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自尽心力:刑法罪名总集(07.05)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12:47:02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国家、颠覆政权的犯罪
1、背叛国家罪:中国公民,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安全。
2、分裂国家罪:中、外、无国籍人,破坏国家统一。
3、煽动分裂国家罪:行为犯。
4、武装叛乱、暴乱罪:叛乱--中国人,暴乱--外、无国籍人,针对政权、社会主义制度。
5、颠覆国家政权罪:一般主体,但通常是位居要职人物。
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境内外”资助“境内”,实施上述1-6项的犯罪。
叛变、叛逃的犯罪
1、投敌叛变罪:中国公民,危害国家安全利益,故投敌叛变后间谍的属该罪内容。
2、叛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公务期间叛逃境外,叛逃+间谍=数罪并罚;掌握国家秘密的从重;军人犯的成立[军人叛逃罪]。
间谍、资敌的犯罪
1、间谍罪:中、外、无国籍人,三种行为之一:参加、接受任务、指示轰击目标
2、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中、外、无国籍人;为境外非间谍组织、人员(为境内的,成立[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动机不影响定罪;必须是国家秘密、情报(军事秘密的,成立[……军事秘密罪])。
3、资敌罪:战时,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助者与被资助者不成立共犯,同“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小结:“叛”者,针对中国公民而言,颠覆国家政权者尤须位高权重。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1、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①危险犯;一般为自然人;
②致人重伤、死亡、公私财物重大损失则10年以上有期、无期、死刑;
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如:在人群密集区架车撞人、私设电网、破坏矿井通风设备、制造输送坏血、使用微生物或放射性物质进行破坏等。
2、过失犯上述的罪:造成致人重伤、死亡、公私财物重大损失者才犯罪。
破坏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1、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电视广播设施或公用电信设施罪:
①危险犯,设施必须正在使用(包括投入使用)过程中。
②严重后果者处10年以上有期、无期、死刑。
2、过失犯上述的罪: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
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恐怖组织”不包括“黑社会组织”(后者成立[……黑社会组织罪];本罪不要求在组织中有从事其他犯罪,故在恐怖活动组织中又杀人放火的“数罪并罚”。
2、资助――恐怖活动罪:资助的实行“双罚制”。
3、劫持――航空器罪:目的是强行控制其航向。“绝对死刑”--致人重伤、死亡、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
4、劫持――船只、汽车罪:对象也是使用中的。
5、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1、枪支、弹药、爆炸物--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罪:
2、危险物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罪:无“邮寄”一项。
注:危险物质指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3、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纯正“单位犯”,依法有权制造、销售枪支的企业。三种行为情形:A)超限额、品种;B)无号、重号、假号;C)非法销售或出口枪支内销。
4、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盗窃、抢夺罪:直接故意。
5、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抢劫罪:直接故意,盗、夺、抢国家机关、军警、民兵的处10年以上有期、无期、死刑。
6、枪支--非法持有、私藏罪:须为明知,不知者不罪。(非其他罪则靠这条)。
7、枪支--非法出租、出借罪:对于配公务用枪者--行为犯;对于其他依法配枪者--严重后果才犯罪。注意共谋作案者可能成立共犯。
8、枪支--丢失不报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过失,严重后果→才犯罪。
9、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明知,非法携带,进入公共场所,情节严重,危及公共安全。
造成重大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1、重大飞行事故罪:航空人员。
2、铁路营运安全事故罪:铁路职工。
3、交通肇事罪:道路、海上、内河;作为或不作为;一般主体。
①致人死亡的:“消极逃逸”--本罪加重处罚;“积极逃逸”--数罪并罚。
②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而肇事--本罪;肇事后指使逃逸--本罪共犯。
4、重大责任事故罪: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事业单位“职工”;重大伤亡(重伤3人或死1人)、重大损失(5万元以上)、或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正常生产秩序)。
5、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事业单位“直接责任人员”(犯罪主体是单位,但处罚的是直接责任人员);客观方面为忽视安全隐患。
6、危险物品肇事罪: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人员
7、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单位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8、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机构的直接责任人员。
9、消防责任事故罪:消防直接管理责任人。
小结本节犯罪:
A)特殊主体(除交通肇事外);B)过失;C)违反规章制度;D)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均是单位忽视隐患,处罚直接责任人员。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金额达5万元以上
2、生产、销售--假药罪:危险犯
3、生产、销售--劣药罪:实害犯
4、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危险犯
5、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行为犯,有结果则为结果加重犯
6、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7、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等,造成严重后果
8、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
9、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造成严重后果
小结本节:
1.“生产”、“销售”、“生产+销售”均为一罪。
2.复杂客体:市场经济秩序+消费者权益/公民健康权利。
3.单位犯的采“双罚制”。
4.两个“危险犯”(假药、不卫生食品)和一个“行为犯”(有毒、有害食品)
5.罪名适用原则:
i) 构成2-9项的具体犯罪→定该具体罪名;
ii) 未构成2-9项具体犯罪 + 金额达5万元→定[伪劣产品罪]
iii) 构成2-9项的具体犯罪 + 金额达5万元→现象竞合,择一重罪。
走私罪
1、走私--武器、弹药罪:
2、走私--核材料罪:走私核武器的定[走私武器罪]
3、走私--假币罪:
4、走私--文物罪:须为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才犯罪。
5、走私--贵重金属罪:须为国家禁止“出境”的贵重金属才犯罪。
6、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须为国家禁止“进出口”的
7、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须为国家禁止“进出口”的
8、走私--淫秽物品罪:须有“传播”或“牟利”的目的。
9、走私--废物罪:固、液、气态,情节严重。
10、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上述加上毒品之外的其他货物,偷逃税达5万元以上
小结本节:
1.第1-9项须为明知、故意走私,不知者不定该罪,但可考虑[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2.“保税货物”、“特定减税、免税货物”适用第10项普通货物、物品。
3.下列两种行为以[走私罪]论处:
i)  【国家禁止进口物品】(假币、淫秽物品、毒品等)OR 【其他货物物品 + 数额较大】--明知、直接,向走私人“收购”
ii)【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武器、弹药、淫秽物品、毒品等)OR【限制进出口的物品 + 数额较大】(香烟、酒类、贵重中药材等)--在内海、领海、界河“运输、收购、贩卖”。
4.事前同谋,为走私提供方便者,是走私罪共犯。
5.武装掩护走私的从重处罚。
6.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走私罪]+[阻碍国'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数罪并罚。
7.本节所有犯罪行为,都有可能被叛死刑。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1、虚报注册资本罪:公司登记的申请人。罚金额为虚报额的1%~5%
