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ffany rain说中文:经学院基本建设审计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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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财经学院基本建设审计工作条例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8-11-16 11:15 浏览量:27

 内蒙古财经学院基本建设审计工作条例                              一、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基本建设审计行为,促进工程管理水平和工程质量的提高,降低工程投资造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内蒙古财经学院内部审计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工作条例。第二条 本工作条例适用于学院对所有基本建设项目和改扩建、修缮等项目全过程的审计监督。第三条 凡列入学院建设项目计划的拨款、贷款和利用其他资金新建、扩建以及零星修缮的单项工程,均属于本条例审计范围。第四条 基本建设工程审计的主要内容:对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工程进度、质量、造价、工程管理等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二、  事前(开工前)审计第五条 对工程项目开工前准备阶段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计监督。(一)审查是否具备开工条件,征地移民及场地平整“四通”等前期工程是否已经完成,审查设计合同是否采用招标,设计质量要求以及设计合同中是否明确规定勘察、设计基础资料、设计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时间,设计质量要求以及其他条款。(二)审查招投标文件,招投标程序的执行是否规范,承包人的资质和其他条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和工程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中标单位过去是否存在不良记录。(三)负责建设项目的职能部门(基建科)应向学院审计部门提供如下资料:开工项目情况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概预算批准文件、主管部门或地方计委下达的年度计划、项目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说明(或证明)、项目投资许可证等。第六条 学院审计部门对建设项目管理进行审计,审查是否落实了建设项目的管理机构,配备了工作人员和相应负责人,有无工程管理规章制度,由学院基建部门向审计部门提交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负责人以及有关项目管理制度,以审查工程质量有无保障。第七条 学院基建部门在工程建设审计的各个阶段向审计部门提供相关资料, 如设计合同招投标文件、承包商招投标文件、追加预算申请及批复文件等资料,以便审计部门了解项目建设情况,并根据跟踪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工程保质保量的完成。                   三、  事中(建设期间)审计    第八条 在建设期间应对施工合同进行审计、隐蔽工程的审查、工程管理部门应根据跟踪审计项目组提出的意见,对施工合同进行完善并落实实施。    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的材料和设备,在采购或招标采购前,应及时向审计项目组提供产品名称、规格、性能及暂估价格等资料。第十条 审计项目组对材料和设备的建设价格和相关意见,本着降低工程造价又必须达到施工合同所要求质量目标的前提下进行采购。第十一条 对工程进度款的审计,是审查施工方提交的工程量统计资料及工程付款申请,是否经工程监理审核,并据审核意见出具审计意见,由学院审计部门根据审计意见提请学院财务支付工程进度款。第十二条 对工程变更、洽商、索赔的审计。审查设计变更内容是否符合规定,变更要求是否合理,是否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特别是因变更而追加预算的,在事前提交有关变更书面材料,是否经过监理审核,跟踪审计项目组对变更事项及变更费用进行审计,提出审计意见,根据审计意见签订正式的变更补充合同,作为工程决算、结算依据。发生的索赔事项是否按有关程序和规定办理。                          四、  事后(竣工决算)审计   第十三条 学院基建部门在接到施工单位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后,送交审计项目组审查:1、结算资料是否完整。2、进行现场勘察,检查实际施工是否与竣工结算资料相符。3、审计工程造价是否合理,有无扩大工程量、高套定额、乱定取费标准等情况。   第十四条 审查施工承包合同的履行是否严格,有无不履行约定而导致工程损失的情况。   第十五条 审查监理单位是否严格履行合同条款,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规定,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的使用等方面代表学院对承包方实施了有效监督。                       五、  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审计办法    第十六条 本条例中的社会中介组织是指具有独立的执业资格或法人资格,信誉等级和执业水平高,职业道德好的审计(会计)造价事务所。