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风家族名字格式: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方案(《文化部 财政部关于开展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的通知》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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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方案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是今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二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全国文化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落实《2010年文化工作要点》提出的“建立若干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示范区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影响和带动作用,分类指导东、中、西部和城乡基层文化建设”的要求,努力探索“由管微观向管宏观转变,由办文化向管文化转变”的工作方式,结合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制度设计研究,文化部、财政部拟将共同开展“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以下简称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战略部署,以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为出发点,以政府为主导,以公共财政为支撑,以全民为服务对象,以基层特别是农村为重点,坚持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在全国创建一批网络健全、结构合理、发展均衡、运行有效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培育一批具有创新性、带动性、导向性、科学性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项目,充分通过发挥典型的示范、影响和带动作用,调动各地政府的积极性,集成、整合、提升“十一五”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成果,为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探索经验、提供示范,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科学发展,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进一步推动公共文化服务向广覆盖、高效能转变。

二、基本做法

(一)按照创建标准要求,确定一批具有典型示范性意义的地区和项目,着力解决制约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提高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能力和服务能力,积极探索不同类型地区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模式,以及文化与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机制和模式。

(二)与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制度设计研究相结合,同步实施,同步推进。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制度设计研究工作针对当前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我国区域差异、城乡差异的具体实际,结合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设工作,对涉及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和具体解决方案,形成一系列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手段和措施,努力建立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长效机制。开展制度设计研究是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的重要内容,制度设计研究成果是示范区(项目)验收的前置条件。示范区(项目)应承担课题研究任务,成为课题研究的实践基地,深化推动课题研究,使之具有实践性和可操作性。课题研究应紧密结合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进行,为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之提供理论指导和政策支持,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科学发展。

(三)与全国文化先进单位评选表彰和文化馆、图书馆等公共文化机构评估定级工作相衔接。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围绕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主要目标和工作内容展开,着重推动突出困难和问题的解决,通过规划管理和创建过程,引导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科学有序推进。鼓励地方探索经验,形成典型和特色,示范区(项目)创建标准和工作要求与创建全国文化先进单位和文化馆、图书馆等公共文化机构评估定级等工作有机统一、相互衔接。

三、创建原则

科学规划、突出重点。落实中央关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部署要求,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既有长远的发展目标,又有近期实施的统筹安排和具体措施,既有整体规划,又有重点攻关,集中力量解决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制度建设、机制创新。结合实践,开展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制度设计研究,充分发挥理论引领和专家的指导作用,通过体制机制创新,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文化自身发展规律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新机制。

统筹城乡、突出特色。按照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的要求,从满足基层群众特别是农民群众的文化需求出发,密切结合当本地的实际情况,根据本地区的特点和优势,注意城乡统筹城乡,探索各具特色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模式。

保证基本、惠及全民。切实保障广大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积极探索实现公共文化服务普惠、均等的路径、方式、方法,调动全社会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积极性,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

加强合作、共建共享。按“政府组织,专家指导,公众参与,多方兴办”的工作方式,通过多部门协调联动和政策配套,发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作用,共同参与示范区(项目)建设。

四、创建类型和申报基本条件

(一)创建类型。

1.、“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结合当地实际,坚持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在满足群众基本文化需求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如何形成网络健全、结构合理、发展均衡、运行有效、惠及全民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进一步推动公共文化服务广覆盖、高效能,为构建基本完善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供实践示范和制度建设经验。

2.、“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项目”:就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某一方面、某一构成要素进行探索,为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构成要素、组成方面提供实践示范和制度建设经验。

(二)申报主体。

示范区的申报主体:地级市(区)人民政府(含省直辖的县级人民政府)为主。

示范项目的申报主体:地级市(区)文化管理部门(含省直辖的县级文化管理部门)为主。

(三)申报基本条件。

申报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的申报基本条件为:文化工作基础较好;地方政府积极性高;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取得突出成绩;制度设计研究取得一定成果;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具有较强的综合示范带动作用。

申报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项目”的申报基本条件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基础较好;在某一方面积极探索并取得显著成效,对推动全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产生较大影响;具有较强的典型性、示范性,形成较为成功的典型经验和做法。

五、重点任务和重点创建内容

(一)重点任务

1.紧密结合实际,制定并实施具有地区特色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状况,在分析优势条件和制约因素的基础上,确定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重点,提出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的规划和目标,制定支持和保障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办法,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突出问题,力争取得有全国示范意义的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建立符合群众基本文化需求、具有地方特色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2.整体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努力实现共建共享。以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为平台,将分散在不同部门的公共文化服务资源和项目有效整合,实现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资源的共建共享,形成综合、系统、运行有效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体现便民惠民,提高整体服务能力,发挥综合效益。

3.深化改革,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体系。深化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推动形成责任明确、行为规范、富有效率、服务优良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包括公共文化服务的人、财、物保障机制,公共文化服务的需求和供给保障机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评价指标体系和绩效评估与考核机制,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激励机制等。

4.加强能力建设,提高服务水平。实行“硬件”建设与“软件”建设并重,加强以管理和服务为核心的“软件”建设,在“管好”、“用好”基层公共文化设施上下功夫,努力提高公共文化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在推进公共文化服务创新,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利用率等方面取得较大进展。

(二)重点创建内容

1.建立覆盖城乡、结构合理、功能健全、实用高效的公共文化设施网络。以大型公共文化设施为骨干,以县、乡(镇)和社区基层文化设施为基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根据服务人口制定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规划,示范区千人占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面积、公共文化服务设施设置率和覆盖率、公共文化服务的受益率等指标达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先进水平。整合各类公共文化设施,实现资源共享、联合服务,使公共文化设施整体效益得到发挥。

