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达theorigin05资源:什么是群体性事件(一)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6 09:30:08
  来源日期:2011-8-18什么是群体性事件群体性事件透视之一作者:陈良咨来源:作者赐稿
    打开电脑,在百度搜索里输入“群体性事件”,在瞬间就会有500多万条信息罗列出来。在当今社会,“群体性事件”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普遍百姓中间,都是一个高频使用的词汇。然而,当我们探索群体性事件的内涵与外延,却发现自己陷于迷宫之中,怎么也找不到北。或许,“群体性事件”在每个使用者的心中都有一个明晰的定义,在现实中也有明确的共同指向,但将它用文字表述出来,相互之间却有很大的差距。在这里,我试图从历史与现实、中国与外国的有关资料中疏理“群体性事件”的前世今生,并不是为了给它下一个比较科学的或者大家认可的定义,而是为了揭示其本来面目,为后面的分析奠定基础。

  从“群众闹事”到“群体性事件”

  中国官方在公开场合最早使用“群体性事件”这个词汇,一般认为是2005年7月7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的新闻发布会上第一次亮相,中组部副部长李景田坦言,当前中国改革进入了关键时期,有些矛盾集中显现,并因此发生了一些“群体性事件”。他强调,这些事件不是“骚乱”,而只是“群体性”事件。此后,“群体性事件”这一概念频频出现在中外媒体关于中国相关事件的公开报道中,学术界也开始使用这个新术语。

  有关资料表明, “群体性事件”在2005年并不是一个新词汇。早在上世纪80年代后期,群体性事件已纳入中国官方的视线,地方上报的材料中频频出现“紧急治安事件”、“群体性治安事件”、 “群体性突发事件” 、“群体性事件”、“突发性群体事件”等。“群体性事件”正式固定下来并纳入官方的文件系统,作为社会管理末端的公安机关功不可没。1993年,“群体性事件”作为社会治安的一个重要问题,被公安机关纳入统计范围。从理论上推论,公安机关研究这个问题的起始时间应该在1993年之前,否则不会作出这样大的举措。关于群体性事件研究的文章更多,最早公开出版的专门书籍是2001年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群体性事件研究论文集》。在倡导政务信息公开的影响下,公安部新闻发言人在2004年前将群体性事件的有关数据对外公布,但在2004年后再没有对外公开公布过。有些研究者所引用的公安机关关于2004年以后的数据,显然是把公安部新闻发言人公布的关于妨碍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斗殴、滋事等案件的数量合在一起,误读为群体性事件。如张爱军在《群体性事件概念之名实辨析》一文开篇指出:

  中国大陆的群体事件从1993年的8,700起、1999年超过3.2万起、2003年6万起、2004年7.4万起到2005年8.7万起(包括妨碍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斗殴、滋事等),13年增加10倍,平均每6分钟就发生1起。据中共国家统计局2007年12月公布的《2006年社会统计年度数据》显示,2006年公安机关受理扰乱单位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滋事、阻碍执行职务等4类案件有599392起,查处的亦达583180起。

  客观地说,二者之间的确有交叉,但不等同,群体性事件的数量要远远小于后者。

  在网上可以公开查询到包含“群体性事件”相关内容的公安机关文件中,学者们列举最早的是2000年4月5日下发的《公安机关处理群体性治安事件的规定》,文件中并未使用“群体性事件”而是使用了“群体性治安事件”一语。该规定的第二条为:“本规定所称的群体性治安事件,是指聚众共同实施的违法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行为”。(来源见网上)

  当前中国官方任何一项重大的新政策出台或者新词汇的使用,都会从过去的经典文献或者领袖的讲话中寻找到依据,以便增加其合法性。关于群体性事件,隐含着一个基本的理论前提,即群体性事件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沿着这样的思路寻找下去,早在上世纪50年代,中国就有群体性事件,毛泽东、刘少奇等老一辈革命家对此有十分精辟的论述。如2010年4月26日《北京日报》发表了一篇《刘少奇调研“群体性事件”》的文章:

  1957年2月18日,刘少奇同志登上沿京广铁路南下的列车。他此行的主要目的是对1956年下半年以来某些地区出现的工人、农民等“闹事”问题进行调研,即调研现在通常所说的“群体性事件”。他“要好好地研究一下他们为什么闹事,如何才能使他们不闹或少闹,对那些闹事群众采取什么政策”。

  文章的最后结论是:

  对于群体性事件这样的问题,如果仅仅就事论事地分析处理,抓不住其深层次的原因所在,即使可以暂时平息事态,仍然很难杜绝此类事情再度发生。反之,抓住表象下的实质,才有可能像刘少奇那样,获得实践上的正确应对和理论思考上的有益突破。这就是老一辈给我们带来的智慧。

