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王羲之真迹:周泽:贵阳黎庆洪涉黑案原二审辩护词(三)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1 16:00:14

第三部分:关于财产罚的辩护

  一审法院在“本院认为”一节中称,“被告人黎庆洪组织的‘花梨帮’黑社会性质组织因赌博非法获利约30万元,根据其赌博的犯罪事实及情节依法处罚,赌资依法予以追缴。”然而,在整个在卷证据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黎庆洪等被告中谁有赌博营利。同时,“赌资”作为用于赌博的资金,参与赌博的人究竟在赌博时用了多少资金,也根本没有证据证明。然而,一审法院却在判决第十九项,判决追缴包括黎庆洪的“赌资”人民币30万元在内的同案被告人的“赌资”近一百万元。不知道一审法院是根据什么认定的“赌资”数额!

  同时,一审法院还将随案移送的黎庆洪的宝马越野轿车、兰博基尼轿车、丰田皇冠轿车等价值数百万元的高级轿车以及同案被告蒙祖玖新买的“陆虎”轿车,认定为作案工具,判决予以追缴。——实际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黎庆洪的多辆高级轿车以及同案被告蒙祖玖新买的“陆虎”轿车是用于犯罪的工具。一审法院将黎庆洪的多辆高级轿车,以及蒙祖玖新买的“陆虎”轿车都认定为犯罪工具,判决予以收缴,是完全错误的。

  一审法院对黎庆洪“赌资”的认定,以及将其多辆高级轿车认定为犯罪工作,完全没有根据。这不仅是对当事人合法财产权益的侵害,也有滥用公权,掠夺他人财产之嫌!

  第四部分  结辩:警惕“打黑”变成“黑打”!

  如前所辩,除了借枪打猎已归还勉强可以定非法持有枪支而应免除处罚外,公诉机关指控和一审法院认定的上诉人黎庆洪所犯的其他犯罪均不能成立。但公安机关却对上诉人黎庆洪移送起诉了,检察院也提起公诉了,一审法院也判了黎庆洪的罪。个中因由,值得探究。

  辩护人从上诉人所反映的信息,以及在卷证据材料反映的一些信息,深深感受到了本案的异常。

  辩护人受委托担任黎庆洪的二审辩护人后,在所收集到的材料中看到,黎庆洪在与律师的会见中也提到:在其弟有股权的“涌鑫”电玩城因设置博彩性质的游戏机被开阳县公安局查处后,黎庆洪曾到派出所举报同样设置博彩性游戏机的另一家电玩城,让公安机关一并查处,派出所说要接到领导指示才能出警。于是,其打110报警,从县公安局,到市公安局,再到省公安厅,最后在上级公安机关的敦促下,开阳县公安局对另一家电玩城也进行了查处。因此,黎庆洪认为自己这次被追诉,是因为得罪了当时从贵阳市公安下派任职的开阳县公安局领导。

  作为老家在贵州开阳的北京律师,辩护人到贵阳期间接触到的一些开阳人对此案均大不以为然。但对黎家所遭遇的一切的原由,却有不同的说法。其中一种说法是,在花梨街上因停车纠纷打黎庆洪父亲而后被追打的人“上面有狠人”。而在卷宗材料中,辩护人看到,到花梨讨赌债的三个贵阳青年在被追打过程中,确实有人说过“我是XX(一位重要领导)的侄儿”的话。

  黎庆洪涉黑案究竟有什么背景,也许只有办案机关才清楚。但无论基于什么背景,办案都必须依法办事,严格遵照法律程序。然而,侦查机关在办理中本案的一些表现,却让人十分费解。

  在黎庆洪手书的一份材料中,黎庆洪写道:贵阳市公安局打黑办的公安人员在对其提审的过程中,曾要求其认黑、写悔过书,说这样可以对其父亲取保候审,对其弟从轻处理;公安人员还对其说瓮安“6.28”事件后打掉了六七帮黑社会,开阳县和瓮安县一县之隔,不可能一帮黑社会都没有。——从拒绝写悔过书的黎庆洪反映的这一情况来看,办案机关将黎庆洪办“黑”,显然有完成“打黑”指标,追求“打黑”政绩的倾向。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透过整个卷宗材料,辩护人发现,侦查机关在整个侦查过程中完全是先入为主,明显是确定要把黎庆洪一家办成“黑社会”。而公安机关的所有侦查行为,显然都是围绕着怎么把黎庆洪一家定成黑社会犯罪团伙,怎样把黎庆洪及其父亲办成“黑老大”而展开的。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也完全无视对黎庆洪、黎崇刚及黎猛有利的证据。