2、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罚金额为虚、抽额的2%~10%
3、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复杂客体;发行人,具有非法募集资金的目的。
4、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提供财务报告的主管、直接责任人。
5、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有义务保存的人
6、妨害清算罪:复杂客体;主体是进行清算的公司、企业,单罚制--对责任人
7、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非国有性质企业人员;【主动索贿】或【被动受贿+数额较大】;个人名义收受各种回扣、手续费亦是受贿。
8、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故意,为牟取不正当利益之目的。
9、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国企董事、经理。复杂客体。
10、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国企工作人员。三种具体情形:盈利业务交给亲友;高买低卖给亲友;向亲友采购不合格商品。必须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11、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企主管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者另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罪]
1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企人员,徇私舞弊者从重。
13、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国企人员,徇私舞弊从重
14、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国企主管或上级主管。
小结本节:
1.特定主体(除行贿罪外),故意实施行为(除了国企的两个失职罪为过失犯),妨害了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
2.9-14项仅针对国企单位,犯罪构成要求有数额或损害程度的要求。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国企管理秩序+国家经济利益。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1、伪造--货币罪:吸收“出售、运输、持有、使用”行为并从重;不含购买。
2、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行为犯。
3、持有、使用--假币罪:“购买”+“使用/持有”=[购买假币罪]从重处罚。
4、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获取货币罪: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数额犯
5、变造--货币罪:数额较大。
6、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7、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伪造、变造的--一般主体;转让--特殊主体。
8、高利转贷罪: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牟利目的。
9、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是侵占而是非法牟利的目的。
10、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金融票证范围很广:三票、银行结算凭证、信用证及其附随单据文件、信用卡。利用伪造、变造的金融票证进行诈骗活动,牵连犯,择一重罪论处。
11、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12、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13、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区别[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14、内幕交易、泄漏内幕信息罪:选择罪名。
15、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编造并且传播兼具。
16、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证券从业人员。
17、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一般主体,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之目的。四种情形:集中优势连续买卖;与他人串通相互买卖或空买空卖;自买自卖;其他。
18、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发放信用贷款或以优裕的条件发放担保贷款。损失较大即犯罪。“关系人”指其近亲属或其投资、任高职的经济组织。
19、违法发放贷款罪: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单位,上同。重大损失才犯罪。
20、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以牟利为目的且造成重大损失
21、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22、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罪:
23、逃汇罪:各种性质的公司、企业,纯正单位犯。非法买卖外汇情节严重的定[非法经营罪]。
24、骗购外汇罪:三种行为形式: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单据;重复使用海关单据;其他方式。以伪造、变造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骗购外汇的【从重处罚】。明知而资助上述行为的以【本罪共犯】论处。
25、洗钱罪:对象是“毒品”、“黑社会”、“恐怖活动”、“走私”违法所得。事前同谋者构成共犯。(相对于其他赃物犯罪而言属特别法的专门规定)
小结本节:
1.均为故意实施上述行为,破坏金融管理秩序。
2.本节的犯罪有七类:货币、金融机构、伪造变造票证证券、证券期货交易、放贷、外汇、洗钱罪。
3.假币犯罪的量刑起点是4000元。注意[出售、购买、运输]者为行为犯。
4.伪造、变造……进行诈骗的,为牵连犯,择一重罪论处。
5.注意[逃汇罪]为纯正单位犯,且仅限于逃汇这一行为。
金融诈骗罪
1、集资--诈骗罪:非法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
2、贷款--诈骗罪: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3、票据、金融凭证、信用证、信用卡、国家有价证券--诈骗罪:
a)以诈骗时利用的对象划分。伪造并以之诈骗者,择一重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定[盗窃罪]。
b)其中须注意:票据诈骗的五种情形P145;信用卡诈骗的四种情形P146。
4、保险--诈骗罪:
五种法定情形P147。其中须注意:
a)保险诈骗的同时又杀人放火等的,『数罪并罚』
b)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的可成立『共犯』,如因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而致(即过失)则定[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c)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定[职务侵占罪],国有性质的定[贪污罪]。
小结本节:
金融诈骗目的在于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非法占有之目的。
注意熟记犯罪的法定情形。
危害税收征管罪
1、偷税罪:故意实施四种行为之一:对记帐凭证做手脚;多列支出少列收入;拒不申报;虚假申报。数额犯。
2、抗税罪: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其他方法不构成本罪。
暴力、威胁过失致人死伤,属严重情节;故意者按[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论处
3、逃避追缴欠税罪:欠缴,并转移、隐匿行为的。
4、骗取出口退税罪:注意:纳税后,用假报出口或其他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定[偷税罪];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定[骗取出口退税罪]。
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6、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7、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8、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小结本类型:
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列行为各自定罪:虚开、非法出售、非法购买、伪造、出售伪造的、购买伪造的。同时有多个上述行为的,为牵连犯。
9、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10、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该“发票”指第9项以外的发票。
11、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12、非法出售--发票罪:同第10项所指的“发票”。
小结本类型:
1.对于“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下列行为各自定罪:虚开、非法出售、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