  “群体性事件”概念经历了建国初期称之为“群众闹事”、“聚众闹事”,九十年代称之为“突发事件”、“治安突发事件”、“治安紧急事件”、“突发性治安事件”,在21世纪初期固定下来,出现在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政主要领导的讲话之中。2004年11月8日中办、国办转发有关部门《关于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意见》,这是中央正式以文件的形式对“群体性事件”相关问题进行规范性的研究和部署。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的《决定》中指出:“坚持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发挥思想政治工作优势,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这是首次把群体性事件写进党的重要文献。

  关于群体性事件的定义,官方有关文件中的表述操作意义大于学术意义,如上面所述公安机关有关文件中的定义,公安机关关于统计群体性事件中所使用的定义和标准,以及《关于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意见》中对群体性事件的界定,都是如此。2009年9月,具有较浓厚官方背景的《党的建设辞典》在时隔20年后再出版,群体性事件这个新词汇收录其中,相对来说比较权威地代表了官方的观点:

  群体性事件是指由某些社会矛盾引发,特定群体或不特定多数人聚合临时形成的偶合群体,以人民内部矛盾的形式,通过没有合法依据的规模性聚集、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群体活动、发生多数人间语言行为或肢体行为上的冲突等群体行为的方式,或表达诉求和主张,或直接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或发泄不满、制造影响,因而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负面重大影响的各种事件。

  这个定义比较全面地阐述了诱发群体性事件的原因,即社会矛盾;性质,即人民内部矛盾;参与人群,即特定群体或不特定多数人聚合临时形成的偶合群体;行为方式,即通过没有合法依据的规模性聚集、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群体活动、发生多数人间语言行为或肢体行为上的冲突等群体行为的方式;目的,即或表达诉求和主张,或直接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或发泄不满、制造影响;后果,即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负面重大影响。目前大部分关于群体性事件的学术专著或理论文章对群体性事件的定义,基本上在这个定义的基础上进行加工、整理。或者说,这个定义是在吸收目前学术界和政府机关对相关问题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了比较系统的理论疏理,兼顾了学术性与操作性。我也将在此概念的基础上展开对群体性事件有关问题的研究。

  “社会运动”与群体性事件

  在研究中国社会问题时,与西方社会中出现的相关问题进行比较分析,是一个明智的选择。因为西方社会的经济和社会形态,在很多方面走在我们的前面。今天中国社会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西方许多国家很多年前就已经历过。在比较分析中,使我们能够更加清晰地看到中国目前问题的发展趋势,汲取他们解决相关问题的经验和教训,尽量避免走弯路。

  西方学者研究中国的社会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希望用中国的事例来实证自己理论范式具有普适性,当然也不能排除有极少数人受意识形态的影响,在运用西方学术范式研究中国的问题中隐含着政治方面的企图。阅读他们关于中国社会问题的文章,无论目的如何、无论立论如何,也无论最终会得出什么样的结论,都会有许多新颖独到之处,就像被困在一个封闭的房间里,墙壁上突然打开了一扇新窗户,让人从全新的视角,重新观察早已习以为常的世界——西方学者眼中的中国。关于当前中国的群体性事件,西方研究中国问题的机构及其学者当然不会错过。不过,从目前国外研究机构中研究中国群体性事件问题的比较著名学者的背景来看,都具有深厚的中国文化功底和丰富的中国生活经历,有的出生在中国或者是中国自己培养的学者。如英国诺丁汉大学中国研究所教授、研究主任郑永年、美国芝加哥大学教授赵鼎新等。

  中国学者在这种比较研究中,也喜欢使用西方的学术范式。客观地说,在社会科学的许多领域,西方学术界走在了我们的前面。把别人的理论“拿来”,是中国社会科学研究与国外社会科学研究接轨的一条捷径,对中国问题的求解,也可以找到更多的可选择的答案。但“拿来”不能全部照搬,赵鼎新在《社会与政治运动讲义》中指出:“如果我们不能以西方人这种态度和方法来作为做学问的出发点的话,那么,在中国社会科学的研究中,我们的知识就难以得到积累,研究也很难深入发展。但是,如果我们将西方学者在研究他们社会中的社会运动时所提出的学术问题完全当作中国的问题,并简单按照西方发展起来的一套方法来研究这些问题的话,那么我们对社会现象所做出的分析在外行看来只能是隔靴搔痒。”在这里,赵鼎新没有回答在内行看来会是什么。

  从群体性事件的定义来看,郑永年2007年1月16日在新加坡《联合早报》发表的《中国群体性事件的崛起说明了什么?》一文中的界定具有代表性。他指出:

  群体事件,在西方和其他国家称“社会运动”。在毛泽东时代,中国是个典型的“运动社会”,各种自上而下的社会运动如“反右”、“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等绵延不绝。改革开放以来,社会运动形式有了很大的变化,大多社会运动是自下而上自发形成和发生的。或许是因为人们不再喜欢“社会运动”,就用“群体性事件”的概念来替代。但不管用什么样的词汇,社会运动已经成为当代中国社会不可忽视的重大政治问题。

