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隽小时候:潍坊市地方税务局重点税源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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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地方税务局重点税源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05-01-01   来源:潍坊市地方税务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税源管理,提高重点税源监控和税收管理水平,推进依法治税,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重点税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点税源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地税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重点税源管理工作的基本思路是:以强化税源管理为目标,以信息化处理为依托,以纳税评估为手段,以优化纳税服务为保障,以信誉等级管理为促进,努力实现重点税源企业税收管理工作的专业化、信息化、精细化、科学化。

  第三条   本细则中所称重点税源原则上是指已经在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一个纳税年度内缴纳地税收入达到一定规模并且生产经营、纳税行为比较稳定的纳税人。重点税源实行分级确定,市局负责本市范围内重点税源的调度管理,确定市级重点税源监控范围,县市区局负责本辖区重点税源的确定管理。

  第四条   凡按规定纳入地税机关监控的重点税源均适用重点税源管理办法及本细则,重点税源管理的内容包括重点税源的确定、重点税源征收管理、重点税源数据采集、重点税源分析和应用。

  第五条   市县两级地税部门应成立重点税源管理机构,指定专人管理,明确职责,科学分工,搞好税源监控分析。

  第六条   各级地税部门应依托信息化建设,通过重点税源管理信息系统、征管系统和“一户式”信息管理系统等采集信息数据,建立重点税源管理数据库,为重点税源的管理提供数据支持。

  第七条   各级地税部门应建立健全重点税源分析制度,加强重点税源分析,为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地方党委政府提供参谋服务,搞好重点税源数据的应用。

  第八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做好对重点税源管理人员和重点税源纳税人的辅导培训工作,确保重点税源管理信息系统的顺利推广和使用。 

第二章      重点税源的确定

  第九条   重点税源实行分级确定。省、市、县(市、区)地税部门分别确定各自重点税源标准。省级重点税源认定标准为年缴纳地税收入10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市级重点税源认定标准为年纳地税6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各县(市、区)局根据当地情况自行确定本级重点税源标准,但所有重点税源纳税人缴纳的地税收入应占当地地税收入总量的50%以上。纳入全市重点税源监控体系的纳税人原则上包括年纳地税收入60万元以上的市级企业和年纳地税收入30万元以上的县级企业(不包括代征代扣单位)。

  第十条   重点税源认定标准随地税收入形势的发展而确定,一般一年一定,年度内不作调整。为确保重点税源监控企业的连续性和不断增加,对重点税源企业将采取只增不减的管理方式。已经确认的重点税源管理纳税人连续两年达不到重点税源标准或者因故注销的纳税人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不再列入当年重点税源管理范围。

  第十一条     省级重点税源按照重点税源管理办法规定程序由省局认定。市、县(市、区)级重点税源认定参照省级重点税源认定程序进行。上级地税部门确定的重点税源同时也是其以下各级地税部门的重点税源。

第三章      重点税源征收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地税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成立重点税源管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实行重点税源专业化管理。市县级地税部门可以单独设置重点税源管理机构,也可挂靠一个科室或分局;基层管理分局应按照重点税源管理要求,结合征管责任区建设进行明确分工,安排业务熟练、责任心强的同志负责重点税源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选拔数理、财税经济和计算机等骨干人员从事重点税源管理工作,并加强对重点税源管理人员的培训,注重提高重点税源管理人员的财务会计水平和数据分析能力,通过能级管理等激励机制,鼓励其增长才干,积累经验,成为税源管理方面的专门人才。重点税源管理人员实行定期轮换制度,原则上三年一调整。

  第十四条     重点税源管理机构和人员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税收政策宣传送达、纳税咨询辅导;掌握所辖重点税源户籍变动情况;调查核实管户生产经营、财务核算情况;核实管户申报纳税情况;进行税款催报催缴;开展对所管企业的纳税评估及其税务约谈;提出一般性涉税违章行为纠正处理意见;协助进行发票管理;重点税源信息资料的催报、核实;定期召开重点税源纳税人座谈会;落实并反馈重点税源管理存在的问题等。

