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色曼陀罗是什么:孙锡良:农村土地财产权应由全国人大做出解释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12 15:00:15
孙锡良:农村土地财产权应由全国人大做出解释
  • 发表于:2012-01-19 14:35:24
  • 作者:孙锡良、发短信加好友更多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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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锡良:农村土地财产权应由全国人大做出解释

 

    最近以来,看到很多文章谈到农民土地财产权的问题,这些人表面上看都是在帮助农民拥有一份私有财产,为中国农村全面私有化打开一个通道。虽然写这些文章的人名气都很大,但是,我一直都不曾反击过他们,因为宪法有明确规定集体土地财产权归集体所有,国有土地财产权归国家所有。《土地承包法》也只规定农民对承包地的经营权,而不是财产所有权。

 

    现在,大问题来了,2012年的春节前后,《求是》杂志发表了署名文章《纵论中国农业和中国农村的发展道路》,文章的最核心一点是什么呢?我的解读是: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这种表述是值得商榷的。依据这一核心表述,我认为,中国有可能把农村全面私有化作为中国未来“三农”发展道路的总目标。如果我的分析是有道理的话,那么,共产党是需要反思的,这样一个大方向到底是否符合宪法?到底符不符合共产党党章对执政党的要求?

 

    我查阅了所有法律条文,没有发现任何一部法律规定了“土地财产权属于农民”的条款,我只知道宪法第十条明确写道: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外,均属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宪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和任何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国家和集体财产。这就是宪法原则,脱离宪法原则谈土地财产权的归属问题是不够严谨的。

 

    承包权、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都不是所有权,也就谈不上“土地财产权”。什么才是财产权呢?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是可以以金钱计算价值的,一般具有可让与性,受到侵害时需以财产方式予以救济,财产权既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也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物权法》也没有把农村土地列入农民的物权范围。把“非占有权”混淆为“财产权”难道有其特殊目的吗?是无心之失还是别有用心?是不是在传递某种政治讯号?对于“土地财产权”这个问题,全国人大应该担负起责任,明确做出解释。

 

    为什么要在这个时候突然提出“农民土地财产权”问题?为什么主流媒体在同期发文疯狂攻击国有企业的腐败问题?为什么陈志武在同期发声主张取缔中国所有国有银行?大家把三者联系在一起来看是很有政治味道的。农村土地私有化了,国有企业肢解了,国有金融体系跨了,那中国不就自然全面私有化了吗?在我看来来,这种轻易将土地财产私有化的表态很大程度上是在迎合茅于轼、陈志武、张维迎等人全面私有化中国的企图。

 

    即便我们希望中国农村的未来走全面私有化之路,也理应率先调整宪法条款,以便为农村土地私有化给出法律上的必要准备,在没有法律支撑的情况下轻率划定土地所有权,将会使中国变得更加无法无天,依法行政不只能喊在口上,而是要执行到实际工作中。

 

    有些人可能会认为我孙某人对农民不满意,所以反对土地财产权归农民所有,其实非也。我本是农民出身,我家的所有亲戚都还在农村,我每年都要多次回到农村了解情况,我对中国农村的问题看得是很清楚的,但是,我不会选择原则问题上的含糊不清,这关系到宪法的尊严问题,这关系到是“依法施政”还是“人治社会”的问题,这关系到中国人民自主选择路线和少数人讨好西方为目标的问题,土地问题决不是只涉及到农村问题,还涉及到全国人民,不能说农村私有了,城市却是国有,如果是这样,那么权贵的利益空间将是无限的宽广,中国的未来必定是雪上加霜,腐败将会彻底合法化。中国的土地问题事关全国人民的大问题,只有通过宪法原则解决,其它任何人都无权单方面拍板定论。

 

    我深知这几十年来农村的深刻变化,物质上的相对进步并不能掩盖“生活水污染、耕地土质污染、江河水污染、农药污染、化肥污染、白色污染、生活垃圾污染”等可怕的现实,中青年早逝的现象已经出现令人恐惧的苗头,这不是简单物质进步所能抵消的严重恶果,新闻联播中的“美好农村”永远只有一小小部分,那不能代表真实的农村形象。给“土地财产”的甜头给农民未必是一种福音,我可以下一个非常确切的结论:真正从土地私有化中得到最大好处的一定是资本家富豪、政府官员、农村大户人家、农村黑恶势力。