  中国有的学者比较赞同这样的说法。如有人在网上称:群体性事件并非中国社会所特有,很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在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都经历过很长一段历史时期的自下而上的社会运动。中国社科院研究员单光鼐关于群体性事件的研究显然也依据了西方的学术范式,他认为:对于“自下而上”的体制外行为,若依诉求、组织化程度、持续时间和对制度的扰乱程度四个维度,可以将其排列成一个谱系,那就是:“集体行为”、“集体行动”、“社会运动”和“革命”。目前中国的群体性事件尚表现为“集体行为”和“集体行动”,是广义社会运动的初始阶段。它既不是诉求明确、组织化程度高、持续时间长的“社会运动”,更不是带有鲜明政治诉求,有党派势力从中作祟的、社会危象频仍的“革命”前夜。

  人民日报编辑王赐江在2010年发表的关于群体性事件的系列论文中,对借用西方社会科学理论研究群体性事件有关问题进行了疏理,他指出:

  在国外尤其是西方学者的学术语境中,对群体性事件的表述一般使用“集体行动(collective action)”的概念,我国有学者将其译作“聚合行为”、“集合行为”、“集群行为”或“群动”等。集体行动是社会心理学、经济社会学、政治经济学(尤其是公共选择学派)和公共管理学研究的一个共同主题,凡是涉及到群体或集体行为的研究都离不开对集体行动这一范畴的探讨。社会心理学中的群体行为(勒庞,1895),社会学的社会运动范畴(斯梅尔塞,1962;梯利,2004),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变迁(道格拉斯?诺斯,1981;埃莉诺?奥斯特罗姆,1993),以及公共管理学中的公共物品(或集体物品)供给(奥尔森,1966;埃莉诺?奥斯特罗姆,1993)等有关集团利益或共同利益的获取过程,都属于集体行动的范畴,这可看作对广义“集体行动”的界定。

  他在分析相关问题后的结论是:

  目前,国内学者在分析群体性事件时常在起源于西方的“集体行动”理论中寻找学术资源,这种理论诠释对理解中国的群体性事件起到了重要的支撑和深化作用。但是,它并不能完全涵盖中国复杂多变的社会现实,硬性嫁接不仅有损学术研究的严谨性和规范化,也不利于对中国社会冲突事件的准确认知,还有可能为政府有效处置相关群体性事件带来偏差。因此,对中国层出不穷、形式多样的群体性事件,需要在借鉴和运用西方有关理论资源的基础上,给予更加贴合实际的本土化解释。

  这个评价比较中肯。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西方相关理论要在中国相关现实问题的研究中发挥作用,必须像马克思主义的经典理论一样进行中国化的改造,只有这样才能更有生命力。

  “民变”与群体性事件

  当学者中有人说群体性事件并非中国社会所特有时,当然也会有学者得出这样的结论:群体性事件并非当今中国社会所特有,即“古已有之”。中国历史有所谓的上下五千年,有文献记载的历史也不下三千年,找出一两个案例来证明当前的社会问题并不是什么新鲜的东西,当然也不是难事。

  当前频发的群体性事件,与中国古代的社会问题联系在一起,非“民变”莫属。比如,2007年《学术研究》第11期刊登了张佐良的《从河州事变看乾隆朝民变的政府对策》,文章上传到网上,题目就变成了《从“河州民变”看乾隆如何应对大规模群体事件》。网上把“民变”与群体性事件联系在一起的文章比较多,如《清末“民变”与2008“恶性事件”》、《当前中国的民变》等。2010年7月12日,江苏如东一家工厂的职工宿舍要拆除,职工们聚集阻止,最后拆除只有暂停。有人在网上发贴称:“政府怕惹出民变,暂缓拆除”。

  史学界对中国历史上民变的研究是比较透彻的。从某种意义上说,中国共产党是靠民变起家的。当中国共产党掌握了国家政权,对民变的高度评价是其合法性的重要来源之一。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上学的人还清晰地记得,当时历史或政治教科书中有一个重要论断:农民起义是推动历史前进的动力。当中国共产党从革命党转变为建设党之后,史学界对民变的研究才逐步淡化这种革命的色彩,把民变作为政府管理的一个重要事项进行研究。2007年《社会学研究》第1期刊登了题目为《政府能力和万历年间的民变发展》(作者:徐进 赵鼎新)的文章,当属这方面的典型。

  在中国古代典籍中,民变一般是指民众暴动。《东周列国志》第一回:“(周厉王)暴虐无道,为国人所杀,此乃千年民变之始。”到宋元之际,民变的说法渐渐多起来。近代学者则把民变与西方的社会运动等同起来,如章炳麟在《驳康有为论革命书》中指出:“然则立宪可不以兵刃得之耶?既知英、奥、德、意诸国,数经民变,始得自由议政之权。”《晚明民变》一书的作者李文治认为民变是以大规模的农民起义(如李自成起义)为主,同时包括兵变、“匪寇”活动及少数民族的斗争,包括饥民军卒土贼流寇及回贼等。而学者秦晖认为,在当时的文字中,“民变”是比较中性的提法:一方面,它并非起义,不是以推翻政权为目的;另一方面,它又与盗贼不同,“变民”多有不得已的苦衷,而“官逼民反”是最常提起的缘由(参见秦晖《传统时代的“佃变”与“民变”》)。

