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战2雷矢脚印:OTT(Over the top)业务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7 15:31:18

Over the top(OTT)是目前通信行业非常流行的一个词汇,这个词汇来源于篮球等体育运动,是“过顶传球”之意,指的是球旁路了运动员(player)在他们头之上来回传送而达到目的地。而这个词汇目前也广泛地用在通信领域,指的是谷歌、苹果、Skype、Netflix等利用其他运营商的宽带网发展自己的业务,以前的Skype和QQ、现在的Netflix网络视频以及各种移动应用商店里的应用都是OTT。不少OTT服务商直接面向用户提供服务和计费,使运营商沦为单纯的“传输管道”,根本无法触及管道中传输的巨大价值。

  应用商店是典型OTT应用,苹果开通App Store后,Google开通了Android Market、诺基亚、微软等以及一些运营商均开通了自己的应用商店,应用商店得到迅速普及,是移动互联网最重要的发展趋势。应用商店最大的特点是开放性,一些原来由基础运营商、增值运营商提供的业务现在开始在应用商店提供,对原有的电信行业商业模式形成了重大影响,也对行业监管带来了挑战。  

  一、OTT大行其道,对通信行业带来巨大影响

  OTT是目前发展最快的应用方式,总体通信量的增长绝大多数源自于OTT创新。在美国,收费视频Netflix的业务量占到了固网宽带接入峰值业务量的30%,已有22%的宽带家庭订购的Netflix,Netflix已把业务扩展到拉美和加勒比海的43个国家,明年准备从西班牙开始向欧洲推广。在法国,2005-2010年间,固定和移动呼叫总量仅增长了9% ,从近1900亿分钟增长至2070亿分钟。然而,OTT通信业务,包括VoIP、P2P和基于互联网的即时消息传递却在同一时期增长了211%,从3030亿分钟增长至9420亿分钟。

  OTT整体而言对于电信运营商威胁大于机遇。苹果、Google、 腾讯等OTT服务商将用户完全握在自己手里,运营商对于用户缺乏感知,难有有效的控制和管理测试,也无法参与互联网增值业务的收入分配。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 用户接口控制-运营商失去了对用户接口的控制,不再能从新业务中获取整个价值;
  • 用户离网-Analysys公司2011年1月的调查显示25%的用户如果不能从他们的运营商处得到他们想要的特殊内容或应用的话,他们会选择离网;
  • 蚕食-Skype、Nimbuzz、Whatsapp等应用正在蚕食运营商的核心业务。

  但是,如果战略合适,OTT也可以为运营商带来经济价值,这主要是靠获取新用户、留住老用户、增加ARPU来实现。iPhone的引入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智能手机及创新应用不仅能够吸引新用户,还能提升ARPU。引入iPhone后,美国运营商平均ARPU为原来的1.63倍,西欧为原来的2.45倍。  

  二、应用商店影响传统业务,加剧网络运营商与互联网企业之间的博弈

  应用商店的出现使得原有的通信模式发生了重大变化,用户通过一个终端就能够得到各种各样的海量应用,在大幅度增加业务量的同时,VoIP、网络视频、微信等创新应用开始冲击运营商传统收入。  

  Skype替代传统长途业务,使得运营商话音业务收入锐减,微信、米聊、Whatsapp等类KiK业务大大减少了被运营商称为现金牛的短信收入

  荷兰的KPN(荷兰皇家电信公司-荷兰最大的运营商)最近出现了严重的利润下滑,Skype与Whatsapp等应用的增长使其第二季度利润下降了11%,不得不大幅度裁员。KPN今年第一季度短信的流量以及平均客户的短信量同比2010年都下降了8%。该公司2010年8月Hi移动的Android手机用户中还没有人使用WhatsApp程序,但是到了2011年4月该程序的用户高达85%。

  不仅是话音与短信业务,在-我国电视广告中热播的Facetime视频通信应用也冲击了运营商的视频业务,导致AT&T在去年已关闭了“3G视频”业务。

  应用商店加剧了网络运营商与互联网应用与内容提供商之间的博弈,成为业界的一个热点与焦点问题。  

  三、多国探讨管理问题,对信令网资源的占用引起关注

  对应用商店的监管,国外目前还处于探讨阶段,除信息安全、版权问题外,目前摆在国外监管者面前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处理基础运营商与互联网应用与内容提供商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从几年前就开始并一直延续至今的网络中立之争,到欧洲新提议的对互联网内容收费的新模式,都反映在这一问题上,只是在应用商店迅速崛起的今天,这一矛盾更加突出。对基础运营商已经采取的措施,目前政策决策者很难做出支持还是反对。

  美国曾经出现宽带运营商Comcast对P2P业务限流和减速的事件,FCC去年12月出台网络中立政策,允许移动运营商对其移动宽带网上的应用区别对待。如,Verizon不允许用户在其3G网上使用苹果商店里的Facetime应用。

  欧洲运营商对于应用商店很有微词,也曾经发出过“钱都被苹果、谷歌赚走了”的感叹,一些运营商已经在阻断Skype等应用,如德国电信阻断Skype,另外一些运营商寻求用DPI等技术对业务区别对待,向内容、应用提供商采取不同的流量管理策略,收取额外费用。

