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13潜艇:旧中国人事制度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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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中国人事制度沿革 时间: 2005-11-30 14:16:14 | [<<] [>>]

    人事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重要组成部分。自夏至清,主管官吏的人事机构“天官”、“吏部”,均位列国家行政机构“六官”(天、地、春、夏、秋、冬)、“六部”(吏、户、礼、兵、刑、工)之首,足见其地位之显要。
明清时期仍然沿袭隋唐以来形成的封建吏治。官吏的管理,中央由吏部掌管,省级行政机构主要由布政使司负责。
  官吏的选拔主要采取科举取士的方法,辅之以贡举、保举、荐举、捐纳、荫叙等多种方式。同时设立学校,作为培养官员的必由之路。卫、州、府学的学生考入国学,即为监生,可入官。官吏的任用权主要集中在中央,凡七品以上官吏,均由吏部直接任免,七品以下官吏,由地方省级主管长官选拔任免,并呈报吏部备案。官吏的品级沿用九品中正制,知州为正五品或从五品,知府为正四品或从四品。官吏的俸禄采取按品级给俸。明代给禄米,间给钱钞。清代实行禄米、俸银之制,并普遍实行低俸制。雍正三年(1725),地方官实行“养廉银”制度,其数额大大超过俸银,且由各省自行发放,从而助长了官吏巧立名自,滥收苛损杂税,盘剥百姓之风。
  官吏的考课制度非常严格。明代的考科分为考满和考察两种,实行“三等八法”的考核标准,且官吏的升迁与考绩直接挂钩,“凡升迁,必考满”,其制度之完备,惩罚之严厉,在历代是绝无仅有的。清代考绩制度沿于明代,并对京官的考绩称为“京察”,对地方官的考绩称为“大计”。考核结果直接影响官吏的升迁、奖惩。此外,对官吏的控选、回避、奖惩、退休(致仕)等都建立和实施了一系列的管理制度。可以说,封建官吏制度在明清两代已发展到了最发达、最完备的阶段。
  1912年中华民国北京政府(北洋政府)成立后,官吏的管理,实行文官单独管理的制度。文官包括行政官、外交官、司法官、技术宫、警察官五种。文官的录用,实行考试制度。具体分为文官等考试和普通文官考试两种,前者由中央统一办理,后者由中央和地方分别办理,并在各省设立地方文官普通考试委员会,专司其职。文官的等级,分特任、简任、荐任和委任四等。袁世凯就任大总统后,增设九秩,规定文官在授官和晋官的同时,都加官秩。官秩是袁世凯为恢复帝制进行的所谓官制改革的产物。文官的任用,除委任官之外,其余均呈请中央任命。文官的纪律惩戒,亦实行分等级管理。在中央和各省设高等惩戒委员会,负责简任官和荐任官的惩戒;在各它署设普通惩戒委员会,负责委任官的惩戒。文官的薪俸,按官等发给。北洋政府时期,薪俸的级差极大,其中大总统最高月薪24000元,最低的委任官为50元,悬殊竟达480倍。
北洋政府时期的官吏制度是对封建官吏制度的全面否定,并已初具现代人事管理制度的雏形。但是,由于军阀专制,政府频繁更迭,许多法令规章已名存实亡。
  中华民国南京政府时期,实行了以公务员制度为主体的人事管理制度。这一时期的政府官员分为政务官和事务官两种,除省政府主席、委员、各厅厅长等官员为政务官外,其余均为事务官。官等沿用特任、简任、荐任、委任四等,级别变动频繁。如当时的天津就实行公务员任用分级管理制度。简任、荐任公务员由市政府确定人选,经国民政府考试院铨叙部审查合格后,由国民政府主席任命;委任公务员,经考试院冀鲁考铨处审查,合格后由市长委任。同时实行远亲回避制度。公务员的考绩奖惩制度非常严格。考绩分为年考和总考(三年)两种,内容包括工作、学识、操行三项,下又分若干细目,考绩结果年考分为六等,总考分为七等。抗战胜利后,改为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内容与以前大致相同。考核结果为五等。考核结果作为对公务员奖惩的依据。公务员实行退休制度。退休分为申请退休和命令退休。申请退休的条件是任职15年以上年满60岁或者任职25年以上成绩昭著者,最高退休金支给原薪的65%,命令退休的为年满65岁或因伤病不能任职者,最高退休金可支给原薪的65%。
  另外,对公务员的福利、抚恤、培训;等方面都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制度,形成较为完备的法规体系。
民国时期的公务员制度主要借鉴西方文官制度的有关内容,体现三权分立和依法管理的原则,是对现代人事管理的重大发展。然而,由于国民党实行一党独裁统治,政治腐败,战乱不断,这些法规和制度差不多都成为一纸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