弹丸论破v3读档黑屏:纠结的800万元“不当得利”案何以胜诉·每日商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5 03:28:35
纠结的800万元“不当得利”案何以胜诉2012-01-15

  前两年法院流传这么一句顺口溜:“不当得利是个筐,什么案子都往里面装”。的确,如今不当得利的案件突然像雨后春笋,多了起来,手头同时就有好几起,而且都是代理被告方,结果全是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以胜诉告终。

  笔者办理过这样一个案子。原告:绍兴某公司;被告:浙江某公司。2007年5月27日原告将800万元划入被告账户,原告于2009年2月5日以不当得利起诉要求被告返还该800万元及利息。案件本身很简单,但对我来说记忆深刻,不仅仅是本案历经一二审近两年的时间,最主要是当事人心急如焚的心情历历在目。

  那天,刚刚接到起诉状的被告法定代表人王女士来到律师办公室,泪眼扑簌,由于原告冻结了被告在银行的全部存款,使公司的日常经营顿时陷入困境,一旦败诉公司还将面临破产,王女士十几年的心血将付诸东流。

  等王女士的心情逐渐平息下来,她讲述了这800万元的来龙去脉。原来,原告法定代表人跟王女士是生意场上多年的合作伙伴,两年前,王女士为原告成功介绍了一个价值几亿元的项目,作为答谢的800万元就这样划入被告账户。后原告股东会发生重大变更,原法定代表人由于其他经济问题被公安部门采取强制措施。后又因原告生产陷入困境,查账发现双方没有该款项的书面合同关系,随后将被告上法庭。

  而后,律师到相关部门调取了涉案项目资料,联系了原告方证人,希望他能出庭作证。

  后来,法庭采信了被告的证据,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的判决认为:不当得利有严格的构成要件和适用范围,它并非凌驾于其他民法制度之上负有调节平衡任务的高层次法律,原告表示因为被告不认可是借款便以不当得利起诉,与不当得利制度的固有功能和立法本意不符;其次:基于给付的不当得利中,法律上的原因即给付欠缺原因,并非单纯的消极事实。在认定有无法律上的原因时,应当具体化和类型化,使不当得利请求权建立在一个客观上可供检验的构成要件上。因为原告给付属于主动的给付,是使其财产发生变动的主体,应当由其承担举证困难的风险;再次,根据被告的证据及证人证言可以确认,原告给付的800万元存在基础法律关系。

  在现实生活中真正的“不当得利”是很少的,一般存在给付对象错误或者金额错误的情况,这种情况都可以举证予以证明。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关键由谁来承担没有合法根据的证明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