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带门幅是什么意思:韩寒的选择性起诉背后及我们的期待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9 11:53:03
  韩寒的选择性起诉背后及我们的期待作者:周建伟来源:作者赐稿来源日期:2012-2-2  

  韩寒起诉方舟子,一大帮律师事务所和法律工作者和高校的法律工作者立刻有了市场,认为自己机会来了,原本在这场争论中的边缘地位可以立马变为中心地位,于是,一些法律工作者忙不迭地写博客,发文章,发表法律见解。据我的看到的相关言论,基本上都是为韩寒说话,指责方舟子。本人虽然看过基本法律读物,但不是法律工作者,道行浅,此情此景,不由得替方舟子担心。法律工作者发表意见,参与讨论,说明大家都有参与的热情,虽然不排除看客心态和八卦心理,没什么大不了。不过,有些言论把问题无限夸大,让人感觉颇为不爽。比如,一位身兼报刊专栏作家的高校法律工作者,武断地宣称方舟子的做法是比文革基因更可怕的文革转基因,不制止的话,会释放出邪恶的能量,我就颇不以为然,而且认为该法律工作者的字里行间才有那么一些文革转基因。法院都还没有决定是否受理该案,就有法律工作者未审先判,确实有违法律人的操守。

  这篇短文没有支持韩寒还是方舟子的意思,只是讲讲对韩寒选择性地起诉方舟子的看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这是确定名誉侵权诉讼被告的直接依据。在韩方案中,韩寒充分利用了自己的选择权,高度选择性地仅把方舟子列为被告,而放过了方舟子的博客所在媒体:搜狐、网易和新浪,以及转发方舟子相关博客文章的众多网站。而按照上述规定,韩寒本来是可以把他们一锅端,全部作为被告的。

  我们不由得思考,这种确定被告的高度选择性,究竟是方舟子对韩寒“杀伤力”最大,是韩寒对方舟子“仇恨”最深,还是有其他的考虑?

  首先,我们大概都不能否认方舟子的“科学打假”和文本分析对韩寒“杀伤力”最大,搞得以前打笔仗战无不胜的韩寒都招架不住,要闹上法院讨说法,因此,韩寒对方舟子的怨恨肯定少不了。因此,确定方舟子作被告,这肯定是一个重要原因。但不要忘了,韩寒毕竟是商业中人,起诉谁、不起诉谁,经济利益肯定是要考虑的。

  为什么不起诉新浪,原因很简单,韩寒靠新浪起家,获得了巨大的个人利益(如经济利益、个人声望等,当然,新浪也因此获得了巨大的利益),把自己的恩客告了,以后怎么办,利益肯定保不住。韩寒是精明的上海商人——看看姚明就知道,这赔本的买卖肯定不干。告搜狐、网易,道理也是一样,说不定哪天自己的博客就要搬到搜狐、网易去,只要他们出得起价钱,精明如韩寒者当然不能断了自己的财路。

  经济利益只是韩寒一方面的考虑,而且我认为,还不是最主要的考虑。我觉得,不选择新浪、网易、搜狐等网络媒体作为被告,更深层次的原因是韩寒的操作策略。

  我们来看看选择网络媒体和不选择网络媒体作为被告,有什么不同。

  如果选择网络媒体作为被告,把新浪、网易、搜狐一锅端,那就要面对认定方舟子的批评文章的性质及其与名誉侵权的关系问题——究竟是媒体的舆论批评超过了必要的限度而导致侵权,还是方舟子个人实施的普通民事侵权?不消说,很多人会自然地认为,方舟子的文章发表在门户网站上,方舟子文章的影响是因为门户网站受众众多而得以放大,即使方舟子涉嫌名誉侵权,也应该是媒体的舆论批评超过了必要的限度,不应该是方舟子个人侵权。如果作如此认定,那就等于默认方舟子的侵权是报刊媒体侵权,法律确定的游戏规则就不一样了。对报刊媒体发表的批评性文章,法律上首先要认定属于学术批评还是舆论监督,但无论何种,都会采取较为宽容的态度,只要不超过合理的质疑和批评限度,一般不会干涉。之所以如此,是为了保护媒体的批评权利和表达自由。上海交大魏武挥老师的《从方韩斗所引发的媒体伦理问题思考》(http://view.news.qq.com/a/20120201/000017.htm),对美国“《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做了分析,讲到起诉媒体要获胜,必须证明媒体的批评必须具有“真实恶意”,而这个“真实恶意”是比较难证明的。换句话说,如果韩寒把方舟子连同新浪、网易、搜狐一锅端了,就默认方舟子的批评文章是媒体的批评,倒霉的话,韩寒的起诉可能连立案的机会都没有;即使立案了,要想赢也很不容易。

  因此,可以推断,分利用法律规定的对被告的选择权,只选择方舟子作被告,暗含着韩寒及其律师团队的这样一种策略:把方舟子的批评视为个人的普通民事侵权行为,从而绕开对自己不利的媒体批评问题。但是,不管如何,方舟子利用新媒体、利用博客这一传播方式进行的批评,都绕不开究竟是报刊媒体的批评(或如方舟子坚持的学术批评)还是普通的民事侵权行为的认定。比如,魏武挥就认为博客、微博属于“自媒体”。

  作为关注韩方之争的普通人,虽然还不知道韩寒的起诉能否立案,不知道最终的结果如何,但如果此案进入法律程序的话,我们有理由期待:第一,要在法律上清晰界定此类批评性文章是否属于学术批评或新闻媒体批评,以确定需要遵守的游戏规则;第二,要对微博、博客等新媒体的性质做出法律上的认定;第三,对新媒体(如本案涉及的新浪、网易、搜狐)本身在其中的行为性质和责任做出判断,即使韩寒为了某种目的没有把他们一锅端。

  最后,如果我的推断符合韩寒及其律师团队的实际想法的话,那我一方面对他们的策略表示理解,另一方面对他们表示鄙视,因为他们想投机取巧,只想获得新媒体的好处,而不敢面对新媒体给他们带来的挑战。如果我的推断错了,先在这里说声“不好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