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俗小说黑人演员:辨析-基准日,估价时点,报告有效期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05:53:05
辨析-基准日,估价时点,报告有效期

一、问题:基准日和估价时点辨析;报告有效期的规定及其内涵,计算起点。

二、参引文件:《房地产估价规范》、《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以及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关于估价报告有效期问题的答复,相关法律法规。

三、关于“估价时点”的考据:

《房地产估价规范》2.02房地产估价real estate appraisalproperty valuation 专业估价人员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房地产估价规范》2.0.5估价时点appraisal datedate of Value 估价结果对应的日期。

《房地产估价规范》3.0.5遵循估价时点原则,要求估价结果应是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

《规范》8.0.4估价报告应记载下列事项: l 估价项目名称; 2委托方名称或姓名和往所; 3估价方(房地产估价机构)名称和住所; 4估价对象; 5估价目的; 6估价时点; 7价值定义; 8估价依据; 9估价原则; 10估价技术路线、方法和测算过程; 11估价结果及其确定的理由; 12估价作业日期; 13估价报告应用的有效期;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2.1.7  遵循估价时点原则,是指估价结果应是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

《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中,没有明确提出估价时点的概念。

四、关于“基准日”的考据:

《房地产估价规范》中没有对于“基准日”的文字表述。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9.11. 估价基准日(估价期日):指估价结果对应的日期。

《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中评协〔199603 )第六条  资产评估要遵循产权利益主体变动原则,即以被评估资产的产权利益主体变动为前提或假设前提,确定被评估资产在评估基准日时点上的现行公允价值。

《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中评协〔199603 )第二十二条  评估基准日是评估结论开始成立的一个特定时日。在形成评估结论过程中所选用的各种作价标准、依据也要在该时点有效。

五、关于“有效期”的考据:

《房地产估价规范》8.0.4:估价报告应用的有效期自完成估价报告日起原则上规定为一年,但在市场状况变化很大的场合,估价报告应用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半年。没有关于有效期长短的规定。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1.5:土地估价报告的有效期:土地估价报告的有效期为一年。

《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中评协〔199603 )第一百二十一条第10款:评估结果有效期。写明评估结果的有效期。按现行规定,有效期为一年,即评估目的在评估基准日后的一年内实现时,  要以评估结果作为底价或作价依据(还需结合评估基准日的期后事项的调整)。超过一年,需要重新进行资产评估。

六、关于保修期、保质期计算起点的考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而对于食品,我们知道一般只标记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保质期为从生产日期(相当于估价时点)起算。但食品的保质期是针对不特指的对象,不是只针对于购买者,也不只是买食品的人和经营食品的人,而是具有公示性,具有强制性。

建设部2001年施行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要求开发商对购房者承诺的保修期应从房屋交付之日起算。可知,商品房的估价时点是交付使用。但不具有公示性,只能由买房人申。

机器设备等关于保修期的规定,暂时没有查到,但根据经验,去商店买电器填写的保修卡,以及买衣服的什么三包卡,都是自交付日期开始算起。

七、辨析-估价时点与基准日

《房地产估价规范》中明确了估价时点的概念,但没有基准日的概念,也未对报告有效期做出限制。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中,估价时点与估价基准日二者的概念并存,且内涵一致。

《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中,没有关于估价时点的严格定义,有评估基准日的概念。

《房地产估价规范》中估价时点的概念为“估价结果对应的日期”;《城镇土地估价规程》中估价时点指“估价结果应是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而估价基准日(估价期日)是指“估价结果对应的日期”;《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中评估基准日是“评估结论开始成立的一个特定时日”。

由此可见,三个文件中虽然对于估价时点和基准日的表述存在差异,但内涵一直,即估价结果对应的日期,而且估价时点与估价基准日内涵一致。

八、辨析-有效期

有效期:《房地产估价规范》中未对估价报告有效期长短做出规定;《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规定“土地估价报告的有效期为一年”,但未说明从何时开始算起;《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中规定“评估结果有效期有效期为一年”,自“评估基准日”算起。

有效期的设置:有效期即为报告有效期,等同于估价结果的有效期。有效期实质为报告责任期。所提供的评估报告为正式交付的产品,只有正式交给委托方后,对于委托方才是有意义的,所以笔者认为报告的生效日应是提交之日。而评估基准日的那个时点,评估报告和评估结论甚至都未产生,所以根本谈不上生效。

生效之后的变化:一般的认为,报告生效之后会在一段时间之后失效。失效的原因是因为外部政治、经济条件变化,或者法律法规等的变化,这些变化因为可能导致报告的假设前提条件变化,以及计算参数变化而导致报告结果和结论偏差过大而不适用。在目前的市场条件下认为一年的有效期为可接受的最长期限。

有一种说法认为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应从估价时点(基准日)起算,理由是估价时点是评估的立足点,从此以后的变化才会影响估价结果的适用性。这个观点单从技术上来说有其合理性,因为估价时点(基准日)的确是评估结论产生的基础,我们的估价结果就是那个时点的价格而不是报告提交日的价格。但是,我们的隐含意思是从估价时点到报告提交日期的变化都在我们的密切监视中,如果变化超过我们的原则,我们会采取措施以保证报告的效力。但从合同法的角度,评估报告作为产品只能从交给委托方那一刻才有义务负责。

在对于诸如“保质期”、“质保期”、“保修期”的考察中,我们发现这些期限的起点分为两大类:食品类从生产日期算起;其他从交付日期算起。我们注意到了食品的保质期的规定是不特指的对象,不是只针对于购买者,而是具有公示性,具有强制性。而诸如机器设备商品房,则是只针对于特定的对象(购买者),在购房合同中,在保修卡中逐一体现。

我认为评估报告具有机器设备商品房近似的属性,而不是具有食品的属性。因为我们的评估报告就是针对于特定的服务对象(经常是委托方)服务,而且只对特定的对象负责。因此,有效期的计算应该是从提交日期开始计算。

九、结论

1  三个文件中关于评估基准日和估价时点的内涵其实是相同的。

2  评估报告有效期,等同于评估结果有效期、评估结论有效期。

3  评估报告有效期应从报告提交日期算起(有特别说明者除外)。

4  现行的资产评估中评估报告有效期从估价基准日起算,存在问题。

5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关于估价报告有效期问题的答复》中,解释比较中肯和准确。
  

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问题确实经不起推敲,按《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中评协〔199603 )第一百二十一条第10款:评估结果有效期。写明评估结果的有效期。按现行规定,有效期为一年,即评估目的在评估基准日后的一年内实现时,  要以评估结果作为底价或作价依据(还需结合评估基准日的期后事项的调整)。超过一年,需要重新进行资产评估。

现在有在法院打官司的,在诉讼时效2年内但发生时间已超过1年的,按法院要求必须出具特定时点报告,按此规定基准日已超过一年,则资产评估报告还没出生就成废报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