叛逆女生头像:报告称国家机关招录残疾人比例低于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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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称国家机关招录残疾人比例低于法律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1月16日20:42  法制周报

  1月12日上午,反歧视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发布了《行政机关招录残疾人状况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

  调查组通过考察全国22个省级城市、4个直辖市和4个自治区首府共计30个大中城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情况。调查发现,在国家机关中招录残疾人比例最高仅0.39%,最低为0.02%,远低于法律规定的1.5%。

  报告建议相关部门重视残疾人就业状况,就残疾人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中的比例设立专门统计项并向社会公开。“行政部门理应带头遵守招录残疾人的法定比例,落实《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使得各级行政部门成为带头改善残疾人就业状况的楷模。”北京益仁平中心负责人杨占青说。

  武汉最高,昆明最低

  “我国法律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有义务安排不低于1.5%的残疾人就业,有些省市的地方性法规还规定了高于1.5%的比例,但具体落实情况一直没有公示,这次通过逐个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去获取信息,共提交了57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到29份回复。”《调查报告》负责人之一于方强介绍。

  在此次调查过程中,调查人员列出“该市公务机关有多少残疾公务员,比例是多少?该市的事业单位有多少残疾工作人员,比例是多少?”等问题。而从收悉的回复材料中发现,行政机关招录残疾人就业的数量远未达到法定比例:最高的是武汉市,但其公务员系统残疾人占全部比例仅为0.39%;最低昆明市,仅为0.02%,远未达到法律规定的1.5%的比例。

  同时,事业单位相对于国家机关的状况要好一些,其中上海市最高,上海市人社局公开的信息中显示,事业单位中有残疾人4800人左右,占总数的1.3%,昆明市的事业单位残疾人就业比例仍是调查样本中最低的,仅占0.6%。

  “国外法定招录残疾人比例普遍高于我国,公共部门比例高于私营部门。”《调查报告》显示,意大利法律规定,工作人员达到50人的公共和私营单位的残疾人就业比例为7%,不遵守该比例将处以工资总支出1%至4%的罚金;韩国法律规定,工作人员达到100人私营部门必须安置2.3%的残疾人,公营部门必须安置3%的残疾人,每少雇用一名残疾人,每月处罚金5.3万韩元。

  “宁可当被告也不愿公开招录比例”

  调查发现,高达80%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将对其招录残疾人的数量和所占的比例当作“秘密”来对待,对此项信息公开申请持消极回避的态度。

  在48份有效申请中,受理机关给予正面答复的仅有5份,占10.42% ;“未给予回复”的占41.67%;“建议向其他部门询问”的占14.58% ;称“无此统计数据、不掌握情况”的占18.75%;称“公务员招录工作依法进行”、回避问题的占6.25%;“不予受理”的占4.17%;称“没有此项公开义务”的占2.08%;称“未遇到类似情况”的占2.08%。

  于方强认为,“无此统计数据”、“不掌握情况”或“未遇到类似情况”明显与事实不符。“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法定比例的话,就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果没有残疾人在岗比例的数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何缴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残保金缴纳状况的监督如何进行?”

  “然而,一些地方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宁可被行政复议、宁可当被告也不愿意公开相关数据,让人很无奈。”于方强质疑。

  “略感欣慰的是,我们先后收到了重庆市政府、重庆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两份《行政复议决定书》,两复议机关均支持了我们的诉求,责令有关部门对我们的申请事项予以答复。”于方强说。

  残疾歧视规定仍存在

  《调查报告》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政策和目前社会环境,分析了残疾人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中就业比例低下的原因:

  一是各机关缺乏吸纳残疾人就业的动力和压力。二是制度性障碍,《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中明确规定了视力残疾人和听力残疾人不合格,《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也存在着残疾歧视规定。三是对残疾人的歧视思想仍旧严重,对于残疾人的排斥现象仍旧严重和普遍,例如,认为“残疾人影响单位形象”。四是监督和促进残疾人就业的职能机关存在职责不明、多头管理的情况。五是公务员招录权利救济机制无力。近年来发生的公务员招录争议诉讼案中,绝大多数考生最终败诉,受害人很难得到有效救济。

  “针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我们提出了六项建议,以期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能早日实现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安排。”《调查报告》执笔人方纲要表示,首先,行政机关应带头招录符合法定比例的残疾人。同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应制定相关规章,就残疾人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就业数量及其比例设立专门统计项。其次,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若未履行按比例招录残疾人的法定义务应给予其主要领导行政处分,不得以缴纳残保金的方式代替招录残疾人的义务。除此之外,方纲要还表示,行政机关应将残疾人在本机关的就业状况的信息在政府门户网站上主动公开;消除制度性障碍,取消相关规定中的残疾歧视规定。

  “如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能很好地遵守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法规,将对各项残疾人就业权利保障的法规落实带来巨大的积极影响。”长期从事平等就业权研究的刘小楠副教授认为,行政机关吸纳残疾人就业对于残疾人就业状况的改善有较强的示范效应,理应是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政策落实的重点。记者  蒋格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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