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75n02ldg:[转帖]震惊!嫖客在天上人间“聚众淫乱”竟无罪? 【凯迪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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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惊!嫖客在天上人间“聚众淫乱”竟无罪?2686 次点击4 个回复0 次转到微评 风月梅 于 2012/1/2 15:43:10 发布在 凯迪社区 > 凯迪华南

“天上人间”副总经理孙立霞,因介绍卖淫罪一审获刑4年。近日,孙立霞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一审时,检方指控,孙立霞在2009年11月至2010年4月间,先后介绍钱某、单某和王某卖淫,并从中获利6500元。该案中,3名被孙立霞“介绍卖淫”的女子,均20多岁。钱某称,她从朋友处得知了在“天上人间”做副总的孙立霞电话,便给孙打电话称,自己是北影学生,希望孙给她介绍“活儿”。2010年3月,孙给她介绍了一位客人,并提醒正在开“两会”,去宾馆不安全,让客人到钱的家里。事后,客人给了她5000元,她给孙汇去了2500元。单某称,2009年4月,她从“天上人间”离职后,孙给她打电话介绍两个客人,让她叫上一名姐妹过去。事后,她们每人得到了5000元,分别给了孙2000元。一周后,孙再次给她打电话说一客人出价3000元要求“服务”。事后,她汇给了孙1000元。(人民网)

以上新闻虽然很简短,但是,当你读到“单某称,2009年4月,她从“天上人间”离职后,孙给她打电话介绍两个客人,让她叫上一名姐妹过去。事后,她们每人得到了5000元,分别给了孙2000元”这句话时,是否想到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信息?也就是说,嫖客在天上人间可能涉嫌聚众淫乱,如果属实,那就犯下聚众淫乱罪了。

那什么叫聚众淫乱呢?国家法律是这样规定的:聚众,是指纠集众人,是指由首要分子故意发动、纠集特定或 不特定多数人于一定时间聚集于同一地点。聚众的"众"应至少是三人以上(包含三人),但并非特指三人以上的犯罪人员。如果仅有两人,不能构成本罪。淫乱,主要是指违反道德规范的性交行为,但除此之外,还应包括其他刺激、兴奋、满足性欲的行为,如聚众从事手淫、口淫、鸡奸等行为。而对于这种行为并不限于男女异性之间。构成本罪的仅限于聚众淫乱的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召集、唆使、首倡聚众淫乱活动的人。
对照以上法律条款,那孙介绍的两个客人与单和她叫上的一名姐妹,一起四人是否真犯下聚众淫乱罪呢?笔者以为,概率还是很高的,因为他们四人有四种组合法,后三种组合就属聚众淫乱:
组合一:两个房间,每间两人,一个嫖客带一个小姐,这属正常嫖娼不属聚众淫乱。
组合二:四人在同一房间,一起嫖娼,按国家法律,属聚众淫乱。
组合三:一个嫖客与(另一个嫖客可以在一边或休息或轮流)两个小姐,三人一起,依法属聚众淫乱。
组合四:一个小姐两个嫖客(另一个小姐在边上休息或轮流)三人一起,依法属聚众淫乱。

同样,对照以上新闻和法律,大家还可以看出,孙介绍的两个客人就是聚众淫乱的首要分子,犯有聚众淫乱罪。而现实却正好相反,这两个犯有聚众淫乱罪的嫖客不但不被伏法,反而其身份也受到保护,成了“国家机密”,这又如何不激起国人的怒火呢?

更何况,聚众淫乱还有实例,他们都伏法了,为何天上人间的嫖客就不被伏法呢?

如2010年5月20日, 南京市秦淮区法院20日对南京某大学原副教授马某等22人“聚众淫乱案”作出一审判决,22名被告人均犯有聚众淫乱罪,其中,马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其他2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免于刑事处罚到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不等。马尧春成为20年来第一个因为“聚众淫乱罪”获实刑的人。
2010年6月,东莞厚街17岁李洁(化名)女生职校性爱视频曝光后,该女生被控聚众淫乱罪被刑拘25天取保候审。前两天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进行秘密开庭,这是第一起针对大学生“聚众淫乱罪”受理案件。
对比以上三者,人们不禁要问,天上人间嫖客与南京某大学原副教授马某和东莞厚街17岁李洁(化名)女生有何不同?后两者都被伏法了,而前者却逍遥法外,原因何在?难道真是笔者分析的天上人间嫖客都是富豪或官员刑不上大夫,不去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不处其刑罚,让其逍遥法外吗?如果真是这样,岂不就是把国家推向国将不国的危险境地?对此,人民群众又怎不愤怒呢?

最后,笔者呼吁,高层应尊重民意,顺从民意,因民意而动,将天上人间的嫖客统统绳之以法,以正国法,净化民风,给人民一个满意的交代。