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体管电子管能结合:玉律規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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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殿冥王、文判合著 勇筆王奇謀扶鸞
玉律規箴 目錄 <恭接著書玉旨 >
<無極老母 降 >
<酆都大帝 序 >
<復聖顏子 序 >
<觀音菩薩 序 >
<冥府十殿轉輪王 書之前言 >
<冥司一殿秦廣王 誌 >
<一、握權 >
<二、為官 >
<三、為富不仁 >
<四、醫者 >
<五、不孝之人 >
<六、忘恩負義之人 >
<七、譭詆修佛修道之人 >
<八、執行公務之人 >
<九、有不忠於事 >
<十、販售淫藥、毒品之人 >
<十一、口業 >
<十二、欺佔他人財務 >
<十三、夫妻相處 >
<十四、邪淫之削福祿 >
<十五、為人師表誤人子弟 >
<十六、酗酒橫暴 >
<十七、殺生業之罰則 >
<十八、奸商 >
<十九、欺騙 >
<二十、心胸狹隘報復之罰則 >
<廿一、以暴力行迫害恐嚇之罰則 >
<廿二、搶劫 >
<廿三、強暴 >
<廿四、殺人 >
<廿五、暴殄天物 >
<廿六、陷害 >
<廿七、偷工減料 >
<廿八、為人謀而不忠 >
<廿九、挑撥離間 >
<三十、居上位而不恤 >
<卅一、偷竊 >
<卅二、肇事逃逸 >
<卅三、綁架勒贖 >
<卅四、製造槍彈 >
<卅五、製素摻葷 >
<東嶽大帝 跋 >
<南天主宰文衡聖王 跋 >
<亞聖孟子 篇後語 >
<觀音菩薩 篇後語 >
註:本書由拱衡堂扶鸞著作 歡迎翻印 廣種福田

本堂主席 關登台
聖示:今夜恭接著書玉旨,命本堂城隍五里外接駕,命本堂福神十里外接駕
,其餘神人排班候駕。
欽差金闕上相孔明仙師 降
詩曰:關皇律例遍三千。果業分明代代傳。
黎庶沾恩咸利樂。鸞門普化造真詮。
聖示:吾今夜乃頒宣玉旨降爾道場,玉詔開宣,神人俯伏。
欽  奉
玉皇大天尊玄靈高上帝 詔曰:
朕居凌霄,痌瘝萬眾,無時不以蒼生為念!鑒及目下時世,人心不古,功利
之心尤重,逞盡機鋒,莫不為名利而縈心,棄綱常倫理而不顧。亟需重建
道德,為天下眾生之表率,實應頒著可以警醒頑冥早見仁善,更可撥雲掃
霧,利於光明顯現,而使世人能有知之而遵循之圭臬。
朕願眾生能有惕勵,儒家有謂「不教而誅(殺)曰之苛(虐)」。乃敕旨命
由懿敕拱衡堂領命著書,著令冥司各殿依律罰惡之事例,折損多少福祿壽
,確切闡示,編輯成書。題其顏曰:《玉律規箴》,為期一年,命由勇筆
王生奇謀為主著正鸞,冥司各殿,可由冥王或各殿文判降鸞闡述,裨利教
化世人,知所避免觸律受罰,而得重整道德,挽轉世道人心。
天命畀重,至希爾堂神人用命,書成普化,必定功德浩瀚,再為論功昇賞

欽哉   勿忽   叩首謝恩
天運歲次丙戌年八月九日

聖示:無極老母懿駕親臨,神人俯伏接駕。
無極老母 降
懿旨曰:查爾台疆新社「懿敕拱衡堂」,領命著書,天命眷畀,期望甚深。
際值台疆一地道脈盛興,普化聖業尤多善願賢兒女之護持,可喜可慰。
今,天命降頒《玉律規箴》,乃緣於時世變遷,人心亦如是,因應時代變
換之客觀因素,而有不同見解。自古以來,「天律聖典」《玉曆寶鈔》,
乃為闡明天、冥之律例,以警惕眾生莫犯罪業,然則,世之諸兒女,不能
體此嚴律之苦心,因而天降寶典。本書主旨,示明作何事業,善者,可得
多少福報、祿份、延壽;相對,行有惡業,應要罰損折福祿壽。冥司依律
而行,將在本書明確錄載。裨便世之諸兒女能得嚴律遵行,並可擴及勸化
之際,可得明確引經據典,當可宏收其效。
書之著,實乃殊恩。不但明確闡述律例之折損,更由冥王諸司執筆降著,
雖非絕無後者,但可是前無其例。深願諸善慧兒女珍而惜之,切莫輕忽,
有負天恩。懿哉謝恩。
天運歲次丙戌年八月九日

為《玉律規箴》作序
冥罰最嚴,古來《玉曆寶鈔》為世人之暮鼓晨鐘,警醒惕勵,民間流傳
甚廣。然則,寶鈔側重闡述冥獄之刑罰,慘烈嚴酷,雖然收效甚宏,但世人
多視以造惡業乃僅報於死後之冥刑,而當世名利富貴、愛欲心熾,因此不能
止息造作惡業之心。
經 關皇鑒核,世人不能明悟冥律之罰,不但身後嚴刑,尚且及於人生
過程中諸多福祿壽喜。淺例而言,人之本身帶有千福轉世,但在人生過程中
,因造作殺人、搶劫、為官不正、為富不仁等等惡行,將由監察司神通報冥
司,立即鑒核、批註、減除若干福報,因而千福隨身,卻有可能減除僅剩百
福。此為本書之著,嚴律之旨,務必使世人不存僥倖之心,切莫以為「惡行
只在死後之罰,生前冥律不及」。
普勸世人及早幡悟,而得安享平安之福祿壽喜,圓滿生命、延長慧命而
得親近大道。
際值書已頒著,吾乃為文以與眾生共勉並贊篇幅,是為序。
酆都大帝 降序台疆新社懿敕拱衡堂
天運歲次丙戌年八月九日

為《玉律規箴》作序
夫,世道澆漓,人心不古。嗟哉!乃成人心功利,循己私欲,迭加縱容
,雖致損人,猶是一意孤行。世道之沈墜,雖曰不復古昔之純樸民風,因而
文明提升,誠屬物欲私心之激發劑。差幸,天意無私,慈憫眾生,不忍坐視
森嚴冥律罰則,因受蔽障靈心所造作諸惡業之眾生,日加沈淪,終至地獄苦
途,救拔無門。
今日三曹普度之普化道場─懿敕拱衡堂,恭領詔命,開著新書。即是寓
涵惕勵眾生,闡述人生過程中,小自起心動念,無意中口舌生非;大至蓄意
謀財害命等等。冥罰明列條文,以期世人閱書知意,雖非嫻熟律典,當亦可
趨吉避凶。知道言行觸律,招致折損,以得醒悟懺悔,進而修補善福,裨利
人生平順之緣機。
際值書已開著,三教共慰告喜,眾生深沐福音,天降寶冊。甚願世人切
莫輕忽,視以吟風弄月、無病呻吟之雜咏。當宜細細研閱體悟,雖不至成仙
,亦不致墜於地獄苦途,更可以助之當下人生之得福、受祿,善報臨近。
書之開著,吾亦降文以為眾生之共勉,並是為序。
復聖顏子 降於新社懿敕拱衡堂
天運丙戌年八月十六日

為《玉律規箴》作序
苦海無邊,輪迴不盡,眾生之所以受此果報,實乃因業所致。是故眾生
畏果,然則菩薩畏因,即是種因必定招致果報。
佛法無邊,然而無緣眾生,仍然無法霑沐法華得渡。可見,善慧根器之
重要。今時,鸞門應運廣佈文字因緣,一者,佈法福音;二者,啟迪慧命;
三者,耕耘教義。諸此,無非利益眾生攀搭法船,航向覺路。貴堂歷年著書
不斷,引渡善慧眾生萬千。今日,再領玉律新書,可見珍貴。眾生:有者慧
根深著,卻不知如何親近道場;有者仁善,卻不知小自口語造業將損福報。
得有緣機開著規箴,可見天意仁善悲憫,為眾生諄諄誘善,苦口婆心,
造成寶冊,廣佈流傳,以資為眾生之當頭棒喝!亦可置為座右銘,時時惕勵
,不敢逾越,而得匡正世道人心,進而發心修學大道,則人間淨土當非奢望