  第十五条     市、县地税机关要加强对重点税源管理工作的指导。

  市局负责根据全省重点税源管理办法制定本市重点税源管理实施办法,并及时对照省局发布的同行业税负及其预警标准,比较各部门上报统计部门的指标,结合综合治税等各类相关统计分析信息,结合辖区内重点税源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申报纳税、代扣代缴、综合经济指标、行业税负以及税务检查处理等各类动态情况,运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综合分析和税源的动态监控和精细管理。

  县局要利用信息化数据集中和“一户式”信息管理的优势,通过对重点税源纳税人当期涉税指标与历史指标的纵向比对、同行业纳税人涉税指标的横向比对、实物库存及流转情况与账面记录情况的账实比对,分析税负变化趋势,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进行全面系统的纳税评估。各县市区局在税收管理员调查了解和初步分析的基础上,明确专人定期对重点税源企业进行详细分析。

  第十六条     对重点税源企业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由重点税源企业的税收管理员负责企业上报数据的审核、调查和数据分析等日常管理工作。

  (一)建立重点税源企业税源管理档案。设立户籍档案,准确、全面地掌握重点纳税企业户管底数;设立重点税源企业征收管理档案,每个重点税源企业纳税资料一户一档管理。重点税源企业档案资料主要包括:重点税源企业的税务登记资料、发票管理资料、财务报表、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以及历史同期的相关数据,各类涉税申请审批资料、各类检查资料、各类涉税合同协议等;建立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台账,按月采集、登记重点税源企业所有与税收有关的生产经营指标、财务会计指标,实现重点税源企业的动态监控管理。

  (二)建立重点税源企业税收管理员联系制度。一个税收管理员可以负责一个或多个重点税源企业的管理,负责直接与重点税源企业进行沟通联系,宣传税收政策法规和传递相关信息,对重点税源企业进行业务辅导,并对发现违反税收规定的财务处理及时纠正。税收管理员每月深入企业不少于一次,了解和分析重点税源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全面掌握企业当期收入、成本、利润、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其他业务收支、营业外收支以及对外投资、接受投资等有关涉税指标情况和生产经营情况及重大经济事项;对企业遇到或可能出现的税款增减因素及时反馈,为上级进行税收调度提供可靠依据。

  (三)建立重大经济事项报告制度。企业在发生合并、分立、兼并、股权重组、投资与转让、破产、处置大额资产、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变更生产经营范围、进行基本建设投资、进行技术更新改造、发生重大的盈亏、资产损失等情况时,在15日内向税收管理员报告;税收管理员在接到报告后进行核实备案登记,在5日内写出核查情况分析报告,并报县局重点税源管理机构。

  (四)建立财务报表定期分析制度。每月征期结束后3日内由税收管理员根据企业通过重点税源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的数据,将企业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写出税收情况报告,由重点税源管理机构于征期结束后5日内逐级上报。

  (五)建立重点税源税收情况汇报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市局和县(市、区)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税源分析会,听取关于重点税源税收情况的汇报,及时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效益情况、国家各项经济政策和征管措施对本地区税收的影响情况、税收的入库和欠缴情况、地区和分行业重点税源的分布和发展变化情况,为税收收入的宏观调控提供依据和建议。

  (六)建立重点税源调查研究制度。市局和县(市、区)局应定期深入到重点税源户,全面了解重点税源户生产经营情况,掌握税源变化动态,掌握重点税源税收情况的第一手资料。对发现的问题,应分析原因,并及时制定相关措施,保证税收收入平稳、持续增长。

  (七)实行重点税源企业重点服务制度。纳税人若在税收政策、建制改制、内部管理等方面要求上门指导的,可以预约,由税务部门安排熟悉业务的同志提供上门指导服务;同时收集整理纳税人反映的各类问题、意见和建议,认真做好分析研究和落实整改。

