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n10图标有个白纸:《徐州市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1 12:57:49

 

关于印发《徐州市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

考评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小组:

为推进各级社会矛盾纠纷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健全和完善“大调解”工作机制,现将《徐州市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考评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对照标准,认真自查自纠,针对存在的问题落实措施,加强大调解体系建设,做好大调解各项工作。

 

附件:徐州市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考评标准(试行)

 

 

            

            二00五年七月十四日

 

主题词:大调解  考评标准  通知

抄送:市委政法委,市综治办,省调联办,市社会矛盾纠纷调解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市)、区司法局,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

徐州市司法局办公室           2005年7月14日印发

 

 

徐州市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

考评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的建设,健全和完善“大调解”工作机制,切实做好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推进“平安徐州”、“和谐徐州”建设,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努力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中共徐州市委办公室、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的《关于建立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服务机制的实施意见》(徐委办[2004]61号)和中共徐州市委办公室、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大调解机制建设的意见》(徐委办[2005]3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考评的范围是县(市)区社会矛盾大调解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镇(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调处中心”)。

第三条  本标准考评的主要内容是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业务建设情况以及运作状况和整体成效。

第二章  组织建设标准

第四条  各县(市)区及镇(街道)建立由党政领导挂帅、政法综治牵头、司法部门主办、其他部门为成员的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并成立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作为办事机构;各县(市)区司法局、综治办、公安局、法院、检察院、信访局、计经委、农工部、建设局、环保局、国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计生委、总工会、妇联、工商联、个私办、物价局、卫生局、城管局(环卫处)、行政执法局、房管局(处)等单位抽调专人常驻中心。镇(街道)成立以党政领导挂帅、综治牵头、依托司法,由公安、法庭、信访、财政、农经、土地、工商、计生、民政、劳动等部门共同参加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

镇(街道)调处中心应依托司法所成立,可与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合署办公。

第五条  县(市)区调处中心常驻工作人员不得少于8人,镇(街道)常驻人员不得少于5人。

第六条  县(市)区调处中心机构设置齐全,必须设立纠纷受理分流科、预警分析科、调处督查科等职能机构,每科人员不低于2人,并建立纠纷调防指挥机构。

镇(街道)调处中心应具备与县(市)区调处中心相应的纠纷受理分流、预警分析、调处、督查等职能。

第七条  健全调解网络,加强村(居)调委会的规范化建设,做到“六有”、“四规范”、“四落实”。按照“归口负责”的原则成立企事业调解委员会、接边地区联合调解委员会、行业性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受上级“大调解”中心的业务指导,接受“大调解”中心指派的调解任务。农村每十户、社区每个单元、企业内每一班组必须设一名纠纷信息员。信息员根据工作业绩享受奖励和补助。标准化调委会达标率为85%。

第三章  基础设施标准

第八条  调处中心应当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县(市)区调处中心的办公场所达到150平方米以上,分设办公室、调解室、资料档案室、会议室、接待室,调解室必须能容纳20人以上。镇调处中心办公场所达到100平方米,分设办公室、接待室、调解室、资料档案室;街道调处中心办公场所达到40-70平方米,至少有独立调解室。

调处中心必须悬挂统一制作的“XX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牌子。

第九条  县(市)区调处中心的工作经费列入县(市)区财政预算,及时拨付到位,做到专款专用。镇(街道)调处中心办公、培训等业务经费以及对调解人员的奖励、误工补助经费,按照辖区内总人口人均不少于0.5元标准,列入财政预算,拨付到位,做到专款专用。县(市)区及镇(街道)调处中心人员按规定标准享受岗位津贴。

第十条  县(市)区及镇(街道)调处中心应配置电脑、传真机、电话、摄录器材、手持式喊话器、常用法律业务用书、文件柜、书柜、档案柜、桌椅等基本的办公设施以及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

第四章   制度建设标准

第十一条  县(市)区综治办、司法局、镇(街道)综治办、司法所及时指导当地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的制度建设工作。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及镇(街道)调处中心必须将受理范围、工作原则、工作纪律、接访人员职责、来访者须知、调解须知及流程示意图、调解网络图公示上墙,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及镇(街道)调处中心应当建立和坚持以下制度:

(一)岗位目标责任制。调处中心年度有工作目标,有落实措施,并进行内部考核;调处中心工作人员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二)受理登记制度。对纠纷当事人的口头或书面调解申请应当进行详细登记,并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告知当事人采取其他途径解决。

调处中心应及时受理群众来信、来电、来访,认真做好来信(电)回复和来访接待,并做好相关记录,认真填写《社会矛盾纠纷接访登记簿》,当事人来信或上级及有关方面转来的信件,应当日拆封并按信纸、信封顺序整理登记,并在首页纸右上方加盖收信日戳,填写编号、日期等。

