伽利略在物理上的贡献:黑名单,一黑到底才能一黑就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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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名单,一黑到底才能一黑就灵张贵峰2012年01月13日10:28   来源:《法制日报》    对那些在监管过程中,尸位素餐、丧失职守的监管官员,也必须严厉惩罚追责。不仅避风头式的“几乎100%复出、如同带薪休假”的“免职”游戏必须彻底改变,而且进一步,以纪律处分代替刑事追责的问责潜规则也必须坚决废止。

  1月11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会议认为,我国质量水平的提高仍然滞后于经济发展。提出完善企业质量档案和产品质量信用信息记录,建立质量失信“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1月12日《新京报》)。

  近年来,建立“黑名单”无疑是相当火爆流行的一项监管制度。不仅在食品、药品、建筑工程、房地产等众多经济领域被普遍使用,而且在医疗、教育、行政、司法等许多社会领域也得到十分广泛的运用,如我们熟悉的“教育乱收费黑名单”、“行贿黑名单”等等。

  “黑名单”制度如此无处不在、无微不至,实施效果究竟如何呢?老实说,恐怕并不十分令人满意乐观,至少并不如人们事先预想得那样神奇显著——能够一“黑”就灵。还以企业质量领域为例,据此前官方公布的数据,中国企业每年因信用缺失导致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高达6000亿元人民币,其中因产品质量低劣造成各种损失达到2000亿元人民币。另据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支树平最近透露,“2010年我国制造业直接质量损失1700亿元”,“质量问题造成的间接损失更大,估计也会有上万亿元”。

  “黑名单”制度的效果何以不够显著,怎样才能让其充分发挥出救赎产品质量的作用?在这里,笔者想提出两点建议。其一,“黑名单”制度的建立一定要全面完整。一方面,不仅要建立针对企业的质量失信“黑名单”,同时也要建立针对监管部门乃至地方政府的监管失信“黑名单”;另一方面,“黑名单”不能只由政府行政部门自上而下地包办、独揽,同时也要建立来自民间、第三方独立机构自下而上的黑名单。这也就是说,如果一个地方频出质量问题,不仅直接当事的企业要被列入“黑名单”,而且当地守土有责的监管部门以至地方政府也要被纳入“黑名单”。

  质量诚信建设是一个庞大的体系,企业固然是质量诚信的“第一责任人”,但政府的监管诚信、政务诚信显然同样至关重要、须臾不可或缺。这诚如国务院会议指出的,“健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质量安全责任体系”。而此前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决定》更是强调:“把诚信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诚信建设”。太多的经验教训早已反复证明,政务诚信的严重阙如,事实上正是许多质量事件得以到酿成、泛滥的源头之一,如在食品领域,从“三聚氰胺”奶粉到“瘦肉精”猪肉,都是典型例证。

  其二,与“黑名单”相配套的惩罚制度一定要严厉到位。对于不重视质量、频出问题的企业,不能仅止于列入黑名单,还要坚持对其一“黑”到底、绝不搞“下不为例”——对于企业负责人,要使之真正身败名裂、该追究刑责的绝不含糊;对当事企业本身,则必须施以真正伤筋动骨的惩罚性赔偿,不惜使之倾家荡产、破产关门。

  同时,对那些在监管过程中,尸位素餐、丧失职守的监管官员,也必须严厉惩罚追责。不仅避风头式的“几乎100%复出、如同带薪休假”的“免职”游戏必须彻底改变,而且进一步,以纪律处分代替刑事追责的问责潜规则也必须坚决废止。因为监管不力、导致质量问题泛滥,监管官员的仕途、政治生命首先就该彻底终止,继而以“玩忽职守”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