  (八)推行重点税源分类管理制度。对重点税源企业全面推行诚信纳税分类管理办法,按照评定信用等级,实行动态分类管理。对纳税信用评定为A级的纳税企业,全面落实A级纳税企业优惠待遇,充分发挥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及管理的激励作用,体现不同等级企业的待遇差别。在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审计中或税务稽查中查出有偷税或不缴、少缴税款问题的A级企业,提请上级有关部门取消其A级企业称号,并视情节严重,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计统、征管、税政、信息、稽查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共同做好重点税源管理工作。

  计统部门负责确定重点税源的具体工作以及重点税源分析、税收预测、税负预警、为纳税评估提供数据支持等工作,负责管理重点税源数据。征管部门负责重点税源的户籍管理、纳税方式的确定、纳税申报、发票管理和纳税评估工作。税政部门负责重点税源的政策执行和指导及提供政策服务。信息部门负责重点税源管理系统及相关软件的正常运行和维护及数据库管理。稽查部门根据重点税源分析和纳税评估反映出的问题进行重点稽查,并将稽查信息及时向重点税源管理部门反馈。

  计统部门是税务机关数据管理的职能部门,有权指导、监督其他部门的数据采集工作,必要时要进行检查纠正;其他数据采集部门要按照分工确保采集数据准确无误,对新增数据要及时提请数据管理部门制定统一标准;对数据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数据管理部门和采集部门要互相配合,及时修正。

第四章      重点税源数据采集

  第十八条  各级地税部门应以《重点税源信息管理系统》软件为主要信息采集渠道,建立重点税源数据库,实现系统内部信息高速互联互通,资料共享。

  第十九条 各级地税部门应通过重点税源管理信息系统、征管系统、 “一户式”信息管理系统、社会化综合治税等多元化采集重点税源数据,确保及时、准确、完整。

  第二十条 采集的重点税源数据应全面反映重点税源的生产经营、资金运用、财务核算等各个环节的情况,反映税收管理信息和税收资金流动情况,满足各级税收管理的需要,为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税收分析等提供数据支持。

  第二十一条 重点税源数据采集,按照省局统一设置的指标体系和报表格式,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方式。重点税源纳税人应于月份或季度征期结束后十日内通过互联网向地税部门报送《重点税源情况月报表》数据。重点税源管理人员应及时准确地采集有关数据,按照统一标准录入、整合有关数据,减少因主观原因导致的信息失真,防止信息重复交叉和使用中的混乱。重点税源管理机关应为纳税人搞好辅导。

  第二十二条 实行重点税源数据三级审核制度,严格数据审核,把好数据进口关,确保信息质量。基层重点税源税收管理员负责对所管理重点税源纳税人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逻辑性进行审核,将纳税人报送的《重点税源情况月报表》数据与征管系统查询的数据等相关采集信息进行全面比对,对发现的非正常数据督促纳税人及时调整更正。市、县级重点税源管理机构重点对下一级报送资料进一步搞好逻辑审核,确保上报数据的质量。

第五章      重点税源分析和应用

  第二十三条 重点税源分析应紧密结合经济发展现状和地税工作实际,运用税收统计分析方法,揭示税收管理工作中的规律、问题和矛盾,反映经济发展、征管改革、政策调整等因素对税收的影响,也可以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探讨税收征管的新思路,提出促进经济发展和税收管理的新建议。各级地税部门应在详细采集、占有和分析相关重点税源数据的基础上,发现重点税源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分析问题存在的根源,提出加强税收管理、增加地税收入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 建立市、县、分局三级重点税源分析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税收分析的职责和重点,促进税收分析水平的提高。县级地税部门要按月召开收入分析专题会议,市级要按季召开地区收入分析会议,各级针对收入异常情况以不同形式不定期组织收入分析,分析重点税源管理数据,全面系统地反映重点税源生产经营、缴纳税收、产业行业税负、地区重点税源管理状况等情况。

