舰c 摩耶:[转载]采矿企业如何化解用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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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采矿企业如何化解用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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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采矿企业如何化解用地纠纷作者:刘继顺

采矿企业如何化解用地纠纷
来源:中国矿业报
 

 


问:采矿权中标人或买受人依法取得采矿权后,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办理矿山用地手续顺利进场的问题。这方面,我们这里通常的做法是采矿权人与矿产地所在的村、组签订土地租用协议,对矿产地地表的附着物和青苗、林木等进行赔偿后,方可进场开采。但常有采矿权人在办理了各种采矿合法手续后,却无法开采,原因多是采矿权人和当地农户林地所有者无法达成协议。农户一旦得知自己所属林地有矿,常漫天要价,这种做法严重地影响了我们的工作。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解决,有没有什么政策法规上的依据?
——读者 王自尊

 

 

答:根据《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在我国,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按《土地复垦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矿业权人可以以协议的方式与村委会签订用地协议,协议签订后,村委会有责任保证协议的履行。农户不是土地的所有权人,地上附着物是其私有财产,其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各省制定的标准执行,如果认为标准偏低可以协商,但不能无视法律规定漫天要价,阻碍矿业开发。

 

如果经政府工作人员多次协调,仍然拒绝调解一意孤行的话,可以按《土地复垦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根据该条的规定,达不成协议的,由当地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对土地损失补偿费金额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不起诉的,可按《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该条规定,拒绝、阻碍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