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ver since donald:企业家犯罪率稳步上升:国企领导贪腐 民企老板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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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犯罪率稳步上升:国企领导贪腐 民企老板诈骗2012年01月16日 07:36:54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11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发布

    —— 国企领导获罪多因贪腐,民企老板多因诈骗

    “2009年我国可统计的'落马’企业家有95位,2010年这一数字上升到155位,2011年突破了200位。近年来,公众对企业家的关注点仍然在形形色色的富豪排行榜上,却忽视了一个问题——中国企业家犯罪也在出现稳步上升的趋势。”

  1月15日,法制日报社子刊《法人》杂志发布《2011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这是该机构继2009年度和2010年度后,第三次发布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

  报告由该杂志特约研究员、中国企业家犯罪问题研究专家王荣利律师执笔,历时一年,跟踪收集了2011年全年媒体公开报道的202例企业家犯罪案件的各项数据后,分析、归纳而成。

  “尽管一年来每天都在收集案件,但当统计结果出来的时候,一些数据还是令我震惊。”王荣利表示,“比如国企企业家的贪腐金额和共同犯罪问题。”

  报告显示,2011年获罪的国企企业家中,约九成系因贪污、受贿问题。且贪腐金额大幅增加,从2010年人均957万元剧增至人均3380万元。

  此外,统计案例中有近40%为共同犯罪,平均每案涉及的犯罪嫌疑人达16人。

九成国企企业家因贪腐获罪,多在垄断领域

  报告显示,202例企业家犯罪案件中,除3例被通缉在逃外,199例分别处于纪委“双规”或司法程序阶段。199例案件中,国企企业家犯罪或者涉嫌犯罪的88例,占总数的44.2%。

  这些国企企业家包括河北省港口集团董事长黄建华、东航股份公司驻韩国办事处总经理黄舒生、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董事长沈长富、广东健力宝集团前董事长兼总经理李经纬等,平均年龄约52岁。

  报告显示,上述国企企业家中有76例基本确定了犯罪罪名,绝大多数是因经济问题获罪。其中,仅受贿罪、贪污罪就合计达69例,占到九成。

  此外,在他们合计触犯的122个罪名里,除受贿罪45例、贪污罪24例外,还包括挪用公款罪11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5例、职务侵占罪5例、挪用资金罪3例、私分国有资产罪2例、内幕交易罪3例、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2例等。

  “总体上看,国企企业家的主要犯罪类型是贪腐,这是毫无疑问的。虽然贪污、受贿等罪名一定程度上会在同一个人身上交叠,但近3年来,因贪腐获罪的国企企业家,基本都保持在八九成。”王荣利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记者梳理随报告一同发布的《2011年度十大企业家落马案件》后也发现,在去年新“落马”的十大国企企业家中,除皖能电力监事会主席张长顺、江苏南通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陈金明二人没有明确通报“落马”原因外,其余八位都明确显示“落马”与经济问题相关,六位“锁定”为贪污、受贿问题。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去年新“落马”的十大国企企业家,多属于垄断经营领域,如航空、铁路、电力、粮储等。

  报告还显示,88例犯罪或涉嫌犯罪的国企企业家中,至少有20位曾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

贪腐金额“暴涨”,系往年3.5倍
   “国企企业家贪腐金额平均突破千万,较往年显著增加。”在报告总结的2011年企业家犯罪现象七大特点中,国企企业家贪腐金额“暴涨”这点格外突出。  相应地,报告显示“判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数量在增加”。从7人增到14人,较2010年翻了一番。  报告指出,在2011年初步查明或判决确认的59例贪腐案件中,国企企业家每案的平均贪腐金额是每人3380.82万元。  “其中光明集团创始人、前董事长冯永明一个人就贪了7.9亿元,如果去掉这一特殊案例,平均每人贪腐金额也达到2077万余元。”王荣利介绍,“而2010年这个数字是957万元。”  据中国青年报记者估算,若按人均贪腐金额3380万元计算,数字可达前一年度的3.5倍。  “贪腐金额是我创造的一个概念,与涉案金额不同,它指国企管理人员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侵占、私分国有资产等利用职权以权谋私获得的,拿到自己家里或归自己所有的财产的总额。”王荣利向中国青年报记者进一步解释,“不包括挪用公款、失职造成的损失等,因为挪用公款有的归还了,有的部分归还,有的追回了一部分等。”  从报告中可见,若将13例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纳入视野,平均每案的挪用金额达8473万余元。  为何国企企业家贪腐金额呈“暴涨”现象?“在我个人看来,原因首先在于我国的经济总量在逐年稳定发展,手头可运作的钱增长很快,这是大背景;此外,四万亿经济刺激计划中,有很大一部分钱投给了国企,给国企企业家贪腐提供了额外'机会’。”王荣利向中国青年报记者分析,“当然,也不能忽视国企内部容易出现'一个人垄断大的经济活动’的现象。当一个人把钱拿在手里,就能促成一个大的经济活动的时候,大笔贿赂金更容易集中流向某一个人。” 

