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ett Anderson和damon:一个〈复工协议〉能审多少次?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5 12:42:36
一个〈复工协议〉能审多少次?2012-01-06  

    濮阳市防腐绝热工程公司诉清丰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曹淑坤合同纠纷一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03)华法民初字第876号民事判决书称,“经审理查明,……2002年2月20日,原、被告三方又订立施工合同一份,协议约定清丰公司将原告原拨50000元中拨款30000元给曹淑坤,施工队于3月6日开工;如果不能开工,双方同意原告撤销工程合同,另行安排其他建筑队伍,任何人不得干涉,前期工程互不结算,也就是谁都不给谁款,双方不找后账;……曹淑坤收到工程款后未开工。”该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曹淑坤上诉后因故未到庭,该判决生效。后又几经申请再审未果。但是同一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鞠红杰与被告濮阳市防腐绝热工程公司、被告曹淑坤撤销权纠纷一案,(2003)濮华民初字第1816号民事判决书称,“原告诉称,1998年10月18日,被告曹淑坤承接了被告防腐绝公司综合楼工程,……曹淑坤与市绝热公司经理程辉要求原告垫资,原告垫资38万元并组织施工到地下室盖上楼板。按合同约定1999年7月31日竣工,原告的垫资即可抽回来。但因为被告市绝热公司多次违约,致使该工程无法正常施工。2002年2月20日二被告瞒着原告签订了复工协议书,原告提出让被告公司尽快提供设计方案和复工许可证,继续履行合同,但被告未能提供方案。该复工协议违反建筑法第十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应属无效……协议中约定前期工程互不结算,侵害了原告的前期垫资,原告不但是垫资人,而且是实际施工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主体不但包括合同订立人,还包括实际受损人。”该判决书判决撤销2002年2月20日被告曹淑坤、清丰县建筑安装公司与被告濮阳市防腐绝热工程公司复工协议书。

    二审答辩状告诫法官:不要把她逼上梁山!

    同一人民法院对同一个《复工协议》所作出的两个判决书显然是“打架”了!人民法院也是无可奈何呀!原告鞠红杰第一次接到的判决书是驳回起诉。她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去找法官辩论,经过两天的辩论,法官把原判决书收回。之后她看到的第二次判决,虽然作了一些改动,但仍然是驳回起诉。她拒绝接收,强烈抗议,她给院长、庭长、法官写了八封信,去找法官辩论几十次。对法院声明:要用生命讨公道。不知是法官慑于她的犯罪,还是良心发现,第三次才支持了她的诉讼请求。从第一次接到判决书到第三次收到判决书时间过了两个月。在二审的答辩状中有下面的内容:

    据一本报道司法腐败的书中的资料,长江南岸的一个中等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女院长,被一个刑满释放的小伙子割下了脑袋。因为这个小伙子与女院长的侄女谈恋爱,二人情投意合,却遭遇了女院长的粗暴干涉。女院长的侄女自愿与这个小伙子发生了性关系,意欲造成事实,要女院长同意此事。岂知女院长利用职权,采取非法手段“取证”,将小伙子以强奸罪判处8年有期徒刑。小伙子在狱中下决心出狱后要杀女院长,当小伙子出狱后准备实施计划时,旧恋人讲情,并为其介绍了女朋友,介绍了工作。小伙子似乎准备放弃原来的计划了,岂知这时女院长又对小伙子的女朋友诽谤小伙子,又对接收小伙子的工作单位诽谤小伙子。致使小伙子无以生存,终于完成了他的计划。答辩人懂得,即使女院长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是小伙子也不应该割下她的头。但是,难道没有人以为他是被逼上梁山的吗?!

该案二审法院两次发回重审,一审法院三次作出同样的判决,濮阳市中级法院第三次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一个复工协议的纠纷审了多少次?让该《复工协议》成立的判决,审了四次,撤销该复工协议的判决审了六次,同一人民法院的一审共五次(同一个复工协议的纠纷,被作为两个案件),同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也进行了五次。被称为正义的化身的法官啊!纳税人供养着你们,你们以什么样的效率在为纳税人服务呢?发回重审制度是怎样的在浪费司法资源,在折磨人民啊!!!

     (刘治成,2007年1月20日,郑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