  我们以《政府能力和万历年间的民变发展》中介绍的400多年前苏州民变为案例,来分析其与当前群体性事件的异同:

  万历二十九年 (1601 年) 五月,苏杭织造太监孙隆为完成他在年初提出的税收预算,不顾苏州地区由于暴雨成灾导致丝价上涨、商业和手工业者经营困难的事实,开始向本地织户收取生产税。进入六月,机户开始全面罢织。这马上就断绝了每日聚集在玄妙观前等待织户雇佣的数千机匠的生路,几千名染工也因为染坊关门处于失业状态。6月6日,两千多名佣工聚集在苏州城东北的娄门附近,推选昆山机匠葛成为首领。葛成将队伍拉出了苏州城东南的葑门去捣毁东城外的税收站。在葑门外的觅渡桥边,孙隆的参随黄建节成为民变的第一个牺牲品。据称,黄建节当时正在殴打一名因进城购买生活用品而被重复征税的哭泣着的买瓜小农。愤怒的人群向黄投掷石块,当场将其砸死。事已至此,葛成再次要求众人宣誓:“今日之事,为朝廷除害也。若因以为利,则天下其孰能说之。有听吾约束者从,否则去”。众人再次对天发誓此次行动只针对税使及其委任的税官,而不得侵害苏州居民。民变的参与者有组织地包围了税官的住宅,并纵火焚烧。来不及逃走的人员都被捉绑在大道上,很快被愤怒的人群殴打至死。到第四天(6 月9 日) ,几乎所有的税使委官都被消灭。民变的组织者在苏州的各个城门上贴出榜文,再次表明此次行动的目的仅仅在于惩罚税使及其爪牙,而并非一次反政府的叛乱。榜文宣布本次行动已经取得胜利,同时告诫苏州居民注意维护秩序,不得借此次行动发动叛乱。6月10日,葛成自首。

  当地政府处置方式非常富有戏剧性:

  民变参与者一度包围了苏州织造局内孙隆的署衙。在包围之前,孙隆曾恳求知府朱燮元派驻军镇压但被拒绝。知府的理由是军队是用来抵御外寇的。孙隆被迫逃走,从此往后再不敢前往苏州巡视。拒绝了孙隆的请求后,苏州政府及时向骚乱者表达了自己的态度:知府及其属僚一同骑马进入街市,与民变的参与者展开对话;为了平息民愤,朱燮元出人意料地宣布杖责并逮捕了几个逃往官府寻求庇护的税使委官,人群的愤怒开始平息,聚众开始消退。朱太守的态度恢复了当地政府的公信力,对委官的逮捕也减少了民变组织者事先拟定的惩罚对象,民变迅速平息。

  这次“民变”的善后方式也比较有意思:

  民变后织造太监孙隆和当地巡抚曹时聘同时上奏万历皇帝。孙隆的上疏言辞激烈,而曹的报告则详细地分析了民变的起因、经过和结果,并提出了一个解决问题的方案。曹在报告中明显暗示民变的参与者并无意挑战朝廷的权威,而葛成得以“一呼响应”主要是因为当地居民有着“轻心易动、好信讹言”的民俗。曹还强调了民变参与者只针对税官而不扰乱邻里的特点,并告知皇帝民变的主要头目葛成已经向当地政府自首。他在奏文中甚至还引用了葛成的供词,使皇帝相信这次民变确非真正意义上的谋反叛乱。万历皇帝最终颁布了一道上谕,要求只追查葛成等民变组织者的责任,并且要求当地政府严厉追究那些已经被捕的税务委官的贪赃枉法行为。地方官员对这道圣旨做出了倾向性的解读——葛成等人在监狱里被加以礼遇,而那些税官则被判处死刑,成为了政府平息民愤的牺牲品。

  当研究者叙述完这样的故事,我曾有一个非常奇怪的想法:假若把该事件的时间、地点、官员职位、人的称谓用电脑转换一下,变成现代的场景,很多人肯定会认为这是当今发生的冲突激烈的群体性事件。与当前发生的因利益受损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相比,二者之间有许多相同之处:比如,事件组织者与参与者自身的利益受到侵害,而相关官员漠然视之。又如,事件组织者与参与者并没有把矛头指向整个政府或一般的民众,而是侵害自身利益的官员或者组织,在完成既定目标后,积极与政府相关部门配合,做好民众的工作。再如,地方政府希望以平和的方式处理事件,在事件现场坚决不动用武力;在善后工作中坚持惩办首恶、胁从从轻或者不处罚,加强责任追究、惩办违法乱纪官员平息众怒等。但二者之间有着根本性的不同:

  一是利益受到侵害的程度不同。苏州民变中的参与者,很显然生活不下去,个人的利益受到了绝对的侵害,只要有一点活路可走,民变应该不会发生,这是典型的官逼民反。而今天所出现的因侵害群众利益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大部分情况是政府的许诺没有兑现,用群众的语言说,就是“你答应一亩地给二千元,怎么到手只有一千元?肯定是你们当官的贪污了,要给我还回来。”还有一种情况是政府的承诺与群众的期望之间有很大的距离。比如说四川汉源事件,在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爆发时,当地的移民工作以及移民补偿工作都没有启动,只有一个初步方案,与群众期望的方案有很大的差距。可以说,当前职工下岗、水库移民、征地拆迁、工厂福利待遇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绝大部分并不是群众个人利益被侵占得无路可走,而是希望通过群体性事件这种方式,争取更多的权益。

  二是参与者的行为方式不同。当前群体性事件参与者的行为方式,一般采取上访、静坐、游行等,也比较激烈的,如冲击党政机关、堵塞公路铁路等交通等。他们主要希望通过这种方式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施加压力,以便尽快帮助他们解决问题。暴力程度比较高的如打、砸、抢、烧等,尽管在个别案例中也发生过,有的甚至导致政府工作人员的死亡,但很显然这不是当前中国群体性事件参与者行为方式的基本选项,而是在特殊环境下偶然发生的。从民变这个词汇最早出现的例子中,国王的头被砍下,其场面是比较血腥的。苏州民变在记载的案例中应该说是比较温和的一次,民变参与者的行为方式首选是杀死税务官员。这与过去中国整个社会文明的程度有关,也与参与者所预知的政府处理民变的方式有关。这是当前已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案例中从来都没有出现的现象,同时也可以肯定地说是根本不可能出现的现象。

  三是政府对待事件的立场不同。对当前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定性,党委和政府都十分明确: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这不仅仅是政治上的一种宣示,而且也是党委、政府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基本立场,决定了党委、政府处置的基本原则,即“三个慎用”。而在中国古代,虽然也有“爱民如子”的精彩表述,但朝廷很显然不是民众的朝廷,官员代表的是皇帝而不是民众,对官员不敬就是对朝廷的不敬。苏州民变的参与者一再表示不与朝廷为敌,但假若不是当地政府官员与税务官员之间存在复杂微妙的关系,很显然,就会像同时期其它地方的民变一样,朝廷会动用武装力量进行处置。当今人们比较推崇的清朝乾隆帝,对重大民变都是从叛逆、谋反等高度进行定性,严令地方官查拿。

  四是政府处置的方式具有本质的不同。当前政府对群体性事件的处置,许多现场虽然出现强制处置的情况,但这种强制是以不伤害群众的身体为前提,比如强制带离、驱散聚集的人群等。在现场处置完毕后,善后一般是沟通、协调,平和地予以解决。即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法律和政策有明确规定的,不折不扣地落实;法律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但群众的要求比较合理的,抓紧研究解决;一时难以完全解决的,以对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讲清道理、增信释疑,理顺群众情绪,真正做到诉求合理的解决到位,诉求无理的教育到位,行为违法的处理到位,生活困难的救助到位。苏州民变中政府的处置方式应该说是传统社会中的一个特例,即政府官员与民变群众对话、善后的方式也最大限度地保护民众的利益。但从大部分的情况来,杀头、流放则是最基本的处置方式。苏州民变同时期出现的同样性质的武昌民变就是如此。清朝对民变的态度则更让人惨不忍睹,以河州民变为例:自“申时起至戍时正,将拒捕各犯或生擒,或杀死,立即完结”,教徒被“杀死四百四十四名口,生擒五百二十二名口”。一时间王家坡尸横遍地,血流成河。从这个角度来看,民变不是群体性事件,群体性事件也不是民变。

  网上(网络)群体性事件,一个伪命题

  网上(网络)群体性事件是当前许多新闻媒体中出现频率比较高的词汇。当我们要探讨群体性事件概念时,必须搞清楚网上(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真实含义。

  从网上搜集的文章来看,对网上(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概念有各种不同的表述。如:江西公安专科学校的揭萍、熊美保在《江西社会科学》2007年第9期发表的《网络群体性事件及其防范》中表述为:网络群体性事件是指在一定社会背景下形成的“网中人”群体为了共同的利益,利用网络进行串联和组织,公开干扰网中网外秩序,干扰网络正常运行,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乃至可能危及社会稳定的集群事件。网络群体性事件具有一般群体性事件所具有的多发性、预谋性、变异性等特征,同时,由于其发生平台——互联网的特性,网络群体性事件还具有虚拟性、广域性、变异超常性、身份不定性、虚实互动性等特点。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郑大兵、封海东、封飞虎在《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政府应对策略》表述为:网络群体性事件是指某些群体为了实现某一目的,利用网络大规模发布、传播某一方面信息,以发泄不满、制造舆论。因其是群体性事件的一种特殊形式,所以具有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特点,即“在相对自发的、无组织的和不稳定的情况下,因为某种普遍的影响和鼓舞而发生的集群行为”。还有一种表述为凡是网络参与程度比较高,网民通过网络组织联络,借助网络炒作壮大,利用网络制造舆论声势的群体性事件,可定性为网上(网络)群体性事件。