民营企业家多在融资环节犯罪

  除国企企业家外,报告也分析了民营企业家2011年的犯罪特点,指出民营企业家多在融资环节犯罪,而“各类诈骗案件所占比例大幅上升”是其最主要特点。

  在199例企业家犯罪案件中,有111例为民营企业家。“由于国企和民企的管理者在身份、职责、待遇和犯罪特点上都有不同,所以把二者'分开看待’。”王荣利表示,“比如,民营企业家与贪腐罪名基本无关,罪名多集中在各种诈骗、'涉黑’犯罪、行贿和非法集资等领域。”

  报告显示,在109例民营企业家被初步确定或判决罪名的案件中,除了17例“涉黑”案外,其余92例中的41例,都是合同诈骗、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等各类诈骗罪,占近一半比例。

  “在2010年度,民营企业家各类诈骗案只有19例,2011年度却达41例,增涨了1倍多。”王荣利表示。

  中国青年报记者梳理《2011年度十大企业家落马案件》后也看到,十位2011年“落马”的民营企业家中,有五成是因涉嫌骗取贷款、欺诈发行股票和非法集资等问题所致,且多集中在生物科技、投资、酒店餐饮等行业。

  “与国企企业家不同,民营企业家多在融资问题上犯罪。前者是钱多,后者是没钱。”会上,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田文昌律师分析上述数字后认为,这反映出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对资金的需求旺盛,而供应与需求的失衡,导致出现了不惜以犯罪手段进行融资的现象。

  “那么,如何建立健全一个完善的金融供应体系,让不同类型的企业都有顺畅的融资渠道,让民间资本健康发展,是值得我们思考的紧迫问题。”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勇辉律师就此指出。

  报告同时显示,民营企业家因行贿行为而受到司法追究的,也占相当一部分。“通过20多年企业家犯罪的研究,我认为许多民营企业家依然过于迷信权力,迷信'关系’、'后台’。”王荣利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

  朱勇辉律师最后表示,我国的企业家犯罪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就是经营方式不断踩“雷”。“这其中除了一些急功近利、铤而走险的企业外,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实际败在了'创新’上。这些'创新’的经营方式,往往伴随着极高的经济风险,就像一场赌博。”他说,“这反映出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已到了一个更新、更高的层面,如何进一步规范市场、完善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需要我们加强相关研究,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本报记者 王梦婕)


陈宁远:怎样为企业家犯罪辩护

2012年01月16日02:06 来源:东方早报  作者:陈宁远

  1月15日上午,法制日报等单位发布了一份 “ 2011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这是一份从法律实践的角度,甚至可以看作对企业家犯罪进行的一种辩护,而不是从道德角度,更不是从猎奇的角度,来看待市场经济条件下,明星企业家在法律上的走麦城。

  在当前,别说为犯罪的企业家做辩护,即便是为正常工作之中的企业家,进行某种企业家特殊属性(比如是否应该有高收入,国有企业家是否应该有高激励)的辩论都是很艰难的。

  道理有二:

  其一,是道德上难以引起共鸣,尤其是如今分配多元化,导致了分配差别极大,在这种情况下,即便简单重申“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都不容易,遑论像茅于轼“为富人说话”那样,为本来就是高收入群体企业家中犯罪的企业家进行辩护?这不仅情感上是难的,不容易说服大多数人;即便诉诸理性也是艰难的,因为这是很经典的经济社会学现象,它集中反映了经济社会运行的结构性矛盾,即所谓常争常新,却难有统一标准的“公平和效率”之争。

  其二,这种辩护在中国还缺少制度依据,这源自中国作为市场经济国家制度建设缺乏和制度变革滞后。这种缺乏和滞后,固然有公平和效率之争难以达成一致的内在原因,但更多却是我们的经济发展之快速,远超我们对市场经济制度的理论性理解和实践性准备,而这是企业家之罪的系统性、体制性原因。

  只要就国企和民企各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就能够理解这种缺乏和滞后造成的恶果。

  比如国有企业产权界定和人力资源价值的关系,我们的微观制度依然比较缺乏。这常常使得国有企业家的收入问题与是否贪污、是否国有资产流失发生冲突。1997年红塔集团董事长褚时健一案就发生过剧烈的争论。从法律讲,厘定褚时健贪污是很容易的,但计算褚时健对红塔集团的人力资源价值,却从来没有认真地、从可操作的角度做过。而对比褚时健,同样是大型公众公司的美国GE(GE的股权极为分散,通常被视为是美国的国有公司;中国的大型国有企业,只要上市了基本就是公众公司)给韦尔奇的报酬,却体现了一个伟大企业家应有的市场交易出来的人力资源价值。