第十七条 委托审计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向三家以上具备相应资质、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工作经主管院领导批准由学院监察审计部门组织实施。第十八条 招标程序:(一) 成立委托审计项目招标小组,采用邀请招标和公开招标相结合方式,向三家以上信誉良好的社会中介组织发出招标邀请书,并对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状况,近两年的审计成果与业务质量、承担本项目审计胜任程度、收费标准、审计方案、审计时间进行综合评议,择优确定受托社会中介组织。(二)确定的社会中介组织,签订委托审计合同约定书。第十九条 各相关部门职责:(一)、学院审计部门的职责:1、做好社会中介组织的审查和委托工作,代表学院签订委托合同。    2、负责学院建设工程审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处理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3、审查全过程审计实施方案,对社会中介的咨询意见和审计报告进行审查和确认。4、审定最终的工程造价。5、对受托社会中介审计组织的工作进行监督。(二)、学院基建部门职责1、支持和配合审计部门开展全过程审计工作。2、按时向审计部门、审计项目组提供相关资料。3、协调工程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等各方,落实审计意见。4、协同审计部门及时解决全过程审计中遇到的问题。(三)、受托社会中介审计组织的职责1、遵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并对咨询意见和审计意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2、在跟踪审计过程中,社会中介审计组织应该及时了解情况,形成详细的过程记录。3、对工程设计概算、投标报价、变更事项及费用、工程款支付、设备材料价格、竣工结算等进行审计,提供审计意见或咨询意见。4、对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及分包合同的条款进行审查,提出改进意见。5、审查隐蔽工程,参与工程验收。6、参与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审计材料和设备价格,并且进行技术经济分析。7、做好与学院基建部门和工程相关单位的沟通和协调工作,8、对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审计。第二十条 委托审计费用支付办法根据社会中介组织的收费标准和社会上实际收费水平,本着节约学院开支和顾全委托双方权益的原则,审计费用支付按工程造价的3‰或者按审减额的一定比例支付,具体支付如下:1、审减额在50万以下,审计费按审减额的3﹪支付。2、审减额在50万以上-100万元以下,审计费按审减额的4﹪支付。3、审减额在100万以上-200万元以下,审计费按审减额的5﹪支付。4、审减额在200万以上-300万元以下,审计费按审减额的6﹪支付。5、审减额在300万以上-400万元以下,审计费按审减额的7﹪支付。6、审减额在400万以上-500万元以下,审计费按审减额的8﹪支付。7、审减额在500万以上-800万元以下,审计费按审减额的9﹪支付。8、审减额在800万以上-1000万元以下,审计费按审减额的10﹪支付。9、审减额在1000万以上,审计费按审减额的10﹪支付。总额不突破100万元10、审减额超过概预算的20﹪以上,说明施工单位预算编制有失真实,依据不合理,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负担50%,第二十一条 学院内审部门对社会中介组织的审计质量和职业操守进行监督,特别是涉及工程质量、造价、结算等事项,如果发现与施工单位串通有意扩大工程量、高套定额、乱定取费标准等与国家政策不相符合的行为,学院有权拒付审计费用,并向行业自律组织检举揭发。第二十二条 委托审计费用在内审部门收到审计报告后签发同意付款表,学院财务部门支付审计费。在此之前内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有关文件资料、验收报告、结算资料、重大设计变更以及变更费用合同等资料审阅主要审计工作底稿,关于工程造价、套用定额等双方意见不一致时,在审计项目组退出会议上协商解决。                              六、  审计程序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审计应按规定程序进行:(一) 建设项目启动后,有关职能部门应通知学院审计部门了解或参与前期工作的重要论证、评估和有关会议。(二)建设项目开工前和竣工决算报批前,有关职能部门应向审计部门下达建设项目开工前和竣工决算审计通知书,并由学院内审部门组织实施审计。(三)凡未经学院审计部门审计的建设项目,其竣工决算不得报批,工程尾款不得付清。                              七、  附则第二十四条 基建工程修缮项目概预算金额在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维修工程由内审部门自审,不经审计不准报帐,维修费用结算以内审报告为依据。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由学院审计部门自审的 ,可根据项目工作量和技术含量外聘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第二十六条 学院审计部门根据审计效益核减金额5%的比例提取奖励基金,基金的40%用于审计事业发展,60%用于外聘人员报酬和内审人员加班酬金。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