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博讷历史:沧州化工隐瞒150起担保 11高管齐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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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化工隐瞒150起担保 11高管齐受罚

2012-01-06 17:23:30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广州)  

        12月6日下午,证监会通报了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沧州化工,现更名为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多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做出行政处罚。

经证监会调查发现,沧州化工存在以下违法实施:1,未及时披露2004年至2006年间沧州化工及其控股的沧州沧井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沧井化工)发生的约150对外担保事项,其中除6起为沧井化工于2004年向其控股股东河北沧州化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沧化集团提供的担保外,其余均为沧州化工向其他公司提供的担保。2,在其2004年年度报告、2005年中期报告、2005年年度报告、2006年中期报告中仅对上述对外担保事项中的22笔做出披露。3未披露2000年、20002年沧井化工为沧州化工提供且一直持续存在的两期担保事项。

证监会认定,沧州化工在众多时点为履行关于提供担保事项的及时信息披露义务,并在多个定期报告中也未按规定履行提供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和《证券法》第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

证监会决定,对沧州化工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长周振德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并对其处以10年的市场进入;对时任董事兼总经理孙文育、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张建珍给予警告,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以及5年的市场进入;对时任董事兼副总经历于生春、曹建林二人给予警告,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以及3年的市场禁入;对时任董事靳洪强、李晓华、丘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数额3万元到5万元的罚款;对时任董事杨克磊、赵锡军、周衡龙给予警告。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在本案中,沧州化工自2000年至2006年期间隐瞒对外担保事项累计达约150起,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违法次数多,涉及金额巨大,情节严重,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上市公司继相关高管应该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证监会再次提示上市公司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历史上发生并持续存在的信息披露违规及时纠正;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应忠实、勤勉履职,在审议相关决议及签字前对信息披露事项严格把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