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感觉有些什么:《公务员法》的十大特色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14:33:02
发布日期: 2007-12-28 阅读: 3次 字体: 【大中小 】
2005年4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是我国第一部干部人事管理的法律,它的颁布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干部人事管理科学化、法制化的里程碑。它在吸收1993年8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精华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实践,使我国的国家公务员制度更具活力,更具科学性。笔者认为,《公务员法》具有以下十大特色:
一、 使我国的国家公务员制度更具活力,更具科学性
《公务员法》共18章107条,它的体例安排可归纳为三方面:一是属于公务员管理各个环节的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职位聘任;二是属于与公务员管理各环节都有关联的基础性内容,包括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职务与级别、管理机构;三是属于公务员制度的总括性规定,包括总则、法律责任、附则等。
《公务员法》既从总体上体现党的干部路线,全面反映党管干部原则和干部队伍建设“四化”方针的根本要求,将经过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党管干部的主要做法,直接在法律中予以反映,又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相适应,注意从现阶段中国的国情和改革发展的需要出发,着力解决公务员制度和队伍建设的主要问题。同时,也注意借鉴国外公务员制度的发展经验和有益成果。《公务员法》以《暂行条例》为基础,保持了公务员制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也有一些新的发展和突破。特别是注意总结吸收了10年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成果,如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任前公示、任期制、任职试用期制、部分职位的聘任制等,使公务员制度更具活力,更具科学性。
二、 对公务员的定义更加准确,有利于对公务员的统一管理
《暂行条例》规定的公务员范围,就是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其他党政机关参照试行《暂行条例》。《公务员法》在这方面进行重大调整,《公务员法》第2条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这里有三个条件,一是必须依法履行公职,第二是使用行政编制,第三是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是公务员。这样规定有利于保持各类机关干部的整体一致性,有利统一管理,也有利于党政机关之间的干部交流使用,同时也参照了国际通行做法。
关于《公务员法》与《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的关系,根据立法法关于同位阶法律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定,对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履行职责的特殊要求,除适用《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外,仍可适用有关法律规定。
三、 完善了公务员的分类管理制度,有利于公务员管理的科学化
《暂行条例》没有对公务员进行分类管理的规定,这是不够科学的。公务员制度本身是整个干部人事制度分类管理的结果,整个干部人事分为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没有分类,如何进行管理呢?同理,公务员里面也要进行分类,在《公务员法》第3章里面特别规定了公务员职位,按照它的性质区别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并且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建立新的职位类别。这一规定对公务员类别进行了细化,有利于具体界定公务员的权利义务,有利于公务员管理的科学化。
四、 更加注重公务员的任职条件,有利于从整体上提高公务员的素质
从以下几方面来保证公务员的素质。一是原则和条件。公务员的任用坚持德才兼备、任人惟贤的基本原则。但任公务员要具备7大条件。二是在公务员的进口和出口方面也做了相应的规定。进口是考试录用。在正常出口之外,又规定了淘汰的办法,比如辞退、开除。在进口、出口之外,还特别强调了公务员能力的建设,《公务员法》第10章专业强调了加强培训,如初任培训、任职培训、更新知识提高能力的在职培训、专业技术培训等。
五、 加强了对公务员的监督管理,有利于从根本上遏制公务员的腐败行为
一是规定了严明的行为规则,也就是公务员有9项基本义务。二是规定了公务员的纪律,在法律当中规定了16项纪律。如果违反纪律要给予处分,并规定了6种处分形式,而且处分期间对公务员享受的晋升、工资待遇方面做了限制。三是规定了领导成员的引咎辞职制度。如果公务员失职或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就要引咎辞职。如果自己不辞职,可以撤职。四是规定了公务员的辞退制度。有个别公务员,平时工作不努力,大错没有,小错不断,给处分够不上,占着位置又不干活,耽误了工作。按照法律规定,对这样的公务员可以辞退。五是借鉴国外一些通常的做法,规定了严格的离职从业限制。公务员离开公务员队伍以后,领导成员3年内,其他公务员在2年内,不得从事与其原来掌管的工作、分管的业务有直接关系的营利活动。而且在法律责任里面专门规定了处罚条款,如果有这种情形,其原所在的机关同级的公务员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这种行为,接收单位要予以清退,在这期间的从业所得也要没有,并且对于聘用单位要处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六、 加强了对公务员的权益保障,有利于公务员管理的民主化
对公务员的权益保障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规定了公务员的8项权利,比如:工作条件、工资福利保险待遇、参加培训、申请辞职等。第二,强调了对公务员不利的处理,决定要以书面形式进行通知,而且要通知到本人。第三,处分公务员的时候,必须听取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可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还可以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同时,对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这些规定加强了对公务员的权益保障,有利于公务员管理的民主化。
七、 对公务行为的依法进行作了特别规定,有利于保证行为的连续性
为了保证政令畅通,令行禁止,发挥公务员高效的特殊要求,《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的基本义务就是要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同时,《公务员法》又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一规定对于保证公务行为的依法进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的实现,抵制上级不合法命令的执行,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八、 完善了公务员交流制度,有利于人力资源的开发与建设
《公务员法》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调任机关应对调任人选进行严格考察,并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
《公务员法》还规定,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对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有计划地在本机关内转任。
关于任职回避,《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九、 将工作实绩作为公务员的考核重点,真正体现了公务员考核的目的
《公务员法》规定,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的目的性、操作性更加增强。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对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先由个人按照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对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则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公务员法》同时规定,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辞退的依据。
十、 规定公务员实行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有利于调动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
《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国家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资机制。
按照法律规定,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并将工资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
《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保持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合理工资差距。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公务员工资应当按时足额发放,任何时候都不得拖欠。
《公务员法》还规定,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国家建立公务员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务员法》同时还规定,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违反国家规定,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任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摘自《政府法制》2005年7月·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