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炎燃月寂夜大结局:“贵州习水嫖宿幼女案”之我见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2 09:49:55

“贵州习水嫖宿幼女案”之我见

来自:BingChen324  2012-01-15    最近网上吵得沸沸扬扬的一件事是贵州习水嫖宿幼女案。就目前已经披露出来的情形看,贵州习水公职人员嫖宿幼女案令人震惊。在“习水性侵幼女案”中,有至少6名政府官员、司法干部、教师、县人大代表等公职人员涉案。受害者中,未满14岁的幼女有3名,其余受害者均未满18岁。贵州习水嫖幼案由习水县检察院以“嫖宿幼女罪”向法院起诉。­

    以往出现过很多类似的案件,为什么单单此案件却暴露了呢,如果不是省委领导同志做出批示,此案或许仍未水落石出,遵义公安局专案组的秘密调查取证也很难顺利进行;如果不是迫于上级命令和舆论压力,如此恶劣的刑事案件,很容易被当成“一般卖淫嫖娼”案件处理。可见如果说犯罪行为不得不依赖于公安厅长的批示才得以进入司法程序昭示了迟来的正义,那么当依法审判还不得不接受上级政法领导的指示则凸显司法独立的苍白。司法公正与司法独立密不可分,而如今司法受到党政领导的干涉,司法独立难以保证,又何谈司法公正呢?­

    此案件真的是嫖宿幼女案吗?我们还是从法律来看,嫖宿幼女罪到底是怎么回事。这本身就是个荒唐的罪名。1997年《刑法》的修订过程中,将嫖宿幼女的情况从奸淫幼女罪中分离出来,单独规定了一个罪名,并赋予了明显减轻的法定刑。2002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中,废除了奸淫幼女罪,将其行为纳入强奸罪中。但嫖宿幼女罪依然存在。对同一行为分列二罪,设置不同的刑罚,与刑法罪行相适应原则相违背,这是法律逻辑的荒谬。那是因为有的学者认为:“在嫖宿幼女的场合,多是幼女自愿,甚至是在幼女主动纠缠的情况下进行的。只可惜这个嫖是强加给幼女的。试想,在实践中,又怎么存在幼女自愿卖淫的呢?首先幼女心智不成熟,认知能力还不如成人成熟,因此幼女的性权利应当得到更高级别的保护才是,即使她出于自愿,她的生理条件也不允许。民事中,连幼儿名下的房产出卖都困难重重,有关部门都极度谨慎,甚至出现无法买卖的情况。那么幼女的肉体怎么就在刑法法条中堂而皇之的可以出卖了呢?更何况,本案中,明显的是被强迫而卖淫。如此被冠之以卖淫女的称号,进而定性为嫖宿幼女案,是不是对幼女的第二次伤害呢?这样的法律安排就明显有失公平。另外嫖宿如何认定?我国法律至今对嫖娼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没有一个权威的定义。由此可见,一条法律制订失败,一条刑法法条制订的失败,尤其是保护这么弱小群体的法条制订失败,是一件多么糟糕的事。难道就以官方惯常说法“法制建设不完善”来一言蔽之吗?­

    为何不以强奸罪而以嫖宿幼女罪起诉,习水县检察院此前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那是为了更严厉打击犯罪,因为嫖宿幼女罪的量刑起点是5年,强奸罪的起点为3年。习水检方的作答多少显现了适用法律的随意性,为了将被告重判或轻判而随意定罪,有违“以法律为准绳”的宗旨,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悖。­

    这样的案件不仅让当今中国民主与法治深度蒙羞,民主氛围、法制尊严遭受严重污损,法律失去了尊严和权威,同时也体现当今社会道德的缺失和沦丧。­

    正如中共习水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袁云勤所说的; 涉案干部的所作所为“已经触及了中国人传统道德的底线”。但我想这不仅是公务员干部,而是包括很多人的所作所为。袁云勤认为,这起案件比杀死几个人还严重,“我们都是为人之父,如果我们的女儿被别人这么搞,我们的感受会怎么样?”涉案公职人员明知嫖宿幼女丧德违法而依然肆意为之、一再为之、群起而为之,个中既有侥幸心理作祟,寄希望于恶行得不到惩戒的因素;也有事非绝无仅有、大家都这样的普遍道德沦丧的因素。他们频频冒险去触及“中国人传统道德的底线”?是底线太低,还是法律太过粗心,能够轻易糊弄过去而不被追究?这些受害者都为未成年少女,身心各方面都还不成熟,遭受如此大的创伤,不仅是她们的悲哀,更是中华民族的悲哀,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悲哀。这些官员禽兽不如,丧尽天良,无视社会伦理道德,公共秩序!在他们眼里不存在什么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

    贵州习水案暴露出道德与法治的双重失灵,双重缺失。道德的手术刀并非无往而不至,道德失灵现象屡屡显现。法律也并不是正义女神的化身,而是成为保护坏人的一把伞。司法也并不是公平正义的天平,而是有所倾斜。可见,在体制转轨的今天,如何保存、甚或重建“有共识的道德”,同时又有效地加强法治建设,值得我们深长思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