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照删除:司法公正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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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的障碍  

2011-07-28 16:36:16|  分类: 默认分类 |  标签: |字号大中小 订阅

 

俗语讲,法律不外乎人情。就是说,从最低的标准讲,在司法判决中,审判人员用人民大众基本的道德观念去审理、判决案件,案件结果就不会离公正太远,起码不会背道而驰。

那么,现实中,人们诟病的司法公正问题为什么这么多?为什么这么难以解决呢? 原因一些是有碍司法公正的问题,法官无法回避、不愿意回避而导致的。

1、所谓的敏感事件引起的诉讼争议。在涉及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公共事件、政治事件以及影响领导政绩的事件等等,领导就可以以“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等“正当理由”,要求、暗示法院立案、判决是拖、是快;判决结果是左、是右。而领导的过问,不言而喻,是想得到法外的利益,即使领导说“要依法判决”。否则,领导就没有过问、干预的意义了。

2、人情、利益影响判决的结果。这种情况应当是占有不公正判决的很大比例,社会上普遍认为,打官司就是打关系,在这一背景下,特别是中小城市,几乎是熟人社会,人们在诉讼中会极力的寻找各种社会关系作用于法官,以使本方取得胜诉或减少损失。在无法利用社会关系的人,也会想尽一起办法接触法官,给法官以好处,何况,还有法官主动索要好处的。当法官受到人情的左右或个人利益的取得,对人情或利益就必然要有一个交待,判决的公正性就可想而知了。

而在诉讼中,当事人都会以法律或道德、习惯,对争议作出评价,一般情况而言,自认为有理的一方是不会通过人情、行贿来干预审理、判决的,只有为了无理而胜或减少应承担的责任的一方才会通过人情、行贿来搞定判决。这才是判决不被人们接受的原因。

3、判决多有不公的客观原因。法律属于社会科学,他不同于自然科学,只存在一个正确的答案。因此,法官可以通过当事人举证、质证,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各个环节,找出服务于预定结果的根据和依据,这是法官敢不公正的原因。另一个原因是,不公正的判决被改判的几率并不高,原因是法律的含混和法官自由裁量权,以及法官的同病相怜和法官之间的人情关系。

上述总结,法官法律知识的高低,起码在目前,不是判决不公的主要原因,而在于制度的设计。这里的“制度”不是口号式的几不准,而是实实在在的监督。长远讲,法官人选、法官独立的权利、待遇、监督等制度的设立和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