2.“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以外的发票,下列行为定第9项和第12项的罪:非法出售、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
侵犯知识产权罪
1、假冒--“注册商标”罪:同种商品、同种商标。
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明知而销售。
3、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伪造、擅自制造、销售
4、假冒--专利罪: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假冒他人专利。所以,下列行为不构成本罪:用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用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
5、侵犯--著作权罪:四种法定情形:分别侵犯“著作权人的复制发行权”、“出版者的出版权”、“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复制发行权”、“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须以营利为目的】。
6、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明知而销售。
7、侵犯--商业秘密罪:
a)盗窃、利诱、胁迫、违反约定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故盗窃商业秘密定[侵犯商业秘密罪]。
b)三种法定情形: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前者;违反约定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
c)故意、过失:明知或应知均可,所以被允许使用者、再披露者也可构成本罪。
小结本节:
1.以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为犯罪要件:个人5万元,单位20万元。
2.销售下列者犯罪: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侵权复制品。
3.“假冒注册商标”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牵连关系,择一重罪论处。
4.注意[侵犯著作权罪]第四种行为不作诈骗罪处理。
5.“侵犯著作权”+“销售该侵权复制品”=[侵犯著作权罪]
“侵犯著作权”+“销售其他侵权复制品”(明知)=数罪并罚
扰乱市场秩序罪
1、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侵犯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故意
2、  虚假广告罪:情节严重;以推销商品为目的(以虚假广告为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定[诈骗罪])。
3、  串通投标罪:①投标人和投标人+“情节严重”;或 ②招标人和投标人。
4、  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为目的;数额较大。五种情形:假名义;假担保;无实际履行能力而诱骗对方签订、履行;收受财物后逃匿;其他方法。
被骗的对象则可能定[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
5、  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违反国家对物资、金银、对外贸易、工商的管理秩序,未经许可而经营专营、限制的业务:外汇、出版物、证券期货、电信业务等。
6、  强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服务;情节严重。
7、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指车票、船票、飞机票、邮票等;数额较大。
8、  倒卖――车票、船票罪:仅为车票、船票(真实的、非伪造的)。
9、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以牟利为目的。
10、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介组织人员、单位,故意,情节严重。
11、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中介组织人员、单位,过失,造成严重后果。
12、逃避商检罪:情节严重。
小结本节:
情节犯或者数额犯,违反国家对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
1、故意杀人罪:
2、  过失致人死亡罪:
3、  故意伤害罪:
4、  过失致人重伤罪:
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犯罪
5、  强奸罪:10年以上有期、无期、死刑:①情节恶劣;②强奸多人;③当众强奸;④轮奸;⑤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
1、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侵犯妇女人格尊严、人身安全、名誉权利。
6、  猥亵儿童罪:不满14周岁的儿童。
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1、  非法拘禁罪:作为或不作为;包括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拘禁。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的,从重处罚;②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定罪处罚。
2、  绑架罪:行为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杀害被绑架人的=“死刑”+“没收财产”。
3、  拐卖――妇女、儿童罪: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行为之一(婴幼儿只需有偷盗行为即构成本罪);不以是否违背被害对象的意志为转移。
处“死刑+没收财产”:①集团首要分子;②拐卖3人以上;③强奸;④使其卖淫的;⑤暴力方法实施的;⑥偷盗婴幼儿出卖;⑦造成该人或其亲属重伤、死亡等的;⑧卖往境外的。
4、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仅包含“收买”这一行为,有其他行为的,发生转化或数罪并罚。如有放生行为的,可以不予追究。
5、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方式为“聚众”,如果以“暴力、威胁方法”则定[妨害公务罪]。([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儿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对行为人区别不同情况定罪:
①聚众的首要分子――本罪;②非首要分子,但使用暴力者――妨害公务罪;③仅参与――不犯罪。
6、  诬告陷害罪:意图使他人受到错误的刑事追究为目的。行为犯。
7、  强迫职工劳动罪:用人单位,情节严重。
8、  雇用童工罪:自然人、单位,情节严重;雇用未满16周岁的从事超强体力劳动。
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9、  非法搜查罪:对人身、住宅;一般主体;司法人员从重。
10、非法侵入住宅罪:一般主体,司法人员从重。
11、刑讯逼供罪:司法工作人员主体,致人重伤、亡的,转化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并且从重处罚。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
12、暴力取证罪:司法工作人员主体,致人重伤、亡的,转化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并且从重处罚。对象是“证人”、“被害人”。
13、虐待被监管人员:监管人员主体,致人重伤、亡的,转化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并且从重处罚。监管人员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的监管。
小结本节:
1.[非法拘禁]不含“伤害”和“杀人”的内容,有此类行为的发生罪的转化。
2.[绑架罪]含有“伤害”和“杀人”的内容,有此行为的仍定绑架罪;但不含“强奸”的内容,有强奸行为的则数罪并罚。
3.[拐卖妇女、儿童罪]包含强奸、强迫卖淫等内容,有此类行为仍定本罪;但不含“杀人”、“伤害”的内容,有此行为则数罪并罚。“妇女”包括中、外、无国籍妇女,在我国领域内查获亦适用。
4.[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仅包含“收买”一行为,有其他行为的,数罪并罚。但“收买”后又“出卖”的,发生罪的转化――定[拐卖……罪]。
5.第9-13项注意犯罪主体。
侵犯名誉、人格的犯罪
1、  侮辱罪:“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亲告罪”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被害人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时,人民检察院、近亲属也可告诉。
2、  诽谤罪: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亲告罪”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被害人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时,人民检察院、近亲属也可告诉。
3、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4、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故意在出版物中刊载该内容的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
小结本节:
[侮辱罪]、[诽谤罪]的犯罪对象在实施前对行为人而言是明确、特定的,以贬损他人人格为目的;[侮辱妇女罪]犯罪对象不确定,目的在于满足流氓动机(从旧刑法的流氓罪分解而来)。
侵犯民主权利的犯罪
1、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以强制手段干涉、破坏。