  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不是根据举报材料或其他明确的违法犯罪线索去开展侦查,而是围绕着黎庆洪及其父亲经营的所有项目、有合作关系或竞争关系的所有人去对黎家“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地毯式的“挖掘”。

  也许是为了出“打黑”政绩而饥不择食,在公机关的起诉意见书、检察院的起诉书(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各自先后出具过两份起诉意见书和起诉书)以及一审法院的判决书中,黎庆洪家的矿山收购和转让以及开办公司等正常经济行为,也被列为黎庆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罪状”,在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中,甚至连黎庆洪家经营矿山的多年中发生的多起安全事故,也作为黎庆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罪状”。也许是发现这些都无法对黎庆洪一家定罪,侦查机关就把黎家转让矿山对方只支付了部分转让款因未完成交易而未申报纳税的问题当成偷税犯罪处理,现由税务部门“配合”去做出构成偷税的认定,充当罪证;同时,又将开阳县国土局早已移交贵阳市国土局调查处理的黎家经营的马口磷矿与清江磷矿之间双方均存在的越界采矿纠纷,作为黎家的犯罪事实,现由开阳县国土局作为刑事犯罪案件向公安部门移交,并由国土部门现委托鉴定机构“配合”作出非法采矿破坏资源的鉴定结论,充当罪证;另外,还将2005年就已处理过的黎庆洪的弟弟黎猛非法持有枪支的问题翻出来现由检察机关“配合”撤销原来的不起诉决定,另行作为犯罪追诉……由开阳县公安局要求检察院复议对黎猛的不起诉决定的“开公要复字(2008)1号要求复议意见书”, 作为“(2008)1号”,分明反映出办案机关对黎庆洪一家的特殊“照顾”!

  也许是为了“配合”办案机关把黎家办成“黑社会”,在卷证据中的很多所谓的证人的“证词”,都竭力强化黎庆洪父亲黎崇刚的“凶恶”,以体现黑社会性质组织所需要的“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等“罪恶”特点。其中有一位证人叫吴万前,是原开阳县公安局副局长、检察院副检察长,退下来后与黎庆洪的父亲黎崇刚一起合伙做矿山生意,其“证言”中居然说,黎崇刚凶神恶煞的,他们都怕他,所以就让他合股,其没出钱而给了其大股份,云云。其黎崇刚作为一个乡镇的矿老板,居然能吓住了当过公安局副局长和副检察长的人!这明显是为了体现黎家的“黑社会”性质而编出来的故事!然而,就是这个似乎是为了把黎崇刚“证成”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黑社会”从而把黎崇刚形容得很凶恶的“证人”,在通过与黎崇刚合伙经营矿山了解其“凶恶”本性之后,竟然又与黎崇刚合作经营其他矿山。与黎庆洪的父亲黎崇刚一起合伙做矿山生意的证人张昌勇与莫明华的“证言”,也复如此离奇!——此二人在后来黎崇刚跑到重庆去“避风”后,还专门跑去重庆看望,给黎崇刚送钱过去,而在其笔录中却也像吴万前一样,说黎崇刚如何凶恶如何欺压他们。

  在整个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把黎家经营发展过程中所有接触过的人,发生过矛盾的人,所有经营过的项目,都查了个遍。对所有人和事的调查,侦查人员都往指证黎庆洪一家“黑”、“恶”的方向引导,往“有罪”上靠,以致弄出了当过公安局副局长、检察院副检察长的人,怕黎庆洪父亲凶恶这样的离奇故事。而司法机关不知是有意为了让开阳县党委、政府难堪,还是为了给黎庆洪一家罗织“罪状”的需要,对开阳县政府在重点工程久铜公路建设中因移民堵路导致工程长期停工而找本是当地人、与堵路的移民都沾亲带故、在当地有钱又有声望黎庆洪帮助政府协调解决问题,也作为黎庆洪组织、领导“花梨帮”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罪状”(侦查卷:开阳县交通局局长石永昌的证言)。黎庆洪介入解决堵路停工问题后又发生新的堵路事件,黎庆洪的公司被迫给了村民58000元,后来几名村民被以敲诈勒索判刑。——“黑社会老大”竟然被几名村民敲诈,也算是天方夜谭了!!