(三)矛盾纠纷分流制度。调处中心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对所有受理的社会矛盾纠纷,按照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视情分流调处或直接组织调处。调处中心经审查后认为矛盾纠纷应分流给有关单位调处的,开具矛盾纠纷分流指派单,责成相关单位予以调处。调处中心对分流的矛盾纠纷,应当规定调处期限,并对接受单位的调处情况进行督办。对群众上门要求调处矛盾纠纷的,实行首问负责制,不管找到哪个部门都应热情接待,主动受理,然后转交责任部门调处。

(四)矛盾纠纷限期办结报告制度。各有关部门、单位对调处中心分流调处的矛盾纠纷,或调处中心直接组织调处的矛盾纠纷,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能按时办结的,要及时向调处中心负责人书面报告原因。重大复杂或跨地区的矛盾纠纷,应在30个工作日内调结,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五)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及时报告制度。对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无论最终是否调处成功,均应在受理当日书面将纠纷成因、发展动向和建议应采取的措施报送同级党委、政府及上一级综治委、司法局、调处中心。

(六)定期回访制度。对已经调结并形成调解协议的矛盾纠纷,组织专人对调解结果进行跟踪回访,了解调解协议履行情况,听取当事人和群众对调处结果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协议的落实。

(七)矛盾纠纷排查制度。县(市)区调处中心要指导镇(街道)调处中心及村(居)调委会每半月进行一次纠纷排查,重要节日和敏感时期必须及时排查调处。镇(街道)对纠纷排查情况每半个月进行一次汇总上报,县(市)区每月汇总上报一次。

(八)社会舆情汇集分析制度。编印《社情分析》,加强对社情民意的汇总分析和研判,特别是对可能引发民转刑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分析,为发现和解决普遍性、倾向性和政策性问题提供科学、有效的信息资料。

(九)对重大纠纷和上访案件,建立健全领导接待、包案制度。确定领导接待日,县(市)区及镇(街道)两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安排,轮流参加值班接待。各级党政领导按照职责分工,对重要信访问题,实行包案处理。对涉及几个部门,必须由几个部门共同调处的纠纷,由调解中心牵头,进行会办,并明确各部门的责任。

(十)考核奖惩制度。每年度对本辖区的各部门、单位及中心工作人员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情况组织检查考核,落实奖惩。考核结果列入各部门、单位的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

(十一)统计报表制度。对社会矛盾纠纷情况进行准确统计,并根据要求及时认真填写月报表、半年报表和全年报表,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上一级调处中心和综治委、司法局。

(十二)档案管理制度。上级有关文件、领导讲话、工作总结、会议纪要、照片音像资料、调处案卷等应妥善保管,及时整理归档。对各类档案必须编制检索目录,按照分类装订规范,保持档案资料整洁完好,由专人负责保管,并遵守保密规定。调处中心人员借阅档案须进行登记,及时归还,其他人员因工作需要借阅或复印有关资料,必须经中心领导同意批准,并办理借阅登记手续。

(十三)会议及培训制度。县(市)区及镇(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必须参加上级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培训等相关活动。调解人员每年参加司法行政部门培训不少于7天。新录用人员必须经过司法行政部门培训合格后,才能从事调解工作,调解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市负责对“首席调解员”的培训,县(市)区调处中心负责镇(街道)调处中心调解员、村居(社区)、企事业单位调委会主任的培训工作;镇(街道)调处中心负责村居(社区)调委会其他调解员的培训。

(十四)责任追究制度。对由于矛盾纠纷排查、控制不力,导致矛盾纠纷激化,发生“民转刑”命案或群体性上访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应实行逐级责任倒查,建议实行综治一票否决。对因未尽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议纪检监察部门追究责任。

对在调处工作中违反调解工作纪律,导致矛盾纠纷激化或形成新的矛盾纠纷或调处不公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调处中心应向所在单位及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严肃追究责任。

第五章  业务建设标准

第十四条  县(市)区综治办、司法局、镇(街道)综治办、司法所积极做好对当地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的业务指导工作,指导、督促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按照司法部75号令《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和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

第十五条  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密切注意纠纷激化苗头,通过排查和调解纠纷活动防止纠纷激化;通过调解活动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主义道德;积极参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十六条  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受理和调解的范围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调解程序合法,调解结果公正。

第十七条  调处中心各项工作有记载,台帐资料齐全统一,调解文书使用统一规范,填写认真,字迹工整,内容详实。

纠纷调解结束后,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资料,包括当事人申请、原始证据材料、调查、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等应立卷归档,一案一卷。

第十八条  纠纷排查、调解工作成效明显,各级调处中心对当地的社情民情熟悉,对排查出的纠纷苗头,有登记台帐,有处理预案,能控制得住,并积极调解纠纷,调解率达到98%以上,调解成功率达到95%以上;当地民转刑案件发生率明显下降;没有因调解不及时、报告不及时而发生的群体性上访、群众性械斗、自杀事件和刑事案件。群众满意率达80%以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标准由市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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