3、  侵犯通信自由罪:一般主体,隐匿、毁弃、私拆他人信件。
4、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邮政工作人员,侵犯通信自由的行为,情节严重。开拆并从中窃取财物的,定【盗窃罪】。
5、  报复陷害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体。
6、  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统计人员罪:单位领导人。
7、  破坏选举罪: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文件、虚报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人大代表、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情节严重。实施该行为时同时“故意伤害”、“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行贿”等的――择一重罪处罚。
小结本节:
特殊犯罪主体,除[侵犯通信自由罪]外。
妨害婚姻家庭权利的犯罪
1、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①过失致被害人伤亡――本罪结果加重犯;②故意使人伤亡――转化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
“亲告罪”,例外:被害人死亡的;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检院、近亲属可告诉。
2、  重婚罪:结婚行为。前一次是事实婚、后一次是法定婚OR前后两次都是事实婚――不构成重婚罪。
3、  破坏军婚罪:明知而同居行为或结婚行为。注意:利用职权胁迫奸淫现役军人妻子定[强奸罪]。
4、  虐待罪:“残酷性”、“经常性”为特征,对家庭成员。①经常虐待致人死、伤的,为本罪结果加重犯;②一次性暴力致人死伤的,转化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
“亲告罪”,例外:被害人死亡的;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检院、近亲属可告诉。
5、  遗弃罪:特殊主体,即负有扶养义务的人。
6、  拐骗儿童罪: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其家庭或监护人。一般是以收养为目的。
小结本节:
1.[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罪]的结果加重情形和罪的转化情形。
2.分则的“亲告罪”有:【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但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时,检院、近亲属可以告诉。“侮辱、诽谤”的例外: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的例外:致被害人死亡除外。“侵占罪”无例外。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暴力、胁迫型财产犯罪
1、  抢劫罪:特征:强制行为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无法反抗,当场取得财物。
他罪转化为本罪:① 盗窃、诈骗、抢夺 + 当场使用暴力 + 为窝赃、拒捕、毁灭证据――抢劫罪。
② 抢夺 + 携带凶器(不论是否使用)――抢劫罪。
③ 聚众“打砸抢”,『毁坏』或『硬抢走』公私财物,首要分子――抢劫罪。
既遂与未遂:以是否实际占有公私财物为标准;但有下列八种情形的即为既遂:
处10年以上有期、无期、死刑 + 罚金 / 没收财产:①入户抢劫;②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③抢劫银行等金融机构;④多次抢劫或数额巨大的;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⑥冒充军警抢劫;⑦持枪抢劫;⑧抢劫军用物资、救灾抢险物资的。
2、  抢夺罪:特征: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
3、  聚众哄抢罪:非法占有为目的,不使用暴力而是“哄”、“闹”、“吵”,聚集多人一哄而上进行抢占,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仅处罚『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
4、  敲诈勒索罪:非法占有为目的,强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
窃取、骗取型财产犯罪
1、  盗窃罪:特征:秘密窃取,『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二者具备时以数额为情节定罪。
定[盗窃罪]:①盗窃信用卡后使用;
②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③邮政人员私拆邮件、电报从中窃取财物;
④以牟取暴利为目的,“盗接”通讯线路、电信号码OR“明知是盗接而使用”;
⑤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其丢失。
不定[盗窃罪]:①盗窃特定对象,如:枪支、弹药、爆炸物,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以及军人盗窃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等。
②偷开车辆造成损坏――[故意毁坏财物罪]
③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罪]
择一重罪处罚:盗窃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想象竞合犯。
数罪并罚:① 为实施其他犯罪而盗窃机动车辆的――[盗窃罪]+[实施的其他犯罪]
② 盗窃后为掩盖行为或报复,故意破坏公私财物的――[盗窃罪]+[其他犯罪]
③ 偷开机动车辆发生交通肇事,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交通肇事罪]+[其他犯罪]
盗窃罪适用“死刑”的情形:①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②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
未遂亦可定罪的情形: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国家珍贵文物”为目标。
2、  诈骗罪:特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特别地,①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以各种欺骗手段,收取他人财物的――诈骗罪;
②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诈骗罪。
侵占、挪用型财产犯罪
1、  侵占罪:犯罪对象限于:A)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B)遗忘物;C)他人埋藏物。
特征是“合法持有 + 非法侵吞”,且拒不交还,故以拒不交出、拒不交还为既遂的标准。
惟一没有例外的“亲告罪”。
2、  职务侵占罪:对应『贪污罪』。关键是两点:“非国有性质的单位”;“利用职务便利”。
特别地,①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非国有)利用职务便利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职务侵占罪。
②“农村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将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已有――职务侵占罪。
③行为人与本罪主体勾结利用其职务便利占有单位财物――职务侵占罪“共犯”。
④本罪主体与贪污罪主体勾结,分别利用各自职务便利占有本单位财物――按主犯罪。
3、  挪用资金罪:对应『挪用公款罪』。特征是“用后归还”。
三种法定情形:①挪用进行非法活动;②挪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③挪用数额较大,3个月未还。
4、  挪用特定款物罪:特殊主体,为掌管、经手国家特定款物的直接责任人员。
小结:
在“挪用”,可以凭行为人身份来区分[挪用资金罪]和[挪用公款罪],即使对象是国有资金。即非国有人员挪用国有资金定挪用资金罪。
在“非法占有”,则不能绝对地以行为人身份来区分[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
毁坏、破坏型财产犯罪
1、  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
2、  破坏生产经营罪:由于泄愤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故意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等。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扰乱公共秩序罪
1、  妨害公务罪:①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国有事业单位的、受委托)、“人大代表”、“红十字”;②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造成严重后果。
2、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煽动他人用暴力抗拒,内容是法律的实施。
3、  招摇撞骗罪: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诈骗的特殊形式,如果数额特别巨大,则[本罪]与[诈骗罪]属法条竞合,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刑法分则关于“冒充军警人员进行犯罪”的处理:
①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招摇撞骗罪]从重;
②             冒充“军警”招摇撞骗的――[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③             冒充“军警”进行抢劫的――[抢劫罪]结果加重犯。