  从上面的举例中,我们可以将网络群体性事件归纳出这样几种:一是利用网络组织策划的现实社会中的群体性事件;二是利用网络制造舆论声势的现实中的群体性事件;三是网上组织策划网上实施的群体性事件(在现实中无群体行为);四是在网上有众多网民参与讨论的现实中的热点事(案)件。对于利用网络组织策划的现实社会中的群体性事件和利用网络制造舆论声势的现实中的群体性事件,这是本文研究的重点,但其属于与网络有关的群体性事件,而非网上(网络)群体性事件。对于网上组织策划网上实施的群体性事件(在现实中无群体行为),这只是理想状态或者理论状态下的概念,有一定的理论意义而没有任何操作意义。

  从各种报章中比较认可的网上(网络)群体性事件,一般有这样几起: 2008年10月间出现的哈尔滨警察打死大学生案件、2009年2月云南躲猫猫事件、5月湖北的邓玉姣案等。四川警察学院的廖建春在《网络热点案件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5期)中对此进行了独到的分析:在大众所熟悉的“群体事件”概念前加上“网络”的限定语便成为了一个新的概念。本文对类似情况却使用的是“网络热点案件”,主要理由如下:首先,网络上的热点案件与社会群体事件还是有本质的区别。网络热议参与者没有地域限制,不同地方的网民也难于集中闹事。网络热议只是观点、言论的汇集,最直接的表现是社会舆情,而不容易产生群体事件常见的直接、即时的暴力冲突,如打、砸、烧等破坏行为。就对社会的破坏力来讲,群体性事件主要体现为直接的群体性暴力冲突的危险,而网络热点案件主要体现在对公权力公信力的侵蚀,在一般情况下,与暴力冲突无直接联系。第二,和常见的群体性事件不同,由于在虚拟的网络中网民缺乏由关注转变为统一集体行动的条件,网络热点案件的关注者还不容易转化为案件当事人。网络上热议的案件,本质上依然还只是个案,网民的热议也非统一行动的群体性行为。所以,“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称谓有扩大当事人范围的意味,有矛盾扩大化的嫌疑。

  邵道生在《“网络民主”十三论:“网络民意冲击波”》中对这个概念有十分精辟的分析:“一呼百万应”现象不应该叫“网上群体性事件”,应该叫“网络民意冲击波效应”。这个“新创造”的“网上群体性事件”概念不是一个“好概念”,有点将水搅混。《长江商报》2009年6月的一篇评论《勿以对抗思维理解网络事件》与之有异曲同工之妙:网络舆论的存在,以及网络事件的兴起,将会是社会需要长期面对的现实。当然,作为政府部门,如何建立理性的表达和利益协调机制,如何在保障公民表达权、监督权的前提下又减少不必要的社会震荡和损失,都是需要认真以对的课题。只是,在此过程之中,请勿以对抗思维看待和理解网络事件,慎把网络事件全然定性为带有负面和贬义色彩的“网上群体性事件”。

  我们以哈尔滨警察打死大学生一案为例进行分析。这起案件在网上炒得沸沸扬扬,似乎有刻意操作之嫌,比较典型地反映当前中国世态:第一阶段仇警,特别是当时上海杨佳案的余波未息,警察打死大学生成为新一轮炒作的最佳切入点;第二阶段仇官仇富,网上称死者父亲是房地产开发商、舅舅是高官等,网上舆论来了一个180度的大转向,警察成了除暴安良的英雄;第三阶段回归本来的面目,死者没有高官背景,警察也没有利用职权欺凌弱者,这只不过是一起恶性斗殴事件。对此,网民们自由发表个人意见,指向再没有集中。我们以前面界定的群体性事件的概念来衡量,显然不符合群体性事件的标准。假若对这个事件进行定性,应该属于典型的网络舆情事件,或者网络热点案件,与群体性事件本身不沾边。

  综上所述,从研究网络与群体性事件的关系的角度来看,网上(网络)群体性事件是一个伪命题,或者说是它只是新闻语言中一个时髦的名词,而不研究领域需要探究概念。它的真实含义是网络舆情事件或者网上(络)突发公共事件,只有这种定位才有意义。

  学者如是说

  群体性事件是中国官方提出的一个概念,从学术界研究的情况来看,有的认同,有的认为需要改进,有的否定,还有一种则把之纳入戏说的领域。

  比较认同官方提出的群体性概念的是中国社科院的学者们,这也是当今中国学术界的主流观点。如于建嵘在不同的文章和演讲中对群体性事件的概念进行过系统分析,他指出:

  近年来,群体性事件持续高发,规模和影响都在增大,但是对于什么是群体性事件,官方和学界至今还没有统一、标准的定义……群体性事件不仅仅是一个学术问题,更是一个政治概念。正如国内研究群体性事件的著名专家单光鼐教授所言:“在现有的制度安排下,群众表达利益诉求有各种各样的形式,有的是为现行的法律规章制度所允许的,有的是超越和违反现有的规章制度的,所以现在用'群体性事件’这种中性的说法是比较妥当的。”一般来说,确定群体性事件有四个方面的标准,第一,必须达到或超过五个人,有关部门统计群体性事件首先以人数确定,信访条例明文规定,五个人及以上视为事件。第二,必须要有一个共同的行为指向,但不一定要有共同的目的。第三,程序上缺乏法定依据。第四,影响秩序,包括财产秩序、管制秩序。因此,我们可以把群体性事件简单定义为:一定数量的人在缺乏法定程序和依据的情况下,产生的具有共同行为指向并对社会秩序造成一定影响的事件。

  在学术界的主流观点中,也有一部分学者在认同群体性事件概念的同时,对该概念在实际应用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检讨,提出应进一步规范和改进。如清华大学的孙立平教授指出,群体性事件是一个过于笼统的概念:

  最近几年时间,群体性事件成为我国社会生活中一个众人关注、非常敏感但又缺乏充分讨论的问题。而之所以缺乏充分的讨论,又恰恰是在于它的敏感,其中涉及到的一些实质性问题,往往被有意回避掉。但这样一来,对于群体性事件及其处理,很难形成一种成熟的认识和做法。于是,用一种相当僵硬甚至笨拙的方式处理群体性事件,就成为我们社会中一种相当普遍的现象,其结果是处理群体性事件的方式反倒成为造就甚至激化群体性事件的因素。

  实际上,目前人们通常所说的群体性事件包括了非常庞杂而其性质可能完全不同的内容。在这个笼统的概念之下,既包括民众正当的利益表达,也包括某些滋事的治安事件,甚至违法犯罪事件;既包括纯粹的利益问题引起的社会抗议,也包括带有某种社会和政治含义的事件,如人们通常所说的“非直接利益冲突事件”;既包括针对当地政府的抗争,也包括由劳资等民间关系引起的冲突事件。此外,与民族和宗教因素有关的社会冲突也都被纳入群体性事件的名目之下,甚至前一段河南开封市杞县因传言钴60污染而导致的成千上万民众离家出走的事件,有关方面也将其当作群体性事件来对待和处理。

  客观地说,孙立平对当前所使用的群体性概念中存在问题的分析比较深刻,但将该概念纯粹化只有学术上的意义而没有操作上的意义。如应星在《气场”与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机制》中指出:

  群体性事件不同于革命、叛乱或暴动的特点在于,它尽管是制度外的群体政治行动,但并不旨在挑战社会基本制度本身的合法性,而是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它不同于团伙犯罪的特点在于,它不是以哄抢财物、破坏秩序、伤害人身为直接目的的刑事犯罪,而是带有某种合理性的行动渊源或背景,违法犯罪行为只是这种行动的“派生”后果。它不同于群体械斗的特点在于,它不是民间的群体性纠纷,不是纯粹的治安性案件,而是群众把目标指向政府、企事业或社会其他管理者、由利益纠纷引发而又具有某种政治性质的群体行动。

  对处置者来说,现实发生的事件很难做出这样明确的区分。即使能够做出这样的区分,很多只是在处理完毕后的总结报告中出现。孙立平认为目前关于群体性事件的概念夸大了群体性事件的严重性,把整个社会特别是政府的神经弄得高度紧张,增加了处理维护稳定的成本,影响了社会发展。当前有少数地方政府被群体性事件搞得神经紧张这个问题的确存在,但可以肯定地说,这不是群体性事件概念惹的祸,而是与政府官员绩效考核的方式密切相关。至于孙立平认为将性质和特点完全不同的事件放到“群体性事件”这个名目之下一勺烩,形成了一种单一而僵硬的处理群体性事件的方式,很显然这是学者自己认为的政府处理群体性事件的方式,而不是实践中真实发生的处理群体性事件的方式。政府在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过程中,有一个基本的判断是当前绝大部分群体性事件都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要求避免出现政治化解读的倾向;对一时难以确定性质的,先按人民内部矛盾来对待,尽量不作政治化的解读,避免把人民群众推向党和政府的对立面。从近年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经验来看,一般不随便把维护群众利益的“带头人”定性为坏人,也不随便把群体性事件定性为骚乱,用刑事手段来解决问题。当然,在具体的案例中,有的确存在僵化处理的极端个案。

  在学术界,还有一种观点是对群体性事件概念进行否定。这种观点在一些短小的评论中较多,有的认为应定义为骚乱、暴动等。对这个问题进行系统分析的文章是张爱军的《群体性事件概念之名实辨析》。作者认为群体性事件的“群体”具有贬义性,运用群体性事件概念,容易掩盖冲突的真正对象,掩盖权利内容,导致了维稳与维权的冲突。定义为群体性事件,导致更多的是维稳的需求,维稳可以在维权的前提下进行,也可以在不维权的前提下进行。作者指出:群体性事件是社会转型时期的特殊产物,这一概念已经不能反映事件本身的真实内容。绝大多数群体性事件实质是维权事件,反映了人们对宪政的诉求。把群体性事件改称群体性维权事件有利于解决公民与现政权的矛盾、维护宪法权威、促进社会和谐、顺应时代潮流和充分总结以往社会主义国家在这方面的经验教训。

