弹丸2第四章逻辑潜入:监管形成合力,政府采购才不会跑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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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形成合力,政府采购才不会跑偏

2012年1月12日   A30:A30-评论   稿件来源:新闻晨报   作者:上官酒瑞

  □上官酒瑞

    山东省济宁市国土部门一次采购105辆公务车,引起公众对政府采购的关注。据《南方日报》报道,该市政府采购中心承认,济宁市国土局的此次采购是其历史上单笔最大的公务车采购,并没有进行公开的招投标,而是采取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由国土局出面直接与汽车厂家进行价格谈判,政府采购中心也同时参与了谈判。

    虽然济宁市国土部门采购公务车属于正常的采购行为,但其中至少有两点欠妥:其一,在济宁市和山东省政府采购中心官方网站都无法查到这次采购的任何信息;其二,没有进行公开的招投标。这都违背了政府采购制度的规定,不免会引发议论。

    理论上,政府采购是以公开招投标为主要方式,从市场上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一种政府行为。从目的看,政府采购是通过公开、公正的市场竞争,即“货比三家”,把市场机制引入到公共财政管理领域,以减少成本,节约财政开支。在中国,从2003年1月1日 《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起,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逐步健全完善,基本上实现了有法可依。应当承认,该制度的推行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预防腐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近年来政府采购领域的不规范事件也时有发生。从现象看,一些地区和部门在政府采购中的“暗箱操作”比较常见,如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不招标,而采取自行采购或其他,或者不公开发布采购信息,缩小受众范围,或者限制信息使供应商无法平等获取之,或者只向特定供应商提供;一些地方政府财政预算约束不够,买东西不考虑成本,比如有的地方公安厅采购4万多元的笔记本电脑、有的法院购置豪华电动按摩椅,浪费了宝贵的财政资金;一些地方政府的采购人享有参与采购活动、确认采购结果等权利,但往往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使得采购成为他们实现寻租的“合法”渠道,甚至出现了以采购为借口进行权钱交易的腐败现象。除了信息不透明、采购超标、外招内定等情况,有的政府采购中还存在采购范围不定、时间滞后、质量低下等现象,缺乏充分的竞争性与公开性,存在着一些机制方面的漏洞。这些政府采购中的不规范行为不仅形成了浪费,而且有损政府形象,不利于强化政府的公信力。

    应当说,政府采购制度横跨“行政”与“市场”两大领域,既要遵循政府管理的制度性和约束性要求,又要充分体现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这意味着政府采购机制的成熟很难一蹴而就,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但无论如何,整治当前政府采购中出现的问题,查漏补缺,必须构建制度化、刚性化的监管机制,才能实现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充分发挥其效能。具体而言,这首先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细化采购流程的操作手法,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强化依法采购。其次,完善全方位的监管机制,实现监督检查的常态化。推进政府部门预算编制的细化工作实现硬约束,加强政府采购计划审核管理,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严格的审计,实现规范与惩处相结合,对那些违规采购行为要依法惩处。特别是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的高价采购、超标准采购等热点问题,需要开展专项整治。再次,完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机制,推进阳光采购,扩大社会监督。建立公开透明的采购平台和空间,使政府采购的全过程,特别是采购人的行为置于监督之下,规避采购过程中的“暗箱操作”现象。还可以把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招标情况等定期向社会公布,开展舆论监督。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考虑实现采购全过程的操作、管理和监控电子化,确保公开采购。就此而言,深圳市政府采购的制度创新和信息化做法可以借鉴并推广,主要是推行“预选供应商”制度和创建“商场供货模式”。前者是对一些采购项目通过公开招标预先选定一批资质优、服务好、信誉高的企业纳入专库管理;后者是通过竞争的方式确立多家供货商场,商定政府采购的优惠比率。总之,只有将治标和治本结合起来,形成监管的合力,才能有力地纠正政府采购中的不规范行为。

    (作者为中共上海市委党校科学社会主义教研部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