  据了解,在一审庭审中,所有被告人都称受到刑讯逼供,所有被告在听到公诉机关宣读的自己的口供后,都表示与自己说的不一样;而从卷宗材料来看,公安机关几乎对所有被告人都有从看守所外提审讯。有的还多次被外提审讯;一些被公安机关作为犯罪嫌疑人羁押并进行讯问却未被作为被告人起诉的有关“证人”证言,竟然交待了很多自己没有参与也不可能了解的“案件事实”。而其中一些“证人”在接受律师调查时,也称公安人员编造、逼取证词。这些“证人”的“证言”以及被告人的口供,是在什么情况下形成的,值得探究。

  也许办案机关追求“打黑”政绩太过于心切了,以致煞费苦心到把花梨乡的党委书记及电管站站长也作为所谓黎庆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保护伞”。殊不知,头上有着市人大代表和省政协委员等诸多光环,一直得到开阳县党委政府支持的黎家,是用不着一个乡党委书记和电管站站长来保护的。——也许是觉得这过于滑稽了,检察机关在先提交的起诉书中都给所谓黎庆洪黑社会性质组织“提供”了上述“乡级保护伞”,而后又重新提交一份起诉书,给这个所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去掉了 “保护伞”。

  也是出于“配合”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把黎庆洪一家打“黑”的“形势”需要,一审法院的判决和认证,对黎庆洪及其父亲黎崇刚和弟弟黎猛明显不公正。一审法院不仅不通知任何证人出庭接受质证,对要求出庭证明黎庆洪、黎崇刚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证人田维斌,也不安排其出庭作证;对明显不存在的事实,互相矛盾的证据,明显不能成立的罪名,一审法院根据检察机关的起诉,一一予以认定;对黎庆洪的一审辩护人提供的用以证明黎庆洪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罪的证据(包括花梨乡广大民众的请愿书和花梨乡人民政府、开阳县民政局、开阳县人大常委会等部门的证明材料),以及黎庆洪被羁押期间检举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证据,一审法院却根本不作认证。

  从在卷材料反映的情况来看,开阳县确实存在一些像百姓所称的“花梨帮”这样动辄打架、闹事的恶势力团伙,是应该给予严厉打击的。这也是“打黑除恶”的任务和目标。但打黑除恶不应该“黑打” ,不能把一些普通的共同犯罪也当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来处理,更不能为了追求“打黑”战绩,而将普通的共同犯罪、一般的团伙犯罪当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来处理,以至于为了把一个共同犯罪“办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不惜地将有经济实力而无犯罪行为的企业家与有犯罪行为而无经济实力的恶势力团伙或普通共同犯罪分子,强行嫁接在一起,人为“制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如果一个地方没有黑社会性质组织,办案机关为了自己的“打黑”政绩,非得要捏造出一个黑社会来,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对一些普通犯罪进行处理,不仅是对被告人的不公正,也是对一个地方党委、政府及维护当地治安的公安部门的抹黑!!

  黎庆洪一家的遭遇值得所有的企业家警惕!任何一个企业家,都可能认识某些动辄打架、闹事的违法犯罪分子,并得到这些人的尊重,甚至可能与其中的某些人有交往,或者是成朋友!但这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完全是两码事。任何人没有义务保证自己所认识的人或认识自己的人都不去违法犯罪。如果一个很有经济实力的企业家,因为与其相识甚至关系密切的人违法犯罪,或者其认识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人,甚至找这些人为自己办过并不违法的事(比如讨债),就可以将该企业家与那些违法犯罪的人或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人一并逮起来,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予以追究,那么,所有的企业家,离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也都不远了!

  综上,“打黑”不能“黑打”!黎庆洪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也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赌博罪和非法采矿罪。其借枪打猎并已将枪支归还他人,应免除处罚。一审法院对黎庆洪的判决,是完全错误的,希望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或将案件发回重审。

  以上辩护意见,望二审法院采纳。

              

                      黎庆洪的辩护人: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

                              周 泽 律师

                                                2010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