4、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国家机关包括“海关”、“外汇”的单据、文件;不包括“武装部队”的。
5、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6、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7、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小结本类型:
犯本类型的罪并用于诈骗、招摇撞骗或其他犯罪的的,属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
8、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情节严重。
9、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绝密、机密、秘密三种,故意
10、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不构成其他涉及国家秘密的犯罪,但非法持有,且拒不说明用途和来源,才定本罪。类似于[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11、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故意
12、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故意,造成严重后果。犯罪对象不包括国家秘密、情报、商业秘密。
13、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行为犯。故意,经警示仍不退出。犯罪对象限于国家重点保护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
同时有窃取国家秘密行为或实施其他犯罪的,属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
14、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结果犯。三种行为方式:①删改增扰等技术操作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②对储存数据进行删改增,后果严重;③制造、传播病毒,后果严重。
利用计算机犯罪 + 导致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
15、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故意,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擅自占用频率。
16、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致使“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无法进行,严重损失。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17、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严重损失。本罪主要是对秩序的破坏,[妨害公务罪]主要是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的职务活动。
18、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公共场所指“车站、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等等”;堵塞交通,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19、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20、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21、聚众--斗殴罪:侵犯公共秩序;3~10年有期:①多次聚众斗殴;②规模大、影响恶劣;③公共场所、交通要道,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④持械聚众斗殴。
22、寻衅滋事罪:侵犯公共秩序 + 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
客观方面表现: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②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③强拿硬要或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秩序混乱。
注意:“追逐、拦截”妇女 + “强制猥亵、侮辱”――[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小结本类型:
1.  本类犯罪一般都要求“情节严重”或“严重后果”。
2.  “聚众”类犯罪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3.  『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是由旧刑法的“流氓罪”分解而来,轻伤仍定该罪,但致人重伤、死亡则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23、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类似于『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有其他犯罪行为”――数罪并罚。
24、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境外黑社会组织人员,“入境发展”+“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25、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知而包庇、纵容。
26、传授犯罪方法罪:行为犯。复杂客体:治安管理秩序 + 财产安全、人身安全。
“传授行为”+“教唆行为”――『传授犯罪方法罪』+ [所教唆的犯罪]“数罪并罚”
27、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秩序。
28、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侵犯复杂客体。
29、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侵犯复杂客体。
30、侮辱国旗、国徽罪:在公众场合。
31、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利用迷信方式而非煽动他人用暴力(后者是“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主要处罚头目。方式有组织的和非组织的。
32、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注意区分:利用迷信愚弄他人致人死亡――本罪;利用迷信唆使信徒伤害他人――故意杀人罪。
小结本类型: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的方式犯其他罪的,按所犯的罪定罪处罚。
33、聚众淫乱罪:
34、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35、盗窃、侮辱尸体罪:
36、赌博罪:客观方面表现:①聚众赌博;②开设赌场;③以赌博为业。
罪与非罪:①赌徒、赌棍、赌场业主――犯罪,普通赌博群众――批评教育;
②以营利为目的巧立名目设局、发行彩票――聚众赌博,定[赌博罪]。
熟记:①行为人设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赌博罪];
②被识破要求退还钱财时,“暴力、威胁,拒绝退还”――[赌博罪]从重处罚;
③致参赌者“伤害”、“死亡”――[赌博]、[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数罪并罚;
④因赌博引起打架、斗殴致人重伤、死亡――[故意伤害罪] OR [故意杀人罪];
⑤抢走他人赌资,或者经预谋抢劫赌场――[抢劫罪]。
37、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邮政工作人员。
妨害司法罪
1、  伪证罪:刑诉的――立案、侦察、起诉、审判阶段;主体――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2、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刑诉――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客观方面:①直接、唆使他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②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
3、  妨害作证罪:各类诉讼,客观方面:① 暴力、威胁、贿买等阻止证人作证;② 指示他人作伪证。注意:因采取暴力手段而触犯其他罪名的,属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
4、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各类诉讼,上罪对象是“证人”,本罪对象是“证据”。
5、  打击、报复证人罪:已经作证的“证人”。
6、  扰乱法庭秩序罪:客观方面:①聚众哄闹、冲击;②殴打司法工作人员。
小结本类型:
本类型的罪,内容比罪名窄得多,要仔细熟记。
7、  窝藏、包庇罪:选择性罪名(前者对人,后者对物)。四种行为:①提供隐藏处所;②提供财物、资助逃匿;③提供便利帮助逃匿;④作假证明包庇(典型的如隐匿罪证、伪造或破坏犯罪现场)。
『包庇罪』须注意之处:
①行为对象包括已决犯和未决犯,但“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车等有通风报信行为情节严重的”(虽仅是违法行为)亦定本罪。
②包庇的对象是“毒品”的――[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③国家机关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④与『伪证罪』的界限:特定主体在刑诉中作伪证以包庇的,是伪证罪。
⑤事前通谋为“共犯”,事后窝藏、包庇才定本罪。
8、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9、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他人的赃物。行为人可以在行为前明知,也可以在过程中明知,但均是在他人犯罪获取赃物后。如与他人的犯罪有事前同谋,则构成[共犯]。
