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全责机动车赔偿:包公判案时鲜为人知的糗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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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公判案时鲜为人知的糗事

刘典    发表于 2011年12月19日 17:36

包拯在民间文化中一直占据着一个独特的地位,从热播的《少年包青天》等影视剧中可以看出其人气之高。近千年来,包拯在历代人民的心目中,一直是刚正不阿、为民请命的包青天。他断案入神的形象早已深入人心,在流传下来的许多大案奇案中显示出过人的聪慧与胆识。

但是历史上真正的包拯并不像小说戏剧描写的那么神,他也是一个有血有肉的人,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他在判案的过程中也有判断失误、上当受骗的时候。

怒斥恶吏,重罪轻罚

包拯在担任开封府尹时,有个人犯了罪,被官府缉拿归案,按刑律,将受杖打惩罚。

古时候的杖刑是五大刑罚之一,可不是老师体罚学生的教鞭,每一杖都是实打实的,几杖下去皮开肉腚那是常有的事。那人被判杖刑,顿时就慌了,就托关系找到包拯手下的一个小吏,“意思”了“意思”,希望能够免于伤筋动骨的刑罚。

那个小吏见犯人如此“上道”,于是就支了一招,与犯人约定:“等府尹(包拯)审案时,肯定要我来记录你的罪状,到时你大声呼冤自辩,我自有办法为你减轻刑罚。”

犯人心领神会,等到包拯一上堂,犯人便照小吏的吩咐,拼命为自己分辩。这时,小吏摆出一副凶神恶煞的样子,大声呵斥:“别再多说了,快快受了杖责,滚回牢房去吧。”

包拯一生中最见不得的就是贪官污吏持强凌弱,见这书吏卖弄权势,便要打击这个小吏的嚣张气焰。于是将那小吏当堂责罚一通,而反过来将那个犯人的脊杖改成臀杖,从轻发落了。

包公的一顿数落,却正中小吏的下怀,包拯为弱者伸张“正义”的时候,却不知道那小吏正低着头偷笑呢。

包公被蒙蔽,小人很得意

号称严明的包拯被如油猾吏蒙住了眼睛,堂堂的朝廷命官却在一个小吏面前栽了大跟头,称得上包公一辈子数得着的糗事了。

包拯之所以名垂千古,正是因为他有一颗嫉恶如仇的心,这颗心不因外物所动,即使是皇帝的亲戚,他照样秉公处理。

可是,包公这颗“嫉恶如仇”的心,却为小人所利用,这小吏可是个“人精儿”,他对包拯的脾性可是摸得“门清”。包拯平时最看不惯官吏仗势欺负囚犯,怀疑小吏打算敲诈囚犯,说不准他还认为书吏不替犯人求情,反而对犯人态度生硬,大约是没有受到什么好处,因而基于对书吏职业道德的评判,一时冲动,代替了法律的评判,作出了违背事实和法律的判决。

于是叫人当场打了小吏一顿,转而对囚犯宽大处理。不知道这正中了小吏的计谋。小吏利用包拯嫉恨官吏苛刻的心理,达到索贿营私的目的,实在是狡猾透顶。

最后,整个案件的结果就是:包公伸张了“正义”,罪犯成功减刑,小吏有了笔“外快”,“皆大欢喜”。

公正之心不容有失

在我们谴责那个狡猾的小吏的同时,有没有想过,让这件案子变成闹剧的最根本的原因是什么?

疾恶如仇,是一个正直、善良的人所应有的道德品质。惩恶扬善,社会才会稳定、发展,法律正具有这样的社会功能。司法官面对人世间的种种恶行,如果无动于衷,放纵犯罪,无疑将为道德所不耻、法律所不容。

然而,法官审案不能以道德的评判来代替法律的评判,不需要疾恶如仇之情,而需要疾恶如法之理,要准确地举起手中的法律之剑,使正义得以弘扬,邪恶得以惩处,这才是法官应有的品质。

这案件看上去是狡猾的书吏猜透了包拯的心思让包拯上当受骗,但是包拯为了有意打击小吏的嚣张气焰,主观武断,轻易改变刑罚,虽出发点是好的,但结果矫枉过正,不知道自己被小吏给卖了。

我们敬包公,敬的不只是他为了公道而嫉恶如仇的高尚品德,更多的是不偏不依的公正心,而非为了“嫉恶如仇”而有失公正。法官依据的是法律事实,而非道德评价,因为道德评判与法律评判的事实基础不一样:道德评判不需要对事实进行充分、严谨的核实,而法律评判却要建立在被证据证明的事实基础之上。

因此,在对一件事的道德评判与法律评判在许多时候有不一致的地方,而这些地方就成为一些人牟利的暖床。比如案中的小吏,就是一个很鲜活的例子,而提供这个暖床的,却是我们伟大的包公。

惩善扬恶需依法

但这并不是说,包公疾恶如仇错了。问题的根源在于,包拯过多地将个人的道德情感带进审判,不利于公正审理案件,轻罪重判,罚不当罪。

历史上犯同样错误的法官,并不只有包公,有的甚至意气用事,丧失理性的判断,办了冤假错案。比如宋朝的理学大师朱熹,也曾有这样的糗事。

朱熹任浙东提学时,浙江台州太守唐与政因为官妓严蕊有诗词上的才华,两人时相往来,但并没有什么不轨的行为。唐与政自恃才华,批评朱熹“字也不识”。

结果朱熹很生气,跑到台州来找碴,认为唐与政这样的风流官员肯定和官妓严蕊有通奸这一道德问题,于是借此弹劾唐与政。为了取得证据,对严蕊严刑拷打,逼取口供,造成了冤案。具有强烈道德情感的朱熹,因为道德价值上的评判遮住了眼睛,导致了法律评判上的错误。

这就是我要说的,法官不能依道德的善恶标准来评判案件,而要依法律的规定来判决案件,尽管有时你在道德情感上有所倾向,但你在办案时绝不能因为疾恶如仇而失去公正性。

将公正放在第一位,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才能避免先入为主,理性地公正司法。道理虽然简单,可是纵观古今,又有多少人能真正做到呢?诚然如包公这样的人物,因一时失察,也闹出这样的糗事,直到今天,为诸君笑耳。(文/刘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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