纷,在审理这类转让纠纷时只要依据合同法的一般规定,按照双方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处理即可。本文所要着重论述的是转让双方当事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采矿权的转让,因转让合同而发生纠纷的处理办法。
一、合同的效力问题。
1、如果受让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办煤矿企业所必须具备的资质条件,而签订转让合同。此时,合同因当事人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为无效。
2、转让双方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形转让煤矿企业的,转让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为无效。
3、受让方符合法律规定的资质条件,且转让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形进行转让,但双方未能按照规定进行采矿权转让的审批,那么按照《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和《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合同生效应当办理批准登记后生效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法》解释(一)第九条的规定,此时双方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如果双方发生纠纷诉讼至法院,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采矿权转让批准手续,那么双方间的转让合同为未生效的合同。如果双方在一审辩论终结前能够办理审批手续,待双方办理完审批手续,对合同按有效论处。
二、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无效或未生效。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返还必要的,应当拆价补偿。有过错的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煤矿企业转让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应当返还的财产范围一般包括转让方所得的转让款或者因转让而得的其他财产,受让方对煤矿企业所进行固定投资或增加的固定资产。如果上述财产不能返还的,应折价补偿。当然对这类合同,因当事人违反的是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如果转让双方当事人在订立转让合同时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应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三、受让方在没有取得采矿权的情况下,进行煤炭开采,这时因受让方没有取得合法的开采手续,受让方应属非法开采,对受让方因此取得的收入应该予以收缴,没收其非法所得。对受让方获得多少非法所得,在实践中应该依有关部门的评估鉴定为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