①为销售而低价收购的――销售赃物罪;②特定赃物犯罪――定其他罪名。
10、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除隐藏、转移、毁损财产外,还包括与国家机关人员通谋,利用其职权妨害执行)。
与『妨害公务罪』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注意:致人轻伤――本罪;暴力致人重伤、死亡――转化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
11、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判决、裁定生效前实施行为的――非法处置罪;判决、裁定生效后实施行为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12、破坏监管秩序罪:关押服刑的“已决犯”(仅监狱、看守所)
13、逃脱罪:依法被逮捕、关押的“罪犯、被告、犯罪嫌疑人”(在押的未决、已决的刑罚罪犯)
14、劫夺被押解人员罪: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造成押解人员伤亡[数罪并罚]。
15、组织越狱罪:被关押的犯罪分子(已决犯和未决犯),以非暴动方式。
16、暴动越狱罪:同上,以暴动方式。致人重伤、死亡的――以一罪论处。
17、聚众持械劫狱罪:关押在狱中的--犯罪分子。特征是:聚众、持械。
小结本类:
1.各罪针对不同类或不同状态的犯罪分子,必须注意切勿混乱。
2.[劫夺被押解人员]致人伤亡――数罪并罚;[暴动越狱]致人伤亡――按一罪论处。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1、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处7年以上有期、无期 + 罚金/没收财产:①首要分子;②多次组织或组织多人;③造成重伤、死亡;④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的;⑤暴力、威胁抗拒检查的;⑥数额巨大的;⑦其他严重情节。
2、  骗取――出境证件罪:故意,并具有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目的。“出境”证件。
注意:本罪实质上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预备行为,但直接定一个罪名。如果是为“自己”偷越而骗取出境证件,则按『偷越国(边)境罪(预备)』论处。
3、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4、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5、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处5~10年有期 + 罚金:①多次运送或运送多人;②运送工具不安全;③违法所得数额巨大;④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对被运送人有“杀、伤、强奸、拐卖”行为,对检查人员有“杀、伤”行为――数罪并罚。
6、  偷越国(边)境罪:
7、  破坏――界碑、界桩罪:
8、  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小结本节:
“组织”、“运送”――偷越国(边)境的两个罪名:过失致人轻伤的或暴力拒检的――本罪;有其他杀害、伤害、强奸、拐卖行为的――数罪并罚。
妨害文物管理罪
1、  故意损毁――文物罪:文物包括可移动的“文物”和不可移动的“文物保护单位”。
2、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情节严重才犯罪。
3、  过失损毁――文物罪:
小结本类型:
1.损毁“文物”是行为犯,故意和过失各自定罪;损毁“名胜古迹”是情节犯。
2.盗窃 + 损毁文物(故意或过失)――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但
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损毁文物――『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结果加重犯。
4、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对象是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
5、  倒卖――文物罪:以牟利为目的,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是[非法经营罪]的特殊法条。
6、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
小结本类型:
第4项是使“珍贵文物”从国内出口到国外;第6项是使“文物藏品”从国有到非国有。
7、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须注意的有:
A)  行为犯,只要实施该行为即构成既遂。
B)  具有窃取文物的目的,而非破坏之目的。但包含“损毁”的内容。
C)  处10年以上有期、无期、死刑 + 罚金/没收财产:①全国重点、省级;②集团首要分子;③多次盗掘;④同时盗窃“珍贵文物”或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
D)  本罪特征是“盗”+“掘”特定对象,故窃取他人已挖掘出来――盗窃罪;盗掘其他墓葬――盗窃罪
8、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9、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同时触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属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10、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情节严重。
危害公共卫生罪
1、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故意。
2、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主体是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菌种、毒种”的人员。过失。
3、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过失。
4、  非法组织卖血罪:行为犯。如对他人造成伤害,转化为『故意伤害罪』。
5、  强迫卖血罪:行为犯。暴力、威胁方法。如对他人造成伤害,转化为『故意伤害罪』。
6、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危险犯。故意。
7、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特殊主体:有资格从事血液制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责任事故型”过失犯罪。
8、  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过失犯本罪。
9、  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故意。严重损害就诊人健康或造成就诊人死亡――本罪。
10、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无医生执业资格和无助产士资格的人。是[非法行医罪]的特殊类型。严重损害就诊人健康或造成就诊人死亡――本罪。
小结本类型:
『非法行医』及其特殊类型『非法进行节育手术』均包含“损害就诊人健康、生命”的内容,故致就诊人死亡亦定原罪名。此外,二者均为“情节犯”。
11、逃避动植物检疫罪:违反动植物“进出境”检疫法。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1、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违反《环境保护法》,排放处理“危险废物”,致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2、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将境外固体废物在境内倾倒、堆放、处置。
3、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致严重后果。注意:本罪没有逃避海关监管(非走私固体废物),如果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液、气态废物的――走私废物罪。
4、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一般水产品”。情节严重。
5、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包括“珍贵、濒危的水生动物”
6、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7、  非法――狩猎罪: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狩猎,情节严重。
8、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9、  非法――采矿罪:
10、破坏性采矿罪:
11、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国家保护植物罪:
12、盗伐――林木罪:
13、滥伐――林木罪:
14、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本罪;“在非林区”收购――销赃罪。唆使他人盗伐、滥伐后低价收购 / 事先通谋,承担盗伐、滥伐的购销分工――盗伐、滥伐林木罪的共犯。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1、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行为犯,不论数量多少均定罪处罚(不折算纯度)。须注意的有:
A)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不管是否获利)――贩卖毒品罪共犯。
B)利用、教唆未成年人犯或向未成年人出售的――本罪从重处罚。
C)故意贩卖假毒品骗取钱财的――诈骗罪。
D)误将假毒品当作真毒品贩卖--贩卖毒品罪(未遂)。
