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电视台节目主持人: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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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1年第3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以下简称《办法》)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管理问题的通知》(浙国税函〔2009194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就绍兴市本级企业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自主、委托、合作开展符合《办法》有关规定的研究开发活动并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应于该研究开发活动对应项目立项之日的次日起三十日内按《通知》有关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

提请备案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

(二)企业从事的研究开发活动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规定项目的说明。说明中应明确指出从事的研究开发活动所属领域和技术领域。

(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中需列明用于研发的具体使用设备明细,并明确研发场所设在专门研发中心或者与指定具体生产车间共用。如果研发场所与指定生产车间共用的,还应说明该生产车间用于研发的具体时间阶段。

研究开发费预算应按《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八项费用逐项分别列明预算明细。

(四)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其中专业人员名单中应列明项目研发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学历、职称、岗位等内容。

(五)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六)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二、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备案后,已经备案研究开发项目所提供的有关资料、内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实施期间发生调整或变更的,应在发生调整或变更的次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备案,并提供相关调整或变更后的资料、内容。

三、企业在研究开发项目立项后未按本公告规定时限及时提请备案或变更备案的,在事后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备案时,对应研究开发项目应按《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

企业已经备案申请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项目如果涉及直接材料投入的,应设立直接材料领用存及试验品的实物流转和去向登记台账。企业未设立相应台账或虽设立台账但不能正确反映直接材料及试验品的实物流向的,根据《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

四、企业在年度终了后至次年3月底前仍应按《通知》有关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其中在研究开发项目立项后提请备案或变更备案时已提供过的资料,可不再重复提供。

五、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并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各个研究开发项目应分别提请备案。

六、本公告自20121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