書已開著,吾為眾生喜,乃特來降文,略抒感言,以誌編前。藉資勉勵
善慧,並為之序。
觀音菩薩 序於新社懿敕拱衡堂
天運丙戌年八月十六曰

書之前言
地獄之設,乃緣於眾生造作諸般惡業,以此業緣形成牽引,乃至諸惡糾
纏、綰繞,不得不以冥罰律例了此因果。作在既前,眾生以此惡業輪迴,猶
然不能警惕猛省;怙惡不悛者,比比皆是。
冥司各殿職司不同,本殿乃彙集前九殿之判例定讞,發交轉劫所,再押
交本殿發放轉輪投生。因而每有投生者,莫不呼天搶地。有者,直言受冤未
報,不肯投生;有者,直言冥罰不公,僅審其罪,不斷有加害者之罪業。天
律至正,冥罰森嚴,豈有不正不公之理。細究將投生者,是有冤曲未申,但
其兩造因果,卻因加害者,或因祖上福澤庇蔭仍多,或其自身壽福未盡,尚
不得勾魂對案。因此,仍需強制押往轉輪台;先到醧忘台,由孟婆神灌飲忘
魂湯,而輪迴入世。上福者轉入富貴,福者轉達官,善者轉清白人家,或四
生以迄貧賤等惡道。
然則人有冤恨怨不釋,不投生入胎,悉皆酷戾,多有形成業累之召感。
此雖無奈,但不得不行。差幸百餘年前,甲子之年, 關皇榮登九五,有鑒
隔世因果業報,易積怨恨,亦不足以惕醒眾生,乃頒天律加速果報,因而有
本書之著。今世之人,不論福深福薄,凡有造作損福之事,即以彙報冥司削
福;凡有折壽惡業,即以定讞,派差冥使勾魂;凡有造作損却福祿壽,或使
善緣消退,或使貴人隱藏,或使助力減弱,按各殿各司執行,以昭炯戒。
吾十殿冥司,欽奉玉旨著書,際值書已開著,惟恐世人不知天恩深眷,
輕忽寶書,乃特來闡述資列篇前,並與眾生共勉。
冥府十殿轉輪王 降於新社懿敕拱衡堂
天運丙戌年八月二十三曰

開卷明例
人之投生於世,其福份計算方式,在冥司未來投生之際,已將過去世因
緣成熟之善業,依律換算福德註入投生之生籍。一旦該人投生,呱呱墜地算
起,其消耗之福報即依律消減。簡言舉例,該人投生難產,或產後未加刻意
呵護,或人為疏忽,註定該劫磨難等(當然此時個人因果已經開始顯現)而
得貴人救治,此一貴人善緣亦即其因果之善業。但是有者,卻非自身善緣,
或者父母祖上餘澤,或者當時各造已經形成之善緣,但自身卻已在消磨福報

及至生成教養等過程,稚兒較有嬉戲之心,不知言行有所干礙律條,故
不會形成罪業;但有傷生害命,暴殄天物,或者任性隨行等等,悉皆耗損福
報。及至成長,融入人際生活,而一旦至此,名心、利欲、情色、習性等等
,皆有用心爭取,在此過程中,容易不擇手段,即有耗損福報之虞。更甚者
,求之不得,動輒怨天尤人、指天罵地、不敬仙佛、不敬父母、不友悌手足
、陷害親朋好友等等,造諸不善惡業,即乃據此削福損祿,重者尚要滅壽。
相對,既有惡業損福,當然有善因增福。在人生過程中,每有善因,冥
司據監察神司、功德神司,或諸天仙佛之會報,或增福量或消災劫,以昭天
律至正、冥律無私。
本書之著,即乃本此意旨闡述,削福、除祿、減壽,是何惡業造成?而
造成此惡業,對人生有何影響?相對增生福份、祿報、添壽之善因,那些可
以有効得冥府添助餘生,即而顯成於人生過程之中。而其顯成,對人生有何
助益?悉皆闡述分明。
因此,本書容或流於教條,但卻攸關眾生福禍。故在著書之初,吾乃特
來降筆,簡略題誌,以開卷明例,勉勵世人閱書之際,切勿煩躁,雖是教條
枯乏,但仔細嚼味,人生受益無窮。吾乃職司一殿主宰,眾生入冥必要經吾
審斷(除非成就証道),故有此寶書,實如暗路明燈,必要叮嚀諸眾,切莫
輕忽,尤要珍惜。若能如此,已是造福無邊。
一殿秦廣王誌於新社懿敕拱衡堂
天運丙戌年十月五日

一、握權
世人在人生過程中最容易造作惡業者,即屬手中握權柄之人。
莫看他在世司權握柄、呼風喚雨,一旦三寸氣斷,魂歸冥府之際,難逃
陰司冥律之制裁。然則絕大多數有權勢之人,其聰明才智必定超越常人,而
其身處陰森冥獄之間,更是一口推翻自己在世所造惡業。但冥府「孽鏡台」
卻是秋毫可鑒、無所遁藏。故寶鈔有載「孽鏡台前無好人」。本殿正是職司
孽鏡台,不論善惡罪魂要定其功過,必先由孽鏡台顯像,庶幾無可推託。由
此,本殿定其功過善惡,善者升天;惡者論其罪業分發各殿審判。
但是,冥律雖嚴,罰在身後,不免令眾生有「善者未得福報,惡者未得
禍報」,而心生不平。故 關皇掌玉帝之尊,令改因果為現世報,以期平息
隔世果報之不平。
本殿承命,乃以孽鏡台所記錄陽世人造作惡業,簽註罰則,立呈有司,
侍機即報。因而先列出手握權柄之人,所易造惡業,罰損折耗福祿壽報之條
例,以警世人。陽法評判世人犯罪,首重動機;次重損害程度;三則視其有
悔改之心與否。
冥陽同例,凡有所權柄之人,起心動念為私慾者,立即削其一福;若其
行為造成損害他人,以受害者多寡,可以削其至百福;更甚者,可以折其陽
壽。若犯意者,能有悔悟並進行補救,則可撤銷其耗福損祿之報。若已顯報
者,可賜其一次貴人善緣之機,稍助其所損耗之福祿。但其先決條件,是其
人確切誠懺,並有實質補救自己所造成之為害他人事件。

二、為官
官者,兩張口,不平也要服。其意即乃為官者,有其權利。清廉為官,
可以造福黎民百姓;若有貪瀆或者循私,其為害廣泛,受害者,雖不平也只
有認命。
古來,中國漢民族根深蒂固之士大夫觀念,常有「千里為官只為財」之
偏差觀念。因此,歷朝歷代為官之人,大貪、小貪不計其數。而為害廣泛層
面,當然以其官階大小、職司權利大小而成正比。故本章分為兩大部份。
其一:為官職權屬於第一線,與廣泛民眾直接關聯之公門中人,現代名
詞即為檢調、警察等司法官員人等。有此權利之官者,如檢察官代表國家公
權力,起訴不法人等;但是一筆劃下,攸關人之生死、成敗大事。所以,謹
慎猶嫌不夠,務求勿枉勿縱,真相大白。警察人員,屬於現今人民保姆,可
以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都是攸關尋常百姓生死大事。一旦私心自用
,牽連無辜,必然損耗自身福報,其理即在彼等掌握公權力。古有云:「身
在公門好修行」。亦即,勉勵此等人員,為官當以百姓福祉為先。故其施行
細則如下:
凡有起心,循己之私誼,受親友關說而枉法循私,即削其祿報一年。及
至遺害無辜,視其禍害減除一福,最重可以削除全部福祿。
凡若為自身官途,玩法弄權,蒙上蔽下,若有遺害無辜,可以削除一福
,最重可以全部削除福祿。
凡若有疏誤,遺害無辜,最重可以削除五福,輕者削除祿報。
凡為官嚴酷,雖在法內,猶不肯予人自新之機,一件削除一祿;二件削
除一福;最重者,可以全部削除福祿。
其二:生為權官,現代名詞即為縣市首長、部會首長以上官員,均屬手
握民生大計之司權。此等官員,若私心自用,將為害甚多無辜平民百姓,故
其罰責尤重。
凡有為己官途私利,或謀求接受賂禮關說等事,削除十分之七祿報,折
損五福。若為害過重,可以全部削除其自身福祿。尤烈者,可以連帶削除其
妻、其子、其女之福祿。
官者,雖為因公設事,而授其權力,但若不能仁心愛物,視黎民為己子
女之慈心同視,而其危害非僅一家一戶而已。若屬酷吏,雖然奉公守法,但
法外仍有人情之常,可寬可憫之事。因此《禮記?檀弓》有云:「苛政猛於
虎」,可見其害之大,因而冥罰乃重。