E)处15年有期、无期、死刑 + 没收财产:①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②集团首要分子;③武装掩护的;④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⑤参与有组织国际贩毒。
2、  非法持有毒品罪:运用上类似于『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国家秘密罪』。数额犯。
3、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对象是“人”,明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从重。
4、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对象是“他人之物”,明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从重。
小结本类型:
第1项是行为犯;第2项是数额犯;第3、4项缉毒人员犯的从重,如果事前通谋的以共犯论处。
5、  走私――制毒物品罪: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等或配剂,运输、携带进出境。
6、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在境内非法买卖。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的――[制造毒品罪]共犯。
7、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明知而种植或拒绝铲除。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于处罚。
8、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9、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对象是未成年人的从重处罚。
10、强迫――他人吸毒罪:对象是未成年人的从重处罚。
11、容留――他人吸毒罪:
1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特殊主体: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的单位和人员。明知而向其提供。不以牟利为目的。如果以牟利为目的――定[走私、贩卖毒品罪]。
小结本节: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被判过刑,又犯本节罪的――累犯,从重(类型不同亦可、无时间间隔)。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1、  组织――卖淫罪:多种手段:招募、雇佣、纠集、强迫、引诱、容留等。
2、  强迫――卖淫罪:情节严重,处10年以上有期、无期:①强迫不满14岁的幼女;②强迫多人或多次强迫;③强奸后迫使卖淫;④造成被’重伤、死亡的。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死刑+没收财产。
3、  协助组织――卖淫罪:帮助行为,但不以共犯论,此为“特例”。
4、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5、  引诱幼女卖淫罪:
6、  传播性病罪:须在卖淫、嫖娼过程中,明知而卖淫或嫖娼。有可能会与[故意伤害罪]发生想象竞合。
7、  嫖宿幼女罪:知道或应当知道,否则为[奸淫幼女罪]。
小结本节:
1.以强迫手段组织的――属想象竞合犯,定『组织卖淫罪』。
2.『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的加重情节。
3.『组织卖淫罪』包含的行为方式内容很广,不另定强奸罪。
4.“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按自然人[组织卖淫罪]定,主要负责人从重。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1、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牟利目的,选择性罪名。
2、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特殊主体:新闻出版部门的管理人员或单位。过失,即不知而提供,如果是明知而提供则为共犯。
3、  传播――淫秽物品罪:情节严重的,没有牟利目的。
4、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是[传播淫秽物品罪] 的特殊(限于播放音像制品)。制作、复制又组织播放的从重处罚。
5、  组织――淫秽表演罪:
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平时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
1、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暴力、威胁方法。
2、  阻碍军事行动罪:故意。
3、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出于泄愤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
4、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主体是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生产者、建造者、经营者、销售者”,单位或个人。
5、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主体是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生产者、建造者、经营者、销售者”,单位或个人。
6、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7、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8、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9、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须情节严重才犯罪。
10、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明知而雇用。
11、接送不合格兵员罪:特殊主体:负责征兵工作的人员。
12、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13、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14、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
战时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
1、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特殊主体:预备役人员。
2、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特殊主体:在战时有义务服兵役的人员。
3、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4、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5、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6、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特殊主体,即接受军事订货的供货单位。
7、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
第八章:贪污贿赂罪
贪污犯罪
1、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注意:①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协助政府从事公务的――贪污罪;村民小组组长非法占有集体财产的――职务侵占罪。
②非国家人员身份、非公共财物也有可能构成“贪污罪”:前者如非国家人员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或者非国家人员为共犯的情形;后者如国家人员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时占有非国有单位的财产的。
③应当交公的礼物也可能成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
④刑罚:
数额
基本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
5000~5万元
1年~7年
7年~10年
5万元~10万元
5年~(10年)+ 没收财产
无期徒刑 + 没收财产
10万元以上
10年以上有期、无期 + 没收财产
死刑 + 没收财产
5000~1万元,悔改表现、积极退赃: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2、  挪用公款罪:行为方式:①挪用进行非法活动(5000元起点);②挪用数额较大(1~3万元起点)进行营利活动; ③挪用数额较大(1~3万元起点)3个月未还。
“归个人使用”包括:①供本人、亲友、其他自然人使用;②以个人名义供其他(非国有)单位使用;③以单位名义供其他(非国有)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所以,挪用公款给其他国有单位使用的,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注意:①第三种行为方式,虽超过3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如果不超过10万元――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超过10万元――归还亦要定[挪用公款罪]。
②挪用承包、租赁专项资金致承包、租赁合同不能兑现的――挪用公款罪。
③挪用救灾款物以5000元作定罪起点――挪用特定款物罪。
④挪用公款后潜逃、挥霍等致使公款不能退还的――转化为『贪污罪』。
⑤共犯的情形必须是“共谋、指使、参与策划”,如果仅仅是知道并使用挪用来的公款的,不构成共犯。
⑥数罪并罚的情形:挪用公款并索取或收受贿赂(主要是挪用并借给他人使用)――『挪用公款罪』+『受贿罪』数罪并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又构成犯罪――『挪用公款罪』+[构成的其他犯罪]。
