樱木雏子本子:骑车“闯”工地男子捧成重伤,法院判决男子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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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车“闯”工地 男子摔成重伤 

  2012-01-19 02:50:46  来源: 中国法院网天津频道  作者: 高立红 温金凤  编辑:admin 

 

 

    骑电动自行车下桥过程中遇到拦阻绳,市民赵某摔成重型颅脑损伤。赵某将桥梁施工方、产权方等一并告上法庭进行索赔。前不久,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判决施工方承担45%的责任,产权方承担30%的责任,分别赔偿赵某8万余元、10万余元。而在此前的审理过程中,由于赵某发生经济困难,依其申请,法院裁定,由施工单位向赵某先予执行8万元医疗费,并已执行完结。

  事件回放

  骑车过工地男子摔成重伤

  201162118时许,赵某骑电动自行车沿新红桥由南向北行驶,当时,新红桥正在维修施工。当他行至桥北下坡处时,与施工拦阻绳接触后摔倒在地。受伤的赵某先后被送至人民医院、总医院治疗,被诊断为特重型颅脑损伤。截至2011111日,赵某发生各种治疗费用32万余元。

  开庭审理

  施工方产权方都称无责任

  庭审中,施工方辩称,事发路段属于西纵联络线立交工程,尽管产权方没有进行新红桥断交延期手续的审批,但交管部门对工程的延期应当是默许或同意的。而且,事发路段正在施工中,施工地段设有多处警示牌、阻拦物,已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原告执意上桥通行,在本案中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产权方辩称,施工单位对施工地段具有法定的不可推卸的管理义务。

  法院判决

  受伤男子两被告都有过错

  红桥区法院认为,本案事故是由于赵某与拦阻绳接触所致。作为施工方,虽然其设置了警示牌、拦阻绳、隔离墩等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但在发现有人、车通行的情况下,应对安全保护措施予以调整,并派专人看护,以使其防护措施能够达到足以保障他人安全的程度,而其未采取相关措施以致发生本案事故,施工方仍构成对注意义务的违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产权方在明知合同工期和实际施工日期已超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断交期限的情形下,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完成断交施工延期手续的办理,也没有履行向社会公告之义务,而且在断交期限届满后未保证防护措施的安全设置,致使仍在施工的地段发生行人和非机动车进入行驶的状况,故对于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事发时,新红桥路段已施工半年,且在新红桥路段的南、北侧均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和拦阻物,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能够预知在该路段通行存在一定危险性;而且,事发施工地段也有前方施工请绕行的警示标志和拦阻绳,原告自身不注意安全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因此也存在一定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