三、為富不仁
富者,乃以其產業、錢財,富裕龐大,而其財產之下,足以提供許多人
謀生、維持家計,進而組織建構成為一個穩定之社會族群。所以,豪富之人
雖未必有權力,但其言行影響層面甚廣。因而,近代有許多大企業家,認知
其企業之延續,必對社會有所回饋。易言之,存續之企業有其社會責任存在
,此乃正確認知及方向。
然則,絕大多數之富人,卻未必有此認知。更甚者,為富慳吝,乃至未
有仁心者比比皆是。故,冥罰有此施行細則:
凡為富者,無所不用其極,壓榨其勞工者,削其祿報。一件,削一祿;
積至十件,削其三福。
凡為富者,勾串權貴官府,打壓異己無辜者,削其一福;或遺害無辜甚
重者,削其五福。
凡為富者,藉其錢財產業之便利而為害國家,甚至廣大民眾,可以削其
全部福祿。尤烈者,可以削其祖澤,乃至其妻、其子、其女之福祿。

四、醫者
語云:「醫者,父母心」。其意即為,身為醫家,當視病猶親,如同父
母之視子女,急切其病情,妥善醫療處方。
現今社會,醫生身處上流社會,收入高、交友廣濶。不似古時,醫為九
流之列,雖然,此乃時運變遷之關,但原則上,醫家治病、救苦,雖無權力
,卻攸關人之生死。因而,得其優渥禮遇,相對冥罰亦重,其施行細則如下

凡醫家,一切唯利是圖,不能仔細診療病患,一件削除一祿,可以累積
、累罰,及至全部削除福祿。
凡有疏誤,延宕病情,致生病患者多受苦磨,二件削其一祿,可以累積
、累罰。
凡有醫者,不能深入病理、病症探究,妄下病論,亂投處方,一件削其
一祿,三件削其一福,可以累積,或者嚴重甚深,可以削除其全部福祿。
凡有醫者,以其專業研發或者將研發之藥,以迫害、殺害為目的,立即
削除五福。視其遺害程度,可以全部削除福祿,更嚴重者,廣大殺害之禍事
,可以奪其壽。
醫者,為人生病之救星。雖非如官如富之權可傾天、富可蓋地,但病人
一見醫者,有如久旱望甘霖,因此必要嚴罰。甚望醫者,以仁心妙術自我期
許。

五、不孝之人
人生在世,百善孝為先。然則,近世以來,人心趨於功利,濃郁親緣,
竟被現實利益所取代。往昔,稍有忤逆尊親,動輒「十目所視,十指所指」
,眾人唾棄。於今,竟有不孝尊親、辱親、毆親,甚至弒親,僅為取得財利
。如此罪大惡極,天律不容,冥律更是嚴罰。古云:「思親之痛如己之痛」
,若不能和顏悅色以事親,即為不孝。因而,冥罰亦分輕重。
凡不知尊親之苦,而不知順親意,每一次削一祿。
凡尊親病痛不能立即送醫延治,每一次削其一祿。
凡不能勤問安,不能和顏悅色解親之憂,削其一祿;引親之怒加削一祿

凡不能事親以盡心,動輒索取錢財,每次削其一祿;若為謀取財產,動
輒言語頂撞,甚至辱罵、毆打,削其一福;若嚴重不孝,可以削其全部福祿
;甚至奪其壽元。
凡有為人處世不能謹慎,累及尊親憂煩,削其一祿。
凡有從事危險不法之事,累及尊親驚懼,削其一祿;若有嚴重者,可以
削其一福。
世人需知「天地君親師」乃為五倫,親者為五倫之一,不孝之人,天罰
尤重。凡有不孝之人,可以累計加罰,及至奪其壽元為止。

人為群居類動物,曰社會。因而人際關係,乃為社會祥和之一大動力。
忘恩負義,即乃受恩不報,更甚者,回以負義、背叛、惡臉相向,諸般種種
,悉皆引爆衝突。古賢云:「受人點滴,報以湧泉」,此乃知恩報本,人之
常理。縱然不立即回報,亦應思人仁德,感恩在心,豈可忘恩負義。更甚者
,因利、因色,甚至僅為意氣,竟作出恩將仇報之小人行為。故,當有冥罰
以昭公正。
凡有受人之恩,雖屬小恩小惠,雖未必回報,但卻嘲笑在心,甚至冷言
冷語,削其一祿。
凡有受恩解其燃眉之急,危機過關不思回報,削其一福;若有機會回報
予助其渡難關者,有能力回報解其難關,卻故作熱心,卻不實質回報助其難
關,削其二福;若有幸災樂禍之心,削其二祿。
凡有受人恩惠,卻假意回報,實有另存圖謀,若屬財利,削其五祿;若
屬謀人妻女美色,削其三福;若屬重大事件,可以削其全部福祿,甚至奪其
壽元。
凡有受人恩惠,大至得其遺產,而以託孤或者託付產業,但卻思圖佔為
己有,托孤未加善予教養教育,削其十福;裨利早日罰其惡果。若將產業佔
為己有,不思回報施恩之人,削其十福;裨利早日顯成惡報。
凡有受人恩惠,卻以私心為用,處心積慮再得其恩惠,用心機作計較,
利用人之仁善心,圖取利益恩惠者,削其三祿,並可累犯累罰。
恩者,乃為人之仁善心,亦乃為人之優於畜道者。故,不知感恩,不如
烏鴉反哺,羔羊跪乳,已失其為人意義。

七、譭詆修佛修道之人
世人乃以夙世因業,而輪迴於此閻浮提地。既在因果中,竟生譭詆心,
實有不該。目下文明提升,科學昌盛,人不願信仰於因果理論,不知敬佛拜
神,皆在無可厚非,可以不加降罪之處。但是,自己不信卻出言譭詆,或者
橫加阻止周遭親友禮拜仙佛、修佛修道,則有可議之處。天律明訂,此般言
行之人,所必需承擔因果罪業之外,冥罰削其福祿,更是如影隨形,立即呈
報,立即執行。
凡有親友人等,禮神拜佛即加嘲笑,削其一祿;若屬橫加阻止,干涉到
底,削其二福;若親友因此而退心,可以削其三福三祿。
凡有動輒加以威逼恐嚇食素之人,甚至以似是而非理論,試圖打消其食
素之念,每次削其一祿;若有人因此退心,削其一福(天律之罪業另計)。
凡有修行之人,是以唸經為主,若世人加以嘲笑唸經無用,削其一福。
凡有修行之人,以拜佛拜神為主,若世人嘲笑其行無用,立即削其一祿

凡有修行之人,不論佛道,互相攻訐,立即削其一祿。
凡有人行善拜神,若世人加以嘲笑,立即削其一福。
凡有世人譭詆勸善書刊、禮神拜佛、修行修道,立即削其二祿;有受其
影響退心,立即削其二福(天律明定罪業另計)。
凡有借修行修道,而圖謀自己私心,另有騙財騙色,立即削其一福;若
造成修行之人受害,則另計削福(天律明訂之罪業另計)。
凡口出惡言,或出手毆打修行之人,立即削除二祿。
人生在世,際值目下末法時期,大道普傳,千宗萬脈,秉承廣渡有緣之
意旨而行普化。世人自己不願親近仙佛,不願修行大道,基本上尚無大罪過
。但若以自己不願,若不明不知其義,動輒言行譭詆,天律明訂口業之罪,
冥律即是加以削福。際值三曹大開普化之門,甚願世人謹慎,切莫犯錯,招
致天罰冥司削福之事。