2.建立比较完善的公共文化服务人才、资金和技术保障体系。建立公共文化专业人员的资格要求和聘任制度,公共文化专业人才、志愿者、业余文化骨干三支队伍健全。加大投入力度,改进投入方式,建立起稳定高效的公益性文化事业经费保障长效机制。建立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设备配置标准(含公共图书馆购书费标准),按照标准落实资金,配备技术设备并培训技术人员。建立公共文化远程服务网络。公共文化服务的人、财、物得到基本保障。

3.建立比较完善的公共文化产品服务供给体系。建立群众基本文化需求的反馈机制,以及城乡群众基本文化服务内容及量化指标,明确公共文化资源供给主体、方式、渠道并已经落实。公共文化机构实行经常性开放和免费服务,有针对性地设立和实施重大文化惠民项目,群众文化活动常态化,群众受众率和参与率达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先进水平,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逐步做到凡适合面向市场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都可以从市场招标购买,把公共文化服务的供给从文化系统的“内循环”转变为市场的“大循环”。

4.建立比较完善的公共文化服务组织支撑体系。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团体积极参与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政府宏观管理、行业组织指导专业发展与行业自律、公共文化机构法人治理结构模式相结合的公共文化服务组织体系。建立政府与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专家咨询制度、公共文化机构运营的公众参与制度。

5.建立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估制度。建立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公共文化机构、重大文化项目工作考核和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并实施,制定并实施各级公共文化机构的服务标准和评估标准(包括公共文化服务公众评价机制及“公共文化服务居民满意指数”),形成政府、社会、服务群体共同参与的监督管理体系,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有较大提高。

6.建立制度设计成果资源共享机制。及时总结经验和教训,并加以宣传和推广。针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突出问题,形成课题研究成果,为国家制定有关政策提供依据,为同类地区的发展提供借鉴。

六、创建标准

以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全国文化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5]2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07]21号)、《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家“十一五”文化发展规划纲要》和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等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标准、用地指标、评估定级标准等为遵循,制定具体创建标准。

在《创建标准》的基础上进行细化,形成《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验收标准》,对各个创建单位进行审查验收。

七、创建周期

创建周期为2年。从2011年开始,每两年进行一次示范区(项目)申报、创建、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命名颁牌。2012年、2014年、2016年分别公布第一、二、三批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命名名单。

八、创建示范区(项目)评定程序

创建示范区评定采取地方人民政府主动申报的办法,经省级文化、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经专家委员会评审,由文化部、财政部批准确定。

创建示范项目评定采取地方文化行政部门主动申报的办法,经省级文化、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经专家委员会评审,由文化部财政部批准确定。

(一)申报。根据创建示范区(项目)申报基本条件,参照文化部、财政部制定的《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标准》,采取逐级上报的方式申报创建示范区(项目)。每批每省申报创建示范区候选名额不超过2个,申报创建示范项目候选名额不超过4个。

(二)评审。文化部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各地申报的创建示范区(项目)进行论证和初评审,提出创建名单。

(三)确定。文化部、财政部根据评审结果,考虑区域、结构、代表性等综合因素,确定“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和“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项目”创建资格名单并公示。

(四)验收和公示。列入资格名单的创建单位在专家委员会指导下开展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两年后,文化部组织专家委员根据《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验收标准》,对各个创建单位进行审查验收。验收合格后将最终名单在媒体公示七天。验收不合格的取消创建资格命名和授牌。

(五)命名和授牌。通过验收和公示的创建示范区(项目),经文化部、财政部审批同意,命名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和“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项目”并授牌。

建立动态管理机制。文化部、财政部将定期对已通过验收命名的示范区(项目)按照与时俱进修订的创建和验收标准进行复查,对后续工作后续保障不力、有明显退步、在一定期限内经整改达不到标准和要求的示范区(项目)予以摘牌,撤消其示范区(项目)资格。

九、工作机制

(一)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及职责

为加强领导,成立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由文化部、财政部领导任组长,两部相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统筹指导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主要职责是:

1.制定创建示范区(项目)申报条件和标准;

2.审查批准创建国家级示范区和示范项目;

3.指导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协调解决示范区(项目)创建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4.对示范区(项目)创建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决定有关奖惩。

(二)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办公室

工作办公室设在文化部社会文化司,负责示范区(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汇总各地申报材料,组织专家对各创建示范区(项目)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向文化部提出创建国家级示范区(项目)建议名单;

2.受领导小组委托,指导各创建示范区(项目)开展工作;

3.组织开展相关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业务和管理培训;

4.推动各地区之间、各创建示范区(项目)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5.研究总结、宣传推广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经验。

(三)专家委员会

为统筹指导示范区(项目)创建和制度设计研究工作,成立“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家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审订创建示范区(项目)评审标准和课题研究体系;

2.、受领导小组的委托,对各省(市、自治区)申报的创建国家级示范区和示范项目进行评审和实地考察,提出意见;

3.、对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进行咨询和技术指导;

4.、协助开展创建示范区(项目)和课题的评估、验收等工作。

(四)地方文化、财政厅(局)

负责统筹本省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对本省申报的创建示范区(项目)进行审核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向文化部、财政部统一申报,并负责督促指导本省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

十、激励机制

(一)通过验收的创建单位,命名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和“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项目”并授牌。

(二)为了鼓励和调动地方创建的积极性,中央财政对“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和“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项目”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