  这种观点与孙立平的观点似乎有相同之处,但二者对群体性事件概念分析的立足点具有根本性的不同。孙的文章是在肯定这个概念的基础上提出需要进一步规范,而张则对这个概念进行否定,认为需要另起炉灶,重新界定。

  目前还有一种对群体性事件概念的观点显然是受当前电视剧中戏说历史的影响,对群体性事件概念戏说一番。如,张建立编著的《群体性事件古今谈》称:“从广义来说,群体性事件是自然界在自身发展过程中的普遍现象,不仅仅存在于人类社会,动物界、自然界中也普遍存在着群体性事件。在不同的领域中其表现形式是不同的,它的存在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只是在不同的时期、阶段其影响不同而已。”这种定义方式,具有娱乐意义,没有学术价值。

  官方创造的一个过渡性新词汇

  通过对与群体性事件概念相关问题的疏理,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对群体性事件概念,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在学术界要下一个公认的定义,显然是不可能的。群体性事件作为具有官方背景的一个新词汇,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群体性事件是最具有当代中国特色的概念。中国是一个政治智慧比较高的民族,在目前政治语境下创造了许多新词汇,如经济领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当属影响最大的一个词汇。群体性事件作为中国官方创造出来的一个新概念,具有典型的当前中国的“特色”。无论是与中国古代的民变相比,还是与西方社会的集体行动、社会运动等相比,在界定群体性事件概念时,其政治考量的因素比对事件真实特征的描述要多得多:一方面,将当前社会发生的冲突限定在人民内部矛盾的范畴之内。“人民内部矛盾”是指人民群众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产生的矛盾,为非对抗性的矛盾。尽管 “人民内部矛盾”带有较强的阶级分析意味,而阶级分析的方式已经成为过去时,但对今天的执政者来说,分清不同阶级性质的问题进行区别化处理,就不会把参与群体性事件的群众推向政府的对立面,对巩固政权、维护社会稳定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另一方面,充分考虑了参与者和处置者的感受。中国人无论是官员还是民众都比较爱面子,对发生的重大社会冲突事件,假若用与民变相关的词汇,官员们觉得自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不可能出现民变;参与者觉得自己是国家的主人,不可能出现自己反对自己的现象。假若用集体行动等相关的词汇,则过于学术化,很大程度上许多人不知所云;用社会运动,显然其很多要素与社会运动不相符,同时,在文化大革命的阴影还没有完全消散的情况下,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也不愿意我们的社会出现所谓的社会运动。用骚乱之类的词汇,则是从纯粹治安角度的解读,无论是参与者还是官员都很难接受。只有群体性事件这个概念,最符合目前中国国情。

  第二,群体性事件是操作性比较强的概念。当用群体性事件来归纳当前中国出现的众多群众闹事时,并不是从学术研究角度对这一社会现象的概括,而是从政府管理的角度对这一社会问题进行归类,目的是为了寻求最佳的解决问题之道。因此,政府有关部门在界定其内涵时,其操作性远远大于其理论上的意义。从各种文件的表述和学者界定的定义中分析,群体性事件一般具有这样几层含义:一是从事件的规模上来说,一般在10人及10人以上。二是从事件的性质上说,尽管具有违法行为发生,但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三是从事件参与者的行为方式上来说,一般采取游行、示威、静坐、上访请愿、聚众围堵、阻断交通以及罢工、罢课、罢市等比较平和的方式,尽管有的群体性事件采取冲击党政机关、聚众械斗以及打、砸、抢、烧等冲突比较激烈的方式,甚至发生导致人员死亡的现象,但这不是主流,也不是参与群体性事件群众主动选择的行为。四是从事件的组织方式来看,以自发组织为主。尽管目前有少数群体性事件的组织性比较强,但属于个别现象。五是从群体性事件的处置方式来说,预防为主、防患未然;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教育疏导、防止激化;慎用警力、慎用强制措施、慎用警械和武器。

  第三,群体性事件是一个过渡性的概念。群体性事件概念在很大程度上是在我国经济转轨、社会转型这个特殊背景下形成的,随着我国法制进程的加快,民众法治意识的增强,很多矛盾和问题的解决纳入制度化的框架内解决,群体性事件概念本身存在的问题将会越来越明显,就像孙立平先生所说,它不仅不能真实地反映社会上出现的相关问题和现象,还有可能带来一些负面的问题。也就是说,随着我国经济转轨、社会转型期的结束,群体性事件也必将逐步淡出人们的视野,为其它概念所代替。尽管目前还不可能猜测到将来以何种名称出现,但目前已纳入法制规范轨道比较接近的概念,如“突发公共事件”、“突发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完全有可能取代“群体性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