八、執行公務之人
本殿司判,世人身具公務之人,常有為此而借職權之便,圖利自身或近
親、遠戚、好友等。甚至僅因賦性隨興,竟以執行公務之便而好惡隨之。雖
然,有者未造成甚大傷害,但有者卻造成浪費公帑、人力等貽患頗深,均在
本殿小地獄中受苦。故乃將本殿依循職權之案例,轉換現世報之定律,頒明
闡示,啟悟世人「有,則改之;無,則勉之」,以作惕勵。
凡執行公務不力,若能力不足,三次累積,剝削一祿。
凡執行公務不力,是為自身好惡之心,一次削一祿,可以累計。然若嚴
重延宕,則可以削除一福,危及甚多人生命、財產,更可以奪其壽元。
凡執行公務,先設想自身利益者,即削一祿。有所行動,即削一福,可
以累計。
凡執行公務之人,常以自身之時間因素、經濟利益,甚或處心積慮藉此
職權之便,而有圖謀之目的,除削除三福三祿之外,並有惡緣顯前,牽引敗
事或自身事端、波折、病苦,以作警戒。
凡執行公務盡心盡力,不為私心之利,則可增祿添福,顯現貴人善緣助
力。

本項目所指乃普羅大眾,以就職場之工作崗位,不涉食俸、國家公務、
祿事。換言之,即乃一般平常百姓。所謂不忠於事,即乃與人互有約定而不
依信諾而行,職場員工有負老闆所託。當然,是在合情、合理、合法之範圍
內。古時有「君有亂命,不受」之例。今時民主時代,當然不受亂命,但是
人群之所以和諧、之所以進步、之所以共存,端賴人際間互信基礎。故,不
忠於事,在整體上有害和諧,亦會加深人際間之傷痕,並且也是人際間最易
輕忽而觸犯。此項罰責,亦屬本殿所司。雖然絕大部份罪業不重,未必會有
割心、剜腸、炮柱、銅烙之苦刑,但甚多以此罪業判入畜道,因而按律闡示
,借茲警醒世人。
凡為人不忠於事,若屬自身身體病弱或能力不及者,積五次削除一祿。
凡有此能力,卻私心為用,不忠於事,每次削一祿。
凡為人任事,以自身目的優先,再以任事而量力慢行,每次削除一祿。
凡為人不忠於事,屬別有用心圖謀者,起心先削一祿,有所行動削一福
,若造成業主或相關人等受害,依其程度削福、削祿,並顯現不善業緣牽引
,使其多受苦磨。
然,不忠於事,僅屬個人營生、謀利,譬如以劣貨充上貨,蓄意藉事不
當圖謀,行之,削三祿,每三個月即削其三祿,可以累計。祿盡削福,福盡
削壽,並使其不善業擾。
凡為人可以忠事盡心,初期,即加三祿,行之不怠,累積半年即加賜三
祿,至祿具、福添、壽延,均可不限。

十、販售淫藥、毒品之人
世之各行各業,均有所本。藥可救人,但亦可害人,自古以來,以藥救
人,成就大功德者,不計其數。但藉藥牟利,斲害世人之例亦如過江之鯽。
本殿職司,凡有淫藥害人,尤其以藥而激人淫性,造成他人因此犯罪之
例,判罰小地獄受刑罰百年至三百年不等,可見此罪之重。今時科學昌明,
醫藥更提升至可以藉藥煉成毒,以使人上癮。圖謀厚利,卻不顧他人死活,
因此闡述其起心動念,以迄實質行為造成為害他人,所要削除之福祿,以警
醒世人。有者速改,無者勉之。
凡因以藥毒品為手段,圖利或遂姦淫之心,凡起心動念,即削一福三祿
,使其警惕,若不知警惕,實質販售,或用藥用毒,即削三福十祿。若因此
造成人命,則可盡削福祿,甚至奪其壽元。
凡以淫藥或毒品提供、控制他人,即予削除五福十祿,一年之間立即生
出不善業緣,或使其車關、血光、病災。
凡為淫藥或毒品之製造者,不論其目的為何,即削除全部福祿。並由本
殿彙報酆都大帝,改換命盤,因果速即顯成,使其落魄、牢獄,甚至奪壽。
本章之所以嚴厲,乃因淫藥使人失節,毒品使人失志,均屬動搖國本之
大罪。國法不容,冥律更是不赦,深願世人勉之而惕。

十一、口業
人身在世,多有人際關係,而其接觸溝通,端賴文字及言語。因此說話
,可謂人際互動之間最為關鍵之因素,不論是善、是惡、是好、是壞,一句
話可以使人感動傷心,也可以使人忿怒。
職事之故,口中說話,一不注意即可產生惡業因緣,更遑論蓄意惡言傷
人,或挑撥是非。口業是人生在世容易觸犯之業因,故冥律不以其結果而作
判決;而是以其起心動念之惡意而作懲罰依據。冥罰最重者,猶有先受割舌
小地獄之嚴刑,再判處投生畜道。今本書為警惕世人,慎防惡心口業之列舉
其削福減祿之例,以利世人。
凡存心以言語揭人隱私,則削其三祿一福,若受害者造成生命危險,則
加倍削減其福祿。
凡存心以語言挑撥於人,不論對象是親眷、朋友、同事、長官或有利害
或無利害牽連者,即削除其三祿,若造成實質傷害則削其一福三祿,若致危
害人命即削其三福三祿。
凡以言語造成罵人或侮辱,即減其一祿(對象若屬親長,則其削減福祿
加倍),若因此引起事端,則可視其情節輕重酌予加重減除其祿。
凡以言語辱罵、挑撥、揭人隱私或尖酸刻薄(有者乃以事業謀生之人,
酌情減半達到十成之六)雖非存心害人,但有蓄意報復之心,減除一祿,若
因此造成傷害,酌情加重削除福祿。
凡言語間並非蓄意存心,但有造成他人受害未危及生命者,則予減除一
祿。
口業之例,因屬世人日常之中常犯之行為,因此世人有心無意之中容易
犯此業因而不自知,甚希閱此例而後心生警惕。

十二、欺佔他人財務
本篇罰責重點在欺佔,並非侵佔。侵佔者有可能以商業或者人際互動信
諾之間所產生之行為,但欺佔則屬蓄意存心,其起心動念即屬惡質或者更有
仗恃權勢,以強凌弱,並且會處心積慮用心計謀以掠佔不法所得,故在其起
心動念之際冥罰即至,削其二祿。
凡藉權勢而與人或信諾或交換而欺佔他人財物,即削其二福二祿;若有
危害人命即削其五福五祿;多人受害則多削減其福祿,若福祿不足削減,可
以奪其壽元。
凡以朋友相交而處心積慮謀其財物,或誑稱投資或虧損達到欺佔財物之
圖,削其二福二祿,有危害人命即加重削減福祿,最重者可以奪其壽元。
凡為官者,有權有勢或者自詡聰明而設局陷害於人,以達到欺佔他人財
物者,即削其一福一祿,但可單一事件則加罰累計削減福祿,更可以縮減其
福祿報限,使其早速受罰。
古人有云:一分耕耘一分收穫。各人各憑本事,辛勞努力以賺取正當財
物,血汗積蓄若被欺佔者不勞而獲,則昭昭天理何在?無可炯戒世人,至希
明乎此理,有者速改,無者勉之!

