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塔君变身的样子:鱼民:汉德法官“贵州案的再反思”的若干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00:19:32
鱼民:汉德法官“贵州案的再反思”的若干问题2012-1-21 13:09:07

     有胆量连续驱除多位律师,为何没有勇气纠正程序错误?面对记者大言不惭、夸夸其谈指责律师,为何不能直面回应社会的管辖质疑?良好的法庭秩序,来源于法庭的良好执法。当温柔的质疑无法阻止法庭超越底线为所欲为的时候,律师游离于底线的抗争可能是唯一的有效选择。

                                       ——陈光武

                汉德法官“贵州案的再反思”的若干问题

    一、关于应然与实然 汉德认为:恶法亦是法,必须无条件执行。那么,当年刘少奇、张志新、林昭就不应该抗争。就像苏格拉底一样。二、关于法院对公诉人的审核 汉德认为:法院无权审查。那么,按此逻辑,检察院派个书记员出庭支持公诉,法院明知也应正常开庭、判决。

    三、关于检察一体化 上级检察院认为下级检察院抗诉不当的,依法有权纠正。下级检委会意见有严重分歧的报上级检察院决定。问题是从程序上讲,自己审查监督自己,这种乱了辈分的局面,是否符合检察机关的层级领导关系及检察院组织法?曹检到小河出庭支持公诉是否可行?

    四、关于管辖权 汉德认为:当事人、辩护人此无诉讼权利。那么,类似审判“四人帮”的案件放在小河审是否可行?被告人、辩护人行驶广义的辩护权并据此提出异议(该案可能在当地有重大影响)法院应否考量?

    五、关于微博直播 汉德认为:辩护人可以发博而公诉人、法官不能发博,会导致传播失衡。那么检察长参加审委会是否会导致诉辩失衡?公权力可以办报发通稿是否会导致传播失衡?

    六、关于律师尊重法庭 汉德认为:法庭上哪怕是法官错误的、违法的决定,辩护人也必须尊重。那么,如果法官的言行违反了四项基本原则、泄露了国家机密,辩护人也需要完全配合、不得质疑吗?

    七、关于法院的独立地位 汉德认为:是公众不尊重法院导致了法院的不独立。那么是否有制度设计方面的原因?我不知道。

    八、关于未审先结论 汉德认为:陈有西与CQ公安局一样,都属未经法庭确认就先下了结论。其无疑是混淆了公、私权力的界限。个人有对被告人侦查、拘留的权力吗?但作为国家机器的公安机关有。当赵作海“杀死”的那个人就站在我们面前的时候,我们就不能有结论质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赵作海死缓的判决吗?难道就非得等到再审判决生效后在结论那个"死人"还活着么?

    九、关于人身攻击 汉德认为:大家讨论问题不要人身攻击。那么,“陈有西把自己当超级法官了,陈律师是正义的化身、法律的代言人”,我笑而不语。这样的语境我看比直接的辱骂更具有人身攻击性。尤其是抬斯打陈就更不符合以平和的心态进行学术交流的目的。

    十、关于司法伦理 汉德认为:自己不能批体制内同行的问题。异议者就是不懂司法伦理。那么,显然体制外的律师就可以随便批了。这让我想到了美国一到竞选的时候,一些政客不说自己体制内的问题,纷纷跳出来批评大陆的这儿不好、那不好。试图用最小的风险在政治上捞取更大的实惠,,, 我不懂司法伦理,但我一直记得教我小学思品课的女老师的一句话:要敢于向一切不良倾向做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