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保持党的纯洁性,需“自净”和“他律”共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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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党的纯洁性,需“自净”和“他律”共发力 时间:2012-1-13 9:02:25 作者:李力言
   “保持党的纯洁性”,这是胡锦涛总书记在日前闭幕的十七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提出的重要要求。这既是历史经验的高度总结,也是今天反腐倡廉、推进党建的必然要求。

  联系反腐败斗争实际,关于“纯洁性”的论述和部署很有针对性,尤其是考量“纯洁性”的思想纯洁、队伍纯洁、作风纯洁、清正廉洁等维度,既是放大镜也是显微镜,可以更加深刻地透视腐败现象,更加科学有效地实施治理方略。

  比如,思想不纯洁,腐败易沾染。一些行贿者有这样的心得——“不怕领导讲原则,就怕领导没爱好”,原因正在于,一旦沉迷于某种“爱好”,精神上就难免有缝隙,意志上就难免会动摇,从而为各种“炮弹”炸开缺口提供了机会。透视许多腐败分子的“心路历程”,更会发现他们心灵深处存在着形形色色的“思想杂质”。有的信奉“当官不发财,请我都不来”,有的遵从“有权不用,过期作废”,有的居功自傲,认为“拿点应该”,有的心态失衡,总想“找补回来”……物必先自腐而后虫生,事实证明,思想上产生腐败念头,精神防线的松动,会导致骨牌效应,逐渐打开贪污腐化的潘多拉魔盒。

  又比如,把关不严格,贪官好上位。老百姓总说,腐败分子是害群之马,“一粒老鼠屎,坏了一锅汤”,可见干部队伍中出现了“杂质”后果是多么严重。这里边有两个重要关口,一个是入口关,发展党员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选用干部更要认真负责、严格监管,使王亚丽那样的“造假干部”无所遁形。有进就有出,在对腐败分子的惩处中,常常会有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等措施,其实就是通过组织人事程序,不断清除党员、干部队伍中的“杂质”,保持党的肌体健康。 另一个则是“提拔关”。腐败分子不是一夜之间就做大的,其腐化变质有一个过程。在一些地方,存在带病提拔、边腐边升等现象,恶化了政治生态,也给腐败分子提供了生存和发展空间。

  不管是一个政党还是党员干部个人,只有不断去“杂质”防“污染”,始终保持纯洁性,才能有战斗力,才会焕发生机与活力。在快速发展、开放深入、利益分化等新形势下,党员干部身处的从来都不是“无菌环境”,而是权力、金钱、美色、名誉等各种诱惑考验不断升级演化的复杂环境,消极腐败的危险更加尖锐。

  如何保持党的纯洁性,出淤泥而不染,拒腐蚀永不沾?从胡锦涛总书记的讲话和全会公报中,可以理出两大应对之策。一是强化“自净机制”,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强化思想理论武装和严格队伍管理相结合、发扬党的优良作风和加强党性修养与党性锻炼相结合、坚决惩治腐败和有效预防腐败相结合、发挥监督作用和严肃党的纪律相结合,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始终坚持党的性质和宗旨,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使党员干部做到立身不忘做人之本、为政不移公仆之心、用权不谋一己之私。

  二是善用“他律力量”。抓好党务公开,深化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厂务公开、村(居)务公开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为社会监督提供更多渠道和空间;发挥舆论监督积极作用,健全网上舆论引导机制,发挥互联网等新兴媒体在促进反腐倡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为外部监督凝聚更多社会力量。尤其在网络反腐、微博反腐异军突起的背景下,需要理性引导、善待善用,与制度监督、内部监督有效对接。把“自净”与“他律”有机结合,将会形成强大的反腐合力,开创反腐倡廉事业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