十三、夫妻相處
夫妻乃為維繫整個社會進步最基本之結構,亦屬人倫之基礎,然則世態
演變至今,夫不能以對家庭之道德責任、妻不能柔順持家,主理中饋,猶然
宣稱女男平等,可以打破人倫之常。誠然,世道變遷法亦遷,如今趨向人權
女男平等,不可謂之有錯,但夫與妻相對等則對家庭亦相對等,負起成敗責
任。因而夫妻之道是社會進步之原動力,乃將夫妻不能盡己本份之罰責列舉
於下:
凡為人之夫不能道德存心,責任縈懷,自顧自行(對外若有嚴重犯錯、
犯過、犯罪另罰),僅以此不能盡責,即削其一祿,可以累積累罰。
凡為妻凶悍不知婦道柔順,即削其一祿。
凡夫妻互爭不知各盡本份,即各削一祿。
夫妻之道牽一髮而動全身,不論削夫減妻之祿,必然影響家庭福運,乃
至愈減愈敗。因而古人有云:家和萬事興。此乃本篇要普勸世之夫妻珍惜善
緣,切莫一時之氣或逞一時之快,導致家庭福運之削減。

十四、邪淫之削福祿
所謂邪淫,乃有特殊能力而作淫虐之事。如修法者以邪法逞淫行,如有
醫事或技術能力者,而藉此逞淫行,謂之邪淫。邪師藉法威逼弱女,神棍識
神用事、蠱惑弱女威逼恐嚇逞其獸行,實有違背天理。然則一般行業之人亦
有藉事仗權而逞淫心,當亦視同邪淫之罰,故邪淫有加重罰責,甚於一般淫
業,因為其起心動念有恐嚇加害之行為。
凡以實質邪法威逼恐嚇,遂行邪淫之修法者,立即削其福祿慧報,三年
之間收其法,並得轉報東嶽大帝勾其壽元,並轉會冥司會報有司神祇不作護
法,加深禍報之事機。
凡有藉法、藉符、藉治病等而逞邪淫,立即削其福祿,會報有司,一年
即生因果、禍端之業報。
凡平常人藉事權行邪淫,即削其三福三祿,可以按次累計累罰。
凡起心動念而未行,即削其一祿,可以累生累罰。
凡知此懺悔未行者,可以復其所削之祿。若已行之者,視其懺悔補救程
度而斟予減輕削罰之福祿。

十五、為人師表誤人子弟
師也者,傳道、授業、解惑。世人自受啟蒙學習以來,均賴師者之教化
。易言之,人之成敗,其師至少佔有一半之功勞。因此為人師表,若不能善
盡師者之職責,稍有荒廢即易誤人子弟,造成許多英才埋沒,甚至使其誤入
歧途。因此,本殿有此罰責。
凡為人師表荒廢自身職責,即削一福一祿。若有造成他人子弟受到延誤
,每人削除一福五祿,可以重複累計。
凡為人師表者有私心為用,對待學生私心考量乃有偏頗,即削除一福,
可以累計。若造成學生實質傷害,則削除三福五祿。
凡為人師表者,以私廢公,不盡師職,即削三祿。
凡為人師表背德悖倫,對學子有侵害行為,即削五福百祿,並報東嶽加
速顯成業報。
師者,位列『天、地、君、親、師』五倫之中,若有不當,貽患甚深。
列此篇,用在敦勉世之為人師表者,勤於化育英才,功德無量。

酗酒易亂性,凡人在酒興大起之際,理智即失。常有許多人因此弒親、
毆親、亂倫、背德及至胡作非為。甚多藉酒壯膽乃惡向膽邊生,故本殿特列
罰責,以警好杯中物,但卻不能自制者。
凡酗酒鬧事,則削除一祿,可以累計。若與鄰里大打出手,則削二祿。
若罵親、辱親則削三祿,若毆親則削三福。
凡酗酒而有背德之行,則削三祿;若及亂性則削三福。
凡有酗酒而作奸犯科,則削五福十祿。
凡酗酒而辱稚齡孩童,若僅打罵,則削二福;若屬亂倫或害命,則可削
其後福;若至弒親,則其福祿盡勾,並打入阿鼻地獄,永不超升。
凡酗酒而藉酒亂性,任性行事,若屬言語騷擾及人,則削其一祿。若違
規觸法,則削二祿,可以同一事件累犯累罰。
酒之害人,乃以酒壯膽並突破久受抑制之劣根性,故有許多人喜酒後任
性行事,乃特此為勉而惕之!

十七、殺生業之罰則
人為萬物之靈,是乃靈慧較高於其他物種。然則,諸眾生物咸皆有命。
雖曰:「各自造因,各自受報。」禽畜為人所果腹,在弱肉強食之生態中,
是理所當然。
但以萬物之靈而自居者,何不發起慈悲仁憫之心,可以不殺即不殺。自
古以來,殺業、素食、放生有許多爭議焦點,但最為關鍵乃在人之起心動念
之間。雖曰:「殺業非我之手而行」,但物命之將亡,其酷厲之怨恨甚深且
執,是乃殺業之不易化解所在。但絕非一視同仁,見殺即罰。雖曰:「造業
仍有輕重」,事為本殿所司,故羅列罰責以警勉世人。
凡以口腹之欲而造殺業,每十件殺業削一祿;若屬家禽,則十五件削一
祿。
凡因補身所需而造殺生,積二十件削一祿。
凡因藥所需而食葷殺生,則積五十件削一祿。
凡因維生所需而造殺業,一年為計削一祿。
凡因利益眾生之所需,譬如醫者開方處藥,有受害殺生者,凡積一年不
論大小事件,削一祿。但其有誤害靈獸,因果依律另計;若有救人之功,當
然功德亦另計。
凡有從事飲食而造殺業,雖是有其業因,但係屬維生且與人方便,故兩
年一次計算,削一祿。
凡因事或行為等造殺業,百次削一祿;若屬有害蟲之殺業,此乃自衛,
故可因此減至十分之一,此乃殺業最輕者。
凡有蓄意而殺生,如電、毒、釣等行為所造殺業,須負其惡意之起心動
念罪業,故一次削一祿。
生命誠可貴,螻蟻尚且貪生,故世人當體佛經所云:「眾生悉皆可能為
我夙世之親眷,則仁心慈悲即可發露,至少斷除自行之殺業,而減輕業累、
業罰。

十八、奸商
古有云:「無商不奸」,此句廣泛影射從事商業之人,其用心必在圖利
;利益當頭自然只顧自己,不顧他人死活。但是,直至今日,商業行為,是
經濟脈動的一大重要因素,並且,更因物質慾望之提昇,利益掩蓋道德良心
,今時尤甚往昔。商人之競爭,在自然生態中,比諸弱肉強食更為可怕。因
為,人心若只存在利益,則一切親情、友情、愛情、恩情,俱皆化為烏有,
只剩下用盡心機,攫取財利。商者,很廣泛,所以,甚難規範屬於哪個條例
來處罰。並且營商之道,若不心思擅巧,很容易被市場機制所淘汰。所以,
為商奸巧,實亦非過。但,若有不法之行為,如現今之仿冒、盜版、偷工減
料等等,悉皆在奸商之罰則中。
凡起心動念,擬欲從事不法之商業行為,即削一祿,可以每起一念,即
削一祿。
凡已實質從事此一不法行為,即削一福。可以每一不同之從業,而每次
削除一福。
凡在商者,煽惑或矇騙,使貪小利者上當,或無知者上當,則削三福三
祿。若僅起心動念,未付諸實行,但已先告知他人,而由他人取代而行,則
需負起教唆之過,乃削一祿,一人一祿往上類推。
凡在商者,故意囤積哄抬物價者,則以每五日為一單位,削除一祿,直
至其釋出所囤積之物品為止。
凡在商者,有以商業行為而為害民生,甚至國家者,即削三福,可以削
除至改過為止。
凡有在商者,原本奸惡,但受勸化改過向善,有司鑒其真心,即將罰則
勾除,並酌情復其福祿之運。
商業行為,攸關民生,亦與國家安定有關。故特闡明此例,以警醒世人
。有,則速改!庶免福祿削除,悔之不及。

十九、欺騙
所謂欺騙,本質上是掩蓋真相,不欲人知之真正用心,故多屬為惡。今
人常喜以「善意的欺騙」,作為自己言行有不得不爾的苦衷。但善意的欺騙
,若對他人造成實質的傷害,仍屬犯錯、造業。故,世人切莫自欺欺人,為
自己的錯誤言行找藉口。不過,欺騙之動機,當然亦屬罰責之考量。譬如:
癌症末期,親眷恐懼餘後時日,活在悲傷恐懼之陰霾,所作善意的欺瞞,即
不屬欺騙之罰責。冥律森嚴,乃秉天律之至正無私,而行賞罰。
凡有為圖己利,不論日常生活,或運程、事業等,起心動念意欲欺騙無
辜之人,每三次削一祿。
凡付諸行動,則一次削一祿。
凡有重大利害關聯,每欺騙一次,則削其三祿。若造成實質傷害,則視
其傷害程度,需依因果律,則生因果業報,但先削除一福。
世人當知,人生在世,時刻在與人互動;而其互動,絕大多數以言語為
之,而欺騙,最直接方法即是言語說服。因此,此業不重,但卻屬人類最易
輕忽而犯過。故特列此章,為警!為勉!

