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生之霸气女军王:(成国土资发[2010]259号)《关于印发《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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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局机关各处(室)、各局属事业单位:
  经研究,现将《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二〇一〇年九月一十四日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2010年9月14日印附件: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
  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
  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行为,加强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活动的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土地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意见(试行)》(成府发〔2010〕27号)和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成都市指标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成国土资发〔2010〕2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市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活动,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保障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的监督,发挥指标的市场调控作用,成立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监督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监管小组"),负责监督我市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过程中,涉及国土资源管理范围内的业务审批和交易程序;督查群众对我局管理部门和人员在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过程中的各类反映;处理本局管理部门和人员在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立项、建设、验收和交易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章 监督管理工作方式  第四条 信息公布。每宗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前信息和交易后结果,成都市农村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农交所")须在《四川省土地矿权交易信息网》和《成都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予以公告和公示。
  第五条 社会监督。监管小组办公室在国土资源系统办公地点和《成都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公开举报电话,设立网络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对群众反映的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各方面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条 跟踪督查。每宗指标交易,监管小组办公室派专人现场跟踪督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七条 专项检查。监管小组每半年组织相关单位对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交易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第八条 专项审计。监管小组每年组织对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的资金使用、票据管理及发放情况进行一次专项审计。  第三章 监督管理工作重点  第九条 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采取统一场内公开挂牌交易方式,在农交所公开交易的情况。
  第十条 农交所对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 票据的管理情况。
  第十一条 各地建设用地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和土地综合整治相关政策的宣传和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挂牌出让的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挂牌价会审会情况。
  第十三条 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出让的资金管理情况。
  第十四条 挂牌出让的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与登记名称的一致性;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真实性。
  第十五条 建设用地指标收入(含保证金)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收入,作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基金,专项用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者,是否持有同面积的建设用地指标。
  第十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规划的有条件建设用地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是否持有同面积建设用地指标。
  第十八条 农交所对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相关规定、政策的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立项、审批、工程建设和招投标等相关情况。  第四章  监督管理工作机制  第二十条 统一领导机制。监管小组办公室要主动加强与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的衔接,及时了解相关意见和建议;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要积极配合,主动报告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 协调配合机制。监管小组发现国土资源系统以外的部门和人员,在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按干部管理权限向市级相关部门或者相关区(市)县政府通报,得到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 信息通报机制。每宗指标交易前后,农交所要及时向监管小组办公室报送相关信息,重要事项应及时向领导书面报告。
  第二十三条 工作联系机制。监管小组办公室要主动参与土地指标出让会审会,加强对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审批、资金预算、招标公告内容审查、招标报名等关键环节的监管;相关单位要主动与监管小组办公室联系,主动接受监督。
  第二十四条 风险排查机制。监管小组办公室每半年定期或者适时不定期地组织对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的廉政风险进行排查,以制度政策落实、项目审批、资金拨付和使用、工程增减数量、土地复垦等环节入手,认真排查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二十五条 限时督办机制。监管小组对发现的较大问题和需要及时结论的问题,分工专人负责,限时督办,做到件件有交待,事事有着落。  第五章 监督管理工作措施  第二十六条 监管小组对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过程中,调查核实事实清楚的问题有权对涉及的机关处(室)、事业单位(农交所)、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作出如下处理:
  (一)口头警告;
  (二)书面警告(发出各种通知和函件);
  (三)责令作出书面解释和说明;
  (四)责令整改并全面自查;
  (五)通报批评;
  (六)暂停该地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
  (七)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监管小组对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过程中,调查核实事实清楚的问题有权对本系统管理的涉及人员作出如下处理:
  (一)约见当事人提醒谈话;
  (二)函询;
  (三)诫勉谈话;
  (四)行政问责;
  (五)行政处分;
  (六)提交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纪律责任;
  (七)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管小组调查核实企业在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有权取消竞拍资格,对取得的指标依法收回。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监管小组对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过程中,调查属实的属于国土资源内部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视其情节追究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的领导责任,涉及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条 国土资源系统以外其他单位人员在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过程中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移交相关单位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