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瓜炖鸡的做法: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的创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7 23:40:48

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的创建

    国家对有机食品生产有严格的要求与科学的管理监控措施,新建一个有机食品生产基地从一开始就必须照章办事,循序渐进,才可以得心应手,少走弯路。


    有机产品的管理部门是地(市)级及以上环保局,监控与认证部门是由国务院授权的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具体工作由国家认监委指定有机产品检测机构、地(市)级及以上环保局实行环境检测和国家环保总局有机食品发展中心指定的有机产品认证机构执行。


    从事有机产品生产的单位可以是有机食品种植、加工的农场、企业,销售部门,进出口贸易公司。在具体实施有机产品生产以前,单位主管领导和技术人员要认真学习与深刻理会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有机产品标准、认证标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考核管理规定(试行)、有机食品技术规范、有机(天然)食品生产和加工技术规范等纲领性文件,并向当地环保局、质量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咨询有关政策和报批手续,严格按国家的有关规定,组织、落实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

    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规划、设计、选址和基地空气、水质、土壤检测过关后,就要开始实行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的报批和认证,从批准之日起,按有机产品标准生产的有机食品属有机转换产品,只有过了转换期的产品,才是真正的有机食品。

                第一节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的申报

一、申报条件
    申报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应符合以下条件:


    1、基地应具备有机食品生产的基本条件。在有机食品的生产和加工过程中,不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秸秆综合利用率为100%;农膜回收率为100%;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为95%;作物病虫害生物防治和物理防治推广率达100%。


    2、基地所在单位或组织已制定有机食品发展规划,包括生产基地建设目标、生产基地建设年度计划及运作模式;具备规范的有机食品生产、加工操作规程;有科学的作物轮作计划和基地生态保护与建设方案。


    3、基地所有耕作土地或养殖品种全部获得国家认可的有机食品认证机构的认证(包括有机转换认证)。土壤环境质量不低于《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二级标准;水环境质量不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HZB1-1999)Ⅳ类标准;大气环境质量不低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二级标准。


    4、已建立有效的内部管理、决策、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体系。建立完整的文档记录体系和跟踪审查体系,并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的《有机食品技术规范》(HJ/T80-2001)组织生产。

    5、基地应具有一定规模。其中,人均耕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的地区,大田粮食作物种植面积不少于500公顷,水果种植面积不少于100公顷,蔬菜种植面积不少于50公顷,其他基地面积不少于40公顷;人均耕地面积在0.1公顷以下的地区,大田粮食作物种植面积不少于100公顷,水果种植面积不少于20公顷,蔬菜种植面积不少于10公顷,其他基地面积不少于10公顷。畜禽养殖存栏量(以猪为计算单位)不少于1000头,水产养殖年产量不少于50吨,茶叶和蜂蜜年产量不少于10吨。


二、申报程序


    拟申报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的单位或组织经自查完全符合条件后,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可向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和材料。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书面申请、有关文件和材料后,组织有关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如有必要,可进行实地核查。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书面申请、有关文件和材料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报送初审意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收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及有关文件和材料后,委托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机食品发展中心组织专家组对材料进行复核和实地核查。专家组应在收到有关文件和材料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报送书面核查意见,并将核查结果通报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三、申报内容

   申请报告须附有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的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工作总结包括基地基本概况、建设过程和取得的成效;技术报告包括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申报表(见附件)、申报条件中所要求的各项内容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地、市级以上检测、监测部门出具的检测、监测报告)。


四、申报时限

   一个单位或组织在一个年度内只能申报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