廿、心胸狹隘報復之罰則
世間乃為群居體,亦因而人際互動頻繁,俗云:「一樣米養百樣人。」
此謂人之賦性與習性均會因客觀因素而改變,既是群居互動又頻繁,則產生
摩擦自然難免。而報復之心即可見其人之心胸,若受害者因為對方凶暴蠻橫
,並且恃強欺弱,受害者思欲報復,尚可理解。但世間有許多人稍受迫害,
不論有心無心之傷害,即欲逞快意而報復,因而社會不安寧,有肇因於報復
行為,但此行為大多屬個人事件,其危害較輕,故本罰責重在收警惕之效。
凡有人執於受傷害而欲報復,分成四小項:
其一、對方無心而欲加報復,一次削一祿。
其二、對方有意傷害,而始欲報復,則可累積五次,始削一祿。
其三、自身並無多大傷害,卻心有不甘,欲加報復,一次削一祿。
其四、自身有受傷害,而欲報復,則可三次累積,始削一祿。
凡以報復他人或逞自身快意、或逞英雄主義,甚或僅為他人強出頭,若
報復未有重大傷害,一次削一祿;若有重大傷害,即削一福五祿,而其事件
另依因果律審斷。

廿一、以暴力行迫害恐嚇之罰則
詩曰:為人切要善存心。和睦敦鄰禍不侵。
學道修身涵養志。天恩共沐有佳音。
今日台疆一地,雖曰民生富足,但貧富差距仍大,尤其台疆一地聲色犬
馬,紙醉金迷,幾乎已到春城無處不飛花之境地,造成人們好逸惡勞,貪圖
不勞而獲者日多。因此在入不敷出之際,只好鋌而走險,賣命賺錢,此乃功
利社會最諷刺之現象「斷頭生意有人做,賠錢生意無人為」。故,台疆一地
常可見遂行暴力討債、綁架、恐嚇等不法行為,故因應此象,本殿職司所在
,乃列罰責。
凡有暴力恐嚇行為,即削一祿,為首之人加削一祿,若造成傷害,則依
因果律例定罪。
凡以暴力逼迫他人服從己意,即削一祿,未造成傷害罰僅止此,若造成
傷害,則依因果律例定罪。
凡以暴力恐嚇,即削一祿,若僅恐嚇未造成傷害罰僅止此,若造成傷害
取財物,則加削一祿,財物之多寡,依冥律每一限量即加削一祿,可以無上
限類推。若是圖色則削一福,所造成傷害,則依因果律例定罪。
凡以暴力遂行己身目的,不論迫害、恐嚇,及至造成其他受害者因此所
衍生之後遺症,均依因果律例定罪。
暴力行為乃傷害人際互動以及祥和之惡劣行為,故冥司特列罰則。

廿二、搶劫
世間陽法對於搶劫一罪迭有重刑,冥律更是不容,因為遭搶之被害者,
不但損失財物,有者身體尚受傷害,並且心靈之陰霾,可以數年揮之不去。
故,其所施之人必需承受重刑罰責,何況,許多遽行搶劫之人,絕多數
貪逸惡勞,想要不勞而獲,有者更因吸毒、享樂、入不敷出乃致行搶,更是
罪不容赦。但刑之意涵,乃為自新之機,冥律雖嚴,尚不致不教而誅,重業
之罰,首在警惕,故本篇乃列罰責,以收警惕之效。
凡在起心動念或籌劃行搶之際,遊神監察司神即可施警,譬如生災禍、
起事端、橫生波折,以利嚇阻。
凡欲招募同夥行搶,各有司神衹即可立予施懲或生病災。
凡以議定行搶而未實際作用之前,各有司神衹即可立予施報、或鬼神警
嚇、或出事端以利阻嚇。
凡有意行搶並又遂行之人,有司立即彚報東嶽大帝,因果著即顯成,並
可禍報提前,並將福、祿、壽勾除,身亡之日即先發處血汙池之罰,再審定
功過。
本罪因屬重大傷害他人,並無辜之人受此害之後遺症甚大,更因此影響
社會治安,善良之人驚懼不安,故非僅削福祿可示懲,乃有重罰。

俗云:飽暖思淫欲,際值台疆一地經濟起飛,民生有趨富裕之象,乃連
帶使許多人未能克制欲望。然則,人之所色,若屬夫妻,則為人之大倫;但
卻因歐風東漸,民俗同化,今時人之觀念,已非往昔淳樸。故女者貞烈之心
較失;男者漁色之行愈旺。
孔聖人云:「血氣方剛,戒之在鬥」。然則,今時之人尚宜:約制血氣
、戒之在欲。色為刮骨刀,古云:「色字頭上一把刀」,但此僅為普勸世人
遵循禮規。本篇所列更是惡質不堪,因強而暴之。
一者以暴力而行,必將傷害被害者之身心;二者被害者心靈之驚懼,對
於日後人際互動將產生甚深之陰影;三者不願之心遭受強迫暴行,對於受害
者之傷害,不但有形無形之侵蝕、困擾,有可能致使被害者易產生同樣暴烈
之性格。故此罪乃在警惕世人切要慎為約制自身之心靈,庶免造成他人深遠
之傷害。
凡有起心動念欲行此惡劣暴行,即削一福三祿。
凡此心不釋,時時見色起意,可以累計累罰。
凡此罪之遂行,陽法不計,冥律即依因果論罪,但身亡之際即發交銅烙
炮炷之刑。
人之敦倫本屬你情我願,一切以甘心而受之,暴行不但傷害他人,更造
成自身心理性格發展之不健全。奉勸世人,無者勉之,有者立發誠懺而改。


廿四、殺人
殺人者,人恒殺之;因果律定是如此。然則,輪迴果報不足以收震懾人
心之效,試看目下閻浮提地所發生之殺人事件,實以怵目驚心,猶不足以形
容。為何殺人?為財、為名、為情、為氣,所有人世間所發展之事務及情緒
均可以為殺人作藉口。因此,這是心理建設不足、是震嚇作用不彰、更是隔
胎果報之不能惕勵眾生。故 關皇乃將因果報改為現世報,所緣即此。
殺一人,可以牽連到無數人之悲慟、損失,更有可能對社會、國家,造
成莫大傷害。
上天有好生之德,世人切宜體此悲心,止殺念、斂惡性。凡處於激動失
智之際,能夠潛靜心思,裨利冷靜心神,改變意念,庶免犯下濤天大罪。殺
人,不但陽法重罪重罰,冥律之業報亦重,若事涉弒親,並可能打入無間地
獄,永不超生。本殿執掌此重罪重罰之權柄,際值著書之緣機,故甚願先列
未行之罰責,以資惕勉世人,甚勿有此殺心。
凡處世起殺人之心,不論其因所在,亦即其動機縱然尚屬正確,亦在罰
責之內,立予削除一福三祿,若屬殺心不退,時思殺人而後快意,則可每三
日計一罰,累計累罰。
凡以遂行殺人事件,但其因是無心或正當防衛,則由陽法論罪,冥律再
定因果。
凡起殺心,但卻能止消其念、並懺悔,確切未行,則可通報有司取消罰
責,並酌予復其福祿之半。
「治亂世用重典」,乃為往昔法家之一貫主張,但時至今日重視人權,
故重典一修再修,乃至稍嫌放縱惡行,故有本書本篇之著,甚願世人知所警
惕。