  直到目前为止,我们依然还不能为国有企业家衡定人力资源价值。而企业无论大小,无论性质(国有、民营),只要不能体现企业家及其团队的人力资源价值,就不可能是一个好企业,尤其不可能是一个在市场经过充分竞争的好企业。这一点应该是一个常识,而不需要什么争论。因为通常不能体现企业家市场交易的人力资源价值,即合理的企业家薪酬的国有企业,其负责人基本都是官派的官僚,而不可能是企业家。有些官僚和他们的管理团队最大的能力,不是领导企业蒸蒸日上,从而获得合理的报酬,而是合伙利用权力进行寻租。这在上述企业家犯罪报告七大特点中位列第一。即报告撰写者所说的“团伙犯罪极为突出”。

  而在报告中重点提到的民营企业家犯罪现象,是在融资环节中的犯罪,这种犯罪在很大程度上是可以避免的,但由于中国金融体系的问题,导致民企不容易从正常的渠道获得资金。而民间借贷,按照当前的法律,不仅不能合法化,还很容易和非法集资这样的刑事犯罪相联系。为这个罪名,付出代价的民营企业家太多了2003年受到舆论、学者、网民和农民鼓励,但最终不敢上诉的孙大午;去年是因为判了死刑,还在上诉阶段的吴英

  这个罪名直到今天尚无法取消,其根本原因不是民营企业家有犯罪的冲动,而是我们从根本上忘记中国市场经济改革的最主要的动力来自民间。比如来自民间冲破意识形态的血书搞包产到户;比如来自民间的日常异地市场的货物交易搞投机倒把。

  假如真要为犯罪企业家辩护,是罪还是非罪?是原罪还是新罪?我们需要太多重新回到民间的改革,这包括以民间的方式改造我们的国有企业,让中国的市场经济成为真实的法制下“国民”经济,而不是行政至上的国家经济。(作者系财经观察人士)


两百多企业家落马的社会隐痛2012年01月16日 来源:华西都市报   日前,“2011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发布会”在京举行,根据去年媒体公开报道统计,全年有202位企业家落马,其中国企企业家犯罪或涉嫌犯罪的88例,民营企业家犯罪或涉嫌犯罪的111例。

  这组数字让人五味杂陈。一方面,一大批企业家在成为市场经济的领军者和弄潮儿后,为社会创造了财富和就业机会,为民生提供着丰裕的物质产品和服务,应该受到社会尊重;另一方面,具体到企业家犯罪或涉嫌犯罪上升的现象,又颇值得从法制与市场双重角度去反思。

  需要指出的是,所谓企业家犯罪和涉嫌犯罪,多缘于经济问题。据统计,2011年国企企业家贪腐金额平均每人为3380万元,较2010年平均957万元有巨幅飙升。有专家对企业家落马现象进行归纳认为,国企企业家的主要犯罪类型是贪腐,民营企业家多在融资问题上犯罪,前者是钱多,后者是没钱。

  基于这样一种景象,有法学专家认为“当前的法制环境对企业家来说风险很大”。事实上,所谓的法制风险,对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是平等的。现代企业制度之下,规模以上企业多有法律顾问,如果说动辄贪腐过亿元的企业家不懂法,无异于讲笑话。越来越多的企业家因经济问题落马,恐怕还是法制环境对一些企业家的规制和震慑力度不够。

  某种程度上,正是因为对国企企业家惩戒较轻,才会让国企领域内犯罪频繁。而更宽泛地看,相较于平民百姓,对所有企业家犯罪的量刑,是否也存在较轻的倾向,更值得关注。由于企业家拥有更多的社会资源,其中不乏个别企业家由此渐生“掌控一切”、“摆平一切”的傲慢想法,这是企业家频频落马的一个重要因素。

  揆诸市场环境,民企在获取资金、资源上远远比不上国企。由此,或将导致民企铤而走险,赌博一般地去争取资源和资金。同时,对于“钱多”国企的监督又显得不够,某些做大做强了的国企企业主,就难免试图逾越法律底线。

  企业家频频落马,事实上反映出目前法制环境与市场环境的诸多问题,表面上是企业家犯罪,而内里却是社会的隐痛。在市场经济向纵深层面发展的过程中,如何进一步规范市场和完善法制环境,让企业能够健康成长,让企业家能够守法经营,是一个既关乎民生、又关乎社会的重要命题。(燕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