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拉瑞亚门怎么放置:引用 【引用】律师与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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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与当事人   

2012-01-20 19:49:00|  分类: 法律杂谈 |字号 订阅

本文引用自李铁祥律师《【引用】律师与当事人》

 一、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

多数人倡导,律师业也是服务行业,应遵守“受人钱财,替人消灾”“顾客就是上帝”的信条。我认为,这种观念是错误的,并不适用于律师界。如:在刑事案件中,律师的独立性显而易见。即使在民事案件中,律师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比如可以拒绝当事人作伪证的要求。律师不是奴仆。律师是当事人的上帝!

1、因为律师比当事人更专业,更懂法律;

2、当局者迷,当事人需要律师的时候,是最无助,最缺乏判断力的时候,律师就是他的指路人;

3、只有以律师为中心,才能将案件朝着合乎法律的方向推进;

4、只有坚守“律师是当事人的上帝”,才能保证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获得尊严。

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一般有三种类型:

1、依赖型---律师主导型。最能发挥律师的作用和才华,但如果案件结果难以预测时,可能会导致结案后的麻烦。特别是素质低的当事人,这种关系对于律师来讲非常危险。一般在代理时,要将书面的“诉讼风险告知书”让当事人签字。

2、仆人型---当事人主导型。我认为是最不能容许的,也是不能允许的。这样的情形,律师毫无尊严,有损职业形象。

3、帮助型---折中型。  我们倡导这种类型。当事人是决定者,律师是职业的参谋者。

今天的客户可能会变成明天的敌人。因为:

1、客户有过高的期望值。

2、中国人的理念中,对律师收费持不理解态度。特别是在不诚信的社会现状下,事后收费将引发诸多问题,并可能导致律师难以生存。

3、关切度。当事人希望律师对他的案件报在十分关切,但对于律师而言,因为还有其它诸多案件,是不可能做到当事人心理期盼的那样---天天汇报,因而造成很多的误解,对律师的作用产生怀疑。

4、执业环境的恶劣,如法官、同行等,蹬暗腿,也导致案件结果不尽如人意,加深当事人与律师之间的误解和矛盾。

二、律师与客户关系应注意的问题

1、尽量避免与当事人交朋友。把握分寸,先公后私。

2、不得就案件结果作任何承诺。

3、避免议论和评价当事人。

4、对当事人要尽到保密和忠诚义务。

5、不用客户的威望和名誉宣传自己。当然,为了宣传需要,有时候可以艺术地传递相关信息。

6、保持律师姿态,淡化收费的矛盾。最好拒绝风险代理---无异于赌博,年轻律师难免不做,但一定要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