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牌照号是什么:税总便函解读财税【2010】121号文之二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04:00:3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以后,一些地方针对《通知》第三条“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产生了一些不同的理解,为使各地准确把握政策内涵,统一执法口径,经与财政部研究将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解读如下:

一、土地价值是否应在不同房产中进行分摊

问题:如果一宗土地上既有已经建成投入使用的房产,又有在建或规划建设的房产,在将土地价值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时,是否可以将该宗土地的价值在不同房产中进行分摊。

解读:在建房产和待建房产尚未建成使用,按照现行房产税有关规定不属于应税房产,不应当缴纳房产税,其占用土地的价值也不应该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缴税。据此,该宗土地的地价,应按照建成和在建(包括待建)房产的建筑面积比例进行分摊。其中:建成房产所分摊的土地价值应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在建和待建房产分摊的土地价值,待房产建成后再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二、非应税建筑物所占土地的价值是否应扣除

问题:应税房产配建了一些非应税建筑物,如游泳池、烟囱、水塔等,在计算计入房产原值的土地价值时,是否应将这些建筑物所占土地的价值扣除。

解读:按照现行房产税有关政策,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游泳池、烟囱、水塔等,不属于房产,不是房产税的征税对象,其所占用土地的价值也不应该计入应税房产的原值征收房产税。因此,在计算应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时,可将非房产税征税对象的建筑物所占的土地价值进行扣除。

三、地价中是否包括契税

问题: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成本费用,是否包括购买土地所缴纳的契税。

解读:纳税人购买土地所缴纳的契税,均属于地价的组成部分,应计入房产原值征税。

四、宗地容积率大于或等于0.5时,如何计算应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问题:当宗地容积率在0.5—1之间时,是否应将容积率乘以土地价值,以此计算的结果再按建筑面积分摊,并确定征税的房产原值。

解读:按照通知的规定,正确的计算方法应该是:除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这种情况外,宗地容积率等于或高于0.5的,一律按照地价全额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