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财采2016 35文件:解读潍坊高考连年上升之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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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解读潍坊高考连年上升之根源[讨论]

潍坊市教育局
关于规范市区初中小学教育教学行为的意见


奎文区、潍城区教育局,高新技术开发区文教局,市区各初中、小学:
        近几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市区各中小学认真贯彻教育方针,认真落实原市教委制定的《潍坊市初中学校坚持依法治教实施素质教育十条规定(试行)》和《潍坊市小学坚持依法治教实施素质教育十条规定》的通知,深入进行教育教学改革,积极实施素质教育,取得了优异成绩。但是,作为中心城市,教育的整体水平还不够高,离人民群众对教育的要求还有一些差距,特别是在办学行为方面,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些不规范现象,必须加以规范。为此,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控制上课时间和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作息时间,原则上与社会工作的时间同步,除周一(升旗)外,上午禁止学生7:30以前到校,第一节课上课时间不得早于8:00(含早读);下午第一节课上课时间不得早于社会工作时间;每周上课时间,小学5天,初中不超过5天半;确保学生每天有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非经批准,禁止学校利用星期天、节假日组织学生上课。
        二、严格控制课外作业数量。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其他年级书面家庭作业总量每天不超过一小时,除语文、数学、外语三科外,其他科不得布置书面作业。初中各年级书面家庭作业总量每天不超过一个半小时。各科教师布置的书面家庭作业要确保全批全改,严禁超时布置大量书面作业不批不改,更不准让家长或学生代替教师批改作业。严禁教师布置机械性、重复性、惩罚性作业。作业布置和批改工作要作为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纳入对教务处的考核内容,教务主任作为第一责任人对作业管理负总责。
        三、严格按常态分班。义务教育阶段因教育教学改革确实需要举办实验班、特长班的,必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原则上不得举办学科实验班。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办实验班、特长班,一律按程序向教育行政部门申报,统一审批。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组织和审批实验班、特长班。原已举办的各类实验班,必须在2002年8月底以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按规定报批。严禁按考试成绩分快慢班、重点班。不具备条件举办的小班化实验,必须纠正。
        四、严格控制教辅资料数量,减轻学生课业和经济负担。学生购买教辅资料的标准,允许初中每生统一订购一套,小学除单元测试题外严禁统一订购教辅资料。严禁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和有关科室未经批准到学校摊派教辅资料。学生订阅报刊、资料,坚持自愿原则,严禁将订阅报刊、资料与竞赛、评优挂钩。管理上实行“一人把关,双向责任”的办法,进入学校的教辅、报刊、资料由校长一人把关,超出标准的,从经济上重罚学校和供书单位。
        五、严格遵守《潍坊市中小学教师“十不”行为规范》,严禁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严禁讽刺、挖苦、歧视残疾和后进生;严禁酒后上课及带手机、传呼机进教室;严禁收受学生、家长礼品和摊派教辅及学生用品。严肃处理为本校学生搞有偿家教的教师。
        六、认真落实市教育局出台的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助学计划,精心做好后进生转化工作,严禁歧视后进生,确保市区每一个学生顺利完成义务教育。
        七、依法加强对市区初中、小学办学行为的督导检查,促进规范办学。市、区两级教育督导部门要把市区初中、小学办学行为的督导检查作为一项重要内容,采取定期专项督导和不定期随访督导相结合的办法,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在市区学校建立督学责任区制度,聘请专、兼职督学,划定责任区,明确职务职责,加强对责任区内学校办学行为的随访督导。随访督导的结果要纳入年度专项督导中。
        八、改革市区中考招生政策,强化实施素质教育的导向作用,加大对市区初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的拉动作用。
九、奖惩办法。要严格坚持依法治教,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督导评估结果,被督导单位应当按照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督导结论应当作为有关部门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对办学行为端正、教育教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的学校、校长和取得优异成绩的教师给予通报表彰,并颁发奖金,对违规者给予惩诫。
        奖励办法。对学校和校长的奖励,设一、二、三等奖。一等奖学校2处(初中、小学各1处),奖金各10万元;校长2名(初中、小学各1名),奖金每人8000元。二等奖学校4处(初中、小学各2处)奖金各3万元;校长4名(初中、小学各2名),奖金每人3000元。三等奖学校8处(初中、小学各4处),奖金各2万元;校长8名(初中、小学各4名),奖金每人2000元。评选市区“十佳班主任”(初中、小学各5名),奖金每人1000元;评选市区“十佳教师”(初中、小学各5名),奖金每人1000元。
        惩诫办法。违犯本意见其中一条,给予学校和责任人通报批评。除通报批评外,违犯第一、三、四条者,取消学校原授予的市级以上荣誉称号,两年内不得授予任何称号,校长两年内不得评优。另外,违犯第一条,建议当地政府给予校长和当事人行政处分,情节严重、影响面大的,建议撤消职务。违犯第二条,对教务主任和教师进行诫免谈话。违犯第四条,按乱摊派、乱收费论处,联合财政、物价等部门没收全部非法所得,课以总销售额的罚款,由学校和供书单位各承担50%。违犯第五条,对当事人进行职务诫免谈话,情节严重的,吊销教师资格证书,直至按法律给予刑事处罚。
        本意见自2002――2003新学年开始实施。其他县市区参照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