  2011年6月,荷兰议会通过了“网络中立”法,禁止所有的网络商区分不同的互联网业务量,除非用户特别要求他们这样做。电信运营商反对这项法律,网络中立迫使他们把廉价的VoIP流量等同的其他服务,VoIP以及Whatsapp等应用正在并威胁运营商的传统语音通话和短信服务的收入。在荷兰,KPN(荷兰皇家电信)已经决定向一些移动数据业务(Skype、Whatsapp等)收取额外的费用,沃达丰阻止Skype用其3G网络。由于网络中立政策的出台,在8月初,荷兰的三大运营商均用提高移动互联网的业务价格、大幅度裁员来应对荷兰议会的决议。

  今年7月阿尔卡特朗讯、德国电信和法国Vivendi集团的CEO代表欧洲电信企业向欧盟数字议程专员Neelie Kroes提交一份报告,称如果政府和管制机构不允许电信运营商削减成本并开发新的收入来源,欧盟提升宽带速率目标将很可能会落空(欧盟的宽带发展目标为:2020年欧盟的每户家庭都能接入下载速率为30Mbps的宽带网络,其中半数家庭的宽带速率将达到100Mbps)。他们希望采用新的商用模式-向互联网内容收费,来筹资进行超宽带网的建设。

  阿朗的CEO称:“如果维持现状,就将无法完成宽带计划的目标。”Vivendi的CEO称:“我们想要的是获得更多的资金用以投资下一代基础设施。”而德国电信的CEO认为:电信运营商的责任是提供基本的、尽力而为的互联网接入,因此在帮助内容提供商将高品质的内容传递给用户后,电信运营商应该有权利向其收取费用。

  对于荷兰议会今年夏天通过的网络中立法案以及业界后续反应,欧委会数字议程专员Neelie Kroes深表遗憾。Neelie Kroes称“我们必须根据事实采取行动,不应过激;(在网络中立问题上)行动过快和不反应都将适得其反”。英国通信部长也表示,政府介入的时机尚不成熟,需要双方企业来协商。当前运营商普遍从移动数据业务中受益,欧洲三大移动运营商沃达丰、德国电信和Telefonica 2010年移动数据业务收入增幅均超过18%。但流量激增也确实带来很多问题,运营商们只得纷纷取消不限量的数据套餐。

  在基础运营商与互联网企业的博弈中,应用商店引发的对信令网资源的占用也成为近期业界关注的热点,“疯狂的小鸟”等应用需要在不断的场景变换中频繁调用信令网、QQ等“长连接”的长期占用等使得信令网资源告急。欧洲的一些运营商已经开始以此为由,提议对一些应用进行限制;韩国通信委员会已经召集三大运营商商讨如何避免移动应用造成话音接通率下降等问题。

  据中国移动统计数据,多地移动公司信道资源的最大份额消耗者是QQ。不仅是腾讯,随着社交网站、无线网络视频等移动互联网业务的普及,愈来愈多的内容、应用提供商在快速吸引了大批用户的同时,正以低廉的成本不断深度消耗着运营商的网络资源。  

  四、打造智能管道,争取更大价值

  OTT对通信行业的影响会越来越大,为了不再做“哑管道”,全球的电信运营商都在寻求智能管道策略,进行商业模式创新。

  两年前,运营商把OTT业务提供商视为敌人。现在它们之间的关系开始发生微妙的变化。OTT公司和电信运营商都希望在两者的商业模式之间架起一座桥梁:一些欧洲的电信运营商也开始把OTT视为自己新增的一个业务特色。如法国电信、德国电信等不仅与OTT公司进行合作,而且还开始提供自己的OTT业务。

  中国的运营商也十分重视智能管道建设,2年前中国电信就提出了CN2精品网,2011年中国移动等运营商已经提出要根据移动互联网公司占用流量、资源的不同情况对其进行差异化收费定价与分成调配的设想。希望我国运营商在新的OTT形势下能够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自主创新之路,获取更大的价值。

------------------------------------------------------------------------------------------------------------------------------------
OTT TV (Over-The-Top TV),即以Over-The-Top 方式服务的互联网电视。如2010年在市场上推出的Apple TV及Google TV即是此种模式。   在国际上,OTT TV指通过公共互联网面向电视传输的IP视频和互联网应用融合的服务。其接收终端为互联网电视一体机或机顶盒+电视机。   在我国,OTT TV是指通过公共互联网面向电视机传输的由国有广播电视机构提供视频内容的可控可管服务。接收终端一般为国产互联网电视一体机。目前我国对厂商提供OTT TV服务有如下要求:   (1)其播出平台,必须由获得牌照之集成服务商(央视、文广、华数)提供,而一般家电厂家不得涉足播控平台。   (2)其内容来源,必须由获得互联网内容服务牌照的广电播出机构提供,非广电机构无法获得。   (3)电视设备中对播出平台及内容来源的集成要求:一台电视机只能植入一家集成商的客户端,但同一品牌不同型号可以植入不同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