3、  私分国有资产罪:主体为国有单位,将数额较大(1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以“单位名义”分给本单位职工。
4、  私分罚没财物罪:具有罚没权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
5、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类似于“非法持有型犯罪”的立法意图)国家人员,数额在10万元以上。部分为贪污受贿所得,部分来源不明的――数罪并罚。
6、  隐瞒境外存款罪:隐瞒境外存款10万元以上。注意:①隐瞒不报的境外存款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不能说明来源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②贪污或受贿后将赃款转移境外――数罪并罚。
贿赂犯罪
1、  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财产性利益。
①     两种基本形式:A)索贿;B)收受财物并为他人牟取利益。
②     其他形式:A)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B)斡旋受贿。C)事后受贿(在职时为他人牟利而退休后收受)。
③     骗取财物但没有也不打算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的――诈骗罪。
④     以要挟、威胁方式勒索他人财物――敲诈勒索罪。
⑤     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公共财产以某种名义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然后又以回扣、手续费等名义收回据为己有――贪污罪。
⑥     受贿行为+为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而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等的――属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
⑦     挪用公款 + 受贿行为――数罪并罚。
⑧     处罚:(参照“贪污罪”的处罚,尤须记住“死刑”和“从宽”、“从重”)
受贿10万元以上 + 情节特别严重――可以死刑,且没收财产。
受贿5000~1万元,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可以减轻或免于处罚。
索贿行为――从重处罚。
2、  单位受贿罪:国有性质单位,(不论索贿还是收受均须)“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且情节严重。如实入帐的不构成犯罪。
3、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人员“财物”。所以因被勒索而给予财物且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构成犯罪。
注意法定量刑情节: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也是
4、  对单位行贿罪:
5、  单位行贿罪:任何性质的单位均可作主体。注意:“个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用“单位财物或单位名义”给国家人员行贿,违法所得归个人――行贿罪。(其本质是个人行贿而非单位行贿)
6、  介绍贿赂罪:须情节严重的行为。
小结本节:
1.受贿类:受贿罪――主体是国家人员;单位受贿罪――主体是国家单位,且须为他人谋取利益。
2.行贿类:行贿罪――对象是国家人员;单位行贿罪――对象是国家人员;对单位行贿罪――对象是国家单位。一般主体,且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要件。
(目的在于严厉打击涉及国家性质的贿赂犯罪,不但惩治受贿的国家人员、国家单位,而且惩治行贿的一般人员、单位;对于不涉及国家利益的公司企业,则仅有[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两项。)
第九章:渎职罪
注意本章主体均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非“国家工作人员”(除泄漏国家秘密罪外)。
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1、  滥用职权罪:故意型。
2、  玩忽职守罪:过失型。公务型责任事故。
小结本类型: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又“徇私舞弊”的是情节加重犯。
3、  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主体:国家机关人员、非国家机关人员均可。
4、  过失泄漏国家秘密罪:主体:国家机关人员、非国家机关人员均可。
小结本类型:
1.注意犯罪主体不特殊。
2.故意和过失的法定刑幅度完全相同。此外,『泄漏军事秘密罪』的故意和过失也是如此。
5、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6、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7、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8、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9、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司法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1、  徇私枉法罪:刑事审判活动,侦查、检察、审判、监管人员。
徇私枉法 + 收受贿赂――牵连犯,择一重罪。【记】
2、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民事、行政,以情节严重为要件。
小结本类型:枉法裁判的行为包含有“毁灭、伪造证据”的手段。有收受贿赂行为的,择一重罪。
3、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4、  滥用――执行判决职权罪:
5、  私放――在押人员罪: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
6、  失职――使在押人员逃脱罪:
7、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特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主要熟记罪名即可)
1、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行政执法人员
2、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3、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4、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5、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6、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7、  环境监管――失职罪:
8、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9、  放纵――走私罪:
10、商检――徇私舞弊罪:
11、商检――失职罪:
12、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13、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14、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15、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16、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17、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18、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19、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本章主要熟记罪名即可)
危害作战利益的犯罪
1、战时违抗命令罪:
2、隐瞒、谎报――军情罪:
3、拒传、假传――军令罪:
4、投降罪:
5、战时临阵逃脱罪:
6、违令作战消极罪:
7、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8、战时造谣惑众罪:
9、战时自伤罪:
违反部队管理制度
1、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2、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暴力、威胁方法,战时从重。
3、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4、  军人叛逃罪:
5、  逃离部队罪:
6、  私放俘虏罪:
危害军事秘密的犯罪
1、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2、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3、故意/过失泄漏军事秘密罪:
危害部队物资保障的犯罪
1、  武器装备――肇事罪:
2、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
3、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并非枪支、弹药、爆炸物。
4、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5、  遗弃――武器装备罪:
6、  遗失――武器装备罪:
7、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侵犯部属、伤病军人、居民、俘虏利益的犯罪
1、虐待部属罪:
2、遗弃――伤病军人罪:
3、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4、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5、虐待俘虏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