  税收管理员主要负责所管理重点税源纳税人的分析,于月份或季度征期结束后3日内向区县局报送重点税源分析报告。

  县局重点税源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对所管辖范围内重点税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于月份或季度征期结束后5日内向市局报送重点税源分析报告。

  市局重点税源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对全市范围内重点税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于月份或季度征期结束后10日内向省局报送重点税源分析报告。

  第二十五条 各级地税部门应加强重点税源税收分析,提高分析的广度和深度,建立宏观分析、微观分析、专题分析、日常收入分析“四位一体”的分析格局。

  全面掌握和熟练运用税收分析方法,以数理统计方法和对比分析方法相结合进行分析。通过数理统计方法主要解决揭示税收发展规律及特征问题。通过税收本身各方面、税收与经济以及其他外部因素、宏观层面、微观层面的对比分析,发现问题,查找原因,明确方向。各级要充分利用海量税收信息,综合运用各种分析方法,开展税收分析。

  加强宏观分析。通过全面反映税收与经济总体变化规律,分析经济税收的相关关系,用经济规律解释税收增减变化原因,以税收反映经济发展成果,通过宏观税负分析反映税收与经济增长是否协调,提出发展经济的建议,制定加强税收管理的措施。

  提高微观分析水平。分析税收分量或重点企业税收与相关经济指标的关系和发展变化规律,找出税收增减变化的原因,制定具体解决措施;要能从大量微观现象中总结经济、税收的变化规律,做到见微知著,为宏观分析结论提供更加有力的证据。

  大力开展专题分析。要抓住当前的热点、难点和领导关注的问题,通过认真地调查研究,对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做到情况清楚,结论准确,建议可行。

  细化日常收入分析。日常收入分析要全面反映税收收入的资金运动情况,准确呈现当前收入特点,分析收入增减变化的直接原因,掌握收入动向,及时发现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工作的薄弱环节,提出下一步组织收入措施建议。

  加强收入质量分析。要根据经济税收的发展规律,通过分析比对,及时发现和监控非正常收入情况,分析查找非正常收入产生的原因,积极研究有效解决措施。要按照税收政策和税收入库规律加强税收结构分析,及时发现和纠正混级混库等违法行为。要按照各税种征管方式特点,结合发票、税票管理等等各种信息,加强税种分析,对收入异常的税种情况要具体分析变动原因,及时发现和避免征收管理不规范行为。

  第二十六条 不断探索研究新的分析方法,加强对重点税源信息数据的应用,重点税源数据分析的主要方法包括:主要税收经济指标变动同期分析、行业(企业)税负测算分析、企业税收入库分析、企业欠税分析、税收与税源变化弹性分析、税收实现入库数据跨期稽核分析、综合征收力度测算分析和税负预警分析等。主要通过对重点税源企业月报表数据加工整理,汇总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税收缴纳情况等基本信息进行分析。

  第二十七条 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重点税源信息管理系统”中分析系统的应用。在应用好数据报送、管理功能的基础上,充分应用分析系统,实现对重点税源数据的处理和分析。

  第二十八条 各级地税部门应在搞好重点税源分析的基础上,紧紧围绕提高“三个比重”,为地方党委政府提供参谋服务。要及时搞好税源的分析、排查、摸底和研究,定期统计、对比分析各税种间、各行业间、各县市区(各乡镇、街道)间以及与历史有关期间的税收增减变动比率,并分析找出变动的原因,向地方党委政府提出提高“三个比重”、加强财源建设的具体建议,从税收角度提出经济工作的导向性建议,为党委政府提供决策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为了提高重点税源管理水平,提高各级地税部门对重点税源管理工作的重视,市局将建立重点税源管理考核制度,对县(市、区)局重点税源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考核和评价,并将考核和评价结果定期通报。

  第三十条 重点税源数据只限于税务机关内部使用,未经主管地税部门同意,不得对外提供和引用。对因此而产生的不良后果,依法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潍坊市地税局重点税源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2005年1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