廿五、暴殄天物
所謂「暴殄天物」,實則即是在耗福。舉凡不知珍惜食物,必落至餓殍
之果報;不知敬惜字紙,必落至耗損功名。其因何在?食物乃農工血汗所耕
作製造,字紙乃聖人啟蒙之教化,故不能珍惜,當必罰之,不使其受惠。
世人在富裕生活中,互相比較豪奢,即是一種浪費福報的不智行為,今
時可以享受富裕安定之生活,可知累積了多少世的福德,可嘆眾生不知惜福

然則冥司罰例,重在警惕教化,不在嚴峻罰刑,故本殿特列罰則,以資
警醒世人。
凡在日常中浪費食物,或不知敬惜聖跡字紙者,以單一事項而計。凡有
三事即削一祿。
凡有此行為,知有警惕改過,每年逐漸增福添祿。
凡知過能改,且廣為勸人者,立生福報。
凡因此受勸而改過之人,除自身得福祿之外,善勸之人,亦可一人增一
福,可以累計。

廿六、陷害
所謂陷害,必屬損人利己。亦即為圖自身之利益,處心積慮,陷害別人
達到目的,不論為財、為名、為情愛,甚至為仇恨,不論任何理由及動機,
只要是以不正當之手法陷害別人,即是犯此罰則。
聖人教化:嚴以律己,寬以待人,是為仁。然則,今時適得其反,人人
竟是寬以待己,嚴以待人。故,陷害他人之事,層出不窮,此一事件行為,
雖然不至罪大惡極,但是卻也有人因遭陷害,導致妻離子散、家破人亡。語
云:十目所視,十指所指,人言可畏,捏造不實事物,以訛傳訛,有造成他
人傷害甚深之可能,故,本殿有此職司,乃列罰則。
凡起心動念,欲陷害他人,五日不打消此念,即削一祿,可以持續削祿
至消念為止。
凡實行陷害他人之事實者,即削一福。
凡知此改過遷善者,則每年為一單位,賜增一福。
凡能勸化他人,若收實效,亦即其人改過遷善,一年得一福,而善勸者
,亦同得一福。

廿七、偷工減料
所謂偷工減料,必在圖利。而其利,卻以昧良知,罔顧他人生死大事而
為之,因此其罪源甚重。
試想:台疆之九二一大地震,許多大樓倒塌後,才發現樑柱石材嚴重偷
工減料,而枉死多少冤魂。為工者付勞力,取資酬,天經地義,但為圖厚利
罔顧人命,卻傷天害理。本殿列此罰則,亦在警惕世人,不論身在任何行業
,慎勿犯此罰則,以免悔之莫及。
凡有起心動念,欲行偷工減料,則削一祿,可以每起一念,即削一祿,
祿盡削福,福盡削壽。
凡有遂行偷工減料者,視其產品對他人之危害,無生命危險者,削一福
,可以按件削福,福盡削壽。
凡遂行偷工減料者,有危害他人生命者,即削五福。受害之人命終,依
因果申控,按律罰懲。
凡有見此罰例,或者自行反省懺悔,當可斟酌其懺悔程度,而復其福祿
壽。但,先決條件以無危害人命之虞者。

廿八、居上位而不恤
所謂居上位,可以為官、可以為商。而不恤,亦即不能體恤下屬之辛勞
貢獻,常施加名目,以利剝削其應有所得之利,古云:「苛薄成家,理無久
享」。
待人以寬,天賜福報。其意旨即是要各人盡本份,可以各得其利。為上
者,以下者之辛勞,而得利潤;為下者因上者之投資,而可溫飽,乃屬互蒙
其利。故上者不恤,猶如殺雞取卵,實為不智,但僅苦口婆心,勸不醒利慾
薰心為之上者,本殿乃列罰則,以期可收宏效。
凡起心動念,即削一祿。
凡付諸行動,即削一福。
凡此情形,均可單一事件而削其福祿。
凡能知所省懺,則酌情復其福祿。

廿九、為人謀而不忠
所謂為人謀,可以說受託,亦可以說任職,不過俱皆屬於為他人作事,
既為他人做事,而不忠,即乃不盡心,必定壞人之大事。譬如工匠得人薪資
為人做事,不能妥善盡心,必將導致業主重大損失。冥律既有對為上者不恤
,有其罰責,相對為人做事不盡心,亦當有所罰則。
凡起心動念,不論挾私怨報復或貪圖方便、財利等心,即削一祿,可以
累計。
凡遂行此事,不論為人做事屬於何事、何物,積三件削一福。
凡屬公眾利益,遂行犯此例者,即削一福。
凡有危害人命,即削五福,並按因果律例審斷。
凡知懺悔,即斟酌復其福祿,但以未危害人命為限。

卅、挑撥離間
世人常因喜惡或利益衝突,乃無所不用其極,以期達到報復或遂行己願
,因此在人際社會中,常見有人以挑撥離間,使人誤會,進而衝突。
離間本屬兵法之策,但人心擅巧,喜用機鋒,將之運用於商場及人際關
係。不論兵法,不論民間運用,其首在即是攻心,因而造成衝突;雖然民間
運用之傷害不如運用於軍事,但傷害人際和諧,乃屬必然。
凡有意對他人報復或攫取利益而思挑撥離間,即削一祿,但同一事件不
累計。
凡以遂行而使人受害,輕者五件削一福,重者二件削一福。
凡能見例心生懺悔,即斟酌復其福祿。
註:本例不適用於軍事或國家命令,除非涉及重大公眾危害,則依天律
之律例。

卅一、偷竊
所謂「小漢偷挽瓠,大漢偷牽牛」,此乃台疆俗諺,意謂從小不教,及
至長大膽子愈大,壞事也做得更大。偷者,不經人允許而取,謂之偷;不經
人邀請而入內,謂之竊。若僅屬偷竊,尚屬膽小之人,思欲不勞而穫,但若
偷竊經人發現,卻惡向膽邊生,即可能演變成強盜、殺人事件,故偷竊雖屬
小罪,但卻是大罪的根源,並且容易使遭竊者心驚膽跳,惶惶終日。
故本殿職司罰責,重在警惕,以期世人不生此心念,避免造成他人不安

凡起心動念,欲行偷竊者,二件起念即削一祿,可以累計累罰。
凡有起心動念引誘或招募他人行此偷竊計劃,每一事件即削一祿,可以
累計累罰。
凡告知他人後,雖未踐行,但他人已自行為之,他人是依實行犯而罰,
但首作俑者即先削一祿。
凡遂行偷竊者,即削一福。
凡因偷竊行為而造成人身傷害,或人命債,則依因果論報。
凡有上述行為,見例而省思懺悔,未有再犯,即可斟酌復其福祿,最高
可以達到復其所削福祿之八成。

卅二、肇事逃逸
際今文明物質兩皆提升,並且醫藥發達,人之誕生以及生命過程,亦皆
提升。相對交通工具亦因此進步,但卻因人口密集車禍不斷,今日之人心已
不若往昔純樸,肇事者為免官司纏身,多有人肇事即加逃逸,更甚者撞傷人
,再倒車輾斃。人命至此,殊為可嘆!亦可見人之道德良知淪喪至此,夫復
何言!然則,本殿職司所在,故列明罰責,以資警惕世人。
凡有肇事逃逸者,即削一福。
凡所受傷之人達到重傷,即削五福。
凡所撞傷之人致命枉亡,即依因果論斷。
凡因肇事,為避免醫藥官司纏身而加以輾斃者,三年之內福祿削盡,五
年之內勾命,並且專案呈報東嶽大帝,先入血污池、刀山、油鍋各小地獄刑
罰,各五十年,再依因果論斷。
凡見例而警惕,並加以勸告他人,則每一事增加一祿,並專司立即定案
生效。
本殿因此例之傷害,不單是當事一人而已,並且有可能累及其親眷數人
,故要慎重奉勸世人,偶因未加注意肇事,應立即探視,並加送醫,雖然會
有許多麻煩,但卻可能因此而救了許多人,故有此一例,奉勸世人警惕。

