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战士高达变革者:谷歌副总裁称上网不是人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07:47:06

上网是否人权? 科技是实现自由的途径,本身并非最终目的

温顿 G. 塞尔夫,IEEE会员,也是谷歌副总裁兼首席互联网布道师

 

       从突尼斯的大街到塔利尔广场再到其他地方,去年互联网和各种接入设备在世界各地制造了众多的抗议者。虽然游行的壮大是因为众多的人加入其中,但是如果没有互联网提供的随时随地沟通,组织和公布的能力,这一切都将不可能发生。

      不出人意外的,这些抗议者提出了一些问题-上网究竟是或者应该是民权还是人权。这个问题在一些国家显得特别重要。那些国家的政府压制人们上网权利,试图平息抗议者。在六月,一份联合国的特别报告引用中东和北非的这些起义事件,声明“互联网已经成为实现一系列人权的不可缺少的工具”。在过去的几年里,一些国家,例如法国和爱沙尼亚的法庭和议会已经宣布上网为一项人权。

      但是,这个说法虽然出发点是好的,却遗漏了一个更大的关键点:科技是权利的助力,而不是权利本身。对于什么东西被认为是人权我们是有很高标准的。宽松的讲,人权必须是我们作为人过一种健康,有意义生活必须的东西,例如免于拷打的自由或者良心自由。把任何特定的科技放入这个尊贵的类别都是一种错误,因为最终我们会以评价错误的对象而结束。例如,假设一个时期,如果你没有马将很难生存。但是这个例子中重要的权利是生存,而不是对马的权利。今天,如果我被授予拥有一匹马的权利,我将不确信将把它放于何处。

        最好定性人权的方法是识别我们努力想要确定的结果。这些结果包括一些关键的自由,例如言论自由和获得信息的自由-这些并不一定需要在任何特定时间关联于任何特定的科技。确实,虽然大家都欢呼那份联合国报告是一个表示上网是一项人权的声明,但是它也只是承认互联网的价值是实现目的的手段,并非目的本身。

       那么关于上网是或者应该是一种民权的说法呢?同样的论证方式可以应用到这里——上网总是一种获取更重要东西的方法-虽然有争议说这是一种民权,或者我退一步说,一种更高的权利——人权。终究,民权和人权是不同的,民权是由法律赋予的,但是人权是我们作为人而与生具有的。

      虽然美国从来没有判决每个人都有一部电话的权利,但我们有一个很接近的观念——“普遍服务”,就是说电话服务(和电力,加上现在的宽带互联网)必须能够提供到国家最偏远的区域。当我们接受了这个观点,我们就非常接近于上网属于一种民权的观点,因为确保接入是政府的一项政策。

      但是这些哲学争论忽视了一个更加基础的问题:科技创造者自己有支持人权和民权的责任。互联网已经开创了一个可以大规模接入,平等的平台。在这个平台上,创造,分享和获取信息都是全球范围的。这样的结果是我们有了新的途径让人们实践他们的人权和民权。

       在这个背景下,工程师不仅仅有重大责任给用户赋能,也有确保用户网络安全的责任。例如,保护用户不受那些偷偷入侵他们计算机的病毒和蠕虫的危害。科技人士应该朝这个方向努力。

      创造和维护这些能力的是工程师和职业协会以及标准制定机构,像电气与电子工程师协会(IEEE)。在我们寻求发展科技在社会中的艺术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同时,我们必须在我们工程专长之外有清晰的公民责任意识。

        改善互联网只是改善人们现状的一个手段,虽然这是一个重要的手段。我们必须在关注那些值得保护的人权和民权基础上改善互联网,而不是虚假的认定上网本身是这样一种权利。(来自科技中国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