 

    有些人愚蠢地认为,农民有土地财产权,强制拆迁就消失了,可笑得不行。强制拆迁是资本逐利体制下的产物,是政府不依法施政的产物,根子问题在政府和资本家身上,如果这两个主体不走上法律轨道,越私有,越好抢财产,现在还有集体力量挡一阵,以后就是个人对决资本家,挡得住吗?真正疯狂强制拆迁抢地的情况也就出现在近十年,问题在哪里,大家还不清楚吗?

 

    我不比任何人少关心农村,我比很多人都更希望出现“田园式风光”的大好农村,然而,事实告诉我:简单的土地私有化解决不了这个问题,更实现不了这个目标。三十几年前,我的童年就是在那样的田园风光中度过的,三十几年后,承包后的无序化发展已经彻底毁掉了本就存在的田园风光,留下的是荒山秃岭,留下的污水浊流,留下的是满目苍荑。即便你拥有了多少金钱和物质,你也会对农村的破落感到恐怖。

 

    且抛开法律对土地财产权的规定不管,就算把土地财产权交给农民,是不是就对国家有利呢?是不是就对农民有利呢?我看未必。这里有一个非常根本性的问题,中央到现在还没有搞清楚,有些人搞了多年的农业也没有搞懂,这是个什么问题?我想对决策者说:你们没搞懂“什么人是农民?”的问题,你们不清楚“未来的农民将怎么构成?”的问题。不把这两个战略性大问题搞清楚,认为“一私就灵”,那就是幼稚的想法,或者说是极其短视的想法,再直白一点,就是迎合快速私有化的想法,最后的结果将是:中国出现大量荒田荒地,中国出现大量新地主阶主,中国出现大量无地、无工作的新贫雇农。(我将在未来的机会就这两个问题专门讨论)

 

    中国这样一个大国,任何人、任何机构都要抱着负责任的态度说话,绝不能感情用事,几十年来的教训已经非常深刻了,我自1993年在湖南茶陵搞社教开始提出中国的“三农问题”,后来一直关注着农村的发展,2008年开始写《中国农村八大问题》,到现在,还没有发现中央政府真正读懂中国的“三农问题”,然而,有些人还盲目乐观地相信那些坐在办公室的“三农专家”,相信那些统计局里的农业参谋,相信那些以著书立说为乐的高级参事,听不进任何批评,听不进民间建议,甚至还要打压说了真话的谏言者。有些人简单地认为:给农民补点钱就可以搞定农民,给农民一点财产就可以搞定“三农”。如果真有这样简单的事,那几千年来中国农村的私有化怎么就没解决农民的均富问题呢?

 

    在2012年初的时刻,既然提到了“土地财产权”,全国人大就应该明确:农村土地财产权到底属不属农民?如果属,谁有权拥有?以户口为准还是籍贯为准?用哪一部法律来解释这种财产所有权?如何保证土地财产权的公平分配?又用哪一部法律来保证?如果说按目前的法律规定,农民还不拥有土地财产权,那是不是意味着中国立法准备朝着这个方向走?农村土地财产化了,城市土地怎么办?已经售出的商品房土地使用权会不会变成财产权?这样的全国性大问题是不是要经过全国人民讨论通过?如果有一部新版宪法出台,我不会有任何阻拦,如果没有,就必须按现行宪法依法行政!

 

    土地问题,国家经济制度的根本,以前,在《物权法》审议、农村土地流转等时刻,都引起了极大的争议。对于这个根本性的问题,任何改变都要极其慎重。土地制度改革,成则助力经济发展(如城市国有土地出让制度),败则国将不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发生),因此,切不可草率。即便“土地财产权”之说只是个人表态,全国人大不便公开讨论,那么,在民间汇集各方思想和建议还是必须的。

 

改革的目的,是社会主义的自我完善,不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毁灭,因此,我对“土地财产权”之说可能带来的后果,抱以12万分的忧虑和警惕!

 

(作者 孙锡良,本论坛在置顶时做了重新编辑,不改变文章本意,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