卅三、綁架勒贖
世道人心已趨向見錢眼開,並且多不能刻苦耐勞,見別人富裕,即生惡
念,想要用生命威脅別人付出鉅額金錢。試看,台疆一地,近年中綁架勒贖
事件有多少?世人切勿以為綁架勒贖均係窮凶惡極之輩所為,許多平素看似
老實膽小之人,也會犯此滔天大罪。故本殿首在警示世人,切勿犯此大罪,
若一旦遂行,此罪則恐非削福祿而已。
凡有起心動念,即削一祿,若時時不打消此念,可以按日削祿,祿盡削
福,福盡勾命。
凡有利誘、招募他人,欲行綁架勒贖計劃,其間即削一祿,按日削祿,
至打消此念為止。
凡有告知或計劃夥人綁架勒贖,雖然自己未踐行,但他人卻自行,自行
犯者依遂行犯罰之。但首作俑者,即削一福。被綁架者,若生命受到危害死
亡,即削五福。
凡遂行綁架勒贖之人,一人各自削五福,若有凌虐事件,則每一事件加
削一福,若有危害生命死亡者,則一年之內福祿削盡,二年勾命,並依因果
論斷,身亡之日且先發交銅烙、割心、剜腸小地獄,各刑罰百年。
凡是首作俑者,未踐行,但卻危及人命,亦需受此二小地獄之刑罰各五
十年。
此例罰責重在勸勉世人,有則速改,無則勉之,可將此例勸化他人增生
福報。

卅四、製造槍彈
「槍彈兵凶也」,凡欲持此利器,必有圖謀。台疆一地,槍枝之所以氾
濫,乃因販售有利可圖,因此乃有人遂行製造槍彈,孰料此行為,已造成社
會極大不安。因而本殿職司所在,欲明列罰責,以資勸勉世人,勿犯此罰責
,而致福祿削除,導致終身落魄。有則速改,無則勉之。
凡欲以此為圖利,起心動念,即削一祿,三月不消此意念,則加削一祿
,可以累積削祿。
凡因此販售他人圖利,則削三福,凡因此有害人命,則依因果論斷。
凡見此事例,心生懺悔,永不再犯,並且無害人命,則可復其福祿,最
高達八成。

卅五、製素摻葷
此一行為,雖然是商業行為,但基本上是存心不良,一者素食者乃人之
慧器,摻葷乃斷人慧器;二者必因圖利之關,或以口味吸引,或以成本考量
等等,俱屬罪不容赦。因而本殿職司靈魂投胎之本責以外,特列此罰責,將
投胎之靈注銷其福祿。
凡有意製作素食食品,而將葷物摻雜,即削一福,若屬在世之人,則每
一起心動念,削一祿。
凡因此購買之人,不知不罪,但製造者,每十件擔其業,削一祿。
凡已遂行之人,則專案登錄,每十件擔其業,削一祿,可以在其產品流
通之際,累計累罰,若屬將要投胎者,則削三福五祿,再轉人身。
凡見此例,驚心懺悔,或勸化於人,可以復其福祿,每勸一人,得效則
增一祿,每勸十人,不論有無其效,則增一祿。
此例罰責,雖非罪惡滔天,但在商無德,在行為傷人慧器,實有不該,
深願世人有者速改,無者嘉勉。

為《玉律規箴》作 跋
天律無私,冥律森嚴,十殿冥王之判例,牽引人之一生福禍休咎,故冥
王之鐵面,以鐵猶不足以形容。
可嘆!眾生卻以身後一了百了,何懼地獄嚴刑;故我行我素,惡性不改
! 上天有鑒及此,嚴刑既不足惕勉,則加以削除福祿,令其為惡不能身死
之後,始受其罰,令其在世即加以削福減祿,以期現受苦報,以資惕勵他人

貴堂膺承大命,著造《玉律規箴》,不但可補古書《玉曆寶鈔》之新律
,更可以此為眾生針砭心態,以此改變眾生不知去惡之頑心劣性。
書已著成,吾猶恐眾生輕忽寶書,不以為意,乃特來作跋述明,深願眾
生,珍而惜之,用心研閱。若能居家一冊,保平安、去災星、增福祿,吾之
悲心,願能體會,是為誌跋之用意。
東嶽大帝 跋於懿敕拱衡堂
天運丁亥年九月三日

為《玉律規箴》作 跋
往昔《玉曆寶鈔》頒行於世,一時洛陽紙貴,人人爭相傳閱,因而十殿
冥罰之森嚴,於茲頌揚人世,乃致眾生深知警惕,畏冥律之無私,懼冥獄之
厲烈,大收勸世警惡之效。
然則,時至今日,人心麻木,早已將冥律苦獄置之九霄雲外,尤其際值
末法叔世,功利抬頭,人心趨於求名祿,更甚於身後嚴罰之罪責。有鑒及此
, 上天降著本書,即在惕勵眾生,既無視身後冥罰,乃依冥律削其現世福
祿,使惡者速遭冥罰,以期挽轉世道人心。
古今寶書相互輝映,貴堂奉旨著作《玉律規箴》,一者因應人心;二者
因應變遷。然則天有好生之德,本具宏慈深憫,不忍不教而誅,乃有本書之
著,深願世人切莫輕忽,視以吟詠之作,及至遭報噬臍之痛,悔之莫及。
謹以數語,以誌篇後,作為勉勵眾生。
南天文衡聖王關 跋於台疆懿敕拱衡堂
天運丁亥年九月十日

為《玉律規箴》作 篇後語
夫,人心之惡,千頭萬緒,舉凡七情六欲,悉皆可以生為惡行之念;起
心動念之際,又可以分判其惡行廣泛輕重。是以故,古人有云:「心之難測
,乃在不知所以」。既然人心之惡紛沓莫名,如何使之收歛?唯,警惕仍有
不足,必需針其所懼而戒,庶能收其宏效。
古時法家在亂世倡言用重典,即因亂世戰禍草菅人命,如若不用重典,
則難使人心懾服。今日 上天降著《玉律規箴》,乃是不願用重典以懲眾生
之惡心,依舊秉持天有好生之德,至正至仁,先著寶書以資勸化,使眾生知
其惡念惡行,必受懲罰於削除今生之福祿。一報還一報,既仗不當勢力侵損
他人,天罰削除自身所有之福報,先教而誅是為至聖所倡之仁恕。
然則,著書總有期限,人之惡心,不下百千萬種,又豈是區區一書盡可
羅列,故又聘敕十殿冥王及文判合著寶書,用意即在冥王所代表之冥律森嚴
,使眾生知書之初,即生敬畏、信服,再在書中詳列世人常易犯之罰責,詳
列其削福除祿之罰例,乃在具體警示世人切莫以身犯法。
今寶書已成,貴堂即將頒行壽世,已普受世人觀囑期待。吾乃不惴冒昧
,猶要贅言羅列書之篇後,以慰勉眾生珍而惜之。憑列書後,是為苦心所寄

亞聖孟子 降誌於台疆懿敕拱衡堂
天運丁亥年九月十七日

為《玉律規箴》作篇後語
我佛慈悲,菩提樹下証悟,乃宏開法筵,濟渡眾生。
今貴堂領命著造《玉律規箴》,警惡於未生之際,實乃 上天慈悲之意
旨。眾生累世輪迴造作諸業,因此而有諸緣牽引,雖說有心向善,無自救之
門,故天賜寶筏,內載珠璣,苦口婆心,以茲勸化世人。詳審、細思,若執
意藉詞推託,則將以削除福祿,正可對治世人之所以行惡,乃遂己私欲;福
祿正是世人之所欲。兩害相權,眾生自擇。
太上感應篇云:「禍福無門,惟人自召」。故闡述分明,惕勵眾生,無
需為己之私傷及他人。縱然得逞,亦需付出自身未來福祿,而導致得一時之
快,禍遺百年身。
諸大正教、諸聖佛菩薩,莫不慈悲,諄諄教化,然則,聽者渺渺,我行
我素,今日寶書將成,惕過者向善,勉未行者警覺,誠為眾生桌上右銘。
際值書之將成,即要付梓,吾乃再作贅言,婆心勸勉眾生:勿以書之輕
微而棄置,束諸高閣;若能潛心一閱,只要有朝一日,起心動念,遇有惡行
,警覺此書罰例,乃遏止惡心、惡行,則後福無窮。謹述數語,憑列書後,
光贊寶書。
南海普陀觀音菩薩 降於懿敕拱衡堂
天運丁亥年十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