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 电影 1960百度云:澎湖縣/規劃過程報告/第一節 計畫特性說明/貳、國土計畫體系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12:07:51
貳、國土計畫體系
 

一、新的國土計畫制度及體系

(一)制訂新國土計畫體制的緣起

    台灣地區,由於地小人稠,土地資源非常有限。然隨著經濟、政治、社會的多方面發展,不但生產所需的土地取得有了困難,更重要的,連生態環境亦遭受嚴重的破壞。土地資源的分配有了扭曲,生態環境的保育無法盡全功,人民生活的品質也未能隨著經濟發展而同步提昇。

    由於具國土整體規劃功能之「台灣地區綜合開發計畫」,自民國68年核定實施以來,已未能因應社經環境大幅變遷之需。因此,當台灣正迎接21世紀的來臨,努力推動成為亞太營運中心之際,我們的居住環境、生活空間、都市建設之國際形象,均需大幅度的修改、提昇。因此,亟需重新檢討並修訂國土計畫。

    行政院有鑑於此,於民國82年7月1日公佈實施「振興經濟方案」時,就指示經建會要修訂「國土綜合開發計畫」及研擬「國土綜合開發計畫法」。主要目的就是要對國土提出妥善的規劃及研提新的發展政策,並建立法制,以期在環境保育與永續發展的前提下,對土地做合理的有效利用,進而提高國民的生活品質,並兼顧生產環境的需要。

    在此目標下,經建會已擬定「國土綜合開發計畫」,並經行政院85.11.18台85內字第40822號准予備查。另內政部亦研擬了「國土綜合發展計畫法草案」,以於民國86年4月經行政院院會後,送交立法院立法。

 

(二)國土計畫體系調整的構想

    為有效達成國土綜合開發計畫之規劃與執行目標,並簡化行政層級,且兼顧現有行政組織之權責,將對現行計畫體系予以調整,並建立國土綜合開發計畫—區域計畫—縣市綜合發展計畫的規劃執行體制。

    其中,國土綜合開發計畫制訂之目標與政策為協調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做為各地方政府擬定縣市綜合發展計畫之依據,而區域計畫乃調整為依特定目的的擬定及執行之功能性計畫。縣市綜合發展計畫則秉承上位計畫之指導,就個別縣市研擬土地使用計畫並實施發展許可制加以管理,以及依地方特性及需要,研擬推動各部門施政短中程計畫,進行公共建設。

    茲將未來國土計畫體制說明如下:

    「國土綜合開發計畫」為台灣地區最高位階的國土開發計畫,其主要功能如下:

1.確定國家未來長期展望與目標。

2.研擬國土空間架構。

3.研提生活、生產、生態環境之基本政策及構想。

4.研提限制發展區劃設準則,限制發展區主要包含自然保育、國防安全、水資源、文化古蹟、海岸地區、潛在災害地區等不適宜做建設開發之地區。

5.研訂各部門長期建設方針。

 

    國土綜合開發計畫之研訂,目前暫由經建會統籌規劃,未來則擬透過立法,以確定專責機關。

    區域計畫部份,將建議區域計畫主管機關儘速研修現有區域計畫法,負責下列功能:

 

1.研訂各特定目的之發展或管理計畫,諸如河流流域管理計畫,下水道系統建設計畫,災害或落後地區復興建設計畫、都會區計畫等。

2.依據國土綜合開發計畫之指導劃設限制發展區。

3.協調研訂環境敏感地區保育政策或計畫。

    依上述功能,台灣地區區域之劃設及其區域計畫內容可考慮調整,著重區域發展政策之研訂,並進行環境敏感地區之研究分析、保育開發政策及計畫之研訂。至於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有關用地編定等工作,則交由各縣市政府納入縣市綜合發展計畫體制中辦理,另外區域建設推行委員會有關之規定則予以取消。

    縣市綜合發展計畫為未來推動地方實質建設與實施土地管理之主要計畫體制。為具體達成國土綜合開發之目標,本次修訂國土綜合開發計畫,其中國土空間架構係以生活圈建設為基本單元,生活圈建設之各項構想,預定透過縣市綜合開發計畫予以落實。

    目前台灣共劃設有20個生活圈,澎湖縣屬於離島生活圈中之澎湖生活圈,而澎湖縣綜合發展計畫則將對澎湖縣之空間發展構想及實施方案予以指導。

計畫體系架構如下:
 
 

圖1.2 國土計畫體系架構圖

  

二、國土綜合開發計畫法(草案)之基本精神及內容

    台灣地區在邁向更開發、更民主的法治社會過程中,依法行政的觀念作法將更顯重要。政府自民國68年核定台灣地區綜合開發計畫法以來,並未發揮其既定目標功能,主要原因頗多,而迄今尚未訂頒專法,亦為其中一項。現行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之各層級計畫,諸如區域計畫、都市計畫等,雖施行多年後,已不符實際需要而急需修訂,但均早有法令以為執行之依據。因此做為國土空間發展最高政策指導之國土綜合開發計畫,亦應訂定專法,乃為此次修訂國土綜合開發計畫的主要工作之一。而未來縣市綜合發展計畫亦將從此法取得法源依據。

    國土綜合開發計畫法之立法目的包含:

1.國土規劃體制法治化

(1)確立國土計畫體系之層級、功能、階層關係。

(2)建立國土綜合開發計畫與縣市綜合發展計畫之法定地位。

(3)釐清各級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劃、審議及執行權責。

(4)確定各層級計畫的主要內涵。

2.建立公平有效率的土地使用、開發、管理制度

(1)確立發展許可制之架構及法律基礎。

(2)建立國土經營管理及土地開發之公平制度。

    立法的要點包含:1.國土綜合開發計畫法是程序法;2.綜合性國土規劃分為國土綜合開發計畫及縣市綜合發展計畫二級;3.國土綜合開發計畫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省(市)為省(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4.中央及縣主管機關負責擬定國土綜合開發計畫及縣市綜合發展計畫。

    此外,國土綜合開發計畫法(草案)之內容尚包含:1.中央設置國土綜合開發計畫審議委員會,省及地方政府分別設置計畫審議委員會,負責綜合開發計畫有關之審議工作;2.國土綜合開發計畫對國家重大發展、建設、開發計畫制訂指導、協調與修正之程序;3.限制發展區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縣市政府協商劃設,並繪製限制發展區圖,由地方政府公告;4.建立土地發展許可制,限制發展區以外之地為可發展區,分為規劃許可、開發許可及建築許可三階段申請開發,除規劃許可由上級政府核發外,其餘由地方政府主導;5.民間參與各層級計畫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